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
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想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想方案、工程勘察设想招标、签订勘察设想合同并监督施行,参与设想单位进行工程设想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掌握;(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卖力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计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三)卖力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想、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事情;(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情。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融资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三、代建制度1. 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的专业建设管理机构。
2. 代建方式:代建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
(1)全过程代建:代建单位从项目策划、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负责项目管理。
(2)建设实施代建: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施工阶段,包括施工组织、施工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等。
四、代建单位的选择1. 代建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招标程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2.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
(2)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3)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
(4)履约评价和社会信用良好。
五、代建单位职责1. 按照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2.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3. 对项目进行投资控制,合理使用资金,确保项目投资概算不超支。
4. 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
5. 按照规定,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项目。
六、监督管理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依法合规进行。
2. 对违反本办法的代建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遵守本办法的代建单位,给予奖励。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3.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项目管理公司代建制度范本

项目管理公司代建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管理公司代建行为,确保代建项目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代建,是指项目管理公司受委托方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管理、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工作,代表委托方完成项目建设的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公司开展代建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代建项目范围和条件第四条项目管理公司代建项目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水利水电、公路桥梁等各类建设项目。
第五条项目管理公司代建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二)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良好的业绩;(三)具备专业的项目管理团队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备完善的质量、安全、环保管理体系;(五)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记录。
三、代建项目管理第六条项目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代建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项目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制定代建项目实施方案,报委托方审批。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目标、工作计划、进度安排、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项目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代建工作,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项目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委托方报告代建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条项目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
四、代建项目合同和费用第十一条项目管理公司开展代建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代建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和内容;(二)项目管理范围和职责;(三)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四)项目进度和质量要求;(五)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要求;(六)违约责任和相关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代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
第三条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专业的技术团队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选择与委托第五条代建单位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委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代建合同应当包括项目的范围、建设标准、投资控制、工程进度、质量要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代建管理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投资控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防止超概算。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实施。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接受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规划和设计。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将本部门或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建设等管理行为,委托给专业建设管理机构代理项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具体负责项目策划、建设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取直接投资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建设和管理能力、管理人员、技术水平的,可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且履约评价和社会信用良好的专业建设管理机构。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代建单位由项目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信息,依法进行招标活动,择优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承诺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第六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根据代建的内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合同必须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评估单位,不得同时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七条代建项目可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项目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
第八条实行代建的项目,其项目单位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
代建的管理规章制度

代建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代建业务的管理,规范代建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代建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道路铺设、桥梁修建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代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代建业务由专门的代建部门负责管理,代建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代建项目管理第五条代建项目的立项必须经过公司领导层批准,由代建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完成,如需延期或变更,需经公司领导层批准。
第七条代建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八条代建项目负责人必须定期向代建部门报告工程进度、质量情况和工作计划,并接受代建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代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必须保证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条代建项目的质量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必须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章代建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代建项目的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和技术培训,严禁无证无纪施工。
第十二条代建项目的施工队伍必须按照工种分类、技能等级组织,实行专人专岗,负责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工地纪律,服从项目负责人指挥,严禁擅自调换工种或违规施工。
第十四条代建项目的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文明施工,杜绝违章操作和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代建项目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员工行为规范,严禁涉及赌博、吸毒、打架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代建项目的施工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工匠精神,追求卓越,尽职尽责,争做优秀的代建工作者。
第四章代建材料管理第十七条代建项目的施工材料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项目要求。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的施工材料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储存、运输和使用,保证材料质量和数量无误。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各类投资项目。
三、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1. 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承担项目的代建任务。
2. 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条件和评标标准应明确规定。
3. 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验,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项目代建的程序1. 项目代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施工等各个阶段。
2.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项目代建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问题,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五、项目代建的责任1. 项目代建单位应承担项目的全面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2. 项目代建单位应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六、项目代建的监督1.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项目的代建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代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2.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与代建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3. 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效果,对代建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
七、项目代建的费用1. 项目代建单位的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费用的计算应透明公开。
2.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控制费用的支出,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经进行代建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代建制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质量,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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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为更好的处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依照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程使用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工程建设实施运行机制,使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工程使用各方相互配合和制约,权责明确,以提高投资工程的效率,实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控制目标,发挥投资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精神,特拟订如下管理办法:一、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划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三者的关系,一方面要有利于强化投资人的投资控制职能,发挥代建人的建设管理自主权,兼顾使用人的正常要求;另一方面要能够保证投资人对代建人和使用人的制约。
1、投资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投资人掌握投资决策权,使用人有项目申请权。
使用人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的报告,由投资人进行审定。
2、投资人和代建人的关系:投资人与代建人签订委托建设管理合同。
投资人提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投资控制要求,核拨建设资金,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向代建人支付建设管理费用。
代建人按照要求自主组织建设,承担按质按量按期安全的在投资人要求的投资范围内建成项目的责任。
3、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
代建人直接对投资人负责,与项目使用人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但是,使用人对代建人的工作有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和上报权。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人派员参与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定以及竣工验收等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行使监督权,提出自己的建议。
对于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使用单位应报投资人批准由代建单位执行。
二、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一)投资方(项目业主)的职责和工作内容1、组织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2、负责按照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负责项目概念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3、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
4、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
5、负责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和监理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督工作。
6、协调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参与工程验收,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二)代建方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和相关规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造价、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在项目准备阶段,与项目业主共同组织设计优化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并办理相应施工许可及报批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协调和控制;在项目缺陷责任期,配合做好质量保修以及项目决算工作等。
具体如下:1、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①. 负责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批报工作,与投资人和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②.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③.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审核工作,报投资人审批。
④.若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时,组织提出变更方案上报投资人,并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和审批。
2、负责工程招投标、采购管理工作①、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招投标规定,组织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签订相关合同,并报投资人审查备案。
并接受投资人的监督和审计。
②、负责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行使建设方(甲方)权力,履行并承担建设方法定职责和义务。
③、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3、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
①.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项目业主审定;②.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③.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项目业主上报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④.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4、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
①.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②.对工程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及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③.负责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④.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5、负责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①.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②.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向项目业主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③.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改变工程投资控制范围的调整意见和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报项目业主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并根据经审批的投资增减情况由项目业主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④. 按月向投资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⑤、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6、负责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代建单位应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制度,为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
7、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8、负责设立项目基建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9、负责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①.负责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②. 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向项目业主移交有关图文资料、帐目,以及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③.负责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10、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使用方的职责和工作内容1、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2、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3、参与组织项目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4、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5、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6、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三、代建方(代理业主)的服务要求1、建设管理的基本目标质量目标: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现行国家验收规范及合同质量要求。
进度目标:详公司一、二级节点目标考核指标。
投资控制目标:总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额度内。
安全目标:无安全死亡事故。
文明施工目标:满足合同约定的文明施工规定要求。
2、“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10日内完成并报业主单位备案。
3、工程项目开工前,代理业主应按照确保质量、安全、文明和工期并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报送业主单位备案。
4、在设计交底前,应组织各专业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和招投标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向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5、代理业主应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月、周施工进度计划。
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应通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调整措施并监督实施。
6、代理业主应每月及年终向业主提交现场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文明施工等综合情况的总结报告。
7、代理业主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应进行旁站。
8、代理业主必须对项目进行科学管理,对其成本进行认真测算,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费中扣减补偿;项目代建费补偿不足的,从履约担保金中扣减;履约担保金额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9、工作联系办法主要采用“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等多种书面方式进行工作联系。
在授权范围内的工作联系函应及时交业主备案,属于需业主工作配合的或有关造价方面的工作联系函需提前7天提交业主,同时提交相关依据、图纸、影象等资料。
四、代建管理的相关规定1、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
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
若代建单位擅自调整、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单位负责赔付。
2、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符合相关约定,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业主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公司认定,对代建单位给予节余资金的10-20%奖励,具体比例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3、项目业主将对所代理项目的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内、安全文明施工达标等将予以1.0-10.0万元奖励。
4、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代建单位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安全文明施工差、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责令改正,承担违约责任。
6、代理业主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符合委托合同及管理办法要求,项目业主可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人员有未到岗、变更未履行报审手续、履约不到位、工作不配合或工作有过失的,给予警告,并承担违约责任,扣减代建费(每发现一次扣减500元/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