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保市政[2006]129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06〕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9号)、《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1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有效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各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确认;(五)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六)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协调;(七)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事项。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4•【字号】保政办函〔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84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开发区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字〔2014〕39号)精神,为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增强开发区加快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现确定高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事项71项,其中,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46项,市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中央、省垂管部门派出机构在高新区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25项。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公开《目录》编制服务指南。
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市政府审定的71项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
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办事指南,明确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履行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职能。
《目录》一经公布,非经规定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在《目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
对《目录》中所涉及的71项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和有关派出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和《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的原则,严格规范运行,认真落实行政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市场监管,优化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保市政办传[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保市政办传〔201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和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决定从即日起至5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汲取青海西宁“4.9”火灾事故和我省秦皇岛“4.12”森林火灾事故教训,扎扎实实做好当前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陈全国省长进一步做好全省安全防火工作讲话的通知》和《关于坚决预防和遏制各类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冀政办传〔2011〕56号)精神,结合公安部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刘宝玲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占永、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百顺任副组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市消防支队政委王志欣任办公室主任。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
二、整治范围(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二)汽车加油加气站(点)、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等易燃易爆单位;(三)在建工程和施工工地;(四)高层、地下建筑;(五)文物古建筑、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点;(六)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七)“九小”场所及其他隐患突出的单位或场所。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保政办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2016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缓重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环保部《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2016〕80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3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71号)《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6〕178号)《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保市政办〔2016〕21号)(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保定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预警及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预警及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保政办函〔2016〕124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预警及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24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预警及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8日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预警及决策支持系统管理办法为了及时发现大气污染来源,更加有效地实施精准治霾,我市决定建设“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预警及决策支持系统”(以下简称为“网格化监控系统”),该系统的建设和建成后的日常运行维护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支持和协助,为保障其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并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网格化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包括网格化系统建设、软件平台系统运行分析、系统预警及各单位及时响应和系统管理。
第二条本系统的监测结果只用于快速捕捉环境空气质量的异常变化,实时预警,发现来源,及时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不作为对污染源进行执法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筑工地、工业企业、学校和居民小区,应配合负责承建网格化监控系统的单位安装相应仪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
第四条各种监测仪器的地基建设、设备安装及运行维护的费用已计入政府采购项目的总费用中,系统建设过程中由中标承建单位承担。
第五条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负责网格化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各有关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保障本区域内仪器设备的安装、设备稳定运行所需条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26
•【字号】保市政[2013]154号
•【施行日期】2013.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市政〔2013〕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冀政〔2013〕74号)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法函〔2013〕42号)要求,对以保定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废止15件、拟修改32件、继续保留89件。
现公布如下:
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2件)
2013年12月26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名称】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保定市政府办公厅【颁布文号】保市政〔2010〕30号【颁布时间】2010-3-15【实施时间】【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保市政〔201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市政府工作的目标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转变职能、真抓实干,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强市兴县富民而团结奋斗。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序列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特殊情况,也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9.24
•【字号】保政办发〔2017〕32号
•【施行日期】2017.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
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2016年年底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5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在征求起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43件、拟修改13件、继续保留98件。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4日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背景河北省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发展区域之一,人口密度高、交通流量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频率较高。
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设在省级和市县级两个层次。
省级指挥部设在省政府,县级指挥部设在各个市县政府。
三、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以下四个级别:•一级响应:重大灾难或极其严重的事故,造成大量人员死亡、重伤等•二级响应:较大灾难或严重事故,造成一定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三级响应:一般灾难或较大事故,造成一定人员伤亡或一定财产损失•四级响应:轻微灾难或事故,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四、预警机制建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做好准备,降低损失。
五、应急处置流程1.一级响应(1)启动接到报告后,在最短时间内启动应急响应,指挥机构立即集结,召开紧急会议,初步掌握事件情况,及时指导现场处置。
(2)组织救援将事件分为若干区域,分别由指挥部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指挥管理,同时加强与专家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3)疏散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疏散方案,并及时通知群众,指导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4)信息发布及时发布事件情况和应急响应情况的信息,向社会公众传递准确、及时、透明的信息。
2.二级响应(1)启动接到报告后,在最短时间内启动应急响应,指挥机构立即集结,召开紧急会议,初步掌握事件情况,及时指导现场处置。
(2)组织救援将事件分为若干区域,分别由指挥部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指挥管理,同时加强与专家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3)疏散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疏散方案,并及时通知群众,指导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4)信息发布及时发布事件情况和应急响应情况的信息,向社会公众传递准确、及时、透明的信息。
3.三级响应(1)启动接到报告后,在最短时间内启动应急响应,指挥机构立即集结,召开紧急会议,初步掌握事件情况,及时指导现场处置。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0•【字号】保市政办[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保市政办〔2014〕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保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10日保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为强化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运行,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冀政〔2013〕6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4〕4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全市统一的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体系下,根据“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规定,按政府层级实施债务风险管控。
(二)政府调控,部门负责。
各级政府在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中发挥调控作用,谁举债、谁负责,谁使用、谁偿还,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承担债务责任主体的风险管控责任。
(三)把握规模,控制风险。
各级政府举债要量力而行,按照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财力可能相适应的要求,切实把握负债建设与财政风险的平衡,有效控制和降低债务风险。
(四)消化存量,调控增量。
坚持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落实偿债资金,消化债务存量,确保把债务控制在安全合理水平。
围绕调结构、转方式的力度和方向,创新投融资机制,合理调控债务增量,规范各类融资行为。
(五)规范管理,硬化约束。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短期应对措施和长期制度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尽快制定实施债务风险管控方案。
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7•【字号】保字〔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保字〔2006〕36号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军分区政治部,市各人民团体:《保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2006年7月27日保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驻单位、人员和事项第三章组织领导机构第四章管理制度第五章业务办理第六章监督监察第七章考核第八章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第九章附则为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确保中心“规范、优质、高效、公开”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心的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便民、便企”为原则,按照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建成集审批与服务、管理与协调、信息与咨询、投诉与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个高效便捷的办事场所,优质透明的服务平台。
第二条中心的职能:(一)办理市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审批(含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审定、认证、资质评定、注册、登记、年检、年审等,下同)事项和与之相关的服务事项;(二)办理经市本级初审,需要上报国家、省的审批事项和与之相关的服务事项;(三)办理各县(市、区)行政机关权限内、但需要市本级平衡建设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四)对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服务;(五)对进中心审批、服务涉及的费(税)(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税收等,下同)实行集中统一收取;(六)提供与行政审批、服务、收费(税)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业务咨询;(七)对市级机关进中心审批、服务事项实施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八)受理中心服务对象的投诉,组织协调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保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职责保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民委)由30个委员单位组成,市民委办公室设在市民宗局。
各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市民宗局:负责市民委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组织民委活动,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协调解决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及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编制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市民委成员单位结合自身业务做好民族工作,市民委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和涉及民族关系、民族地方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市发改委:在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期、中期和年度计划时,协调编制民族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把民族事业内容纳入有关规划;支持民族乡村产业发展,加强对民族地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投入,改善投资环境;帮助民族地方依托资源优势,加快建设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增加财源的企业;在确定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经济发展项目时,对少数民族乡村优先安排,给予倾斜,市教育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发展民族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民族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方的教育援助,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教育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合理调整民族中小学布局,帮助民族中小学校提高办学质量,在教学设备、图书购置方面,对民族学校加大资金倾斜力度;认真贯彻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在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5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53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区域功能的变化,有效防治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的声环境质量,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工作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对原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进行了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批准实施的《保定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区划》(〔2005〕保市府办55号)同时废止。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5日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市规划局《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对我市主城区现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各功能区划分如下:类区范围主要功能执行标准1类区城市建成区内除2、3、4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主要包括以下区域:(1)西北部居住区:银河大道以南,向阳北大街(北延)以东,瑞祥大街(北延)以西,北三环以北区域;阳光北大街以东,北三环以南,北防洪堤以北,东二环-北二环-东三环以西区域。
(2)主城区居住区:乐凯大街以东,隆兴路以南,向阳大街以西、一亩泉河以北区域;北防洪堤以南、翠园街以东、七一路以北、京广铁路以西区域;向阳大街以东,七一路以南、京广铁路线以西、东风路以北区域;京广铁路以东,百花东路-双彩街-市府前街-石柱街-长城大街-裕华东路-红旗大街以北以东,北防洪堤以南,东风东路以北-东二环以西-裕华东路以南-京港澳高速以西-一亩泉河南侧规划路以北区域;一亩泉河-天威路以南,乐凯大街以东,三丰路以北区域。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保市政办[2010]1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保市政办〔20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本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三)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并针对本地火灾等灾害事故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四)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五)加强合同制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六)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新农村建设的内容,并确定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七)对公安机关报告的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报请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保政发〔2017〕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保政发〔20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4日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含分厅,下同)。
第三条政务服务中心要践行“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服务理念,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努力打造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章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第四条政务服务中心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集中办理本级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和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事项)的场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窗口和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在办公场地、配套设施、运行经费等方面切实予以保障。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应将政务服务事项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并统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进驻部门和进驻事项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六条进驻事项应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一)本级政府部门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保市政办[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保市政办〔2012〕13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现将《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8日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科学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四大类。
(一)办公用房。
包括:新建、改造、扩建和购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外部装修、内部装修。
(二)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包括:小轿车、越野车、面包车。
(三)办公设备。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空调,办公家俱,其他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
(四)专用设备。
包括:医疗器械,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训练器材,文化文艺专用设备,生产、服务专用车辆和设备,抢险救灾专用设备和物资,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无形资产,其他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专用设备。
二、国有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1、年初列入政府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的国有资产配置资金。
保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宣传法规处。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与市行政审批局对接。组织开展卫生健 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处。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 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人员编制
市卫生健康委机关行政编制81名。科级领导职数38名(含卫生健康监察专员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工会专职主席1名,团委专职书记1名,妇委会专职主任1名,老干部处科生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 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 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保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 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全市国民健康政策,贯彻执行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全市卫生 健康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制定地方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 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制定并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及公共资源向基层 延伸的政策和措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2013]保市府办185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保市府办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9日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原则,做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样,整合资源、强化基层,流程顺畅、安全高效”。
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级响应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1.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应急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
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河北省政府决定和《保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当前疫情形势,保定市政府决定,全面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按照一级响应工作要求,切实有效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5日。
保定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保定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快速、及时、妥善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保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重伤30人以上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市政府认为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安全生产事故。
(四)工作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二、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一)市应急救援指挥部1、组成人员与单位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长及公安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含消防、交警等,下同)、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监察局、市海事局、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集团、保定供电公司、河北电信保定分公司、河北移动保定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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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
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2013]保市府办185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09
【实施日期】2013.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保市府办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9日
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原则,做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样,整合资源、强化基层,流程顺畅、安全高效”。
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
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的权限与审批
第六条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报告、通报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应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的同级人民政府通报。
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单位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单位发布。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经市政府审核报请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单位统一发布。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第八条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
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签发。
三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签发。
经综合评估,突发事件等级可能为二级及以上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请省政府审查决定发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