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县(市、区)城乡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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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县(市、区)城乡总体规划进

行调整完善和优化提升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邯政办字[2016]43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3

【实施日期】2016.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县(市、区)城乡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和优化提升的

通知

(邯政办字〔201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发挥城乡总体规划对县城建设的引领和管控作用,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县(市、区)要对城乡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和优化提升(邯郸县、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除外,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京津冀区域整体功能定位和河北省“三区一基地”定位,重新审视城乡总体规

划,对不适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新型城镇化和“多规合一”要求的,进行调整完善和优化提升,精准确定城市功能定位,优化用地布局,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加强“多规合一”之间的相互衔接,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对各类空间进行图斑叠加,明确边界。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乡发展目标和战略。明确与京津冀区域城镇空间体系的衔接关系及周边城镇定位、功能、交通、生态空间组织关系,调整完善各县(市、区)城乡协同发展策略与目标,明确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基础设施、资源与生态环境等内容。

(二)优化城乡空间总体布局。统筹规划各类城乡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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