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0•【字号】保市政办[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1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10日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积极推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供热用热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13〕第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节能环保、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供热主管部门,对市区城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负责城市供热用热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改、规划、住建、环保、工信、财政、国土、质监、人社、安监、物价、电力、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保障城市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2013]保市府办185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保市府办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9日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原则,做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样,整合资源、强化基层,流程顺畅、安全高效”。
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字号】保政办函[2015]152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期】2015.09.28
【实施⽇期】2015.09.28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地⽅规范性⽂件
保定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函〔2015〕152号)
各县(市、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28⽇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
第⼀条为进⼀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量购买服务的意见》(保市政办〔2014〕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是指,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的资格及其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履职所需服务事项,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种类、数量等进⾏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作应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相衔接,坚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统⼀管理、动态调整,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式,提⾼财政资⾦使⽤效益。
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指各级⾏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4•【字号】保政办函〔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84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开发区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字〔2014〕39号)精神,为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增强开发区加快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现确定高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事项71项,其中,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46项,市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中央、省垂管部门派出机构在高新区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25项。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公开《目录》编制服务指南。
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市政府审定的71项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
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办事指南,明确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履行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职能。
《目录》一经公布,非经规定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在《目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
对《目录》中所涉及的71项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和有关派出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和《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的原则,严格规范运行,认真落实行政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市场监管,优化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2024年)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保定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7日保定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8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并将物业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宅小区管理保障资金,专项用于扶持老旧住宅小区的基础建设和物业管理。
第七条构建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机制,完善诚信服务体系,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核;(二)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三)建立物业管理专家库;(四)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五)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保政函〔2018〕99号•【施行日期】201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函〔2018〕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日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8〕4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平台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98)文件要求,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为“放管服”改革提供有力支撑,解决办事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数据共享不畅、业务协同不足等问题,全面提升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改善提升我市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要求,全面对标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通过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进网络整合互通,汇聚共享数据资源,融合线上线下服务,形成覆盖全市统一规范、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体系,依托“一网(电子政务外网)、一库(政务服务大数据库)、一平台(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全市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与全流程效能监督,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幅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水平。
2018年底前,按照省政府标准规范要求加快推进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各级各部门业务系统与平台充分对接,政务数据共享水平显著提高,平台服务能力不断加强,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80%以上,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60%以上,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30%以上,证照、批文等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电子化率达到70%以上。
保定市“撤县改区”后农村治理探索
保定市“撤县改区”后农村治理探索保定市是河北省的一个地级市,位于华北平原中部。
在中国的行政区划中,一般市下辖的单位是县。
在保定市,市下辖的单位从县级改为了区级,这一举措被称为“撤县改区”。
保定市“撤县改区”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精细化治理,提升行政效能,提高城市和农村的治理水平。
根据这一改革,原本的县级单位被撤销,取而代之的是区级单位。
区级单位的行政体系与之前的县级单位相比,更加紧凑高效。
根据撤县改区的原则,郊县、县市、县区都将被划入区级行政单位。
在撤县改区之后,保定市农村治理也迎来了新的探索。
农村治理是指对农村地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管理和推动的工作。
由于保定市地域辽阔,农村治理一直是一个挑战。
在撤县改区后的治理探索中,保定市首先加强了乡镇的作用。
乡镇是中国农村地区的基层组织,在撤县改区后,乡镇的权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和整合。
乡镇将承担起更多的决策权和管理职责,帮助解决农村地区的问题和困难。
在农村治理探索过程中,保定市还着力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农村社区是指农村地区的基层组织,也是农村自治的基础。
保定市通过规划和建设农村社区,提升了农村地区的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
农村社区不仅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还开展了文化教育、健康医疗、法律维权等方面的工作。
保定市还加强了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的协作。
撤县改区之后,保定市将城市和农村区划整合在一起,促进了两者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城市的先进经验和资源可以通过有效的渠道传导到农村地区,为农村地区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保定市“撤县改区”后的农村治理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农村地区的治理水平得到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得到了改善,农村经济得到了发展。
这一探索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推动了中国农村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25个县(市、区)之间59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25个县(市、区)之间59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7•【字号】冀政函[2001]104号•【施行日期】200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25个县(市、区)之间59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冀政函[2001]104号)保定市人民政府:你市保市政(2001)123号文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市区人民政府和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新市区人民政府和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满城县人民政府和新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徐水县人民政府和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满城县人民政府和徐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易县人民政府和满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徐水县人民政府和清苑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高阳县人民政府和清苑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望都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蠡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博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安国市人民政府和清苑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涞水县人民政府和涿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和涞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阜平县人民政府和唐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徐水县人民政府和易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易县人民政府和定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和定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顺平县人民政府和唐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容城县人民政府和高碑店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容城县人民政府和雄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望都县人民政府和顺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安国市人民政府和望都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易县人民政府和顺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蠡县人民政府和博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博野县人民政府和安国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雄县人民政府和高碑店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涿州市人民政府和高碑店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唐县人民政府和曲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唐县人民政府和涞源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满城县人民政府和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涞源县人民政府和易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易县人民政府和涞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南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满城县人民政府和顺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满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顺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涞水县人民政府和定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涞水县人民政府和涞源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阜平县人民政府和涞源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阜平县人民政府和曲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定兴县人民政府和徐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徐水县人民政府和容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徐水县人民政府和安新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定兴县人民政府和容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唐县人民政府和望都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安新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唐县人民政府和定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高阳县人民政府和安新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蠡县人民政府和高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容城县人民政府和安新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涞源县人民政府和顺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定州市人民政府和望都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安新县人民政府和雄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曲阳县人民政府和定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定州市人民政府和安国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满城县人民政府和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确定的59条行政区域界线。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
定与分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8.10
•【字号】保政办函〔2016〕95号
•【施行日期】2016.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
类的通知
保政办函〔2016〕95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对所属企业进行了功能界定与分类。
在此基础上,市国资委汇总起草了《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企业类别,因企施策,分类监管,分类考核,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同时,要根据国有资本布局规划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变化和企业主营业务发展情况,适时对企业类别进行调整。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0日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26
•【字号】保市政[2013]154号
•【施行日期】2013.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市政〔2013〕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冀政〔2013〕74号)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法函〔2013〕42号)要求,对以保定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废止15件、拟修改32件、继续保留89件。
现公布如下:
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2件)
2013年12月26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保政办函〔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函〔2016〕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有关要求,现就推进我市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一)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1.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对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部门进行机构和职能整合,成立综合执法机构,减少执法部门,切实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
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牧、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
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要在整合机构职责的同时,整合原有执法队伍、技术检验检测机构和服务平台。
2.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完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强制权运行机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乡镇延伸,探索经济发达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3.有序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创新行政审批体制改革。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9.24
•【字号】保政办发〔2017〕32号
•【施行日期】2017.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
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2016年年底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5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在征求起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43件、拟修改13件、继续保留98件。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4日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0•【字号】保市政办[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保市政办〔2014〕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保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10日保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为强化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运行,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冀政〔2013〕6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4〕4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全市统一的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体系下,根据“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规定,按政府层级实施债务风险管控。
(二)政府调控,部门负责。
各级政府在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中发挥调控作用,谁举债、谁负责,谁使用、谁偿还,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承担债务责任主体的风险管控责任。
(三)把握规模,控制风险。
各级政府举债要量力而行,按照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财力可能相适应的要求,切实把握负债建设与财政风险的平衡,有效控制和降低债务风险。
(四)消化存量,调控增量。
坚持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落实偿债资金,消化债务存量,确保把债务控制在安全合理水平。
围绕调结构、转方式的力度和方向,创新投融资机制,合理调控债务增量,规范各类融资行为。
(五)规范管理,硬化约束。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短期应对措施和长期制度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尽快制定实施债务风险管控方案。
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7•【字号】保字〔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保字〔2006〕36号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军分区政治部,市各人民团体:《保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2006年7月27日保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驻单位、人员和事项第三章组织领导机构第四章管理制度第五章业务办理第六章监督监察第七章考核第八章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第九章附则为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确保中心“规范、优质、高效、公开”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心的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便民、便企”为原则,按照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建成集审批与服务、管理与协调、信息与咨询、投诉与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个高效便捷的办事场所,优质透明的服务平台。
第二条中心的职能:(一)办理市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审批(含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审定、认证、资质评定、注册、登记、年检、年审等,下同)事项和与之相关的服务事项;(二)办理经市本级初审,需要上报国家、省的审批事项和与之相关的服务事项;(三)办理各县(市、区)行政机关权限内、但需要市本级平衡建设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四)对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服务;(五)对进中心审批、服务涉及的费(税)(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税收等,下同)实行集中统一收取;(六)提供与行政审批、服务、收费(税)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业务咨询;(七)对市级机关进中心审批、服务事项实施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八)受理中心服务对象的投诉,组织协调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保市政[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0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这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速发展、和谐发展,朝着建设“京南近海强市名城”宏伟目标阔步前进,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
根据国务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意见》(冀政〔2007〕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规范行政权力1、继续推进政企分开。
要将抓经济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各级政府及部门都不得包办企业投资决策、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企业招商引资,要由包办代替转变到鼓励引导、协调服务和提供支持上来。
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战略性重组,推进国有产权依法规范有序转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2007年是“国企改革攻坚年”,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加快优势企业战略重组和亏困企业全面退出步伐。
抓好列入计划的45户企业的破产重组。
力争用两到三年时间,完成列入国家规划的市属22户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完成市、区属164户企业的改革改制。
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完善业绩考核体系,加强对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管理。
对国有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统筹运作,探索资源转化为资产、资产转化为资本、资本转化为资金投入的有效途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对由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的国有企业,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督促企业实现保值增值。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8•【字号】保政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1日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8日保定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河道的管理工作。
市城区水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竞秀区、莲池区、高新区范围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河道内航行船舶由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域内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新盖房分洪道、永定河、大清河、小清河分洪区、跨省河流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范围内修建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海河水利委员会批准。
(二)潴龙河、南拒马河、白沟河、跨设区市行洪河道边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设区市边界河道、白洋淀周边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白洋淀蓄滞洪区、兰沟洼蓄滞洪区内对蓄洪、滞洪、行洪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监督管理。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保市政办[2010]1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保市政办〔20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本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三)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并针对本地火灾等灾害事故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四)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五)加强合同制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六)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新农村建设的内容,并确定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七)对公安机关报告的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报请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
功能区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1.25
•【字号】保政办函〔2016〕153号
•【施行日期】2016.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
划的通知
保政办函〔2016〕153号
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区域功能的变化,有效防治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的声环境质量,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工作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对原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进行了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批准实施的《保定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区划》(〔2005〕保市府办55号)同时废止。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5日
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市规划局《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对我
注:1、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是以《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中的土地利用性质进行的划分,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2、本次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最终划分成果以《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2016年-2020年)》为准。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保市政办[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保市政办〔2012〕13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现将《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8日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科学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四大类。
(一)办公用房。
包括:新建、改造、扩建和购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外部装修、内部装修。
(二)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包括:小轿车、越野车、面包车。
(三)办公设备。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空调,办公家俱,其他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
(四)专用设备。
包括:医疗器械,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训练器材,文化文艺专用设备,生产、服务专用车辆和设备,抢险救灾专用设备和物资,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无形资产,其他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专用设备。
二、国有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1、年初列入政府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的国有资产配置资金。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010年修订)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保市政[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保市政〔201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乡规划与决策的科学性,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
第二条市规委会是在保定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城乡规划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和审议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不担负城乡规划建设中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工作。
其宗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城市建设,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统筹兼顾,减少失误,民主议事,阳光运作”的原则,坚持公开、务实、高效的议事规则,鼓励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法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规定》,负责审议决策城乡规划重大事项;(二)监督并指导城乡规划的实施;(三)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为提高审议效能和审议质量,市规委会实行规委会全体会议和规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市规委会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若干名组成。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主管规划建设的副市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担任;秘书长由市政府主管规划建设的副秘书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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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
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7]31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1
【实施日期】2017.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按要求下放到位。
按照精准放权和“接得住、管得好”的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完成行政权力下放工作。
凡是纳入目录清单的权力事项,不得以备案、发证、核准、鉴定、盖章等形式继续保留或变相审批。
要积极协调解决放权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放管结合到位,优化服务到位,确保行政权力下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提高承接落实能力。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有关县(市、区)要对承接市级下放事权的部门给予相应的财力支持,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加强对承接下放事权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补充所需专业人员,要积极协调解决承接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资格问题,保证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全方位做好承接落实工作。
三、进一步扩大放权范围。
此次下放的111项行政权力是根据各县(市、区)的申请情况和承接能力而确定的,针对性较强。
对没有申请下放或没有全部申请下放111项行政权力的县(市、区),如果承接条件成熟,可向市编委办(审改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下放。
《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1日
附件:
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