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互联网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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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经学院 互联网金融学院
»第十二章 互联网金融监管
本wenku.baidu.com内容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风险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概念,掌握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 和种类;了解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定义及必要性,掌握互联网金 融监管的内容,理解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和监管协调。 ——技能目标 能够在实际生活中识别存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并有意识的进行 防范;能够动态地掌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政策并在实际生 活中进行运用。 ——能力目标 初步具备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能力、防范能力,防范互联网 金融诈骗;具备领悟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意图能力。
法。
» 在P2P网络贷款中,部分平台划拨部分收入到风险 储备池,用于保障投资者的本金。风险储备池在 功能和经济内涵上与银行资产损失准备金、资本 相当。
» 3.监管针对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性
» 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了流动性或期限转换, 比如,信用中介活动经常伴随着流动性或期限转 换。
» 对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性监管,也可以参照银行业 的做法。
(二)交叉传染更严重
»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深度合作、互联网金融 企业本身的跨界混业经营和互联网提供的跨国金 融便利,更是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机 构间、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间、国家间的风险相 关性日益趋强,风险交叉传染的概率大幅提高, 风险传染途径更加多样化,直接加剧、放大传统 金融风险的程度和范围。
息不对称下互联网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 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进行自律监管。 » 功能监管要体现一致性原则。
三、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和监管协调 (一)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
» 1. 对金融互联网化、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 的监管
» 2.对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 3.对P2P网络贷款的监管 » 4.对众筹融资的监管
第第一一节节互网联络网借金贷融概风述险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
(一)扩散速度更快捷
» 一方面高速高效的数据传输可以使得支付清算等互联网金融 业务更加便捷有效,提高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效率;
» 另一方面,高速高效的数据传输也意味着加快了金融风险的 扩散速度,即使很微小的风险未能有效管控,也会在金融市 场和相关主体中快速扩散,减少了对差错和失误进行纠正的 宝贵时间。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
(一)流动性风险
» 所谓流动性,是指银行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 取存款的支付能力,也就是银行的清偿力。
» 眼下很多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没有任何的资本 金,但即使是投协议存款、短期票据这种在 短期内风险较低的领域,未来依然存在很高 的流动性风险。
(二)信用风险
» 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 务的风险。
» 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 方互不见面,只是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这使对交 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 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 息不对称,而且中国目前的征信体系建设非常不 完善,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 。
(三)法律风险
» 法律风险来源于违反法律、规章的可能性, 或者有关交易各方的法律权利和业务的不明 确性。
(三)危害影响更广泛
» 互联网金融属于普惠金融的范畴,其普惠性与草 根性吸引了众多参与者,消费者多为中小企业和 普通民众。由于涉及人数众多,一旦发生互联网 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危害影响面相当广 泛,将对整个社会产生巨大的负外部性,甚至引 发严重群体性事件。
(四)风险监管更困难
» 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 ;互联网金融交 易过程的虚拟化、交易对象的虚拟化;互联网金 融混业经营模式以机构监管、分业监管为主的金 融监管方式 都加剧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难度。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内容
(一)功能监管
» 1.审慎监管 » 审慎监管的目标是控制互联网的外部性,保护公
众利益。 » 审慎监管的基本方法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
通过引用一系列风险管理手段,控制互联网金融 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以及负外部性,从而使外部 性行为达到社会最优水平。
» 2.监管信用的外部性
» 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了信用中介活动。 » 对信用风险的外部性,可以参考银行业的监管方
»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只处于起步阶段, 政府有关法规中对于网上交易权利与义务的 规定大多不清晰,缺乏相应的管理及试行条 例,缺乏法律规范调整。
(四)技术风险
» 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 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 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 破坏等因素。
第第二一节节 互网联络网借金贷融概监述管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第一,互联网金融中,个体行为可能非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调
» 2013年8月,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 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同意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 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系会议制度,职责之 一就是“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 调”。
» 2015年7月,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 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 ,十部委 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 导意见》 。
(二)行为监管
» 第一,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股东、管理者的监管。 » 第二,对互联网金融有关资金及证券的托管、交
易和清算系统的监管。 » 第三,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有健全的组织结构、
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并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IT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
» 即保障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权益。 »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背景是消费者主权理论以及信
理性。 »第二,个体理性,不意味着集体理性。 »第三,市场纪律不一定能控制有害的风
险承担行为。
» 第四,互联网金融机构若涉及大量用户,或 者达到一定的资金规模,出问题时很难通过 市场出清方式解决。
» 第五,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 第六,互联网金融消费中可能存在欺诈和非
理性行为,金融机构可能开发和推销风险过 高的产品,消费者可能购买自己根本不了解 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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