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法朱大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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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职责。
中央银行的职能,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类:
1.
按照中央银行的性质来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可分为调控职能、监管职能和服务
职能。中央银行的调控、监管、服务职能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统
一的。
2.
按照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为标准,中央银行的职能可分为发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
中央银行法是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服务法的统一体, 融合了公法和私法的特点,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在整个法律体 系中,属于经济法的二级子部门法。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 (一)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
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合并立法,即将中央银 行和普通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同立一法,统称为银行 法;二是分别立法,即单独制定中央银行法和普通银行法,甚至中 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专业银行法分别立法。鉴于金融业务的日 趋复杂和金融调控、监管的日益重要,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 采用后一种立法模式,我国目前也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
将独立性原则确立为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其理由主要有两点: (1)独立的中央银行是稳定货币的必要保障;(2)独立的中央银行是避 免政党政治弊病、制衡政府过热经济决策倾向的重要力量。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一)总分行制 (二)复合二元制 (三)跨国制 (四)准中央银行制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 (二)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四)准中央银行制
准中央银行制是指没有真正专业化的、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 而是由有关政府机构(或与商业银行)一起共同履行中央银行职 能的制度形式。如新加坡由货币局发行货币,金融管理局负责银 行发照、存款准备金收存、监理及融资等业务。我国香港地区由 港府授权三大商业银行发行港币,香港金融管理局管理外汇基金、 负责币制与汇率的重大决策,香港银行公会参与协调各银行的信 贷和利率政策,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承担港府财政出纳和最后贷 款人的职责,汇丰银行承担票据交换责任,金管局和证券监理专 员则分别具体负责银行和证券监管事务。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二)中央银行的发展
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制度经历了初创、普及和完善的过程。其发展轨迹 可概要如下: 1. 从建立方式看,早期的中央银行是随资本主义货币信用经济的发展,从
一般商业银行发展到大银行以至发行银行,最后形成中央银行。而后期 的中央银行,则多半是在学习和借鉴别国经验,结合本国实际,通过立 法而创设的。 2. 从中央银行的职能来看,中央银行的发展过程就是其职能不断完备的过 程。 3. 从中央银行的活动宗旨来看,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逐 步放弃自身营利目的、与国家政权融合的过程。 4. 从中央银行的资本来源看,在中央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以资本所 有权私有为主向以所有权国有为主演变的明显趋势。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 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 殊金融机关。在现代社会中,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等 重要职能。
识别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不能单纯看其名称,而应 深入了解它的地位和职能。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三)跨国制
跨国中央银行制是指某一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共同成立 一家中央银行,由它在货币联盟范围内统一执行中央 银行职能的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过去主要是二次世 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争取独立、加强合作的结果,而 今,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催生着类似的结果。目前,跨 国中央银行制主要有欧洲中央银行、西非货币联盟、 中非货币联盟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等。
《金融法》
第二篇 金融调控与监管法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第三章 金融监督管理法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 概要
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 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央 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 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具有发行 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 等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通过、 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是 关于我国中央银行的专门立法,它就人民银行的性质、法律 地位、组织机构、基本职能与职责、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 标及操作、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金融监管、财务会计及法 律责任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质,但它和普通银行相比,又更多地体现出国家机关的性质。 我们认为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关。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作为特殊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机关应有的作
用,是中央银行的性质的具体反映,在各国的中央银行立法中具体体现为中央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二)复合二元制
又称多元制。是指在中央一级和相对独立的地方一级都设 立中央银行机构,分别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此构成一个 中央银行体系。在这种体制下,地方的中央银行不是隶属 于总行的分支机构,它们有自己的权力机构,除执行总行 统一的货币政策外,在业务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因其主要适用于联邦政体国家,故又称联邦式中央银行制。 其特点是有利于适应地方的具体情况,但权力和职能相对 分散。美国和德国是这一体制的代表。
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的职能实际上都体现了中央银行的服务
职能,所以,归纳上述两个方面的划分,我们可以说中央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四大职能。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一)总分行制
或称集中单一制。在这种体制下,全国只设独家中央银行, 其总行之下设若干分支机构,组成一个中央银行的统一体。 总行一般设在首都,分支行一般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行 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不得独立地制定自己的货币政策, 而是执行总行的货币政策。这种体制的特点是权力集中统 一、职能齐全、业务多样、决策迅速及时,便于贯穿业务 方针政策。因而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英格兰银行、 法兰西银行和日本银行都采用这种体制。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四)准中央银行制
准中央银行制是指没有真正专业化的、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 而是由有关政府机构(或与商业银行)一起共同履行中央银行职 能的制度形式。如新加坡由货币局发行货币,金融管理局负责银 行发照、存款准备金收存、监理及融资等业务。我国香港地区由 港府授权三大商业银行发行港币,香港金融管理局管理外汇基金、 负责币制与汇率的重大决策,香港银行公会参与协调各银行的信 贷和利率政策,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承担港府财政出纳和最后贷 款人的职责,汇丰银行承担票据交换责任,金管局和证券监理专 员则分别具体负责银行和证券监管事务。
作。欧洲中央银行的主要决策机构是行长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其中,行长理
事会是欧洲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欧元区的货币政策,并就涉及
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指导利率以及法定准备金等做出决策,同时确定其实施
的行动指南。执行董事会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实施等日常工作。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四)准中央银行制
准中央银行制是指没有真正专业化的、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 而是由有关政府机构(或与商业银行)一起共同履行中央银行职 能的制度形式。如新加坡由货币局发行货币,金融管理局负责银 行发照、存款准备金收存、监理及融资等业务。我国香港地区由 港府授权三大商业银行发行港币,香港金融管理局管理外汇基金、 负责币制与汇率的重大决策,香港银行公会参与协调各银行的信 贷和利率政策,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承担港府财政出纳和最后贷 款人的职责,汇丰银行承担票据交换责任,金管局和证券监理专 员则分别具体负责银行和证券监管事务。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 关键术语
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法 中央银行职能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 货币供应量 法定准备金制度 再贴现政策 公开市场业务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中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三、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 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 (一)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 (二)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率、货币的储备和发行,及制定欧洲货币政策,并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流动资
金经常便利和准备金制度来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它不接受欧盟领导机构的指
令,不受各国政府的监督,是唯一有资格在欧盟内部发行欧元的机构。欧洲中
央银行体系由欧洲中央银行和欧盟所有成员国(包括尚未加入欧元区的成员国)
中央银行组成,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在辖区内负责执行欧元区货币政策的日常工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三、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
综观各国中央银行立法的内容,不外乎三个大的方面:一是确 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二是规范中央银行的组 织管理结构;三是规范中央银行的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 职责权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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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三)跨国制
〔知识链接〕欧洲中央银行
欧洲中央银行是世界上第一个管理超国家货币的中央银行,它是根据1992
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于1998年6月1日正式成立的。其前身是设
在法兰克福的欧洲货币局。欧洲中央银行以德国联邦银行为模式建构,在组织
结构和履行职责方面具有高度独立性。其职能是维护货币的稳定,管理指导利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权力机构 (二)内部职能机构 (三)外部分支机构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及内容 (二)货币政策目标 (三)货币政策工具 (四)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 (二)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2.独立自主原则
指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执行金融监管、调控与服务 的过程中应依法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职权,并在人事、财务、组织管理 体制诸方面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提出,最早是要使其与一般商业银行相对脱 离,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专注于中央银行业务。但目前各国中央银行的独 立性主要是强调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相对独立。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
(二)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1. 稳定货币原则 稳定货币包括稳定币值和维护货币秩序两层含义。前者主要通 过货币发行、货币政策的操作等实现,后者则依靠货币流通的管理 与金融监管来达成。稳定币值根本目的是要维持物价的基本稳定, 防止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产生,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人 民的日常生活提供一个良性的货币环境,为经济的平衡协调发展和 社会进步创造基本条件。 稳定货币原则之所以成为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是由中央银 行肩负的职能、设立的宗旨和货币政策目标所决定的。
综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实际情况,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应属于调节 宏观经济、监督管理金融业的特殊国家金融调控与监管机关。对这一 性质,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加以理解: 1. 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机关相比,有着显著的特
殊性。亦即它带有银行的性质,执行着金融机构的业务。 2. 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然具有银行(金融企业)的一般性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央银行的产生 中央银行的产生与中央银行制度在世界范围的普
遍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原因。概括而 言,中央银行是随商品经济和货币信用的高度发展, 以及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而产生的。一般认为, 中央银行的产生有四个方面的原因,即统一银行券发 行的需要,管理存款准备金、充当最后贷款人的需要, 统一进行票据清算的需要,加强金融管理和监督的需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