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36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政策落实,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15〕8号)和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保办字〔2016〕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知如下:一、明确解读范围和内容。
市政府出台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等重要政策的政府规章,以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政策解读。
解读内容要突出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以及与以往政策规定的变化之处,尤其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将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政策红利等。
要做到全面、详尽、准确,便于群众理解、掌握和应用。
起草部门要根据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群众反映的新热点,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地补充解读,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二、把握解读方式和形式。
要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策解读。
尤其要充分发挥市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通过文字说明以及数字化、图表图解、视频等方式展现,帮助群众及时了解政策内容。
要积极探索、创新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包括由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拟定的文字解读材料;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进行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重要的政策解读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保市政[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的通知(保市政〔2014〕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3日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职责明晰、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规划工作的行政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事权(一)审议决策事权。
城乡规划审议决策按照规划事项实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市城乡规划联合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联审会”)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市规委会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组成,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规委会主任。
市规划联审会由市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市政府主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担任市规划联审会主任。
市规委会、市规划联审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规划审议决策机构要建立健全审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提请审议规划事项或规划方案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政策规定对规划事项或规划方案进行综合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议,并进行规划方案公示。
(二)审批事权。
除需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外,其它城乡规划的审批与实施管理,均实行市政府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7〕35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7〕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3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制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和规范企业投资管理(一)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严格实施国家和省核准项目目录。
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选择部分综合改革试点县、具有专业化特点的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要加快完善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全面高效有约束的监管处罚制度等,为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创造政策、信用和监管条件。
(二)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
承接好国家、省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除国家和省明确要求市级管理和涉及全市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外,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审批事项同步下放”的原则,下放到县(市、区)级管理;按照修订并公布的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施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目录范围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保政发〔2015〕15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保政发〔2015〕15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进一步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国务院批准的保定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为改造对象,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大力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
二、政府主导(一)明确责任分工。
市政府统筹管理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导、督导检查;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高新区)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方案、规划报批、资金筹措、拆迁征收、安置补偿等工作。
(二)加强计划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尚未经市政府审批的城中村,实行计划管理,全部由政府主导改造,逐级列入改造计划;重点项目涉及的村庄,市政府直接下达改造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严禁擅自改造。
(三)审批立项。
拟列入市政府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三区、高新区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拆迁补偿方案、村民安置方案。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组织审核,并征求市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意见,提出项目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改造计划。
项目实施意见为预审批意见,仅作为项目编制规划、启动拆迁、核算优惠政策、进行安置房建设的依据。
三、规划管理(一)加强规划引导。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2•【字号】保市政[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保市政〔201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36号),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提升我市民营经济总量、质量和效益,实现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十二五”时期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发展主题和转变主线,思想上放开、政策上放宽、发展上放胆、工作上放手,着力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服务和扶持,着力调结构转方式、增强可持续发展力和综合竞争力,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实现新跨越,确保民营经济增加值五年再翻一番多。
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民营经济在数量、质量、就业上实现较大突破,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到2015年末,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速力争23%,民营经济增加值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半以上。
上缴税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65%以上(2010年的比重为59.8%),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比重达到75%以上(2010年的比重为57.8%),吸纳就业人数占整个社会新增就业总数的比重达到75%,培育形成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集团)20个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100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10个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力争3个以上。
二、加大扶持力度(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章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第七章建筑层高与容积率计算准则第八章建筑与城市景观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必须服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城市的安全、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环保等规定。
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经相应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选址建设。
第五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规划条件和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基本要求:(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古城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
(二)城市居住区、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
扩建、改建项目,应征求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保市政办[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保市政办〔2013〕16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20日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影响评价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以及住建部规定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保定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为依据。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审阶段进行。
经评审合格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重要公共设施及重点区域应在选址阶段同步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审阶段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一)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启用阈值范围1、古城区:住宅项目的启动阈值为3万平方米,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的启动阈值为1万平方米。
《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权基础设施项目;(四)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财办事、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二)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六)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检查;(八)项目竣工验收;(九)项目后评估。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保障雄安新区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居民限购措施(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主城区系指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购买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下同)时,须提供主城区3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暂停向拥有主城区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主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住房。
二、严格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三、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按照限定的房价或竞地的房价进行价格备案。
销售过程中严禁调整备案价格。
四、严格商品住房交易管理(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商品住房由公证机构现场摇号销售。
(三)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遏制投机购房或炒房行为。
(四)商品住房销售时不得强制搭售车库、小房等其他服务及产品。
(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必须实行网签。
违规使用自制合同文本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及违规私自“改名”的,视为偷税漏税、价外加价行为,由税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保政发〔2017〕29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保政发〔2017〕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3日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若干措施(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积极稳妥降低我市企业杠杆率,到2020年末,努力实现全市企业负债结构改善、资金流动性增强、盈利能力提升、债务风险可控、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5%左右的目标,制定以下措施。
一、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对负债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一)落实股东责任。
企业要落实好股东责任,按照企业章程和出资义务依法缴足出资,根据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原则承担必要的降杠杆成本。
指导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企业预算控制和财务杠杆约束,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和方式,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形成合理资产负债结构。
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出资人监督改革,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机制,将降杠杆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积极发挥引领作用。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章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第七章建筑层高与容积率计算准则第八章建筑与城市景观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必须服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城市的安全、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环保等规定。
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经相应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选址建设。
第五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规划条件和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基本要求:(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古城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
(二)城市居住区、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
扩建、改建项目,应征求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4.13
•【字号】冀建法[2009]201号
•【施行日期】2009.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建法〔2009〕20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有关建设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服务型政府,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按照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持续优化城市化发展环境,加强立法后评估的部署要求,我厅对2000年以来颁发的307件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当前新形势要求、不利于科学发展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意见。
经2009年3月31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新的政策法规不一致、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以及调整对象已消失的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保市政[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市政〔2011〕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住房困难居民)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第四条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持续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予以适度保障。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保定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保政发〔2016〕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保定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保定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保政发〔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我省北京周边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冀建房〔2015〕16号)的精神,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省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二、重点工作(一)严格规划管理1.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准确把握城市定位和功能布局,打造规模适度、生态优美、宜居宜业的区域中心城市。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提升综合承载能力,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大力推动产城融合发展,积极布局产业转移和要素承接平台。
严控开发强度,强化城市空间管控,注重城市设计引导,预留好生态空间廊道,创造宜人的空间尺度和舒适的城市景观环境。
深度挖掘本地文化资源,重点打造城市特色街区和风貌建筑,加快塑造城市风貌特色。
2.以规划强制性内容为重点,加强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管。
特别要推进市政设施及小区绿化、停车位、幼儿园、垃圾台站、便民市场等配套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
注重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强化对城市规划管控的技术支撑。
加强控规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控制具体地块的高度、体量、空间尺度、开发强度等指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7〕9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市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2017年3月1日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部署,抓好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保定市市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强化督导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资金(以下简称环保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支持我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含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节能减排等各类资金。
环保资金按照支出级次分为市本级环保资金和对下补助环保资金。
第三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对下补助环保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使用环保资金的市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对市本级环保资金管理负主体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市环境保护资金重点工作牵头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环境保护政策,加强督导检查,指导各地完成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任务。
第四条环保资金管理使用及督导检查遵循“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公开透明、规范使用”的原则。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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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4〕14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29日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
第六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按幢或者多幢开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同监管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2013年第三批与2014年第一批公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2013年第三批与2014年第一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市政办[2014]25号【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25【实施日期】2014.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2013年第三批与2014年第一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保市政办〔201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41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市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研究。
确定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10项、下放行政审批3项;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审批12项、下放行政审批34项。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以简、放权为核心”,最大限度地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最大限度的对市场、社会和基层放权,按法律法规确需保留的,实行标准化管理,优化审批流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提高效率,全面推进“两个代办”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努力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
对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项目,各级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国家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搞变相审批。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保政办函〔2016〕9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保政办函〔2016〕92号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6〕68号)精神,扎实推进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方式,有效解决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环节复杂、流程繁多、要件繁琐、时限冗长、效率低下、自由裁量过大等问题,最大限度的减少审批事项、削减审批材料、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制度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实施范围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改革内容(一)简化审批环节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联合审批有关文件精神,由联合审批办公室(设在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环保、消防、人防、气象、地震、文广新、国家安全、水利、公用事业、园林、工信等各相关审批部门积极配合,按照“统一受理,封闭运行,并联办理,一章审批”的原则,实施投资项目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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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权基础设施项目;(四)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财办事、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二)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六)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检查;(八)项目竣工验收;(九)项目后评估。
第九条属政府融资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本付息方案,确保按时还款付息。
第二章投资规模管理第十条政府投资规模和项目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部门、行业要重视并加强规划的编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规模和项目计划应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后,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收支水平和经济发展需要,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及行业安排方案。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汇总并综合平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额等分类,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提交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列入年度预算,人大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建设周期、本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投融资决策委员会。
调整方案批准后,报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确认,报市政府研究审定,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时,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
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是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需要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已经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应当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计划投资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项目业主应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政府投资项目(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除外),审核概算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前应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成立由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小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科学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发改部门应当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和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业主依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相关的标准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根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三)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5%以上的;(四)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予以报告的。
第四章项目计划管理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同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申请报告,并对其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初步意见,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统一编制综合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交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四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明确资金来源并落实资金。
未明确资金来源或未落实资金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资金安排预算计划,根据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确需动用预备费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九条跨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年度投资额的,累计政府性建设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该项目政府性资金概算投资总额。
第三十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对下列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在审批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内容,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二)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五章建设管理第三十二条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三十三条按照合理分工、协同共管的原则,各部门共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
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标底)审查、结算审价、财务决算审批等财务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规划、建设、水利、交通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管理、质量管理、施工安全、建设工期和工程造价等。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监察等部门根据其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
具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并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代理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完成建设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用“交钥匙”方式移交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
由建设单位、招标确定的代建单位或其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按有关法规进行开标评标,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六条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总承包单位确需进行合同分包的,必须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进行,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
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的标准,规范精心施工。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
由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中标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检验建筑材料和控制工程质量,严格控制计量和变更,监督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督促按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协调业主与施工单位间的关系,监督项目的实施过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项目业主,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竣工验收后评估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工程决算,并向审计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审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