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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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安全防范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单

位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单位内部和谐稳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单位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办

公场所、重点部位、重点库室、重要设施设备和生产安全所进行的安

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单位干部职工树立安全意识,履

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

处理各类事故,营造文明、和谐、安全的单位办公环境。

第四条单位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务从安全管理。

第五条安全工作以预防和杜绝事故发生为目标,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

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常抓不懈的原则。第二章组织领导与

职责

第六条成立单位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由办公室、信访办、后勤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单位各部门负

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二)

制定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并监督落实;(三)组织开展安全

管理活动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四)组织调查和处理突发情况。

第七条单位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人任主任,后

勤科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单位各部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兼安全

员)组成。主要职责:(一)负责单位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事务,安

全工作教育、隐患排查与治理整顿的组织实施与总结报告等工作。

(二)负责对单位安全防事故各种应急处理预案进行规范并检查落实,

对单位场所、要害部位、重点仓库、重要机房和档案资料室、机要室

等安全设施进行规范关检查落实。(三)负责收集单位各部门落实

安全教育、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情况,统计疏理,提出建议。

第八条单位后勤科在单位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工作职责:(一)承担单位运输、物业、餐饮、接待等工作;(二)

承担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环境绿化、办公场所的修缮等工

作;(三)负责单位车队、油料管理,做好安全运输保障工作;(四)

负责与辖区街道社区联系,做好单位周边的安全治理工作;(五)

负责落实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提高所属人员安全防范

意识;2、负责对本部门内使用的办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明确

责任人、管理人,切实把安全管理落实到位。3、负责督促本部门

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应急处理计划方案落实。4、负责安全隐患报

知制度,一旦发现隐情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单位)联系,迅速处理。第三章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条定期对单位组织安全检查,遇有重大情况或节假日如: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双休日,组织安全防事故大检查,排除隐患,落实整改。第十一条制定防火、防盗、防汛、防台风、防爆炸、防食物中毒、防生产事故等应急救护(援)领导小组及应急排险预案。建立110预警方案,120伤亡救援方案,119消防救援方案和应急联络通讯流程,落实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第十二条加强单位应急通道疏通和管理,建立遇险快速逃生和安全处置预案,制定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须知,标示应急通道和消防栓管理位置。

第十三条加大单位电子监督管理系统平台更新建设,实行24小时值班监控管理制度。完善单位外部红(紫)外线干扰报警系统、内部门禁系统等安全技术工程建设,切实加大往来人员、车辆的管理监控。电子监控系统做好监控影像资料的备份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对出入单位车辆管理制度,制定“车辆出入通行证”,做好下属单位、往来单位车辆出入和车辆停放管理,切实做好单位办公区域人员、车辆有序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食品采购、存放、加工与供给等工作流程,杜绝霉烂食品、过期食品、未检验食品流入机关餐厅。建立单位食品采购、管理、存放、加工台账制度。实行餐厅每日食品48小时留验制度。

第十六条加大单位卫生保洁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卫生管理类系制度,建立垃圾筒、垃圾分类存放点,做到当日垃圾当日清运。定期组织灭鼠、灭蚊、灭虫工作。积极做好清毒工作,联系市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单位进行定期卫生消毒,切实做好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铁门、铁窗管理措施,对涉及安全管理重点部位、重点库室、重点场所实行铁门、铁锁、铁窗管理,对易发安全隐患库所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切实做好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单位后勤科对所属设施设备器材进行严格登记,专人管理,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及时更新、补充。凡有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障安全的,应当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局领导。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当单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单位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事故的调查、定性、处理和责任追究,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直接事故责任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一)对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不力的;(二)未能认真履行安全审批、审查等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三)发现事故隐患时,未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四)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或者措施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其它违反《细则》规定,妨害安全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管理,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年终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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