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一条为了发挥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和智慧城市,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本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依法管理、促进发展,共享开放、深化应用,繁荣业态、保障安全的原则,发挥大数据在商用、民用、政用方面的价值和作用,构建大数据发展应用新格局,培育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编制本部门、本地区的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并向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应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集和利用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政务数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市政务数据管理,建立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政企互联、安全可靠的大数据体系,制定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的政策措施,部署推动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
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开展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组织推动政务数据挖掘利用和市场化开发应用。
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合作创新机制
定义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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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的重要性及应用领域
应用领域
科学研究:为科研人员提供科研设备、数据、软件等资源共享,支持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平台,支持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
产业创新:为企业和创新机构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和成果转化,支持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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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探讨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合作创新机制,分析其影响因素和作用机理,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为提高我国科技创新水平和成果转化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研究意义
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方面可以丰富和完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合作创新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可以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推动科技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
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合作创新机制
2023-11-06
引言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概述合作创新机制的内涵与外延基于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合作创新模式研究
contents
目录
基于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合作创新机制研究基于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合作创新实践案例研究结论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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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基于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合作创新模式研究
在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上,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团队等创新主体通过共享资源、知识、技术等,实现开放式创新。
开放式创新
基于平台上的开放共享,各创新主体可以开展深度合作,共同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加速技术推广和应用。
合作研发
平台汇聚了大量创新资源,各创新主体可以利用这些资源进行整合,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创新效率和降低创新成本。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5•【文号】国资发规划[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80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中央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中央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围绕做强做优、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以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为中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为依托,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与国家发展需要相结合。
企业科技创新活动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将国家发展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统筹创新布局,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挥引领和骨干作用。
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
要把握企业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加强科技规划导向,确保组织机构落实、科技投入增长和重要研发平台建设。
要努力突破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激发科技创新体系中各要素的创新活力,增强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1.28•【文号】国办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激励企业创新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得到增强,重点产业领域取得一批创新成果,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目前我国企业创新能力依然薄弱,许多领域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尚未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制约企业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统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以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为重要抓手,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培育发展一大批创新型企业,企业研发投入明显提高,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行业领军企业达到国际同类先进企业水平,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实现翻一番。
《杭州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杭州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提出的加强平台建设与提升,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共享,布局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技术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一)扶持措施支持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新列入建设名单的,连续3年按其新购置研发设备总价的50%进行补助,单个平台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适用对象在杭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1.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建设方案、任务指标合理,在本产业中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或本省领先水平,具有承担和完成国家及杭州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可为产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提供创新支撑,在本产业具有代表性。
2.具有高水平的学科或行业专家,以及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相对固定技术人员应在三十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者不低于60%。
3.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应具备相对集中的物理空间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依托单位承诺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技术研发、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四)立项程序1.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杭州市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申请报告》。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汇总和决策。
3.对批准立项建设的,依托单位聘任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主任,组织编写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与依托单位、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共同签订建设合同和计划任务书。
(五)监督管理市科技局对平台整体运行状况实行年度考核,并根据杭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情况,结合平台运行和考核结果,对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进行调整和撤销。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9〕31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9〕3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考核暂行办法》等三份文件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5日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应用,加快“数字福州”建设,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数据提供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过程中,产生、采集和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数据提供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可机器读取、可应用的公共数据,供其开发与应用的一种公共服务。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协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推进。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委”)负责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应用和相关产业发展,组织制定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发展规划、标准体系。
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是全市政务数据开放的统一平台,由市大数据委组织建设,并根据实际需求,推进开放平台技术升级、功能迭代和资源扩展,确保开放平台具备必要的服务能力。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8.01•【文号】国科发高〔2019〕265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9〕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充分发挥人工智能行业领军企业、研究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推进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科技部制定了《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落实工作。
科技部2019年8月1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统筹布局人工智能创新平台的总体要求,以及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确定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为进一步明确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目的意义、建设原则、基本条件和主要任务,指导和推动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创新平台”)是聚焦人工智能重点细分领域,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企业、研究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有效整合技术资源、产业链资源和金融资源,持续输出人工智能核心研发能力和服务能力的重要创新载体。
“开放、共享”是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要理念,通过建设开放创新平台,着力提升技术创新研发实力和基础软硬件开放共享服务能力,鼓励各类通用软件和技术的开源开放,支撑全社会创新创业人员、团队和中小微企业投身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促进人工智能技术成果的扩散与转化应用,使人工智能成为驱动实体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新引擎。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8月16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工作原则)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分级分类、统一标准、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动、监督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统筹推进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相关产业发展。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并制订相关技术标准。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欢迎共阅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学校决定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大型仪器设备共建共享的运行模式,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为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学校。
平台仪器设备由学校委托依托单位和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是以学校现有实验室/中心为依托配置的大型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平台。
信息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协作共用指通过补贴或奖励方式,鼓励大型仪器设备面向全校、面向社会服务。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加入平台的条件: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 校科字〔2009〕50号1、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该加入平台,鼓励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加入平台;2、性能指标先进或者特异,运行正常;3、有专人管理和维护;4、能保证足够的开放时间。
第五条平台仪器设备的管理依托单位应熟悉仪器技术参数和性能,掌握仪器使用程序,制定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章,保持仪器正常、安全地运行。
第六条平台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
原则上自本办法颁布后购置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平台。
对那些达不到要求的仪器可淘汰出平台;那些原未进入平台的仪器设备,能达到上述要求者,经申请可纳入平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平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科技产业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及有关学院、科研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平台领导小组下设校级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论证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评审委员会由院系部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相关专家(包括校外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的评价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苏财规[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9号)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委),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我们进一步整合了科技专项资金,并拟定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6月5日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方向及重点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11日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制作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数据利用主体)提供具有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统筹部署、需求导向、充分应用、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
具有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区县政府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国知发服字〔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1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便民利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努力织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8月30日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便民利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努力织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夯实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基础,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就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便民利民为目标,以整合公共资源拓展服务渠道为抓手,以高效运行机制为保障,加快建设以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支撑、区域或专业性信息公共服务节点为主干、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为网点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努力夯实服务知识产权全链条的基础,积极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统筹谋划、分级负责。
强化顶层设计,完善网点布局,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均等化。
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校科字〔2009〕50号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学校决定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大型仪器设备共建共享的运行模式,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为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学校。
平台仪器设备由学校委托依托单位和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是以学校现有实验室/中心为依托配置的大型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平台。
信息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协作共用指通过补贴或奖励方式,鼓励大型仪器设备面向全校、面向社会服务。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加入平台的条件:1、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该加入平台,鼓励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加入平台;2、性能指标先进或者特异,运行正常;3、有专人管理和维护;4、能保证足够的开放时间。
第五条平台仪器设备的管理依托单位应熟悉仪器技术参数和性能,掌握仪器使用程序,制定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章,保持仪器正常、安全地运行。
第六条平台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
原则上自本办法颁布后购置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平台。
对那些达不到要求的仪器可淘汰出平台;那些原未进入平台的仪器设备,能达到上述要求者,经申请可纳入平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平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科技产业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及有关学院、科研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平台领导小组下设校级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论证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评审委员会由院系部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相关专家(包括校外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的评价工作。
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指标
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指标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是国家科技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支撑,其开放共享对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评估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概念和意义入手,分析开放共享考核的必要性,提出一份关于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指标的建议。
一、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概念和意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是指国家战略需要、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基础设施设施,如通信、电力、水利、交通等。
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在科研领域中使用的规模巨大、技术先进、功能齐全的仪器设备,如加速器、望远镜、生物实验台等。
这些设施和仪器在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放共享是指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公众开放,并为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提供使用服务和合作机会。
开放共享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降低科研成本,促进科研人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二、开放共享考核的必要性为了促进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加强资源整合和共享合作,需要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来评估其开放共享情况。
开放共享考核不仅有利于监督和评估各项工作的进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还可以激励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
1. 开放共享范围:评估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范围,包括开放对象、服务内容、使用方式等。
评估标准应明确具体,避免歧义。
以上是关于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的一些建议指标,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参考。
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事关国家科技创新和发展大局,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推动科技创新和发展取得更大成就。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冀发改高技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高技术产业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我们对《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3月17日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项目审核与批复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七章责任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推动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列入国家或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的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省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或省高技术项目包括:(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设备仪器的工程化集成、产业化应用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0日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肇庆市支持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以科技创新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关键核心及共性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单位,给予配套奖励。
对经市科技局推荐并获得国家、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立项的项目,按照项目立项上级财政资金额的10%给予配套,每个项目最高配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按照项目立项到位的上级财政资金比例进行拨付。
根据国家、省项目立项要求肇庆市配套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实施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按照《肇庆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以“揭榜挂帅”“赛马制”等项目遴选方式,重点支持全市重点产业和产业集群开展关键核心及共性技术攻关。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标杆高新技术企业”链条培育,对2023年以来发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四上”企业(规上工业、规上服务业、限上贸易业和资质内建筑业)和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在资格有效期内实现“四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家对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工作相关要求,参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以基础研究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一成果转化为一体的云南实验室,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省重点实验室,以产业关键工艺、成果的工程化验证和系统集成为主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有机衔接、相互支撑,形成我省较为完整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条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
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 产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群体提供技术支撑与科技服务;孵化衍生科技型企业, 促进形成更加完善的产业创新生态,引领带动重点产业和区域实现创新发展。
第四条重点建设领域:——面向世界科技前沿。
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技术、通用技术等的核心技术研究, 重点在生物育种、前沿新材料等领域超前部署。
——面向经济主战场。
围绕我省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能够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领域,重点在先进制造业、有色金属等特色优势产业领域,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研究。
一一面向我省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
围绕云南省生命健康、生态安全等重大需求,重点在生物医药、生态环保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在以上领域,攻克转化一批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培育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催生一批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创新创业生态,推动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形成满足产业创新重大需求、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技术创新网络。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开放武汉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开放武汉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17.08.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开放武汉科技信
息共享服务平台的通知
各高新技术企业:
为充分发挥科技信息资源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中的推动作用,全面激发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活力,现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免费开放武汉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数据库资源。
凡市内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均可登录平台,免费下载平台上科技文献。
使用步骤如下:
一、访问武汉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网址:;
二、点击进入“统一检索”,在右上角登录。
用户名:企业的高企认证编号,密码:888888;
三、登录后即可免费下载平台资源。
平台服务热线:027-******** 027-********
技术支持热线:027-******** 027-********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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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促进在蓉重点优势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调动资源单位和科研人员参与我市自主创新与产业发展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选择在蓉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的国家及省(部)、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授牌一批重大产业技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三条(服务范围)
平台应面向主导产业、重点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为我市提供产业技术服务。
第四条(遵循原则)
平台的授牌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成熟一批,启动一批”。
坚持“谁开放、谁受益,谁服务、谁受益,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经费来源、支持方式)
市科技局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设立平台专项资金,采取服务补贴的方式,对平台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和企业使用平台资源进行激励。
服务补贴分为平台服务需求方的补贴和平台服务方的补贴。
第六条(评估管理)
建立对平台的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对平台进行绩效评估。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服务补贴和是否继续挂牌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平台授牌)
(一)申请授牌的条件:
.具有一定规模的可供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能为我市企业、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提供研究开发、中试转化、检测测试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
.拥有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和服务项目,拥有一批具有创新需求的服务对象。
.具有较完善、有效的开放共享运行机制和较健全的管理体制,有明确的服务标准,能保证技术服务的公正性,并能以优质优惠的服务获取收益,实现自我良性运行。
(二)授牌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申报材料包括:
()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申请书;
()单位科技资源、科研队伍现状,目前可对外服务领域、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和收费标准以及进两年的对外服务情况;
()其他材料(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授牌,统一命名为“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布。
第八条(平台服务需求方补贴)
鼓励我市企业委托平台提供技术服务,对接受服务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采取发放“服务优惠劵”的方式给予补贴,“服务优惠劵”额度按服务项目经费的确定。
每年度对单个企业获得的“服务优惠劵”实行总额控制,连续发放不超过两年。
补贴程序:
.市科技局与平台共同发布平台服务政府资助指南;
.企业依据与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向市科技局申请服务补贴;
.市科技局对服务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确定资助项目,向企业发放“服务优惠劵”;
.企业凭“服务优惠劵”获得平台同等金额的服务费用补贴优惠;
.市科技局向平台拨付“服务优惠劵”同等金额的补贴。
第九条(平台服务方补贴)
鼓励平台为我市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平台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实效和开放共享机制效率等方面的评估结果,分别给予获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平台万、万、万的服务补贴。
补贴经费只能用于平台事业的发展。
补贴程序:
.每年一季度市科技局对平台开展服务绩效评估,评估期为上年度月日至月日。
.市科技局对便宜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评估,并开展现场抽查和用户满意度调查,形成绩效评估结果。
.市科技局根据评估结果等次,向平台拨付服务补贴。
第十条(激励政策)
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平台共享服务,平台单位应制定相关的激励政策奖励服务团队以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终止情形)
对连续两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平台,取消其授牌。
第十二条(平台监督)
平台在对外服务中应坚持诚信、公正,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核实,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中我市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本办法中服务合同是指企业与平台签订的技术服务合作以及与技术服务相关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十四条(配套措施)
《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解释机关、实施期限)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