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36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政策落实,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15〕8号)和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保办字〔2016〕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知如下:一、明确解读范围和内容。
市政府出台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等重要政策的政府规章,以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政策解读。
解读内容要突出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以及与以往政策规定的变化之处,尤其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将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政策红利等。
要做到全面、详尽、准确,便于群众理解、掌握和应用。
起草部门要根据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群众反映的新热点,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地补充解读,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二、把握解读方式和形式。
要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策解读。
尤其要充分发挥市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通过文字说明以及数字化、图表图解、视频等方式展现,帮助群众及时了解政策内容。
要积极探索、创新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包括由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拟定的文字解读材料;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进行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重要的政策解读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米绍鹏、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米绍鹏、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09【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2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苗杨玉龙万丙申【审理法官】田苗杨玉龙万丙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米绍鹏;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米绍鹏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米绍鹏【当事人-公司】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江某某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田金良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江某某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田金良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江某某田金良【代理律所】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米绍鹏【被告】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通过向案外第三人刘微购得案涉房屋,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了更名手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据此已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关系依法有效。
因上诉人与刘微之间系另外法律关系,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相异,故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追加案外人刘微为第三人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电话录音一份、销售书写材料一份,意在证明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和限购无关。
被上诉人质证称,对材料真实性不认可,录音中相关人员不清楚,约定的所谓可以履行和高碑店限购政策相违背。
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通过向案外第三人刘微购得案涉房屋,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了更名手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据此已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关系依法有效。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保政办函〔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19号市直有关部门、有关驻保单位: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2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保定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组织落实。
各部门要按照公布的《目录》,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核对,调整衔接到位,编制形成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要切实维护《目录》的严肃性,未列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目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对《目录》中行政许可事项拟下放各县(市、区)实施的,要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要求,依法办理委托相关事宜。
二、及时全面公布。
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15日内,将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在其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权力运行。
各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从行政许可的事项管理、办事流程、审批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构建“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同时,各部门要按照清单管理的要求,补充完善事项相关要素,对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相应提出调整意见,并在本通知印发15日内报市审改办。
《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机构编制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媒体对外公开发布。
附件:保定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3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字号】保政办函[2015]152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期】2015.09.28
【实施⽇期】2015.09.28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地⽅规范性⽂件
保定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函〔2015〕152号)
各县(市、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28⽇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
第⼀条为进⼀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量购买服务的意见》(保市政办〔2014〕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是指,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的资格及其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履职所需服务事项,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种类、数量等进⾏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作应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相衔接,坚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统⼀管理、动态调整,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式,提⾼财政资⾦使⽤效益。
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指各级⾏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7]31号【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21【实施日期】2017.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按要求下放到位。
按照精准放权和“接得住、管得好”的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完成行政权力下放工作。
凡是纳入目录清单的权力事项,不得以备案、发证、核准、鉴定、盖章等形式继续保留或变相审批。
要积极协调解决放权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放管结合到位,优化服务到位,确保行政权力下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提高承接落实能力。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有关县(市、区)要对承接市级下放事权的部门给予相应的财力支持,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加强对承接下放事权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补充所需专业人员,要积极协调解决承接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资格问题,保证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全方位做好承接落实工作。
三、进一步扩大放权范围。
此次下放的111项行政权力是根据各县(市、区)的申请情况和承接能力而确定的,针对性较强。
对没有申请下放或没有全部申请下放111项行政权力的县(市、区),如果承接条件成熟,可向市编委办(审改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下放。
《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1日附件: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保政函〔2018〕99号•【施行日期】201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函〔2018〕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日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8〕4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平台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98)文件要求,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为“放管服”改革提供有力支撑,解决办事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数据共享不畅、业务协同不足等问题,全面提升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改善提升我市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要求,全面对标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通过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进网络整合互通,汇聚共享数据资源,融合线上线下服务,形成覆盖全市统一规范、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体系,依托“一网(电子政务外网)、一库(政务服务大数据库)、一平台(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全市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与全流程效能监督,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幅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水平。
2018年底前,按照省政府标准规范要求加快推进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各级各部门业务系统与平台充分对接,政务数据共享水平显著提高,平台服务能力不断加强,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80%以上,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60%以上,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30%以上,证照、批文等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电子化率达到70%以上。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保市政[2013]154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保市政〔2013〕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冀政〔2013〕74号)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法函〔2013〕42号)要求,对以保定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废止15件、拟修改32件、继续保留89件。
现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5件)序号文件名称废止理由文号1保定市规划公示暂行规定被新文件代替保市政办〔2006〕27号2保定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被新文件代替〔2008〕保市府办108号3保定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支持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阶段性工作已结束〔2008〕保市府129号4保定市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生态补偿办法暂行规定内容过时〔2009〕保市府办46号5保定市居民区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参照省厅执行保市政办〔2009〕8号6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被新文件代替〔2009〕保市府办303号7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被新文件代替保市政〔2010〕30号8保定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内容过时〔2010〕保市府办167号9保定市土地出让评估机构比选办法(试行)内容过时〔2010〕保市府办261号10保定市市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试行)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131号11保定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办199号12保定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过时〔2012〕保市府51号13保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被新文件代替〔2009〕保市府办51号14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被新文件代替〔2010〕保市府办147号15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办213号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2件)序号文件名称理由文号1保定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5〕132号2保定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53号3保定市山花工程助学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实施主体变更保市政办〔2006〕11号4保定市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实施医疗补贴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6〕保市府办118号5保定市市本级全额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91号6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129号7保定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6〕保市府办180号8保定市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及相关费用计算标准、保定市国企改革政府垫付资金的筹措支付及资产处置资金回收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办〔2006〕28号保定市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办〔2006〕31号10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7〕72号11保定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7〕80号12保定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办〔2007〕17号13保定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内容需调整〔2007〕保市府办124号14保定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需调整〔2007〕保市府办125号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7〕189号16保定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定专家组换届〔2008〕保市府办15号17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8〕106号18保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30号19保定市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预案(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办〔2009〕7号20保定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135号保定市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307号22保定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2009〕保市府办317号23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77号24保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79号25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项目开发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88号26保定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216号保定市招投标活动监察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10〕保市府办219号28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10〕35号29保定市重点建设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暂行)内容需调整〔2011〕保市府办45号30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11〕保市府266号31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位法调整〔2008〕保市府办46号32保定市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289号三、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89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保定市区门(楼)牌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保市政办〔2005〕2号2保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保市政〔2005〕19号3保定市国外贷款监督管理办法保市政〔2005〕76号4保定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保市政〔2005〕139号5保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市政〔2005〕146号6保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3号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保市政〔2006〕61号8保定市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13号9保定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17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保市政办〔2006〕18号11保定市财政监督办法保市政〔2006〕128号12保定市粮食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30号13保定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7〕2号14保定市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制〔2007〕保市府办29号15保定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保市政〔2007〕50号16保定市、区国企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破产国企财产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保市政〔2007〕68号17保定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07〕保市府办119号18关于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07〕192号19保定市成品油供应应急工作预案保市政办〔2008〕7号20保定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2008〕保市府51号21保定市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保市政办〔2008〕10号22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2008〕保市府93号23保定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2008〕保市府办220号24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保市政〔2009〕4号25保定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9〕2号26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保市府办95号27保定市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保市政〔2009〕46号28保定市含铅废物利用与处置规划〔2009〕保市府65号29保定市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2009〕保市府办216号30保定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9〕10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若干规定〔2009〕保市府136号32保定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2009〕保市府办258号33关于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9〕保市府办284号34保定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2009〕保市府办308号35保定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2009〕保市府办351号36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保市府214号37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0〕1号38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个文件〔2010〕保市府办8号39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保市政〔2010〕34号40保定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2010〕保市府办58号41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0〕3号42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10〕保市府办95号43保定市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2010〕保市府办135号44保定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2010〕保市府办195号45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0〕5号46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2010〕保市府办308号47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意见〔2010〕保市府办192号48保定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2010〕保市府办200号49建设全市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网上审批实施方案〔2010〕保市府办214号50保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2011〕保市府办37号51保定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保市政〔2011〕31号52保定市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保市政〔2011〕30号53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2011〕保市府办160号54保定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2011〕保市府120号55保定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2011〕保市府112号56保定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保市政〔2011〕100号57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2011〕保市府147号58保定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2011〕保市府办263号59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保市政〔2011〕136号60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保市政〔2011〕10号61保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1〕保市府办294号62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保市政〔2011〕159号63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2〕1号64保定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2012〕保市府办54号65保定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12〕保市府69号66保定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2〕保市府办72号67保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保市政〔2012〕99号68保定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保市政〔2012〕100号69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保市政办〔2012〕13号70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保市政办〔2012〕14号71保定市实施《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细则保市政〔2012〕111号72保定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2012〕保市府办327号73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保市政〔2013〕32号74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保市政办〔2013〕4号75保定市个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2013〕44号76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保市政〔2013〕46号77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2013〕保市府办114号78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保市政〔2013〕52号79保定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规定保市政〔2013〕54号80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2013〕保市府办138号81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办〔2013〕16号82保定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办〔2013〕17号83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办法〔2013〕保市府办185号84保定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保市政〔2013〕90号85保定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3〕25号86保定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保市政〔2013〕99号87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保市政〔2013〕120号88保定市贯彻〈河北省信息化条例〉实施细则保市政〔2013〕103号89保定市丧葬祭奠物品管理暂行规定保市政〔2013〕142号2013年12月26日——结束——。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保障雄安新区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居民限购措施(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主城区系指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购买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下同)时,须提供主城区3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暂停向拥有主城区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主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住房。
二、严格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三、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按照限定的房价或竞地的房价进行价格备案。
销售过程中严禁调整备案价格。
四、严格商品住房交易管理(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商品住房由公证机构现场摇号销售。
(三)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遏制投机购房或炒房行为。
(四)商品住房销售时不得强制搭售车库、小房等其他服务及产品。
(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必须实行网签。
违规使用自制合同文本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及违规私自“改名”的,视为偷税漏税、价外加价行为,由税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意见-保政办函〔2017〕71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意见保政办函〔2017〕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4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做好我市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施行行政执法公示,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推行“三项制度”试点改革的重要工作任务。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促进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部门依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抓紧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
建立健全对公示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并于2017年6月10日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清晰界定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在本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中明确本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需要公示的内容,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事前公开。
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保定市政府采购程序
四、各业务处室对预算部门申报的采购项目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在采购单位填制的《保定市政府采购申报书》签署意见。
五、政府采购办公室对所报材料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要求进行审查,确定采购方式,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采购。采购方式应以招标采购为主,采购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八、政府采购项目完成以后,采购人应依据签订的采购合同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验收完毕,填制《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按合同约定需要付款的,采购人要将中标通知、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直接支付申请书和验收报告送政府采购办公室。
九、政府采购办公室对采购人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无误后,将采购人填制的《政府采购直接支付申请书》送国库处审查,国库处将采购款项拨付到供应商指定帐户。属于市级管理办法中另有规定的采购项目,按现行拨款程序将款项拨付给采购人,由采(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业务处室批准,可用于安排本部门(单位)其他预算支出,也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留用。
保定市政府采购程序
2005年11月4日
一、各预算部门每年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当年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组织编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一部分。
二、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的要求编报本部门(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季分月执行计划表”(简称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报财政局各分管业务处室审核,各业务处室审核无误后,送政府采购办公室。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政办[2014]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7【实施日期】2014.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促进转型升级,现就推进和规范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1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先推下去,并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对政府新增或阶段性、临时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2 竞争择优,强化绩效。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3 以事定费,政社分开。
坚持费随事走,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4 权责明确,统筹兼顾。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并承担对下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同时,要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相互兼顾,为推进政事分开、公办事业单位去行政化创造条件。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7.21【实施日期】2014.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定州、辛集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等部门《河北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组〔2013〕4号)和《河北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冀组〔2013〕9号),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就我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创新公共财政投入方式、拓宽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提高公共财政投入效益的重要举措,是改进现代社会管理服务方式、丰富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主体、完善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客观需要;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4]14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4〕14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29日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
第六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按幢或者多幢开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同监管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171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7日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原则。
第四条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属清晰;(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流转交易目的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具有显著的农业农村特色;(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交易机构第六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交易平台)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公开市场。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市本级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市本级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市政办[2013]33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3
【实施日期】2013.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市本级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
目的通知
(保市政办〔201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结合实际,全市共衔接接收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项;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审批11项、下放行政审批36项,现予以公布。
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对要求取消的事顶,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变相审批。
对下放的事项
要及时与上级单位沟通,并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衔接到位,防止管理脱节,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
附件:1.衔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衔接河北省2013年第二批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目录
2013年12月13日
附件1
衔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项)。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保市政办[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的通知(保市政办〔2012〕14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现将《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以下简称《资产配置暂行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产配置暂行标准》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资产配置暂行标准》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资产配置价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置计划、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基本依据。
对于特殊单位、特殊业务,现有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须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09〕177号)有关规定,另行审批。
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一)实物量标准。
1、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编制数设置标准。
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市级领导、局(处)级和科级以下三个级别进行划分。
2、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
单位实有人数超过编制人数的按实有人数计算。
3、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资产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
(二)价格上限标准。
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资产的价格上限,应当在新增资产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三)使用年限标准。
使用年限标准是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保定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保定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保定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保定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3年12月27日保定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8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1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政府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修改和废止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下列原则和要求:(一)坚持党的领导,制定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报告;(二)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与本市其他政府规章相协调;(三)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四)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五)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承担的责任,不得谋求部门利益。
第四条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第五条政府规章的名称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对行政管理事项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一般称“办法”;(二)为实施法律、法规作具体规定的,一般称“实施办法”;(三)规范的事项比较单一、内容较少的,一般称“规定”;(四)规范的事项没有直接上位法,有一定试行性的,一般称“暂行办法”或者“暂行规定”。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保政办函[2016]121号【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18【实施日期】2016.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8日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通知》(冀政办发〔2015〕29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和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着眼于开放文化市场、激发社会活力,拓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渠道、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转变财政投入支持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构建体现时代发展趋势、符合文化发展规律、适应我市发展实际、具有保定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二)基本原则。
1.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保护培育涵养弘扬文化生态相融合,不断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2.体现以政府为主导的机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中介超市”筹建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5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中介超市”筹建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1.15施行日期2016.01.15文号保政办函〔2016〕5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中介超市”筹建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5号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中介超市”筹建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15日保定市“中介超市”筹建方案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按照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5〕26号)中“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收费和有关中介服务”的要求,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建立“中介超市”,对中介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统一、高效、便捷的服务。
“中介超市”采取网上和实体相结合的模式筹建:依托保定市智慧城市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对中介机构实行网上进驻;对与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审批事项关联且办件量多的中介机构实行实体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
企业和个人可在“超市”内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政府投资项目在“超市”内采用竞价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中介超市”实行“两统一、一公开”(统一服务承诺时限、统一服务标准,公开收费标准)服务机制,建立信用档案,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
推进中介服务变“垄断”为“竞争”、变“分散”为“统一”、变“封闭”为“公开”、变“指定”为“竞价”,逐步形成规范、协调、联动的服务机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民委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民委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10.16
•【字号】冀财行〔2020〕137号
•【施行日期】2020.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民委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的通知
冀财行〔2020〕137号
省民委: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16〕28号)要求,现将《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实际工作需要,你单位可提出申请,会同财政部门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二、你单位应根据指导性目录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有效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
凡列入指导性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应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对暂时未列入又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可报财政部门审核后调整实施。
三、按照冀财综〔2016〕28号要求,请及时在你单位官网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四、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效率,请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附件: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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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保政办函[2015]152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8
【实施日期】2015.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函〔2015〕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8日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保市政办〔2014〕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是指,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的资格及其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履职所需服务事项,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种类、数量等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工作应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相衔接,坚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统一管理、动态调整,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