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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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
第三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章请款前准备
第四条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七条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款项申请
第八条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
第九条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条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
3.有关合同副本原件;
4. 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
5.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研究试验等成果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施工合同》副本原件;4. 施工单位的请款文件原件;5.当期已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报表(申请预付款无需提供);6.监理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或支付凭证);7.施工图、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二条申请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和支付设备采购款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采购合同》副本原件;4.设备采购入库单;5.监理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或支付凭证);6.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三条申请基本预备费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完整的申请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各种资料。
第四章申请受理
第十四条局计划财务部负责受理代建单位请款资料。收到代建单位的请款资料后,随即启动项目建设资金审查程序,首先对请款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有效性等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转送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则退代建单位限期重新报送。
第五章审查原则
第十五条局项目建设管理部负责对照工程实际进度,审查设计、监理、科学研究试验等进度成果,依照《省代建局代建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量管理办法(试行)》审查工程量;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计费有关规定和批复概算(或估算)项目费用额度控制投资款项的拨付,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对于申请支付不同内容的项目建设资金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代建服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代建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照银行账户资料,核实:1.代建项目资金银行账户是否独立开设,2.费用计算是否准确,3.支付进度是否符合规定。
一般情况下,代建服务费分以下四个阶段支付:
1.代建合同签订并在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书经我局确认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20%。
2.签订主体结构施工合同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
3.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40%。
4.工程保修责任期满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10%。
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分以下四个阶段支付:
1.代建合同签订并在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书经我局确认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
2.签订主体结构施工合同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
3.项目主体工程封顶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
4.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10%。
(二)招标代理费、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局计划财务部依据批复概算(或估算)费用额度和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有关合同约定进行审查,核实:1.各项费用是否在批复概算(或估算)额度以内,2.取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国家相关规定,代建单位提交我局的履约保函和有关合同约定进行审查,核实:1.同一项目同一时间所有预付工程款(含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是否未超出代建单位提交给我局的履约保函数额(以保函金额为限),2.包工包料的预付款比例是否控制在合同金额的10%~30%之间。
(四)工程进度款。局计划财务部依据批复概算额度、施工图预算、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有关合同约定、当期已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报表以及监理单位意见进行审查,核实:1.施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扣回方式是否合理(一般情况下,预付款应在完成施工合同工程量的20%之前起扣,在完成施工合同工程量的60%之前抵扣完),2.预算不超概算的,工程累计进度款支付是否控制在中标价的80%以内;预算超概算的,工程累计进度款支付是否控制在批复概算额度的80%以内,余款以省财政厅结算审定为准。
支付原则:工程进度款实行按月并按当月已完工价值的80%支付;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批复后,原则上支付到批复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待项目保质期满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