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保定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4•【字号】保市政[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改善民生、控制高房价和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解放思想,创新举措,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要求,坚持政府组织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落实资金、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和筹集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保障性住房房源,明显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4.85万套,农村危房改造2.4万套,力争“十二五”期末,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
2011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共34345套(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4630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3700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5154套,新建限价商品房4000套,各类棚户区改造3514户,新增廉租住房补贴3347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9•【字号】[2011]保市府213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保市府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不断增强保障能力,切实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城中村改造等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建设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所有。
第三条配建范围和配建比例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的部分按5%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享受政策的建筑面积须按商品住房要求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均归市政府所有;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项目按规划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5%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成本价格,市政府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4•【字号】保政办函〔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84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开发区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字〔2014〕39号)精神,为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增强开发区加快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现确定高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事项71项,其中,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46项,市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中央、省垂管部门派出机构在高新区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25项。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公开《目录》编制服务指南。
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市政府审定的71项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目录。
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办事指南,明确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履行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职能。
《目录》一经公布,非经规定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在《目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
对《目录》中所涉及的71项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和有关派出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和《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的原则,严格规范运行,认真落实行政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市场监管,优化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局《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局《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4•【字号】保政办函〔2016〕161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局《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住建局制定的《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4日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市住建局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和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第8号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主城区。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是指当事人通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委托监管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在办理房屋转让前,买方将购房款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在完成房屋转移登记后,监管银行将监管的购房款划转给卖方。
第三条市住建局是主城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保定市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四条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机制体制改革加快足球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36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机制体制改革加快足球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机制体制改革加快足球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河北省足球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18号)精神,振兴我市足球事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推动足球机制体制改革,发展足球协会(一)转变观念,明确职责。
保定市足球协会是非营利性群众体育社团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是代表我市参加省和全国足球组织的唯一合法机构,承担着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市足球协会要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进行组建和运行。
根据国家、省足协换届规定,完成市足球协会换届工作。
换届后的市足球协会与市体育局脱钩,接受体育局指导,以会员名义加入河北省足球协会,接受省、国家足球协会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观念,理顺足球协会与体育职能部门的关系,要减少对协会人事、财务、工作计划等微观事务的管理,把职能转到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具体事务、内部管理、组织建设和规划发展等要由协会自行承担,给予协会更大自主权,使协会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健全内部机制。
市足球协会要提升发展理念,按照独立自主、自治自立的原则,不断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和管理。
不断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和制度建设,推动协会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积极吸纳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足球协会代表、职业联赛组织代表、知名足球专业人士、社会人士和专家代表,不断发展和扩大会员数量,推动协会社会化发展;加强协会相关产业规划和布局,增强协会生存发展活力,使协会能够自力更生,自谋发展,推动协会实体化建设;各级协会组织在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体育方针的有关政策基础上,承接和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冀建节科函〔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建办﹝2022﹞19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厂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
(二)掌握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对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1.设计类企业应具备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装配式建筑正向设计能力,累计参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不少于20万平方米;2.施工类企业应具备成熟的工艺工法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水平,累计参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不少于20万平方米;3.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应具备智能自动化生产能力和部品部件数据库,并具备相应研发、检测能力,产品累计应用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4.装备制造类企业成套生产线年投产不少于7条(或年生产不少于9条);5.科技研发类企业主持过不少于3项省部级以上或5项市级以上的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
(三)具有较高的标准化水平,在推进标准化设计和生产方面有具体实践。
(四)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申报及评审要求(一)请各地积极组织辖区内在本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填写《河北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申请表》(附件1)和《河北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申报书》(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证明等)。
全国装配建筑政策文件列表
浙L
舟山
小计 11
8
皖A 合肥(省会)(8)
皖B
芜湖
皖C
皖D 皖E 皖F 皖G 皖H
安徽 皖J 皖K 皖L
皖M
皖N 皖P 皖R
蚌埠(1)
淮南(1) 马鞍山
淮北(1) 铜陵
安庆(1)
黄山 阜阳(1) 宿州(1)
滁州(0)
六安 宣城 池州
皖S
毫州
小计 16
16
0
赣A 南昌(省会)(2)
江西 赣E
上饶(1)
1、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扬府发 〔2014〕101号 2、区政府关于我区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扬邗政发[2017]135号 3、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委 省环保厅 省质监局关于在新建建筑 中加快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通知》的通知(扬建科[2017]39号) 1、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5〕20号) 2、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5〕63号) 1、宿迁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宿政发 〔2015〕89号)
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 2017〕61号)
1、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 2、金华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6]5号) 1、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衢政办发〔2016〕79号) 1、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 2017〕49号) 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丽水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试行) 丽政办发〔2016〕29号 1、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 [2018]33号) 2、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规划局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在我市本岛区域范 围内实施装配式建筑 具体要求的通知 1、关于合肥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合政秘〔2014〕85号) 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4〕163号) 1、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173号) 2、芜湖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蚌政办秘〔2016〕58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保市政[2013]154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保市政〔2013〕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冀政〔2013〕74号)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法函〔2013〕42号)要求,对以保定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废止15件、拟修改32件、继续保留89件。
现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5件)序号文件名称废止理由文号1保定市规划公示暂行规定被新文件代替保市政办〔2006〕27号2保定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被新文件代替〔2008〕保市府办108号3保定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支持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阶段性工作已结束〔2008〕保市府129号4保定市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生态补偿办法暂行规定内容过时〔2009〕保市府办46号5保定市居民区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参照省厅执行保市政办〔2009〕8号6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被新文件代替〔2009〕保市府办303号7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被新文件代替保市政〔2010〕30号8保定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内容过时〔2010〕保市府办167号9保定市土地出让评估机构比选办法(试行)内容过时〔2010〕保市府办261号10保定市市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试行)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131号11保定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办199号12保定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过时〔2012〕保市府51号13保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被新文件代替〔2009〕保市府办51号14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被新文件代替〔2010〕保市府办147号15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办213号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2件)序号文件名称理由文号1保定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5〕132号2保定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53号3保定市山花工程助学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实施主体变更保市政办〔2006〕11号4保定市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实施医疗补贴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6〕保市府办118号5保定市市本级全额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91号6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129号7保定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6〕保市府办180号8保定市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及相关费用计算标准、保定市国企改革政府垫付资金的筹措支付及资产处置资金回收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办〔2006〕28号保定市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办〔2006〕31号10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7〕72号11保定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7〕80号12保定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办〔2007〕17号13保定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内容需调整〔2007〕保市府办124号14保定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需调整〔2007〕保市府办125号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7〕189号16保定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定专家组换届〔2008〕保市府办15号17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8〕106号18保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30号19保定市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预案(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办〔2009〕7号20保定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135号保定市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307号22保定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2009〕保市府办317号23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77号24保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79号25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项目开发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88号26保定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216号保定市招投标活动监察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10〕保市府办219号28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10〕35号29保定市重点建设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暂行)内容需调整〔2011〕保市府办45号30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11〕保市府266号31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位法调整〔2008〕保市府办46号32保定市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289号三、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89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保定市区门(楼)牌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保市政办〔2005〕2号2保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保市政〔2005〕19号3保定市国外贷款监督管理办法保市政〔2005〕76号4保定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保市政〔2005〕139号5保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市政〔2005〕146号6保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3号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保市政〔2006〕61号8保定市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13号9保定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17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保市政办〔2006〕18号11保定市财政监督办法保市政〔2006〕128号12保定市粮食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30号13保定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7〕2号14保定市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制〔2007〕保市府办29号15保定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保市政〔2007〕50号16保定市、区国企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破产国企财产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保市政〔2007〕68号17保定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07〕保市府办119号18关于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07〕192号19保定市成品油供应应急工作预案保市政办〔2008〕7号20保定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2008〕保市府51号21保定市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保市政办〔2008〕10号22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2008〕保市府93号23保定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2008〕保市府办220号24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保市政〔2009〕4号25保定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9〕2号26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保市府办95号27保定市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保市政〔2009〕46号28保定市含铅废物利用与处置规划〔2009〕保市府65号29保定市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2009〕保市府办216号30保定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9〕10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若干规定〔2009〕保市府136号32保定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2009〕保市府办258号33关于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9〕保市府办284号34保定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2009〕保市府办308号35保定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2009〕保市府办351号36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保市府214号37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0〕1号38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个文件〔2010〕保市府办8号39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保市政〔2010〕34号40保定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2010〕保市府办58号41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0〕3号42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10〕保市府办95号43保定市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2010〕保市府办135号44保定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2010〕保市府办195号45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0〕5号46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2010〕保市府办308号47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意见〔2010〕保市府办192号48保定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2010〕保市府办200号49建设全市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网上审批实施方案〔2010〕保市府办214号50保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2011〕保市府办37号51保定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保市政〔2011〕31号52保定市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保市政〔2011〕30号53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2011〕保市府办160号54保定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2011〕保市府120号55保定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2011〕保市府112号56保定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保市政〔2011〕100号57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2011〕保市府147号58保定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2011〕保市府办263号59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保市政〔2011〕136号60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保市政〔2011〕10号61保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1〕保市府办294号62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保市政〔2011〕159号63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2〕1号64保定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2012〕保市府办54号65保定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12〕保市府69号66保定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2〕保市府办72号67保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保市政〔2012〕99号68保定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保市政〔2012〕100号69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保市政办〔2012〕13号70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保市政办〔2012〕14号71保定市实施《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细则保市政〔2012〕111号72保定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2012〕保市府办327号73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保市政〔2013〕32号74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保市政办〔2013〕4号75保定市个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2013〕44号76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保市政〔2013〕46号77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2013〕保市府办114号78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保市政〔2013〕52号79保定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规定保市政〔2013〕54号80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2013〕保市府办138号81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办〔2013〕16号82保定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办〔2013〕17号83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办法〔2013〕保市府办185号84保定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保市政〔2013〕90号85保定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3〕25号86保定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保市政〔2013〕99号87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保市政〔2013〕120号88保定市贯彻〈河北省信息化条例〉实施细则保市政〔2013〕103号89保定市丧葬祭奠物品管理暂行规定保市政〔2013〕142号2013年12月26日——结束——。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冀政办字〔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加快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典型示范、重点推进的原则,把钢结构建筑作为建造方式创新的主攻方向,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建筑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建立完善的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培育一大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备现代装配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张家口、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沧州市和环京津县(市、区)率先发展,其他市、县加快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制定标准。
以钢结构住宅为重点,加强技术创新,促进成熟的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完善装配式建筑防火抗震防灾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套形成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保政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保政发〔2015〕15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进一步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国务院批准的保定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为改造对象,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大力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
二、政府主导(一)明确责任分工。
市政府统筹管理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导、督导检查;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高新区)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方案、规划报批、资金筹措、拆迁征收、安置补偿等工作。
(二)加强计划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尚未经市政府审批的城中村,实行计划管理,全部由政府主导改造,逐级列入改造计划;重点项目涉及的村庄,市政府直接下达改造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严禁擅自改造。
(三)审批立项。
拟列入市政府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三区、高新区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拆迁补偿方案、村民安置方案。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组织审核,并征求市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意见,提出项目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改造计划。
项目实施意见为预审批意见,仅作为项目编制规划、启动拆迁、核算优惠政策、进行安置房建设的依据。
三、规划管理(一)加强规划引导。
城中村改造应与城市规划相结合,打破村与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界限,以城市路网为界,连片组团整体改造。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邮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空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邮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邮政【发文字号】[2011]保市府办29号【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2.20【实施日期】2011.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邮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保市府办29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发改委、市邮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日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定市邮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改进邮政普遍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居民通信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0〕1720号)明确提出:国家对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力争在2012年之前全部完成邮政基础设施空白乡镇的邮政局所补建工作。
按照全省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会议要求,为尽快圆满完成我市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任务,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做好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积极支持邮政企业开展普遍服务,按标准、按进度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充分发挥政府和国有企业履行邮政公共服务职责,促进现代服务业和综合交通运输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确保2011年底前完成全市125个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其中:易县15个,唐县11个,曲阳县11个,清苑县8个,涞水县8个,定兴县8个,徐水县7个,涞源县7个,蠡县5个,阜平县5个,涿州市4个,安国市4个,满城县4个,安新县4个,望都县4个,高阳县4个,新市区2个,高碑店市3个,顺平县3个,北市区2个,高新区2个,容城县2个,南市区1个,博野1个。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装配式建筑“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装配式建筑“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现将《河北省装配式建筑“十三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5日河北省装配式建筑“十三五”发展规划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等。
装配式建筑的特点是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有利于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实现建筑业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
为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有力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冀政发〔2015〕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编制本规划,主要明确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路径和任务。
规划期为2016年至2020年,展望到2025年。
一、发展现状(一)国外发展现状当前发达国家的建筑业已从工业化专用体系走向大规模通用体系,以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建筑构配件、建筑部品为中心,组织专业化、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形成了各自不同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模式。
钢结构高层建筑在美国与日本主要以钢结构+预制外墙挂板为主,钢结构普通住宅在美日欧等国家主要采用轻钢结构。
装配式混凝土高层建筑在日本等国主要以装配式混凝土框架+预制外墙挂板为主。
现代木结构大量应用于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的低层普通住宅。
融合了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现代木结构等结构体系的混合结构主要应用在德国。
(二)国内发展现状政策引导循序渐进,推动力度逐步加大。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9.24
•【字号】保政办发〔2017〕32号
•【施行日期】2017.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
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2016年年底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5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在征求起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43件、拟修改13件、继续保留98件。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4日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保定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保政发〔2016〕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保定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保定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保政发〔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我省北京周边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冀建房〔2015〕16号)的精神,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省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二、重点工作(一)严格规划管理1.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准确把握城市定位和功能布局,打造规模适度、生态优美、宜居宜业的区域中心城市。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提升综合承载能力,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大力推动产城融合发展,积极布局产业转移和要素承接平台。
严控开发强度,强化城市空间管控,注重城市设计引导,预留好生态空间廊道,创造宜人的空间尺度和舒适的城市景观环境。
深度挖掘本地文化资源,重点打造城市特色街区和风貌建筑,加快塑造城市风貌特色。
2.以规划强制性内容为重点,加强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管。
特别要推进市政设施及小区绿化、停车位、幼儿园、垃圾台站、便民市场等配套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
注重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强化对城市规划管控的技术支撑。
加强控规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控制具体地块的高度、体量、空间尺度、开发强度等指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5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53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区域功能的变化,有效防治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的声环境质量,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工作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对原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进行了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批准实施的《保定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区划》(〔2005〕保市府办55号)同时废止。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5日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市规划局《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对我市主城区现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各功能区划分如下:类区范围主要功能执行标准1类区城市建成区内除2、3、4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主要包括以下区域:(1)西北部居住区:银河大道以南,向阳北大街(北延)以东,瑞祥大街(北延)以西,北三环以北区域;阳光北大街以东,北三环以南,北防洪堤以北,东二环-北二环-东三环以西区域。
(2)主城区居住区:乐凯大街以东,隆兴路以南,向阳大街以西、一亩泉河以北区域;北防洪堤以南、翠园街以东、七一路以北、京广铁路以西区域;向阳大街以东,七一路以南、京广铁路线以西、东风路以北区域;京广铁路以东,百花东路-双彩街-市府前街-石柱街-长城大街-裕华东路-红旗大街以北以东,北防洪堤以南,东风东路以北-东二环以西-裕华东路以南-京港澳高速以西-一亩泉河南侧规划路以北区域;一亩泉河-天威路以南,乐凯大街以东,三丰路以北区域。
保定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规定
保定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4•【字号】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保定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由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8月31日通过,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4日保定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规定(2023年8月31日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保定市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中的制造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的规划布局、推动发展、保障促进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质效优先、绿色转型、协同融合、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服务保障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先进制造业协调推进、指导评价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科技、金融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明确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产业布局、主要任务、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
保定市住建局:即日起,政府投资项目和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保定市住建局:即日起,政府投资项目和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
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无
【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年(卷),期】2022()2
【摘要】近日,保定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评价指标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2、新建公共建筑原则上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3、中心城区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总建筑(含地下)面积的50%;4、涿州市、高碑店市、安国市和白沟新城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总建筑(含地下)面积的40%;5、其他县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总建筑(含地下)面积的30%,并应首先建设装配式建筑。
【总页数】3页(P43-45)
【作者】无
【作者单位】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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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推进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推进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03•【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推进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推进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4月22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3日保定市推进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新联盟的构建和分类第三章创新联盟的备案和管理第四章支持措施第五章附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4号)对建设产业创新战略联盟提出的新部署新要求,根据《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冀科政〔2015〕18号)相关规定,现就深入推进我市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创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创新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条推动创新联盟的建设,是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具体举措,是推进我市聚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速提升产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实现两链有效衔接的现实要求。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保政办函〔2016〕9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保政办函〔2016〕92号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6〕68号)精神,扎实推进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方式,有效解决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环节复杂、流程繁多、要件繁琐、时限冗长、效率低下、自由裁量过大等问题,最大限度的减少审批事项、削减审批材料、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制度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实施范围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改革内容(一)简化审批环节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联合审批有关文件精神,由联合审批办公室(设在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环保、消防、人防、气象、地震、文广新、国家安全、水利、公用事业、园林、工信等各相关审批部门积极配合,按照“统一受理,封闭运行,并联办理,一章审批”的原则,实施投资项目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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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保定市装配式建筑发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保政办函[2018]48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1
【实施日期】2018.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保定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保政办函〔201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6〕71号)精神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
见》(冀政办字〔2017〕3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提高建筑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全市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采取有力措施,实施建筑产业化项目,推广装配式建筑,积极扶持和培育装配式建筑
部品部件产业基地,鼓励农村低层装配式住宅建设。
2018年5月1日起,全市政府投资类项目以及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具备条件的应优先采用装配式建设。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不少于1个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并逐步扩大建设范围。
2019年起,中心城区要重点推进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县(市)、白沟新城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
鼓励新建小区整体建设装配式建筑。
2020年起,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中心城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其他县(市)、白沟新城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
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扶持政策
(一)用地保障方面。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所辖区域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规划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列入战略性新型产业,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用地,对采用装配式的建设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以服务雄安新区建设需求进行产业布局,带动保定市建筑业经济发展。
雄安新区周边50公里至100公里圈的县(市、区)在土地规划中应优先安排新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优先保障相关基础性建材供应。
(二)资金补贴方面。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专项资金制度,根据当地财政实际,对装配式住房项目予以补贴。
对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