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及资源开放共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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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促进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按照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原则,优先面向校内需求,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教学计划内任务免费使用。

第三条单台或成套价值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或价值在40万元以下服务面广的仪器设备或功能平台,均应对校内外开放使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共享的组织管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日常开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共享平台管理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网站(以下简称大仪管理平台),提供设备信息发布、预约使用、数据统计等功能,是学校仪器设备资源开放服务的统一窗口。

第六条以机组为基本单元,实施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技术服务等。

进入管理平台的仪器设备,由机组负责网上信息的更新,所在单位和国资处负责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况的仪器设备,可不加入大仪管理平台:1.安装使用已超过20年以上,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已经不能满足科学研究使用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2.设备存储信息或放置场所涉密;3.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配件;4.其他设备设施:不属于科研仪器的设备,包括LED电子屏、通风系统等。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不共享入网申请表》(附件),报国资处审核。

经学校核准后,可不纳入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为了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大仪管理平台内的仪器设备实行开放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的原则,通过有偿使用,补充设备维护维修费的不足,逐步实现“以机养机”。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现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购置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对内、对外开放,有偿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人事处等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处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开放共享平台,积极与校外的国家、省市共享平台对接;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对各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其他部门具体工作职责: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对各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和实施。

财务处:负责审核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收费标准;协助院(系)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结算票据,开具应税发票。

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大型仪器设备校内调配。

人事处:负责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七条各院(系)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各院(系)院长(主任)为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可指定一位院(系)负责人分管具体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科学配置资源,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大型仪器设备遵循“开放共享、提高水平、有偿使用、合理收费、平衡收支”的原则。

实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包括科研设施),必须加入共享平台;单价在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且共享性强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加入共享平台。

第三条实验室是组织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的责任单位,也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学校设备处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协调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实行有偿服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校内、外开放,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

第五条凡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对校内或校对外服务的,须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上填写《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审批表》。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内容:(一)为用户进行研制、开发、检测、试验、编程、分析、鉴定、测量等;(二)为用户培训实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或承接进修、学习业务;(三)为用户进行实验或科研;(四)自制仪器设备的技术转化、复制加工;(五)其它服务。

第七条凡国家或者省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收费标准的,参照收费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凡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实验室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制定统一收费标准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制定收费标准时参照以下要素:(一)设备折旧费: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二)水、电、气、房屋占用费;(三)实验耗材费;(四)维修费:设备值×6%÷年额定机时数;(五)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计算;收费标准分为校内测试和校外测试二类,校内测试收费低于校外测试。

第八条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方案内规定的课程实验(包括本科毕业设计、本科毕业论文)不收任何费用,其他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均应缴纳有关费用,第九条财务处负责收费管理,校内项目收费由用户到财务处办理内部转账;对校外服务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到税务部门或交学校技术转移中心财务结算处理。

(最新版)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最新版)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校长期以来存在的大型科研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闲置浪费问题,扭转部门化、个人化倾向现象,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对我校科技创新、“双一流”高校建设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1、单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科研仪器设备;2、总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成套科研仪器设备;3、单价或总价在50万以下精密、稀缺、使用频率较低的仪器设备;4、按照部省教育科研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共享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型科研仪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

领导小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学技术处、教务处、财务处、人力资源处、审计处、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及有关学院、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大型科研仪器及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建设大型科研仪器校、院两级共享平台,所有大型科研仪器均纳入校院两级共享平台管理。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研实验中心)负责校级(一级)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对院级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学院负责各院级(二级)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接受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学校从“双一流”建设经费、学科经费中预留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大型科研仪器校、院两级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校级(一级)共享平台承担以下职责:1、建立“XX大学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网”;2、制定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3、负责大型科研仪器测试维修基金、平台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4、负责大型科研仪器对社会、对校内开放共享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且账面原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除涉密设备外,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础上,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开放共享。

其他设备的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共享使用、绩效考核”的原则,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从论证源头把关,减少重复购置和分散管理;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对二级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行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设备效益。

第二章管理层级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体平台(校级和学科公共服务平台、课题组)三级管理。

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建立以公共服务平台为主,课题组直管为辅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模式,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实现开放管理。

第五条实体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根据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分为校级平台、学科平台和专业方向平台三种类型:(一)校级平台:对应用领域广、面向多学科应用且相关性较强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进行整合和集中规划建设,形成完整的设备体系,建立校级公共服务平台(含托管在二级单位的校级平台),通过共享系统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使用学科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专项资金购置的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应纳入校级平台统一管理。

(二)学科平台:将在某些学科领域内部通用性较强且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集中管理,由二级单位统筹安排物理空间、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组建学科公共服务平台,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共享系统实行学科间开放共享。

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

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

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导言】科研仪器设施是支撑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如何提高仪器设施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科技资源的共享作用,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青海省出台了《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旨在推动科研仪器设施资源的共享利用,提高青海省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正文】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各级科研单位、高校、企业和其他科技服务机构所属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

2、目的和原则:目的是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科技仪器设施资源的共享率和利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和关键技术攻关。

原则是依据公平竞争、协同创新、创新驱动和优选资源的原则,全面推进共享、开放、共建、共管的管理模式,建设科研仪器设施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平台。

二、仪器设施共享方式和管理流程1、共享方式:(1)预约共享:用户可以通过相关网站或平台的预约系统预约设备使用,可在线提交验收和结算。

(2)开放共享:设备管理人员根据仪器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空闲时间,设置设备开放时间,提供设备免费或有偿使用的共享服务。

(3)委托测试:用户委托实验室进行测试或仪器验证,设备主任组织人员开展测试工作,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费用。

2、管理流程:(1)预约共享流程:提出需求→网上预约→申请使用→仪器管理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开具使用证明→确认使用→结算支付→验收合格(2)开放共享流程:查看仪器开放时间→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使用→记录使用情况→验收合格(3)委托测试流程:提出需求→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仪器管理员审核→确认合同→安排测试→测试的记录与报告→结算支付三、仪器设施使用管理1、设备保管:(1)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把仪器设施存档,并做好使用记录及使用情况统计,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2)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仪器保管,确保设备安全、运用正常,若发现设备损坏,应及时进行检测维修。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XXX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推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黑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共享实施细则》(黑科联发〔2015〕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用于教学、科研且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不包括与基建配套的动力设备、机械设备、辅助设备、运输工具等。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仪器设备可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一)安装使用已超过10年以上、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已经不能满足教学、科研使用的;(二)用于涉密工作的;(三)用于全年长期监测的;(四)其他原因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五条开放共享工作基本要求是:(一)原则上通用设备年有效运行机时不低于1400小时,专用设备年有效运行机时不低于800小时。

年有效运行机时是指当年实际用于教学、科研、实验、检测、测试等活动的总机时,包括必要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和必须的后处理时间,不包括空载运行时间。

(二)工作档案完整,记录真实、齐全。

(三)人员配备合理,能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领导机构,统筹学校开放共享工作。

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同开展开放共享工作。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学校开放共享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2.开展拟申购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查重;3.建设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负责日常维护管理;4.管理“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开放共享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5.审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6.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评价。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系统管理细则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系统管理细则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系统管理细则为了推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规范共享系统运行及收费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开放共享系统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管理和服务依托“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来实现。

共享系统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开放管理、计时计费、远程监控和数据收集统计等功能,面向校内外开放。

第二条开放共享方式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分为送样委托测试和预约使用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均需通过共享系统填写预约申请,通过共享系统进行费用结算。

预约使用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还需按实体平台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权限。

第三条课题组管理共享系统的预约使用和费用结算以课题组为基本管理单位。

共享系统默认每位在职教师为一个课题组,教师作为课题组负责人,可对本组成员和可申请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校内学生要使用共享系统,在注册时必须填写所属课题组,并得到教师的批准。

第四条使用权限1.仪器使用权限分为普通权限和完全权限两种。

2.普通权限是指仅能够在教师正常工作时间段内进行预约使用仪器设备的权限。

申请人通过参加实体平台组织的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即可获得使用该平台相关仪器设备的普通权限。

首次取得普通权限一个月内如无使用记录,该权限将被取消。

3.完全权限是指在取得普通权限基础上,还能够在夜间、周末及节假日预约使用仪器设备的权限。

申请人要获得完全授权,还须与仪器所在实体平台签订安全责任书,并经过平台培训,考核合格。

4.严禁将取得授权的账号交给无权限人员使用,一经发现将永久取消该账号使用共享系统的权限。

第五条预约与使用1.用户使用仪器设备需提前通过共享系统预约,最早可提前七天预约。

如需取消预约,在预约起始时间24小时以前可在共享系统中自行操作,距预约起始时间不足24小时,需联系设备管理人员取消。

2.用户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使用仪器设备,超时、爽约达到三次以上,系统自动锁定该账号的使用权限。

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

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

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促进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科研效率,推动科技创新,建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是科研单位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促进科研人员之间的合作和共享,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

二、仪器设备的分类1. 普通仪器设备:指用于普通实验室工作的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离心机、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等。

2. 大型仪器设备:指价格昂贵、体积庞大、技术复杂的仪器设备,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核磁共振仪、电子显微镜、气相色谱仪等。

三、仪器设备的管理1. 设备申请:科研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前,需提前向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提交设备申请表,说明使用的时间、用途、数量等信息,并经过管理人员的审核批准。

2. 设备预约:为了避免设备使用冲突,科研人员必须提前预约仪器设备的使用时间,按时进行实验并及时释放设备。

3. 设备操作:科研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时,需遵守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不能随意更改参数和开关。

4. 设备维护:科研人员在使用完毕后,需对仪器设备进行及时清洁和维护,并如实记录使用情况,以便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统计。

5. 设备报废: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需及时报告管理人员,经审核确认后进行修理或更换。

四、仪器设备的共享1. 共享原则:科研单位内的仪器设备是所有科研人员共同所有的,应当倡导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避免资源浪费。

2. 共享机制:科研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应主动与其他科研人员进行合作和共享,发挥各自的专长和优势,共同推进科研项目的进展。

3. 共享措施:科研单位可以建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提供在线预约、使用记录和数据上传等功能,方便科研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4. 共享成果:科研人员在共享仪器设备的过程中,应互相尊重、诚信合作,共同分享科研成果,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传播。

五、仪器设备的保密1. 保密责任:科研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和技术资料。

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管理和利用资源,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纳入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范围原则是: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软件(不含车辆);单台(件)价格虽不足2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设施;单价虽不足20万元,但属于校内、外共享需求大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

第三条上述大型仪器设备设施不论以何种经费购置均属学校公有资源,原则上应全部列入可开放共享范围。

对无故不参加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学校将酌减其今后投资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对校内外开放共享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处级单位)、基层学术组织三级管理,各自承担相应职责,保证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

第六条学校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规章制度;2.管理“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校内开放共享基金(简称开放基金)”;3.建设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平台(简称共享平台)及日常维护管理;4.核定各学院(处级单位)加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收费标准;5.监督各学院(处级单位)在共享平台上发布的相关信息;6.组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参加国家、省市及其它共享平台;7.对各学院(处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财务处负责收取共享费用、监管开放基金,对《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批表》(附件1)进行备案。

第七条学院(处级单位)是开展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的主体单位,主要职责包括:1.落实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相关要求和规章制度,搭建利于开放共享的管理平台和运行机制;2.制订学院内部开放共享政策,推动专业性较强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实现院内共享;3.支持和监督本单位基层学术组织按规范程序开展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并把其开放共享工作纳入学院考核体系;4.审核本单位基层学术组织加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收费标准;5.对本单位基层学术组织共享所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6.按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本单位共享所得资金。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科学配置资源,促进大型仪器设备跨学科、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更好的支撑学科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及科技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是指单台(套)资产原值40万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大型设备和设施。

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基础上,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按照“教学、科研、服务”和“本单位、校内单位、校外单位”优先级充分利用,实行开放共享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开放机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坚持开放共享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推动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高效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推进方案,监督工作进程和成效。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建设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体系,制定大型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大型设备建设论证、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公共分析测试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统筹资源的配置与协调,监管公共平台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建设学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监督管理全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和发布。

(五)对大型设备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论证。

(六)负责公共平台服务合同和经费的管理。

(七)对大型设备的使用和开放共享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专家督导组,负责督查各单位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检查各单位开放共享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服务成效等情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仪器设备资源、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支撑科技协同创新,建成开放高效、机制灵活的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单位实行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管理模式。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在完成单位内科研任务基础上,积极向单位内部及全社会开放,主动提供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指导等共享服务工作,促进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化利用。

第二章仪器设备准入、退出机制第三条除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的仪器设备外,由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满足单位内部使用且有富余使用机时的均应纳入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作开放共享管理。

第四条纳入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的仪器设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使用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财政建设经费购置的具有高通用性实验仪器设备;(二)由各级科研项目财政经费建设或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具有高通用性实验仪器设备。

第五条实验仪器设备按照审批制加入或退出仪器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仪器设备加入平台要求:(一)使用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经费新购置的50万元以上实验仪器设备应在完成技术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加入平台;(二)需多台设备联合使用的设备,应以完成设备的任务和功能为依据,将主设备及提供专用配套服务的实验设施、设备等组合为设备组加入仪器平台;(三)资产管理部门回收的具有高通用性实验仪器设备,经平台部确定具有较高使用价值的可加入仪器平台进行管理。

第七条仪器设备退出平台的条件:(一)实验仪器设备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二)因承担特殊项目而被认定为不宜共享设备;(三)实验仪器设备发生损毁且无法修复;(四)内部团队使用频次较高,无法满足内部使用需求。

第八条需加入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设备由申请人向实验平台部提交加入平台申请(见附表1),经实验平台部审批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加入平台,加入平台后应及时配备设备管理人员及相应管控措施。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作用,实现资源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价格30万元以上,在教学、科研、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使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均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开放共享,服务社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由分析测试中心等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负责。

第五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全部大型仪器设备均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实行开放预约使用,统一成本核算、使用效益考核。

第六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实行分级管理。

分析测试中心负责校级管理,仪器设备依托单位指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单位管理,大型仪器管理员负责平台中预约使用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预约使用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须在共享管理平台实名注册后预约使用。

注册用户为我校在职教工及在籍学生。

教工注册时须同时注册课题组,并填写课题组科研项目等信息。

第八条注册用户须经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预约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机时预约或送样预约,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九条选择机时预约的用户应在预约时间准时上机测试,否则将被记录为迟到或爽约,并影响后续预约。

如实际使用时间严重少于预约时间,将被记录为早退。

第十条选择送样预约的用户应按时将样品送到接样室。

接样室按用户测试项目要求将样品分包处理后转交相应测试人员。

测试完成后,测试人员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用户。

第十一条用户测试完成后,应如实对仪器及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将作为仪器及其依托单位和管理员考核的参考依据。

未做评价的用户,须补充评价后方可进行新的预约。

第十二条用户应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导,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与秩序,及时清理所用物品。

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制度

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制度

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高水平大学建设至关重要的技术支撑。

在着力强化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形势下,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已经成为促进学校科技协作、有效支撑协同创新的基本途径。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有效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和资源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我校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资源化运行管理。

在用于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必须通过开放共享的校内外技术服务,实现仪器设备的资源化利用,切实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通过技术协作产生合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除昂贵设备或机组外,全部纳入开放共享技术服务的范围,按照本制度执行开放服务管理。

鼓励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具备开放共享服务条件的仪器设备或机组对外开展开放实验技术服务,按照本制度执行相关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仪器设备的开放服务采取申报核准制度。

凡具备开放服务条件的学校各级实验室、具备对外服务功能的单台套仪器设备或机组,均可申报开放服务业务。

优先采取以实验室为单位进行申报核准。

经核准登记后按照本制度之规定执行开放服务的业务管理。

第六条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实行校、院、室三级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组织管理机构,代表学校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仪器设备的开放服务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开放服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1.健全完善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2. 负责建设和运行管理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平台;3. 审核纳入开放服务平台管理的服务主体(实验室或设备机组)资质条件,发布开放服务信息;4.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绩效考核工作;5.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使用管理;6.负责对开放服务主体所取得开放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学校实验室共享管理制度

学校实验室共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资源的管理与利用,提高实验室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实验室,包括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综合性实验室等。

第三条实验室共享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实验室资源管理第四条学校实验室资源包括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实验场地等。

第五条学校实验室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由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实验室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实验室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资源的安全、有效利用。

第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实验室材料应按类别、规格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材料的完好和安全。

第九条实验场地应保持整洁、有序,确保实验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实验室使用规定第十条实验室开放对象为学校师生、科研人员等。

第十一条实验室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实验技能和知识,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实验室使用人员需提前向实验室管理部门申请预约,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三条实验室使用人员应爱护实验室资源,不得随意损坏、丢弃实验物品。

第十四条实验室使用人员应按照实验要求准备实验材料,不得擅自改变实验内容。

第十五条实验室使用人员应遵守实验室作息时间,按时进入和离开实验室。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实验室安全管理是实验室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十七条实验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实验室使用人员应掌握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了解实验室潜在危险,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实验室使用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实验室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预防措施。

第五章实验室资源共享第二十一条学校实验室资源应实现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实验室开放日,邀请校内外人员参观、交流。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管理部门应鼓励实验室之间开展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学校实验室资源共享管理规定

学校实验室资源共享管理规定

学校实验室资源共享管理规定在现代社会中,学校实验室资源共享管理越来越受到关注。

这不仅可以提高实验室资源的利用率,还能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为科研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然而,由于资源共享涉及到各个方面,因此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规定来保障资源共享的顺利进行。

第一,资源共享的目的学校实验室资源共享的目的在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促进学术交流。

通过分享实验室设备和设施,不仅可以减少资源浪费,还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进行科研工作。

同时,实验室资源共享还有助于建立学术交流平台,促进各学科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资源共享的适用范围资源共享的适用范围应包括所有学校内的实验室资源,无论是自然科学实验、社会科学实验还是工程技术实验。

这样可以确保资源共享的全面性和公平性,同时也方便各个学科间的互相借鉴与交流。

第三,资源共享的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资源共享的有序进行,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来负责实验室资源的共享管理。

该机构应包括专门的管理员,负责资源的调配和登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确保资源利用的公平和高效。

第四,资源共享的申请流程学校应建立资源共享的申请流程。

学生和教师在使用实验室资源之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管理机构的批准。

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实验目的和实验方案,确保资源利用的合理性。

第五,资源共享的时间安排为了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学校应制定合理的资源共享时间安排。

可以将实验室分为不同的时间段,供不同学科的教师和学生使用。

同时,要确保各个实验室之间的时间冲突不发生,避免资源利用的混乱和浪费。

第六,资源共享的费用分摊学校应制定公平合理的费用分摊机制,确保资源共享的可持续发展。

可以根据使用时长或资源特性,将费用分摊给使用者。

同时,对于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教师,可以设立一定的优惠政策,方便他们使用实验室资源。

第七,资源共享的安全保障在资源共享过程中,学校应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要求每个使用者在使用实验室资源之前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与经济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

三、设备开放共享管理1.设备预约使用设备前必须预约,预约时间以实际使用时间为准。

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在实验室预约登记本上为预约使用设备的人员填写相应信息,并经确认同意后才能使用设备。

2.设备使用设备使用前必须了解设备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保护设施的使用方法,必须熟练操作设备并遵守仪器设备使用规范。

3.设备保养设备保养是仪器设备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设备使用人员必须加强保养意识,做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

4.设备意外设备意外发生前应先采取一定措施避免危险发生,并在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并采取相应解决办法。

四、有偿服务管理1.有偿服务项目内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服务项目按照实验室管理规定进行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使用费、工程技术服务费等。

2.有偿服务对象有偿服务对象包括校内外教师、科研人员、企事业单位。

3.有偿服务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分别由相关实验室负责人商议后,报学院户咨询委员会批准。

4.收费管理有偿服务费用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收取,发票由学院经管处发放。

五、监督管理1.制定学院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设备的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对中心实验室、教研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设备使用的环境、设备的维护管理、设备的售后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反馈实验室负责人存在的问题。

以上为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学院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及《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一流大学建设的重要支撑。

开放共享是提升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支撑科学研究上水平、人才培养上质量的有效手段。

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建设、共享公用、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设备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

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体系架构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体系由实体平台和大型设备物联共享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实体平台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分为校级平台、院级平台和专业平台三种类型。

校级平台以配置校内多院系、多学科均有使用需求的基础通用设备为主;院级平台以配置满足学院内有共性需求的专业通用设备为主;专业平台是院部为满足特定专业方向的研究需要,建设并管理的实体平台。

第七条共享系统是支撑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服务的平台,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运行管理、计时计费、数据收集统计等功能,可实现仪器设备运行的全程网络化管理。

第三章资源配置和平台建设第八条学校统筹仪器设备资源的配置管理,设备资源配置重点支持不同层次的共享实体平台建设。

学校根据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将设备归入不同层次的实体平台运行管理,在优先满足申请购置团队使用的基础上开放共享。

实体平台建设以校级平台和院级平台为主,专业平台为辅,兼顾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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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设备及资源开放共享管理规定为促进实验室试验资源开放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为公司系统开展研究提供支撑,保障实验室安全和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GIS试验段、220kV试验变电站等平台及专业仪器设备,均向各电力科研、生产、制造等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二、外单位使用或借用实验室试验平台及专业仪器设备前,须向实验室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借用。

重要精密仪器设备不得外借,使用前须经实验室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三、已与实验室签订仪器设备共享协议的合作单位,在使用或借用仪器设备前可免除书面申请,但须经实验室主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实验室管理人员。

四、本单位相关部门、科室借用实验室仪器设备,须经指定管理人员办理登记、领用人签字后方可借用。

五、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佩戴临时工作证,由本实验室专业人员在场监护,并服从监护人员管理。

六、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出指定期限,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办理相关延期手续,报实验室主管领导或上级领导审批。

已延期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得再次延期。

七、借入的仪器设备,须登记入册。

八、借用人归还借用的仪器设备时,应保持整洁、完好。

如有损
坏须按价赔损,并向实验室主管领导报告。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同意而擅自将仪器设备借出,将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罚,对由此而造成损失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本规定由技术标准验证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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