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生产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支农惠农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新区农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建设,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切实优化农业生产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按照中央和上海市扶持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浦东新区农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规划农田范围内(不包括部队农场和市属农场的种植面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标准和方式
(一)粮食生产补贴
1.水稻种植直接补贴。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每亩现金补贴230元(含水稻排灌用电费用50元、种粮农机耕作补贴100元);经区农委认定的各种类型家庭农场水稻种植面积达到80亩以上的,每亩增加270元的现金考核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2.水稻、麦子良种补贴。对水稻、麦子的主推品种,按市农委规定的精量播种和实际种植面积,市、区两级以实物方式实施免费定量供种。若所需种子高于市农委规定播种量的,其超出部分由种植户承担。具体供种和区级物化补贴标准为:常规稻每
亩供种4公斤、每亩补贴12元;杂交稻每亩供种2公斤、每亩补贴18元;大麦每亩供种15公斤、每亩补贴40元;小麦每亩供种12.5公斤,每亩补贴40元。
3.水稻药剂定额补贴。水稻病虫害防治期的各类药剂,每亩定额物化补贴60元。
(二)蔬菜生产补贴
1.绿叶菜抢种补贴。对市下达的“夏淡”期间种植绿叶菜任务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每亩现金补贴80元。
2.蔬菜农资综合补贴。对常年蔬菜种植面积2亩以上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每亩物化补贴50元。
(三)农业综合补贴
1.机械化作业补贴。按区农委下达的计划指标,水稻机(育)插秧每亩现金补贴50元、水稻机直播每亩现金补贴30元。
2.商品有机肥补贴。市计划指标内的,每吨现金补贴40元。区计划指标内的,每吨补贴240元。
3.农业保险补贴。按市规定的补贴险种和保险金额、费率,市、区保费补贴比例:①水稻、能繁母猪、生猪和奶牛保险保险费补贴比例为80%;②麦子、油菜、蔬菜种植、大棚设施、家禽、农机具综合、群众渔船综合保险保险费补贴比例为70%;③淡水养殖、水果、食用菌、羊、鲜食玉米、水稻制种保险费补贴比例
为60%;④蔬菜制种、农产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费补贴比例为50%;⑤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比例不高于90%;
⑥对新区重点推进的农业项目,其中涉及农业保险事项的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三、补贴申请和操作程序
(一)申请
粮食和蔬菜种植户需填写水稻、蔬菜补贴申请表,交所在村的村委会,如实反映种植面积、种植品种、土地来源等基础信息。
(二)初审与公示
村委会应按种植户申报面积与“GIS农用地信息系统”进行核对,确保种植户申报的地块位置和面积与“GIS农用地信息系统”相一致,并将初审结果在村务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补贴对象、政策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举报电话等。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及时将本村汇总数据上报镇农业主管部门。
(三)汇总与申报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粮食、蔬菜等种植面积,畜禽和水产养殖量的汇总(应与“GIS农用地信息系统”一致)、核实与申报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向区农委申报本镇区域范围内
享受农业生产政策性补贴的项目和数量(金额)。
(四)审核
1.市级财政补贴项目。由区农委和区财政局会审后,共同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核。区农委按市批复,向各镇下达具体实施计划和补贴标准。
2.区级财政补贴项目。由区农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复核。
(五)网上公示
各类农业生产政策性补贴,由区农委在浦东新区农网、“农民一点通”上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补贴对象、政策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补贴进行发放。
(六)发放
1.现金发放项目。区财政局对区农委报送的补贴发放请款单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镇,由镇人民政府统一通过银行“一卡通(一卡折)”直接发放到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物化补贴由区农委组织实施。
(七)监督与管理
1.凡发现虚报种植、耕作面积,骗取和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取消享受本年度农业生产补贴政策,追回已发放的市、区补贴资金和农资,并予通报和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2.如申请补贴的生产经营主体出现“三违”(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规种养)、田间窝棚乱搭建和秸杆焚烧现象,经查实的,一律取消其当年区级农业生产补贴享受资格。
3.申请补贴的生产经营主体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发生农产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当年区级生产补贴享受资格。
4.以物化卡形式发放的粮食类补贴,应在当年年底使用完毕;以物化卡形式发放的蔬菜类补贴,应当在次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相应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