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保政办函〔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7年1月5日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6日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33号)有关规定,合并我市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全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均为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二、组织和承办(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公开招标选定资质好、讲信誉、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2017年由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继续承办。
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赔付比例、统一业务经办流程。
(二)承办保险公司要与市城乡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大病保险服务协议,要在各级城乡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人员,实行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一)资金筹集。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36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政策落实,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15〕8号)和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保办字〔2016〕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知如下:一、明确解读范围和内容。
市政府出台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等重要政策的政府规章,以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政策解读。
解读内容要突出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以及与以往政策规定的变化之处,尤其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将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政策红利等。
要做到全面、详尽、准确,便于群众理解、掌握和应用。
起草部门要根据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群众反映的新热点,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地补充解读,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二、把握解读方式和形式。
要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策解读。
尤其要充分发挥市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通过文字说明以及数字化、图表图解、视频等方式展现,帮助群众及时了解政策内容。
要积极探索、创新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包括由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拟定的文字解读材料;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进行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重要的政策解读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保政办发〔2016〕26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保政办发〔2016〕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9号)精神和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冀卫规医政〔2014〕5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和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提出以下意见:一、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一)简化、规范审批程序和权限。
根据省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取消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
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落实执行省调整下放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权限。
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尽量采取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规划范围。
依据省制定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县(市、区)、开发区要及时制定或调整本地“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规划,按不低于25%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床位配置空间。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保定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6〕17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保定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保定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依法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坚持以《办法》为统领,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健全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和相关配套政策。
要全面建立健全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的同步调整机制,有效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
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强化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大救助资源整合力度,注重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有机结合,提高综合救助效能,避免救助资源的重复使用和浪费,确保《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和制度衔接,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效益。
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的作用,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救助资源的统筹使用、信息共享,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之间的合理配置,切实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的试行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的试行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的试行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是由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对患有大病的城镇困难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实施医疗救助的主要目的,在全面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基础上,使城镇贫困群众在就医方面的困难得到及时救助。
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如下原则:1、从实际出发,本着救助水平与资金支付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稳步推进的原则。
2、救助最困难和最急需的原则。
3、国家救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原则。
在高碑店市、北市区、望都县、涞水县、蠡县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其它各县(市、区)要在2006年6月底前全部试行,年底前全部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镇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范围和对象(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
(二)因患大病影响到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成员。
(三)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人员。
(四)因常年患病就医、用药个人负担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
(五)因交通事故、工伤、打架斗殴等原因就医造成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不在本救助范围。
三、资金筹集(一)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开展城市医疗救助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预算时合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拨付的专项医疗救助补助金。
(三)从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部分。
(四)社会各界的捐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每年根据本地开展城镇医疗救助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预算时,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2011]保市府办266号【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08【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保市府办2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居民门诊个人负担,方便参保居民门诊就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坚持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统筹调剂使用门诊医疗费用,统一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的共济保障能力;坚持依托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费用合理分担,实行当次门诊即时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核算第四条参保居民按成人每人每年50元、学生儿童(含大学生)每人每年30元标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保市政办[2014]6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7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保市政办〔2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7日
保定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农民工在城镇务工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6〕7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户籍在农村,具有劳动能力并与本统筹地区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主要解决农民在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都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1]10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提高基金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冀发〔200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坚持“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分担、合理调剂,政府主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二章目标任务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目标是实现六个统一,即实现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水平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
在建立城镇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完成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就医“一卡通”,实现即时结算。
各县(市、区)、开发区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条件成熟后,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级统筹,最终实现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管,基金统收、统支。
XX市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试行方案
XX市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试行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愈发成为政府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XX市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下面我将针对该试行方案进行详细阐述,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针对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需求不同的现实情况,XX市将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包括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对象确定机制、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流程等。
通过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医疗救助体系,实现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的公平和全面覆盖。
二、优化医疗救助政策措施针对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存在的不足和不完善之处,XX市将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包括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提高医疗救助补助标准、加强医疗救助管理和监督等。
通过优化政策措施,确保城乡居民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医疗救助服务。
三、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XX市将优化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信息库,实现医疗救助数据的共享和互联,提高医疗救助工作的效率和协调性。
同时,加强对医疗救助信息安全的保护,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行和顺利推进。
四、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宣传力度XX市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对城乡居民的医疗救助意识和权利的宣传,提高城乡居民对医疗救助政策的了解和认知。
同时,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机构的宣传渠道,增强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和透明度。
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考核评估机制为了有效监督和评价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情况,XX市将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包括定期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和考核、建立医疗救助工作的问责机制等。
通过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督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落实和完善。
总之,XX市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体系、优化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考核评估机制等措施,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守基本保障,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加强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协调发展,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主要目标。
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2022年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市级统一规范,三重制度“一站式”直接结算覆盖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
2023年1月1日实现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可实行调剂金制度,也可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制度,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效率。
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编密织牢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网。
二、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城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市贫困群众基本医疗得到救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使城市贫困群众在就医方面的困难得到及时救助。
(二)工作目标:2005年选取6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进行试点,并从中选取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作为全省示范点,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
试点县(市、区)要在2005年8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或细则并组织实施,10月底前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其他县(市、区)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困难。
2、分类救助,区别对待。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2014]保市府办150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2014〕保市府办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保定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6月25日保定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本市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冀民〔201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保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制度时,市(县)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受提出申请享受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核对对象)委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比对、核实以及认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为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下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中心。
第四条市、县两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具体负责本级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各部门之间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有效衔接。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社会救助家庭的认定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相关工作。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44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8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71号)要求,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市市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合理规划和调整乡村医生资源总量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制度,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规范执业行为,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收入、待遇得到较好保障,服务能力稳步提高,基本建成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通过实施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开展签约服务等,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冀政办字〔2023〕117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1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8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功能(一)发挥县级医院县域医疗救治龙头作用。
县级医院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疗,急危重症患者抢救,疑难杂症患者向上转诊服务;接收超出乡镇卫生院能力范围的患者;落实分级诊疗技术标准,畅通上下转诊通道,简化转诊程序。
(二)明确乡镇卫生院上下转诊中枢定位。
乡镇卫生院承担常见病、多发病咨询、诊检、治疗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与转诊。
拓展乡镇卫生院康复医疗、医养结合、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提升承接上级医院向下转诊患者的康复服务能力。
提高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装备标准,健全急诊急救和巡诊服务体系,使其能够开展常规手术。
提升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实现国医堂(中医馆)建设全覆盖。
(三)强化村卫生室小病救治基础作用。
村卫生室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康复指导及危急重症的初步现场急救和协助转诊服务。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3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3号)精神,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促进我市医药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群众自愿,公平可及、连续便捷,城乡统筹、创新机制”的原则,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为支撑,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为重点,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服务网络建设,引导优质医疗资源有效下沉,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效能,构建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和规范、合理的分级诊疗制度。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各县(市、区)、开发区部署并全面启动分级诊疗工作,到2017年初步建立我市分级诊疗政策体系,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到2020年,我市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
1.基层首诊。
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引导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患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3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8月31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5日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离休干部、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办法;(三)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依照法规和政策收支、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加强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乡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民政、扶贫办和残联部门做好特困人群的认定工作。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6]19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03【实施日期】2016.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3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和原则(一)目标任务。
建立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政策相互配套、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捷服务。
自2016年1月起,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实现医疗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坚持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5]17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5]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原则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如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二)适度救助,量力而行;(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二、职责划分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保定市民政局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各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或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人员,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保政办函〔2016〕119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4日保定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按照《河北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冀政办字〔2016〕97号)部署和要求,保定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如下: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一)落实政府责任。
省级“创建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县(市)”唐县、蠡县、涞源县要按照省要求开展创建工作。
市、县(市)和主城外的市辖区(徐水、满城、清苑)年内制定出台区域卫生规划和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落实政府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四项责任”,逐步建立公立医院政府投入绩效考核机制,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运行监测和绩效评价,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多个部门负责的,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多个部门分别负责的,为多个部门分别牵头,下同)(二)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 和“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间的比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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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5]35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0
【实施日期】2015.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
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制定的《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0日
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救助和诊疗优惠,同时对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给予资助的制度。
(一)目标任务。
经过各级的共同努力,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相关政策配套,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二、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救助对象范围。
具有当地户籍的下列城乡居民,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一般救助对象:
(1)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其认定条件由县级政府制定,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条件是指家庭年收入扣除当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折合成年度计算),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2.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3.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纳入医疗救助费用的范围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2.住院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
指救助对象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额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的剩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