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创新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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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学校创新创业有效汇集资源,搭建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平台,提高资源集约使用效率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同等待遇、成本分担”的原则开展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努力实现资源的科学使用、开放共享的持续运行、资源效益的有效提升。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资源”是指支撑学校开展一切学术科研活动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基础要素的统称,包括教师队伍、学生资源、科研基地、科研平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信息网络等资源。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四条学校依托资产、人力资源,成果转化相应的管理,完善资源的共享机制,建立资源档案,随时记录各项资源的运行状态和实时动态,进行“规范化、高效化、动态化”管理。
第五条学校各协同部门将本部门可开放共享的资源纳入学校统筹,资源所有权仍归属各部门,统一对社会和其他高校开放,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使用。
第六条学校根据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需要,统一规划,统一投入,进行设备购置以及资源引进,避免重复、高档抵用、闲置不用。
第七条学校统筹规划科研平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信息网络等的建。
第三章科学仪器共享
第八条学校设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调小组,作为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工作的协调机构。协调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域专家及分管领导组成。
第九条协调小组负责制定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有关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组织共享工作的实施、绩效考评,协调收费政策,向学校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条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建设“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督促学校发布、更新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目录。
第十一条协调小组及时将仪器设备加入“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向社会和其他高校完全开放,优先提供优质服务,为用户提供技术保障和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第十二条妥善保管对外服务获得的实验数据,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随时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使用共享仪器设备要求。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确保资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第十五条学校本着“分散安置、独立管理、开放共享”原则,实行“专管人员+仪器专家+实验工程师”的工作模式,促进仪器设备的高效管理、高效利用、高质维护。
第十六条建立科研仪器资源信息平台,实现仪器设备信息公开。将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主要功能、所在地点、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基本操作步骤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手段全面公开,让学校教师、科研人员、学生及社会机构掌握设备的全部信息。
第四章平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社会及其他高校的研究人员,可持有效证件使用学校相关科研平台、图书文献、信息网络等资源,相关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为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