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法朱大旗完整版
第五篇涉外金融法 (金融法 朱大旗完整版)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立法概览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是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开展的监管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概括起来可分为银行业、证券业(或称“投资银 行业”)、保险业等三大类,每一大类又可分为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 和非经营性外资金融机构(即代表机构)两大类别。
2.
3. 4.
设立审批。主要包括设立条件与申请、审查批准、设立后的报 告等内容:
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 监督检查。 此外,《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还就擅设境 外保险类机构、擅设境外代表机构等非营业性机构、不按规定 报送(或虚假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违法行为 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1. 2.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四)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管规定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包括“代表处”、“总代表 处”,是指外国证券类机构(指在中国境外依法设立的投资银 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事证券类业务的 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 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现行对其有效监管的规章是中国 证监会1999年4月发布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 办法》。其规定内容主要有: 设立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条件与程序。
所谓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简称“境外金融机构”,是指中 国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非金 融机构在中国境外设立或收购的从事存款、贷款、票据贴 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保险、证券经营 等项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总体来看,我国目前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立法还很 不完善。
第三篇金融机构组织法 (金融法 朱大旗完整版)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资本充足率 三性原则
关键术语
资产业务
负债业务
中间业务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二)商业银行的性质 (三)商业银行的职能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概念。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银行法是指一切关于商业银行 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总称,除商业银行法 外,尚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 营的规定。 性质。商业银行法在性质上属于企业法。 立法模式。关于商业银行法的立法模式,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将 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放在一起立法;有的国家将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 分别立法。将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分别立法,适应了中央银行和 商业银行不同性质的要求。至于是将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非银行金 融机构分别立法,还是合并立法,取决于一国的经济、金融形势、金 融政策取向和对银行含义的理解。
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
(一)商业银行法的概念、性质和立法模式 (二)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修订
(三)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范围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 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 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 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的 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 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金融法讲义第二篇 金融调控与监管法
2、作为金融机构,有国家机关的性质 (1)中央银行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 (2)中央银行的业务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 (3)国家多中央银行的资本和利益分配有较
强的控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任职 期限规定较为严格。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1、按照中央银行的性质分,可分为调控职能、
其主要方式有:
1)窗口指导,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在业务 等方面指导,以合理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
2)道义劝告,指中央银行利用自己的特殊地 位,对金融机构实施劝告,以影响其放款 的数量和投资的方向,从而达到控制信用 的目的。
(四)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两种模式: 1、货币政策由中央银行制定并予执行,决策
(二)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指人民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人 民银行的性质,及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结构,决定了 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只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具有相对 独立性的国家金融调控与监管机关。这一地位,可以 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一系列规定中得到说明。
1. 对中央政府的行政隶属性 2. 依法享有相对独立性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调节宏观经济、监管金融业的特殊国家金融 调控与监管机关。
1、作为国家机关的特殊性
(1)中央银行的监管调控职能主要通过其服 务职能实现,靠货币政策等间接杠杆调控不 是靠行政命令直接管理国家事务;
(2)中央银行业办理金融业务,有资本也有 收益,不是完全依靠财政拨款;
独立性型 (英、日、加、挪威、马来西亚) 3,隶属于政府、不具有独立性型 (意、澳、比利时)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最高权力机构(包括决策和执行 机构)、内部职能机构、外部分支机构。
金融法总论
金融法总论(一)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一篇金融法总论第一章金融法概述金融法,简而言之,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金融关系内容广泛而复杂,决定了金融法的内容也十分庞大。
一般而言,金融法的内容可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金银管理法、存款与贷款管理法、同业融资法、金融担保法、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信托法、融资租赁法、期货期权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外债管理法等。
囿于篇幅和我国现行有关立法的欠缺,本书拟对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存款与贷款管理法、支付结算管理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信托法、融资租赁法、保险法、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外汇与外债管理法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较为系统的介绍。
而第一章则对金融法的一般基本理论问题作一概要的介绍。
●金融的概念及其产生条件。
●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
●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与金融立法的重点。
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和金融关系(一)金融的概念及其产生条件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银行的转账结算;国内外的汇兑往来;票据的承兑与贴现;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信托投资;融资租赁;各种保险;金融期货、期权的交易及管理;外汇、外债的管理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活动的开展等。
金融一般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
直接金融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各种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给证券发行人(企业、公司或政府)的资金融通行为;间接金融则是指最终贷款人(存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贷款人),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朱大旗 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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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体例结构新颖,法律内容翔实,所论述的问题也较为深入。
一是对篇章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教材体例进一步完善。
二是力图反应最新的金融鉴管理念和金融立法进展,增加了大量的新法内容,并对原教材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实质性的增删修订。
三是在各章节中增加了大量脚注,首以尊重他人劳动和著作权,同时也借以表明作者一些不成熟的观点,就相关背景和问题作进一步介绍,提供读者进一步阅读的线索,启发读者作进一步思考,等等。
四是增加了[知识链接]、[拓展介绍]、[延伸阐述]等新的栏目,以增加读者学习金融法学的趣味性,拓展读者的相关知识,引导读者把握金融法治实践的最新进展等,同时又保持教材体系的严密性、一贯性。
金融法第二章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 3、从中央银行的活动宗旨来看,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逐步 放弃自身营利目的、与国家政权融合的过程。 • 4、从中央银行的资本来源看,在中央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以资本所有 权私有为主向以所有权国有为主演变的明显趋势。 • 三、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 它是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服务法的统一体,融合了公法和私法的特点, 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经济法的二级子部门法。 一方面,它不是一般的金融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一国的金融调控与监管 机关,另一方面,中央银行也要以银行身份从事金融业务,是发行的银行、 政府的很行和银行的银行,但它的服务对象不是具体的工商企业和个人,而 是国家政府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间接服务于整个社会公众。 四、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稳定货币原则;独立自主原则;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 它是指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 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在现代社会中,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等重要职能。 • 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 一般认为,中央银行的萌芽可追溯到17世纪中后期的欧洲,1656年由私人创 办的欧洲第一家发行银行券的银行:瑞典国家银行,1694年在伦敦成立的股 份制的英格兰银行,被认为是历史上最早的中央银行的雏形。 • 1、从中央银行的建立方式看,早期的中央银行是随着资本主义货币信用经济 的发展,从一般商业银行发展到大银行以至发行银行,最后形成中央银行。 • 2、从中央银行的职能看,其发展过程就是其职能不断完备的过程。(1)最初 职能是垄断货币发行和服务于政府财政,也就是具有发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 行的职能;(2)第二步是其发展为银行的银行,亦即票据清算人和最后贷款 人;(3)第三步是其调控和监管职能的产生与加强
第四篇金融业务管理法-3 (金融法 朱大旗完整版)
第十三章 融资租赁法 —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法 融资租赁合同 金融租赁公司 售后回租 杠杆租赁 项目融资租赁 销售式租赁 主要出资人 重大关联交易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关键术语
第十三章 融资租赁法
第一节 融资租赁法概述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三节 中国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规定
1.
2. 3.
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当事人之间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即租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 立。
4.
5. 6. 7.
融资租赁合同是租赁交易中的主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足额清偿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以现代设备为租赁物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合同。
第一节 融资租赁法概述
三、融资租赁的沿革与融资租赁立法
(二)融资租赁立法
融资租赁法是调整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 括:(1)调整融资租赁业务关系,如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规定融 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2)是规范融资租赁机构的设立、撤并及其业务开展。包括规定 融资租赁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确认政府与融资 租赁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等。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立法有两种模式:一是统一立法模 式,即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制定专门的法律或法规,进行集中、 全面规定的模式。二是分散立法模式,即通过民法、商法、合同法 等法律对相应的融资租赁关系加以规定,而不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 法律、法规的模式。
(一)融资租赁机构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7个方面的条件:
1.
2. 3. 4. 5. 6. 7.
第十章 金融调控法
律地位上既具有行政隶属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体现了
它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区别。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1.宏观调控职能 2.服务职能 3.监管职能
二、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一)货币政策及其目标的一般规定
(二)我国货币政策目标的现实选择
(一)货币政策及其目标的一般规定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调 节和控制货币供给量、信用以及利率的方针、措施的总和。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 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 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 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 员。 •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 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 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 ;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 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于全国31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 了36家银监局,于306 个地区(地级市、自治 州、盟)设立了银监分 局,于1730个县(县级 市、自治县、旗、自 治旗)设立了监管办事 处,全系统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金融调控法的目标与原则
(一)金融调控法的目标
(二)金融调控法的原则
(一)金融调控法的目标
确保金融安全关键在于以法治促进金融体制和金融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确保金融安全关键在于以法治促进金融体制和金融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金融安全/金融风险/法治/金融体制机制内容提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公共性行业。
金融是否安全稳健是直接关系到一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能否安定有序的大事,因而也是我们应予以高度关注的重大战略问题。
我国目前金融业面临的风险是由金融市场新兴和金融转轨阶段所带来的综合性风险,包括市场性风险和体制机制性风险,但主要是体制机制性风险。
要确保金融安全稳健,关键在于深化市场化取向的金融改革和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而其根本保障则在于金融法治建设的完善。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血液,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更可谓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的稳定健康发展不仅直接关系到一国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千家万户民众的日常生活,进而更进一步地影响到一国社会、政治生活的稳定,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讲金融的安全与否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的大事,是值得我们高度关注的重大战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略问题。
特别是2006年是我国加入WTO承诺实施过渡期的最后一年,金融全面对外开放的各项措施将渐次落实,中国金融业将面临更加复杂和严峻的外部挑战,各种金融问题、金融风险将越来越凸现。
所以,就“金融安全法治建设” 问题展开讨论,意义十分重大。
一、什么是金融安全?危害中国金融安全的薄弱环节、金融“短板”究竟在哪里?探讨“金融安全法治建设”问题,首先就有必要搞清楚“什么是金融安全?” 虽然金融安全一词是时下媒体上频频出现的词汇,但要对这一词语下一个确切、科学的定义却非易事,可这又是我们讨论“金融安全法治建设”问题不可以回避的。
首先从全球范围来看,国外是不使用这一词语的,对外交往中讲“金融安全”,人家是不能理解的,即使勉强能够理解也可能会认为是泛政治的。
国际上人们更加惯用的术语是金融稳定或金融稳健(即“稳定健康”之意)。
金融法课件
兰州商学院 法学院
[教学目的与要求]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又 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各国政府经常面临金融风 险和危机的挑战。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国家必须运用金融法律 手段,防范和监管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秩序。 因此,学习和掌握金融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 本章主要阐述金融法的理论和中央银行法、商 业银行法和票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兰州商学院 法学院
四、金融法体系
1. 银行法 2. 货币管理法 3. 信贷法 4. 银行结算与票据法 5. 信托法 6. 融资租赁法 7. 保险法 8.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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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的地位、职责和组织机构 (一)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责 (二)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兰州商学院 法学院
四、我国关于汇票、本票、支票的规定
㈠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再在见票是或者
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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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和持票人的票据。 ㈢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
一、票据和票据法 指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以法定形式出现,以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可以流通转 让的有价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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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
㈠出票 ㈡背书 ㈢承兑 ㈣保证 ㈤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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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㈠票据权利的取得 ㈡票据权利的消灭 ㈢票据权利的保护
兰州商学院 法学院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和性质 居于一国金融体系主导地位,依法制定和执
厦大朱崇实 金融法课件
Economic Law
第四章>>第二节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 9. 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 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 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 动。 –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经济法
Economic Law
第四章>>第一节
二、金融法
• (三)金融法的功能
– 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 构组织体系。 –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行为, 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 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 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统一。 – 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 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经济法
Economic Law
第四章>>第二节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 (二)中央银行法
– 1.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 2.中央银行的职能 – 3.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 (1)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性较强型 • (2)名义上属于财政部,但实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 (3)隶属于政府,不具有独立性型
经济法
Economic Law
经济法
Economic Law
第四章>>第三节
经济法
Economic Law
第四章>>第三节
一、银行业监管体制沿革及立法
第一篇金融法总论 (金融法 朱大旗完整版)
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一、金融法的渊源 (一)国内渊源 (二)国际渊源 二、金融法律关系 (一)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二)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四)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 三、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 (一)金融法体系的含义 (二)金融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三、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
(一)金融法体系的含义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 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 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 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 而形成的相互连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 统一整体。它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
1. 金融监管、调控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
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
2. 金融业务关系,或称“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 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
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
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三、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
(二)金融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金融法 大致可以划分为六个部分,即金融主体法、金融 调控与监管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 期权与外汇法、金融中介业务法。上述六大方面 的基本内容,归根到底,可归结为金融主体法、 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业务管理法、涉外金融 法四个大的方面。
第一章 金融法概述 —
金融
金融关系 金融法 金融法基本原则 金融法律关系
关键术语
金融法体系
金融体制
金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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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四)准中央银行制
准中央银行制是指没有真正专业化的、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 而是由有关政府机构(或与商业银行)一起共同履行中央银行职 能的制度形式。如新加坡由货币局发行货币,金融管理局负责银 行发照、存款准备金收存、监理及融资等业务。我国香港地区由 港府授权三大商业银行发行港币,香港金融管理局管理外汇基金、 负责币制与汇率的重大决策,香港银行公会参与协调各银行的信 贷和利率政策,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承担港府财政出纳和最后贷 款人的职责,汇丰银行承担票据交换责任,金管局和证券监理专 员则分别具体负责银行和证券监管事务。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央银行的产生 中央银行的产生与中央银行制度在世界范围的普
遍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原因。概括而 言,中央银行是随商品经济和货币信用的高度发展, 以及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而产生的。一般认为, 中央银行的产生有四个方面的原因,即统一银行券发 行的需要,管理存款准备金、充当最后贷款人的需要, 统一进行票据清算的需要,加强金融管理和监督的需 要。
银行的职责。
中央银行的职能,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类:
1.
按照中央银行的性质来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可分为调控职能、监管职能和服务
职能。中央银行的调控、监管、服务职能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统
一的。
2.
按照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为标准,中央银行的职能可分为发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 关键术语
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法 中央银行职能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 货币供应量 法定准备金制度 再贴现政策 公开市场业务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中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三、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 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 (一)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 (二)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权力机构 (二)内部职能机构 (三)外部分支机构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及内容 (二)货币政策目标 (三)货币政策工具 (四)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二)复合二元制
又称多元制。是指在中央一级和相对独立的地方一级都设 立中央银行机构,分别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此构成一个 中央银行体系。在这种体制下,地方的中央银行不是隶属 于总行的分支机构,它们有自己的权力机构,除执行总行 统一的货币政策外,在业务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因其主要适用于联邦政体国家,故又称联邦式中央银行制。 其特点是有利于适应地方的具体情况,但权力和职能相对 分散。美国和德国是这一体制的代表。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二)中央银行的发展
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制度经历了初创、普及和完善的过程。其发展轨迹 可概要如下: 1. 从建立方式看,早期的中央银行是随资本主义货币信用经济的发展,从
一般商业银行发展到大银行以至发行银行,最后形成中央银行。而后期 的中央银行,则多半是在学习和借鉴别国经验,结合本国实际,通过立 法而创设的。 2. 从中央银行的职能来看,中央银行的发展过程就是其职能不断完备的过 程。 3. 从中央银行的活动宗旨来看,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逐 步放弃自身营利目的、与国家政权融合的过程。 4. 从中央银行的资本来源看,在中央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以资本所 有权私有为主向以所有权国有为主演变的明显趋势。
综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实际情况,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应属于调节 宏观经济、监督管理金融业的特殊国家金融调控与监管机关。对这一 性质,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加以理解: 1. 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机关相比,有着显著的特
殊性。亦即它带有银行的性质,执行着金融机构的业务。 2. 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然具有银行(金融企业)的一般性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三)跨国制
〔知识链接〕欧洲中央银行
欧洲中央银行是世界上第一个管理超国家货币的中央银行,它是根据1992
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于1998年6月1日正式成立的。其前身是设
在法兰克福的欧洲货币局。欧洲中央银行以德国联邦银行为模式建构,在组织
结构和履行职责方面具有高度独立性。其职能是维护货币的稳定,管理指导利
作。欧洲中央银行的主要决策机构是行长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其中,行长理
事会是欧洲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欧元区的货币政策,并就涉及
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指导利率以及法定准备金等做出决策,同时确定其实施
的行动指南。执行董事会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实施等日常工作。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三)跨国制
跨国中央银行制是指某一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共同成立 一家中央银行,由它在货币联盟范围内统一执行中央 银行职能的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过去主要是二次世 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争取独立、加强合作的结果,而 今,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催生着类似的结果。目前,跨 国中央银行制主要有欧洲中央银行、西非货币联盟、 中非货币联盟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等。
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的职能实际上都体现了中央银行的服务
职能,所以,归纳上述两个方面的划分,我们可以说中央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四大职能。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一)总分行制
或称集中单一制。在这种体制下,全国只设独家中央银行, 其总行之下设若干分支机构,组成一个中央银行的统一体。 总行一般设在首都,分支行一般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行 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不得独立地制定自己的货币政策, 而是执行总行的货币政策。这种体制的特点是权力集中统 一、职能齐全、业务多样、决策迅速及时,便于贯穿业务 方针政策。因而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英格兰银行、 法兰西银行和日本银行都采用这种体制。
《金融法》
第二篇 金融调控与监管法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第三章 金融监督管理法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 概要
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 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央 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 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具有发行 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 等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通过、 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是 关于我国中央银行的专门立法,它就人民银行的性质、法律 地位、组织机构、基本职能与职责、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 标及操作、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金融监管、财务会计及法 律责任等问题作了、中央银行的概念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 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 殊金融机关。在现代社会中,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等 重要职能。
识别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不能单纯看其名称,而应 深入了解它的地位和职能。
(四)准中央银行制
准中央银行制是指没有真正专业化的、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 而是由有关政府机构(或与商业银行)一起共同履行中央银行职 能的制度形式。如新加坡由货币局发行货币,金融管理局负责银 行发照、存款准备金收存、监理及融资等业务。我国香港地区由 港府授权三大商业银行发行港币,香港金融管理局管理外汇基金、 负责币制与汇率的重大决策,香港银行公会参与协调各银行的信 贷和利率政策,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承担港府财政出纳和最后贷 款人的职责,汇丰银行承担票据交换责任,金管局和证券监理专 员则分别具体负责银行和证券监管事务。
将独立性原则确立为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其理由主要有两点: (1)独立的中央银行是稳定货币的必要保障;(2)独立的中央银行是避 免政党政治弊病、制衡政府过热经济决策倾向的重要力量。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一)总分行制 (二)复合二元制 (三)跨国制 (四)准中央银行制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 (二)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
(二)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1. 稳定货币原则 稳定货币包括稳定币值和维护货币秩序两层含义。前者主要通 过货币发行、货币政策的操作等实现,后者则依靠货币流通的管理 与金融监管来达成。稳定币值根本目的是要维持物价的基本稳定, 防止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产生,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人 民的日常生活提供一个良性的货币环境,为经济的平衡协调发展和 社会进步创造基本条件。 稳定货币原则之所以成为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是由中央银 行肩负的职能、设立的宗旨和货币政策目标所决定的。
率、货币的储备和发行,及制定欧洲货币政策,并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流动资
金经常便利和准备金制度来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它不接受欧盟领导机构的指
令,不受各国政府的监督,是唯一有资格在欧盟内部发行欧元的机构。欧洲中
央银行体系由欧洲中央银行和欧盟所有成员国(包括尚未加入欧元区的成员国)
中央银行组成,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在辖区内负责执行欧元区货币政策的日常工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 (二)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