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中介超市”筹建方案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保市政[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保市政〔2006〕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业经200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乡规划与决策的科学性,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第二条市规划委员会是保定市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
其宗旨是:依照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在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依法、法制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保定市建设成为一个具有浓郁文化特色的经济强市。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乡规划重大事项;(二)监督并指导城乡规划的实施;(三)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主要审议事项:(一)保定市中、长期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的框架。
(二)保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都市区协调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分区规划、总体城市设计、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年度建设规划)等规划的纲要或方案。
(三)国家、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保定主城区各项公用工程设施的专项规划。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36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政策落实,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15〕8号)和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保办字〔2016〕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知如下:一、明确解读范围和内容。
市政府出台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等重要政策的政府规章,以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政策解读。
解读内容要突出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以及与以往政策规定的变化之处,尤其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将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政策红利等。
要做到全面、详尽、准确,便于群众理解、掌握和应用。
起草部门要根据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群众反映的新热点,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地补充解读,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二、把握解读方式和形式。
要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策解读。
尤其要充分发挥市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通过文字说明以及数字化、图表图解、视频等方式展现,帮助群众及时了解政策内容。
要积极探索、创新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包括由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拟定的文字解读材料;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进行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重要的政策解读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中介服务超市实施方案
中介服务超市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各种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而中介服务作为连接服务提供者和需求者的桥梁,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目前中介服务市场存在着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的秩序。
二、目标设定。
1. 提高中介服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障服务质量;2. 优化中介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3. 建立中介服务超市品牌形象,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信息公开平台。
通过建立中介服务超市的官方网站和手机APP,实现中介服务信息的实时公开和透明化。
用户可通过平台查询各类服务的价格、质量评价、服务流程等信息,提高用户对中介服务的了解和选择。
2. 设立监督机制。
成立中介服务超市的监督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代表等组成,负责对中介服务超市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确保中介服务的规范化运营。
3. 优化服务流程。
建立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对中介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同时,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服务流程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提升服务体验。
4. 加强宣传推广。
通过各类媒体和社交平台,加大对中介服务超市的宣传力度,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同时,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用户选择中介服务超市。
四、预期效果。
1. 用户满意度提升,通过透明化的信息公开和规范化的服务流程,提高用户对中介服务的满意度,增加用户黏性;2. 市场份额增加,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优质的服务体验,吸引更多用户选择中介服务超市,扩大市场份额;3. 行业规范化,通过监督机制和专业培训,推动中介服务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
五、总结。
中介服务超市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透明度,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体验。
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平台、设立监督机制、优化服务流程和加强宣传推广等措施的实施,将为中介服务市场的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4]40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4〕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0日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保政函〔2018〕99号•【施行日期】201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函〔2018〕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日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8〕4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平台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98)文件要求,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为“放管服”改革提供有力支撑,解决办事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数据共享不畅、业务协同不足等问题,全面提升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改善提升我市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要求,全面对标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通过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进网络整合互通,汇聚共享数据资源,融合线上线下服务,形成覆盖全市统一规范、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体系,依托“一网(电子政务外网)、一库(政务服务大数据库)、一平台(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全市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与全流程效能监督,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幅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水平。
2018年底前,按照省政府标准规范要求加快推进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各级各部门业务系统与平台充分对接,政务数据共享水平显著提高,平台服务能力不断加强,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80%以上,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60%以上,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30%以上,证照、批文等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电子化率达到70%以上。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邮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空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邮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邮政【发文字号】[2011]保市府办29号【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2.20【实施日期】2011.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邮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保市府办29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发改委、市邮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日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定市邮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改进邮政普遍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居民通信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0〕1720号)明确提出:国家对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力争在2012年之前全部完成邮政基础设施空白乡镇的邮政局所补建工作。
按照全省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会议要求,为尽快圆满完成我市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任务,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做好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积极支持邮政企业开展普遍服务,按标准、按进度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充分发挥政府和国有企业履行邮政公共服务职责,促进现代服务业和综合交通运输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确保2011年底前完成全市125个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其中:易县15个,唐县11个,曲阳县11个,清苑县8个,涞水县8个,定兴县8个,徐水县7个,涞源县7个,蠡县5个,阜平县5个,涿州市4个,安国市4个,满城县4个,安新县4个,望都县4个,高阳县4个,新市区2个,高碑店市3个,顺平县3个,北市区2个,高新区2个,容城县2个,南市区1个,博野1个。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5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53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区域功能的变化,有效防治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的声环境质量,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工作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对原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进行了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批准实施的《保定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区划》(〔2005〕保市府办55号)同时废止。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5日保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市规划局《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对我市主城区现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各功能区划分如下:类区范围主要功能执行标准1类区城市建成区内除2、3、4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主要包括以下区域:(1)西北部居住区:银河大道以南,向阳北大街(北延)以东,瑞祥大街(北延)以西,北三环以北区域;阳光北大街以东,北三环以南,北防洪堤以北,东二环-北二环-东三环以西区域。
(2)主城区居住区:乐凯大街以东,隆兴路以南,向阳大街以西、一亩泉河以北区域;北防洪堤以南、翠园街以东、七一路以北、京广铁路以西区域;向阳大街以东,七一路以南、京广铁路线以西、东风路以北区域;京广铁路以东,百花东路-双彩街-市府前街-石柱街-长城大街-裕华东路-红旗大街以北以东,北防洪堤以南,东风东路以北-东二环以西-裕华东路以南-京港澳高速以西-一亩泉河南侧规划路以北区域;一亩泉河-天威路以南,乐凯大街以东,三丰路以北区域。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4]14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4〕14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29日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
第六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按幢或者多幢开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同监管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保政办函〔2016〕9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保政办函〔2016〕92号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6〕68号)精神,扎实推进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方式,有效解决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环节复杂、流程繁多、要件繁琐、时限冗长、效率低下、自由裁量过大等问题,最大限度的减少审批事项、削减审批材料、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制度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实施范围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改革内容(一)简化审批环节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联合审批有关文件精神,由联合审批办公室(设在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环保、消防、人防、气象、地震、文广新、国家安全、水利、公用事业、园林、工信等各相关审批部门积极配合,按照“统一受理,封闭运行,并联办理,一章审批”的原则,实施投资项目联合审批。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171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7日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原则。
第四条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属清晰;(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流转交易目的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具有显著的农业农村特色;(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交易机构第六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交易平台)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公开市场。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保政办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5月4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6日保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活力,方便市场主体准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经依法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登记管辖权限行使职权。
第五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真实、合法、安全;地址表述应当规范、具体,并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条申请人取得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后方可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申请人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即可予以登记。
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进行形式审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可到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也可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政务服务网站自行下载。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4号——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4号——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4号《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4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5年11月11日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中介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组织,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下列组织:(一)会计等独立审计组织;(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环境影响、水影响、职业病危害等评估、评价组织;(三)检验、检测、认证等鉴定、鉴证组织;(四)建设工程等监理组织;(五)法律、家政、档案等服务组织;(六)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组织;(七)职业、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绍组织;(八)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拍卖、物流、因私出入境等代理组织;(九)与保险、证券、期货、担保等有关的金融中介组织;(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中介组织。
第四条从事市场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诚信、公平的原则,恪守从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场中介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协调机制,制定、落实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优化市场中介服务业发展环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保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土地资源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1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8日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规范和指导规划建设活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指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规定,对规划建设地块的土地供应及建设活动提出城市规划基本控制要求。
第三条市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规划条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划拨或出(转)让、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与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建筑设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落实规划条件。
第六条提出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规范规定等,并结合建设用地及周边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规划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用地范围,规划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建筑高度控制、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二)需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服务用房等;(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要求。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进一步深化商事登
记制度改革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6]13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6
【实施日期】2016.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八条措施》的
通知
(保政办发〔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八条措施》已经2016年5月4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6日
保定市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八条措施
为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有效促进投资项目顺利落地,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措施:
一、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
企业申请名称登记可直接通过名称数据库自主查询,拟定新设立企业的名称后,报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核准。
按企业登记权限应由县(市、区)、开发区登记的企业,需冠保定市级名称的,由市级企业登记机关委托县(市、区)、开发区企业登记机关直接核准。
适应企业个性化需求,从事众创空间的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申请名称注册,企业名称可以使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保定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保定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保政发[2016]3号【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04【实施日期】2016.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保定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保政发〔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我省北京周边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冀建房〔2015〕16号)的精神,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省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二、重点工作(一)严格规划管理1.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准确把握城市定位和功能布局,打造规模适度、生态优美、宜居宜业的区域中心城市。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提升综合承载能力,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大力推动产城融合发展,积极布局产业转移和要素承接平台。
严控开发强度,强化城市空间管控,注重城市设计引导,预留好生态空间廊道,创造宜人的空间尺度和舒适的城市景观环境。
深度挖掘本地文化资源,重点打造城市特色街区和风貌建筑,加快塑造城市风貌特色。
2.以规划强制性内容为重点,加强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管。
特别要推进市政设施及小区绿化、停车位、幼儿园、垃圾台站、便民市场等配套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
注重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强化对城市规划管控的技术支撑。
加强控规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控制具体地块的高度、体量、空间尺度、开发强度等指标。
3.结合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谋划推动我市规划管理立法工作,明确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便于具体操作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4.30
•【字号】保政办发〔2017〕16号
•【施行日期】2017.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2号)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府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
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市实际,此次共衔接省政府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项。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保定市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省政府规定期限内完成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附件:衔接保留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30日附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121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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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保政办函〔2017〕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公开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接收社会监督。
二、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清单公布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商事制度改革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及时对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确保清单的合法性时效性。
各部门应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于2017年11月底前要100%全部纳入,确保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保定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媒体对外公开发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9日
——结束——。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字号】保政办函[2015]152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期】2015.09.28
【实施⽇期】2015.09.28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地⽅规范性⽂件
保定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函〔2015〕152号)
各县(市、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28⽇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
第⼀条为进⼀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量购买服务的意见》(保市政办〔2014〕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是指,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的资格及其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履职所需服务事项,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种类、数量等进⾏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作应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相衔接,坚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统⼀管理、动态调整,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式,提⾼财政资⾦使⽤效益。
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指各级⾏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保政发〔2016〕38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保政发〔201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要求,通知如下:一、企业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以合法的经营实现正当的利益,以规范的行为树立行业的形象,积极、主动、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企业发布房地产虚假信息和虚假广告的行为;查处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展会等主流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发布任何形式的预售和广告宣传的行为;查处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房屋的行为;查处企业违背购买者意愿,以捆绑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引诱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查处未载明预售许可证号的房地产预售广告。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取缔或强制拆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
四、物价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行为。
五、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销售住房,以及“一房多卖”的,属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中介超市 实施方案
中介超市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中介行业也在不断壮大。
然而,传统的中介服务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消费者的需求,他们希望能够更加便捷、高效地获取各种中介服务。
因此,我们提出了中介超市的概念,旨在整合各类中介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二、中介超市的定义中介超市是指将各类中介服务整合在一起,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中介超市包括但不限于房产中介、招聘中介、婚介、保险中介等各类服务。
三、实施方案1. 平台建设首先,我们需要建设一个线上平台,为各类中介服务商提供注册入驻的机会。
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浏览各类中介服务,比较价格和服务内容,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服务。
平台需要具备搜索、筛选、在线咨询等功能,以便消费者能够快速找到所需的中介服务。
2. 服务标准化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我们需要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对入驻的中介服务商进行资质审核和服务质量评估。
只有符合标准的中介服务商才能够在平台上提供服务。
这样一来,消费者就能够放心选择服务商,不必担心服务质量和信誉问题。
3. 信息共享中介超市需要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的机制,让各类中介服务商之间能够互通信息,共同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比如,房产中介可以与装修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合作,为租房、买房的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这样一来,消费者就能够在中介超市中一站式解决各类问题。
4. 用户体验优化最后,我们需要不断优化用户体验,提升中介超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这可以通过广告宣传、口碑营销、用户反馈等方式来实现。
只有用户对中介超市的服务满意,才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和中介服务商加入到平台中来。
四、预期效果通过中介超市的实施,我们预计能够实现以下效果:1. 消费者能够更便捷地获取各类中介服务,节省时间和精力。
2. 中介服务商能够通过中介超市获得更多的曝光和业务机会。
3. 中介超市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四、总结中介超市的实施方案旨在为消费者和中介服务商搭建一个便捷、高效的交流平台,促进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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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中介超市”筹建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政办函[2016]5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15
【实施日期】2016.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中介超市”筹建方案的通知
(保政办函〔2016〕5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中介超市”筹建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5日
保定市“中介超市”筹建方案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按照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5〕26号)中“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收费和有关中介服务”的要求,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中介超市”,对中介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统一、高效、便捷的服务。
“中介超市”采取网上和实体相结合的模式筹建:依托保定市智慧城市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对中介机构实行网上进驻;对与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审批事项关联且办件量多的中介机构实行实体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
企业和个人可在“超市”内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政府投资项目在“超市”内采用竞价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中介超市”实行“两统一、一公开”(统一服务承诺时限、统一服务标准,公开收费标准)服务机制,建立信用档案,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
推进中介服务变“垄断”为“竞争”、变“分散”为“统一”、变“封闭”为“公开”、变“指定”为“竞价”,逐步形成规范、协调、联动的服务机制。
二、中介机构入驻原则、范围、条件
(一)入驻原则
1.自愿原则。
全国各地有意在保定市开展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