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挂滑翔翼运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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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翔伞运动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目录、安全飞行基本守则、双人滑翔伞带飞守则、体验飞行须知、飞行规则

滑翔伞运动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目录、安全飞行基本守则、双人滑翔伞带飞守则、体验飞行须知、飞行规则

附录B滑翔伞运动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目录A.1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和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有关滑翔伞运动的管理规定详见表A.1。

表A.1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和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有关滑翔伞运动的管理办法A.2与滑翔伞场所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详见表A.2。

表A.2与滑翔伞场所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A.3与滑翔伞器材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详见表A.3。

表A.3与滑翔伞器材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附录B (资料性附录)滑翔伞安全飞行基本守则1.应熟悉并严格遵守滑翔伞飞行规则和滑翔伞场所的相关制度。

2.为飞行保持身体健康,饮酒、服药后以及生理、心理不适时绝不飞行。

3.正视自己内心的不安,如果自我感觉不好,应立即停止本次飞行。

4.不使用和自己体重、技术级别不匹配的滑翔伞器材飞行。

5.不单独飞行,不疲劳飞行,不飞进云里。

6.不过分相信自己的飞行知识,只使用已接受过培训、完全掌握的飞行技术。

7.每次飞行时携带头盔、副伞、高度表和无线通讯设备,装备不齐、未检查好绝不飞行。

8.认真做好飞行计划,不盲目飞行,不呈勇作秀。

9.气象条件超标绝不飞行。

10.不在建筑物、高压线上空100米以内进行横越。

11.不同时尝试两个以上的飞行新科目。

12.保持虚心学习的态度,不拒绝别人对自己的飞行提出意见。

13.不因家人、朋友、观众或相机摄像机的存在而过于表现自己。

14.降落在降落场外时,如有损坏农作物或其他东西时应负责赔偿,•降落在树上时,未经同意不得私自砍树。

附录C (资料性附录)双人滑翔伞带飞守则1.熟悉并严守安全飞行基本守则和滑翔伞飞行规则,确保自身和乘客飞行安全。

2.遵守滑翔伞场所的相关制度。

3.拒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乘客进行体验飞行。

4.起飞前口述检查自身和乘客的所有装备穿戴和连接,确保无误。

5.起飞前应向乘客介绍体验飞行时应注意的事项,消除其顾虑。

6.未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允许,不擅自起飞。

7.飞行过程中,应与乘客多沟通交流,安慰其紧张心态。

关于悬挂滑翔员和伞翼滑翔员运动证书的暂行规定-[92]体训竞一字159号

关于悬挂滑翔员和伞翼滑翔员运动证书的暂行规定-[92]体训竞一字159号

关于悬挂滑翔员和伞翼滑翔员运动证书的暂行规定正文:---------------------------------------------------------------------------------------------------------------------------------------------------- 关于悬挂滑翔员和伞翼滑翔员运动证书的暂行规定(1992年6日28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92]体训竞一字159号发布)一、为了加强对悬挂滑翔和伞翼滑翔运动人员的技术管理,使之参加符合相应级别的飞行,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飞行安全,特根据《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参加悬挂滑翔和伞翼滑翔运动的人,必须持有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颁发的《悬挂滑翔员和伞翼滑翔员运动证书》,方可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应技术极别的活动,包托各种比赛、表演、交流等。

三、悬挂滑翔和伞翼滑翔技术标准分为五级:A级:掠地滑翔B级:高度滑翔C级:动力气流翱翔D级:热气流翱翔E级:长途飞行。

四、申请悬挂滑翔员和伞翼滑翔员运动证书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证书技术级别必须从A级开始,然后才能逐级升级。

(二)申请A级技术级别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伞翼滑翔运动员年龄不得低于15周岁,申请C级标准以上的人还应经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取得允许飞行的身体合格证明。

(三)申请人必须经过相应级别的训练,各科理论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八十分以上,飞行技术考核(按五分制计算)总评成绩四分以上,方可申请。

理论考试和飞行技术考核工作必须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聘请的检查员按照悬挂滑翔员和伞翼滑翔员考试标准和飞行技术考核标准组织实施。

(五)本人根据自己训练及考核成绩,填写《悬挂滑翔员和伞翼滑翔员运动证书申请报告表》,经检查员签字后送至指定的航空运动学校(军体校)航空俱乐部签署意见,然后上报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批准并发给证书。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069号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069号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正文:----------------------------------------------------------------------------------------------------------------------------------------------------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069号2000年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滑翔伞运动的管理,促进滑翔伞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滑翔伞是指一种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

滑翔伞运动是飞行员自山坡上跑下,借助风力撑开滑翔伞衣形成空气动力,翱翔飞行并安全降落的运动。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滑翔伞运动。

省级航协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滑翔伞运动。

第二章飞行人员第四条滑翔伞飞行人员参加飞行活动必须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滑翔伞运动证书》。

根据技术水平,滑翔伞飞行人员分为五个级别:A级低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在不高于100米的山坡上飞行;B级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以足够高度(300米以上)和距离在某一地域上空的飞行;C级山坡动力气流飞行:是指利用山坡形成的动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的飞行;D级热力气流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热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飞行;E级长途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上升气流作远离起飞点的越野飞行。

A级至E级,由低级向高级排列。

第五条申请各级飞行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A级:1.年满16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3.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理论教学部分;4.飞行时间不少于5个飞行日,飞行次数不少于20次。

(二)B级:1.具备第五条第(一)款1、2、3的条件;2.飞行时间不少于20个飞行日,最少飞行次数不少于40次。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2014-12-08 11:21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069号 2000年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滑翔伞运动的管理,促进滑翔伞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滑翔伞是指一种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

滑翔伞运动是飞行员自山坡上跑下,借助风力撑开滑翔伞衣形成空气动力,鞠翔飞行并安全降落的运动。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滑翔伞运动。

省级航协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滑翔伞运动o第二章飞行人员第四条滑翔伞飞行人员参加飞行活动必须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滑翔伞运动证书》。

根据技术水平,滑翔伞飞行人员分为五个级别:A级低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在不高于100米的山坡上飞行;B级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以足够高度。

(300米以上)和距离在某一地域上空的飞行;C级山坡动力气流飞行:是指利用山坡形成的动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的飞行;D级热力气流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热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飞行;E级长途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上升气流作远离起飞点的越野飞行。

A级至E级,由低级向高级排列。

第五条申请各级飞行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A级:1.年满16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3.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理论教学部分;4.飞行时间不少于5个飞行日,飞行次数不少于20次。

(二)B级:1.、具备第五条第(一)款1、2、3的条件;2.飞行时间不少于20个飞行日,最少飞行次数不少于40次。

(三)C级:1.具备第五条第(一)款1、2、3的条件:2.总飞行次数不少于100次,总留空时间不少于20小时;有在3个以上不同场地的飞行经历,每个场地最少飞行5次,其中有3次以上留空时间不少于1小时。

(四)D级:1.具备第五条第(一)至(三)款的条件;2.总飞行时间50小时以上,其中有3次不少于2小时留空时间(有在正式比赛中的记录证明)。

滑翔伞竞赛裁判员管理细则(试行)

滑翔伞竞赛裁判员管理细则(试行)

滑翔伞竞赛裁判员管理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公布日期】2014.12.08•【文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滑翔伞竞赛裁判员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滑翔伞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航空运动联合会对所有裁判员进行考核并注册管理。

第二章滑翔伞裁判员委员会第三条根据目前全国滑翔伞运动的情况,中国航空运动联合会悬挂滑翔及滑翔伞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国航空运动联合会悬挂滑翔及滑翔伞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成。

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家一级裁判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一级裁判员选举产生,中国航空运动联合会批准。

裁委会主任名单须报中国航空运动联合会备案。

第五条裁委会负责协助全国各省市航空运动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

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

第三章滑翔伞裁判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第六条滑翔伞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国家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若干名。

第七条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国家三级裁判员,由中国航空运动联合会审批并注册。

第八条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国家三级裁判员两年并参加至少三次在地区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国家二级裁判员,由中国航空运动联合会审批并注册。

第九条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国家二级裁判员两年并曾三次担任全国以上比赛裁判员的,可以申报国家一级裁判员,由中国航空运动联合会审批并注册。

动力悬挂滑翔机训练营的组织与管理

动力悬挂滑翔机训练营的组织与管理

动力悬挂滑翔机训练营的组织与管理动力悬挂滑翔机训练营作为一种特殊的航空运动培训项目,在组织与管理上需要注意多个因素,以确保训练营的顺利进行和学员的安全与成长。

本文将从组织架构、训练课程、安全管理和团队协作等方面探讨动力悬挂滑翔机训练营的组织与管理。

一、组织架构一个好的组织架构对于动力悬挂滑翔机训练营的顺利运行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设立一个专门负责训练营的管理团队,包括项目经理、教练、行政人员、维护人员等。

他们应该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能够有效地协调各项事务。

在管理团队之外,还需要明确学员和训练营的关系。

学员应该注册加入训练营,并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健康证明。

训练营应制定明确的学员管理政策,包括入营准则、纪律规定和禁止事项等,以确保训练营的秩序和安全。

二、训练课程动力悬挂滑翔机训练营的核心是针对学员的飞行技术培训。

训练课程的设计应该根据学员的不同水平和需求,由浅入深、有序推进。

课程内容包括滑翔概论、驾驶理论、飞行器构造和机械原理、飞行操作技术等。

训练课程应该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训练资源。

在飞行器数量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分组轮换的方式,确保每个学员都能有足够的机会进行实际飞行训练。

此外,应充分考虑学员的体力和心理素质,合理安排课程难度和强度,以避免学员因过度疲劳或心理压力而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管理动力悬挂滑翔机训练营的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要确保所有训练设备和器材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定期检查和维修飞行器以确保其安全可靠。

同时,为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训练营应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理流程,并对学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

其次,要确保飞行场地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训练营应与当地民航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定期进行场地和设施的安全检查。

同时,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飞行规定,确保飞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团队协作一个高效的团队协作对于动力悬挂滑翔机训练营的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

教练团队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准确地传达教学内容和技术要点,并及时纠正学员的错误。

模拟运动管理办法(试行)

模拟运动管理办法(试行)

模拟运动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公布日期】2009.05.01•【文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模拟运动的统一管理,促进模拟运动的普及与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模拟运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模拟运动是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正式开展的航空运动、模型运动、无线电运动、定向运动为模拟仿真对象,通过多种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模拟而开展的体育运动。

第四条开展模拟运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利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中国车辆模型运动协会、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和相关运动协会)对全国模拟运动的开展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航空运动协会、航海模型运动协会、车辆模型运动协会、无线电运动协会、定向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航协和相关运动协会)或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是当地模拟运动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模拟运动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模拟运动指导站(以下简称指导站)是地方航协和相关运动协会领导下的基层模拟运动组织,负责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和管理模拟运动。

第三章模拟运动指导站第八条指导站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成立。

第九条指导站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模拟运动管理办法》,具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的法人单位;(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专职的管理人员、指导员以及相应的组织体系;(四)有必要的资金;(五)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符合标准的场地、设施、器材;(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设立指导站须向当地模拟运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指导站须提交下列文件:(一)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指导站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三)场地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负责人、指导员等主要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指导站工作管理办法及会员管理办法;(六)其他必须提交的文件。

滑翔伞飞行安全管理制度

滑翔伞飞行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滑翔伞飞行活动的安全,防止飞行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滑翔伞飞行活动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滑翔伞飞行活动的俱乐部、企业、个人以及参与滑翔伞飞行活动的所有人员。

三、安全管理职责1. 俱乐部、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

2. 滑翔伞飞行活动组织者应确保飞行场地符合国家规定,飞行设备完好,飞行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3. 参与滑翔伞飞行活动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安全管理。

四、飞行场地与设备1. 飞行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良好的气象条件、地面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 飞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

3. 飞行员在飞行前应检查飞行设备,确认其安全可靠。

五、飞行人员管理1. 飞行员应取得国家认可的滑翔伞飞行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飞行经验。

2. 飞行员应参加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飞行员在飞行过程中应遵守飞行规程,确保飞行安全。

六、气象与安全监控1. 飞行前应进行气象观测,确保飞行安全。

2. 飞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3. 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实时监测飞行现场,确保飞行安全。

七、应急预案1. 制定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处置程序。

2. 组织飞行人员参加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对飞行事故的能力。

3. 飞行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妥善处理。

八、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造成飞行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俱乐部、企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飞行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参与滑翔伞飞行活动的所有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飞行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由滑翔伞飞行活动组织者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旨在提高滑翔伞飞行活动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飞行安全。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条件及程序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条件及程序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条件及程序一、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三)《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四)《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2023年1月1日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第63号发布)二、许可条件(一)潜水赛事活动1.场所条件符合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发布的潜水各单项赛事活动办赛指南规定。

2.办赛资质(1)赛事活动组织者经过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赛事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

(2)具备与所举办的赛事活动相符的赛事技术和安全保障能力。

(3)有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注册承认的专业教练。

3.赛事活动人员(1)参赛运动员:持有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颁发的潜水各运动项目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

参赛前提交当年身体检查健康证明以及自愿参赛责任书。

(2)赛事安全员:持有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颁发的潜水赛事相关专业安全员证书。

(3)裁判员:经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培训并持有其颁发的相关裁判证书。

(4)医务人员:配备掌握急救知识与技能的专业医护人员。

4.赛事活动文件(1)工作手册:赛事活动组织者准备完整的工作手册,确保活动顺利举办。

(2)安全预案:准备赛事活动安全预案,明确安全员的职责及行动方案、在紧急情况出现时的行动顺序,明确各个救援行动的时间节点及救援上限,并在必要的时候交由赛事活动医护人员进一步处理。

(3)急救预案:由医疗团队明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救援程序,清晰列出进行紧急救援的时间节点及时间限制、紧急联系人及通知医疗机构的程序。

(4)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滑翔伞安全管理制度

滑翔伞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滑翔伞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滑翔伞爱好者和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滑翔伞运动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滑翔伞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滑翔伞培训机构、滑翔伞场地经营单位、滑翔伞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以及所有参与滑翔伞活动的爱好者。

第三条滑翔伞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滑翔伞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滑翔伞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滑翔伞活动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滑翔伞场地经营单位应当对场地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七条滑翔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资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学员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第八条滑翔伞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九条滑翔伞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熟悉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参与滑翔伞活动的爱好者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听从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1. 滑翔伞活动组织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滑翔伞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使其了解滑翔伞运动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

3. 滑翔伞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与维护1. 滑翔伞场地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场地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2. 滑翔伞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使用的滑翔伞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3. 滑翔伞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应当对滑翔伞器材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安全警示1. 滑翔伞场地经营单位应当在场地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参与者注意安全。

悬挂滑翔翼运动管理办法(试行)

悬挂滑翔翼运动管理办法(试行)

悬挂滑翔翼运动管理办法(试行)各省区市体育局办公室,各航空运动协会(俱乐部):为规范国内悬挂滑翔翼(无动力三角翼)活动管理,促进悬挂滑翔翼运动发展,保障悬挂滑翔翼运动安全,制定了《悬挂滑翔翼运动管理办法(试行)》,现发布实施。

附件:悬挂滑翔翼运动管理办法(试行)体育总局航管中心2020年8月13日悬挂滑翔翼运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悬挂滑翔翼运动发展,规范悬挂滑翔翼运动管理,保障悬挂滑翔翼运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悬挂滑翔翼,是指一种将硬性构架悬挂在用桁架和纺织物制成的可活动翼面下,通过移动悬挂人的重心实现操控的航空运动装置。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悬挂滑翔翼运动。

省级航协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悬挂滑翔翼运动。

第二章飞行人员第四条飞行人员参加悬挂滑翔翼飞行活动必须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悬挂滑翔翼运动飞行驾驶员执照》(以下简称《飞行执照》)。

第五条初级飞行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二)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三)持有有效的航空类体检合格证明;(四)飞行日不少于15天,50米以上山坡飞行或牵引飞行成功次数不少于30次;(五)经初级飞行理论和飞行技术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飞行执照。

第六条中级飞行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总飞行小时数不少于100小时;(二)至少有在三个高度不低于100米的不同场地的飞行经历,至少有5次留空时间不少于2小时,至少有10次高度在1000米以上的飞行经历;(三)经中级飞行理论和飞行技术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飞行执照。

第七条高级飞行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总飞行小时数不少于300小时;(二)至少有三次不少于50公里直线飞行距离的飞行经历,至少有三次不少于70公里三角航线飞行距离的飞行经历;(三)经高级飞行理论和飞行技术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飞行执照。

动力悬挂滑翔运动管理办法-

动力悬挂滑翔运动管理办法-

动力悬挂滑翔运动管理办法正文:----------------------------------------------------------------------------------------------------------------------------------------------------动力悬挂滑翔运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动力悬挂滑翔运动的管理,确保飞行安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项目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力悬挂滑翔机是指具有硬式基本构架,装配有动力的悬挂滑翔机。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动力悬挂滑翔运动的归口管理部门,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负责实施对全国动力悬挂滑翔运动的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本规定对本地区动力悬挂滑翔运动进行管理。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运动协会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飞行人员第四条参与动力悬挂滑翔运动的飞行人员,必须经航管中心批准的单位进行培训,合格后由培训单位向航管中心申请办理《动力悬挂滑翔运动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第五条动力悬挂滑翔机飞行人员包括飞行学员、飞行员和教练员;飞行员分为三个级别:初级、中级和高级。

第六条飞行学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年满16周岁;(二)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三) 能听、说汉语,无线电通话口齿清楚;(四) 持有有效的身体检查合格证明;第七条初级飞行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备飞行学员条件;(二)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 完成训练大纲初级飞行员驾驶术训练和飞行理论学习,经理论和飞行考试合格;(四) 在动力悬挂滑翔机上飞行时间20小时以上,其中至少包含30次单飞。

第八条中级飞行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备初级飞行员条件;(二) 完成训练大纲中级飞行员驾驶术训练和飞行理论学习,经考试合格;(三) 在动力悬挂滑翔机上飞行时间100小时以上。

动力悬挂滑翔机的健康与体能要求

动力悬挂滑翔机的健康与体能要求

动力悬挂滑翔机的健康与体能要求标题:动力悬挂滑翔机的健康与体能要求简介:动力悬挂滑翔机是一项刺激和挑战性的空中运动,其飞行需要飞行员具备一定的健康和体能水平。

本文将探讨动力悬挂滑翔机飞行所需的健康与体能要求,以便飞行员能够安全、顺利地进行飞行活动。

一、健康要求:1. 身体健康:动力悬挂滑翔机飞行对飞行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有较高要求,飞行员应该定期进行体检,确保不存在明显的健康问题。

2. 心血管健康:飞行过程中存在较高的飞行压力和身体应激反应,因此,飞行员需要具备较好的心血管功能,确保在各种气候和复杂飞行环境下的适应性。

3. 耳鼻喉健康:耳鼻喉系统的健康对飞行员的安全至关重要。

飞行员应确保耳鼻喉系统没有炎症或其他疾病。

4. 视力要求:良好的视力对于飞行员极为重要。

飞行员需要经常检查视力,确保可以清晰地观察和判断周围的环境和飞行器的各种指示。

5. 精神健康:长期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对于应付紧张的飞行和突发状况至关重要。

飞行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应激和压力管理能力,确保在飞行中能冷静应对各种情况。

二、体能要求:1. 身体素质:飞行员需要具备较好的身体素质,包括耐力、柔韧性、力量和协调性。

通过进行有氧运动和力量训练,飞行员可以提高体能水平,更好地适应飞行中的各种身体需求。

2. 心肺功能:飞行员飞行之前应预先进行心肺功能测试,确保心肺功能良好。

心肺功能的好坏关系到飞行员在高空环境下的耐受能力和应激反应。

3. 反应速度和敏捷性:动力悬挂滑翔机需要飞行员快速作出反应,因此,具备良好的反应速度和敏捷性对于飞行员至关重要。

可以通过反应速度和敏捷性的训练来提高这方面的能力。

4. 平衡感和协调性:飞行过程中需要保持良好的平衡感和协调性,以控制飞行器的姿态和动作。

飞行员可以通过常规的平衡感和协调性训练来提高相关能力。

5. 耐力和抗疲劳能力:飞行员在飞行中需要保持良好的耐力和抗疲劳能力,以确保能够保持警觉和冷静。

在飞行前进行适当的体能训练,如长时间的有氧运动和耐力训练,有助于提高耐力和抗疲劳能力。

动力悬挂滑翔机的竞技规则与裁判标准

动力悬挂滑翔机的竞技规则与裁判标准

动力悬挂滑翔机的竞技规则与裁判标准动力悬挂滑翔机竞技运动作为一项刺激而富有挑战的极限运动,吸引了众多飞行爱好者的关注和参与。

为了保证比赛的公平和规范,制定适当的竞技规则和裁判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关于动力悬挂滑翔机竞技的规则和标准,以确保比赛的公正和安全。

一、竞技规则1. 参赛资格:所有参赛选手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认证,并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

只有具备相关飞行经验和技术的飞行员才能参加竞技活动。

2. 比赛场地:比赛场地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没有明显的飞行障碍物,并提供充足的航空交通管制。

比赛场地的选择应该考虑到风力和天气条件,以确保所有选手都在相同的环境下进行比赛。

3. 赛事形式:动力悬挂滑翔机竞技可以分为多个项目,如速度比拼、飞行距离等。

每个项目都应有明确的规则和要求,并按照时间或距离来进行排名。

4. 赛前准备:在比赛开始之前,所有选手必须接受仔细的技术检查,确保飞行器和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性。

同时,选手还需参加竞技规则和安全事项的培训,以确保比赛期间的安全操作。

5. 安全考虑:比赛期间,所有选手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则和指示。

飞行器必须经过适当的维护和保养,以确保飞行的安全性。

裁判和组织者应提供充足的安全设施,如救援车辆和急救人员,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6. 记分规则:比赛成绩通常根据完成项目所花费的时间或飞行距离来确定。

在相关项目中,捷足先登的选手将获得更高的排名。

如果有多个选手在相同时间或距离内完成项目,那么他们将根据其他评判标准进行排名,如飞行高度、技术难度等。

二、裁判标准1. 裁判资格:裁判应具备丰富的飞行经验和技术,并持有相关的认证。

他们应接受专门的裁判培训,了解竞技规则和标准。

裁判应具备客观、公正和专业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选手。

2. 评判标准:裁判应根据事先制定的评判标准对每个选手的表现进行评估。

评判标准可以包括飞行速度、飞行高度、技术难度、姿势与动作流畅度等。

裁判应根据选手在比赛中的表现给出公正的评分,并按照评分来确定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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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滑翔翼运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悬挂滑翔翼运动发展,规范悬挂滑翔翼运动管理,保障悬挂滑翔翼运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悬挂滑翔翼,是指一种将硬性构架悬挂在用桁架和纺织物制成的可活动翼面下,通过移动悬挂人的重心实现操控的航空运动装置。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悬挂滑翔翼运动。

省级航协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悬挂滑翔翼运动。

第二章飞行人员
第四条飞行人员参加悬挂滑翔翼飞行活动必须持有中国
航协颁发的《悬挂滑翔翼运动飞行驾驶员执照》(以下简称《飞行执照》)。

第五条初级飞行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
(三)持有有效的航空类体检合格证明;
(四)飞行日不少于15天,50米以上山坡飞行或牵引飞行
成功次数不少于30次;
(五)经初级飞行理论和飞行技术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飞行执照。

第六条中级飞行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飞行小时数不少于100小时;
(二)至少有在三个高度不低于100米的不同场地的飞行经历,至少有5次留空时间不少于2小时,至少有10次高度在1000米以上的飞行经历;
(三)经中级飞行理论和飞行技术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飞行执照。

第七条高级飞行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飞行小时数不少于300小时;
(二)至少有三次不少于50公里直线飞行距离的飞行经历,至少有三次不少于70公里三角航线飞行距离的飞行经历;
(三)经高级飞行理论和飞行技术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飞行执照。

第八条初级教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系统的航空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熟悉本地区飞行场地和气象条件,能明确表达飞行技术要求和要领;
(三)参加悬挂滑翔翼训练实习教学1年以上;
(四)完成中级飞行员训练科目;
(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

第九条中级教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全面的飞行、气象等系统理论知识和授课能力;
(二)参加悬挂滑翔翼教学3年以上;
(三)能做各种一般示范动作;
(四)完成高级飞行员训练科目;
(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条高级教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面的飞行、气象、救护等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
(二)参加悬挂滑翔翼教学5年以上;
(三)能做各种飞行示范动作;
(四)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飞行执照的人员,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科目,通过考核合格后,1年内由所在单位向当地省级航协提出申请,省级航协签署意见后报中国航协批准,尚未建立省级航协的可由培训单位直接上报中国航协。

第十二条飞行执照逐级申请,每升一级间隔时间应不少于1年,且申请之前六个月内没有出现违规飞行等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高级飞行执照
(一)发生过严重空中飞行事故或者为严重空中飞行事故承担责任的;
(二)有两次及以上酒后或一次醉酒飞行经历的;
(三)有被撤销飞行执照经历的。

第十四条飞行执照申请人考试合格后,由中国航协颁发飞行执照,飞行执照损坏或者丢失的,申请人可向中国航协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考核及证书成本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各级飞行执照的飞行员,通过选拔可参加中国航协举办或参加的各类赛事。

第十七条悬挂滑翔翼飞行员有下列情形的,中国航协应当注销其飞行执照: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飞行的;
(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四)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发生其它不适合飞行悬挂滑翔翼的行为。

第三章运动单位
第十八条从事悬挂滑翔翼运动的单位和人员,除由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外,还应接受民航、空管、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设立悬挂滑翔翼运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名以上取得飞行执照的悬挂滑翔翼飞行教练;
(二)有符合飞行安全和技术标准要求的悬挂滑翔翼;
(三)有符合悬挂滑翔翼运动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四)有合法使用的飞行空域;
(五)有符合飞行安全要求的通信、气象、航行情报等服务保障;
(六)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设立悬挂滑翔翼运动单位,应根据业务性质依法向当地民政、市场管理等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悬挂滑翔翼运动单位设立后,须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法人资质,开展运动项目,悬挂滑翔翼器材资质,相关人员资质,场地空域条件等。

第二十二条悬挂滑翔翼运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飞行的规定,积极开展悬挂滑翔翼活动;
(二)努力学习飞行理论知识,认真进行飞行训练,不断提高本单位的组织工作能力和飞行人员的飞行技术水平;
(三)做好悬挂滑翔翼的维护、保养和保管工作,使悬挂滑翔翼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积极开展培训活动,做好飞行记录和培训记录;
(四)认真执行飞行计划申请报批制度,加强请示报告,严格遵守飞行条件的规定,确保悬挂滑翔翼的飞行安全;
(五)积极参加中国航协组织的活动,争创优异成绩,促进悬挂滑翔翼运动的发展。

第四章运动器材
第二十三条悬挂滑翔翼运动器材,必须持有权威机构认证。

第五章场地和气象条件
第二十四条起飞场地条件
(一)场地平坦、开阔、无紊乱气流,面积通常不小于15O 米×lO0米;
(二)净空条件良好,起飞延长线上无影响起飞的障碍物;
(三)有起飞不顺利时保证安全着陆的备份距离;
(四)起飞场地相对高度不小于50米。

第二十五条着陆场地条件
(一)场地平坦、开阔、无紊乱气流及影响着陆的障碍物;
(二)不影响悬挂滑翔翼的收装;
(三)降落五边航线及延长线上净空条件良好。

第二十六条气象条件
(一)飞行区域内无降水;
(二)飞行高度以下无云雾,水平能见度不小于1公里;
(三)地面风速不大于8米/秒,空中风速不大于10米/秒。

第六章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悬挂滑翔翼飞行活动必须有组织、按计划实施,组织者必须详细了解当日气象变化,严格掌握放飞气象条件,严禁在云、雾、降雨等不利气象条件下飞行;严禁擅自飞行或擅自改变飞行计划。

禁止悬挂滑翔翼在飞行禁区、人口稠密地区和宽阔水域上空飞行。

第二十八条飞行人员应使用适合自己体重的悬挂滑翔翼,并配备无线电双向通讯器材;飞行时,飞行员必须佩戴保护性头盔,穿坚固、轻便的飞行鞋和保护性飞行服,配备飞行高度表等仪表。

第二十九条悬挂滑翔翼飞行人员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
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条悬挂滑翔翼发生飞行事故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中国航协对开展悬挂滑翔翼运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飞整顿、收缴飞行执照等处罚,有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悬挂滑翔翼运动单位设立后,未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
(三)无证飞行的;
(四)不接受安全监督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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