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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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集团公司投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或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最低要求。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劳动合同管理,按集团公司下发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用人单位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劳动监察部门检查督促各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

项劳动政策法规。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依法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劳动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劳动者。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告知书》要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

位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劳动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要求劳动者如实填写并签字声明,保证以上信息的真实性。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分公司负责人为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见附件一),劳动合同既要有公司盖章,也要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亲笔签字。

第十条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本人签署,委托他人代为签署时,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并由公证机关公证。签字后应在签字处加盖右手食指指印;用人单位应验证职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书》可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各保存一份,档案中保存一份。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领取劳动合同签收制度,职工领取劳动合同书时应当在本人领取和公司留存的劳动合同书上书写本人已经领取劳动合同书及领取时间的内容并签名。

第十一条对于分包工程(项目),只与分承包方签订相关责任的经济合同,对其人员不得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退休返聘人员,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或勤工俭学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或实习协议。使用其他单位内退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在用工前要求其提供内退证明、劳

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并验证后方可用工,并就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与职工同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其他专项协议书。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文本原件交给劳动者本人,不得由用人单位代管。

第十四条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职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一、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

二、用人单位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新录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1~5年劳动合同

期。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签订五年以上,不少于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置,必须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书工作内容栏目中“担任________岗位(工种)的工作”处可填写“见岗位聘任书”等内容的字样;在“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标准”处可填写“见职位说明书”或“规定的岗位职责、劳动定额规定”等内容的字样;劳动合同书劳动报酬“月工资____元或按_____执行”栏目,可填写“按公司《薪酬管理规定》执行”或“见聘任书”等内容的字样。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容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岗位聘任书中约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书中乙方工作地点的约定应从岗位工作特点出发,要以能够保证职工正常履行劳动义务为原则,工作地点应适度宽泛,应涵盖职工履行职责所及的范围。

第十九条各单位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选拔聘任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奖惩条例、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定额管理、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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