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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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

【作者】张晓朴[1]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政策研究局{研究员}

【中文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市场自律,信息披露,金融监管,监管协调

【期刊年份】 2014年【期号】 1

【页码】 3

【摘要】近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本文在分析互联网金融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梳理和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 个原则,探索了有效的新金融监管范式。总的看来,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金融监管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1194834

一、引言

近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

的补充,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共享、平等、普惠、去中心化等特点,是一种更加民主化、而非少数专业精英控制的金融模式,比正规金融机构更加草根化,更加贴近大众,更加注重客户体验。尽管当前一些舆论对互联网金融的渲染可能夸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和影响,但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投融资方式等方面的确在不断展现出不俗的、有别于传统金融的表现。这也说明,互联网金融对于经济金融的发展具有潜在的正向附加值,可能是一个具有内在生命力的行业。如何在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梳理和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探索有效的新金融监管范式?围绕这一问题,本文初步进行了研究。

二、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

尽管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在分析研判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和发展趋势时,需要把握好三点。

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是业务技术和经营模式,P2P、余额宝、阿里小贷等基于互联网技术,在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和服务主体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

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2]

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而金融业强调规范、强调稳;互联网强调创新、创新、再创新,而金融业强调稳健、稳健、再稳健。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一金融基因。

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对互联网金融按照现有的法规监管即可,对应的金融产品归口于谁,就由谁监管。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应当从自身实际出发,基于理性的成本—收益分析和长远的发展规划,避免一哄而上、盲目跟风。

根据诺思等制度经济学家的研究,决定社会和经济演化的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都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3]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 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 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

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4]这正如马克·吐温所言,“对现金消亡的判断是夸大其词了”。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才能真正看清互联网金融到底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亦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届时,我们才能真正评估它对现有金融体系的改变究竟是演进式的(evolutionary)还是革命式的(revolutionary)。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须把握好创新和稳健的平衡。其发展需要热情,更需要理性;需要自我约束,也应当接受必要的监管。

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并且很容易触及法律和监管的红线,[5]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等,[6]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人人贷)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许多业务并没有被涵盖在现有的监管法规中,并没有哪家监管机构有明确的法定职责和授权进行规制和监督检查。此外,由于业务的复杂性,余额宝、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精心呵护互联

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大众的普惠秉性,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及时惩治违法犯罪,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

三、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在国际上,英文中还找不到一个明确的概念对应我们所说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在国外也远没有像我们国家如此受到关注。根据有限的国别资料,大致可以归纳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国际上的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在敦促个体守法运营的同时,还格外强调行业自律。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在2008 年10 月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 等P2P 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7]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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