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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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
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7]31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1
【实施日期】2017.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按要求下放到位。按照精准放权和“接得住、管得好”的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完成行政权力下放工作。凡是纳入目录清单的权力事项,不得以备案、发证、核准、鉴定、盖章等形式继续保留或变相审批。要积极协调解决放权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放管结合到位,优化服务到位,确保行政权力下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提高承接落实能力。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有关县(市、区)要对承接市级下放事权的部门给予相应的财力支持,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加强对承接下放事权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补充所需专业人员,要积极协调解决承接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资格问题,保证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全方位做好承接落实工作。
三、进一步扩大放权范围。此次下放的111项行政权力是根据各县(市、区)的申请情况和承接能力而确定的,针对性较强。对没有申请下放或没有全部申请下放111项行政权力的县(市、区),如果承接条件成熟,可向市编委办(审改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下放。《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1日
附件:
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