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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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5]35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0
【实施日期】2015.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
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制定的《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0日
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救助和诊疗优惠,同时对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给予资助的制度。

(一)目标任务。

经过各级的共同努力,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相关政策配套,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二、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救助对象范围。

具有当地户籍的下列城乡居民,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一般救助对象:
(1)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其认定条件由县级政府制定,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条件是指家庭年收入扣除当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折合成年度计算),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2.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3.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纳入医疗救助费用的范围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2.住院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

指救助对象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额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的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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