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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实际,加强大型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使用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按照“分类管理、成本补偿、独立核算、绩效评价”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是国家和学校公有资源,必须共享共用、不得独占使用。

除涉密和法律法规特殊规定限制,大型仪器设备均须开放共享。

实验室由各级各类学科建设经费、财政经费和科研经费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2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在20 万元以下,性能良好、通用性强、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二章设备分类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建设目的、应用领域、具体功能、服务对象等,划分为三类:(1)通用型:具有多学科多领域应用特征,用于获取基本参数或数据,开展基础试验参数指标测试的仪器设备。

(2)专用型:用于单一学科或研究,具备一项或几项功能的设备,应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学科局限性,主要用于数据采集、现场测试等的仪器设备。

(3)研制型:根据研究需求,研制开发的具有特定研究对象和应用领域内的专用试验装备与系统。

实验室每年年终更新、公布一次仪器设备共享分类表。

仪器设备归类可根据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不同类型的仪器设备,使用不同开放共享办法及基本收益额度要求(具体分类情况见附1: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分类表)。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分类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如下:(1)通用型设备,由实验室统一负责管理、开放、运行、维护,技术人员的工作考核由实验室负责。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精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精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精设备在我校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大精设备是指高精度、高价值及贵重、稀缺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配置专用配套设备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4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科研资金等学校所有经费购置的大精设备以及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赠给学校的大精设备均应实行开放共享。

第三章管理模式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学校对大精设备实施校院两级管理模式。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大精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大精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

(一)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职责1.负责大精设备开放共享的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

2.负责推动大精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

3.负责建设与管理学校大精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平台,及时更新大精设备相关信息。

4.负责协调各二级单位大精设备使用开放共享工作。

5.负责大精设备效益考核工作。

(二)各二级单位职责1.负责本单位大精设备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包括制定开放共享管理细则、运行维护管理细则、考核评价管理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开放共享管理体制和完善的开放共享运行模式。

2.负责整合大精设备建立院级开放共享平台,将能够共享的仪器设备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统一管理,并在管理机制、技术队伍建设、开放共享服务所需条件方面提供支持。

3.负责建立并填写大精设备使用记录档案,及时完善和更新大精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信息。

大学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xx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服务,切实推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全面开放、充分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根据xxxx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需要,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对全校和社会开放共享,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三条各学院和科研团队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须参与开放共享使用。

如果设备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经批准后可不参与共享。

不参与共享的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维修费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全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发挥效益的原则,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单位开放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管理、落实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相关部门领导与相关学院的分管领导担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 1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的模式。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制度建设、网络共享平台软件建设和维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的协调、监管、咨询、收入分配、使用效益考评以及大型仪器设备的调配等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中心)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测试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登陆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共享平台完善和更新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信息、填写使用记录。

各学院(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信息统计、绩效考评、催缴测试费等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八条学校根据国家与学校有关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要求,制定合理的开放共享办法,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维护、用户培训、使用管理等制度,保障大型仪器设备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内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共享水平,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为完善平台功能,规范平台运行机制,明确责权,保障平台可持续运行与发展,保证平台对教学、科研的有效支撑和设备效益的有效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涉密设备外,凡属我校固定资产且单台(套)建账价值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须纳入平台管理。

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教育部规定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也应纳入平台管理。

学校鼓励不满足以上条件的设备自愿加入平台。

第三条为保证平台正常运行,建立校、院、研究团队“三级管理”的运行模式,并利用信息化平台形成统一门户进行使用和管理,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基础上,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等窗口服务校外科研需求。

第四条进入平台的设备与研究团队享受学校相关激励政策,并接受学校考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平台由实体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实体平台”)和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两部分构成,实体平台分为校级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校级平台”)、院系级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院级平台”)和研究团队三种类型。

实体平台是开放共享的主体,共享系统是开放共享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第六条按照实体平台的类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建立校、院、研究团队“三级管理”模式,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在共享系统中完成开放共享服务的各项工作。

为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入平台的设备需明确设备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该仪器在共享系统中的管理和实际运行。

第七条平台设立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平台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平台大政方针的决策;专家组负责仪器规划布局、仪器采购论证、共享系统的管理模式和考核指标等相关事宜的研讨、决策;平台管理办公室依托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运行工作;科学技术处负责监督工作。

第八条校级平台由学校直接管理,为全校各学科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通过取得计量认证等相关资质提升对外服务能力。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第一章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要求,提高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学校双一流建设及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XX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使用,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的行为。

(一)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

(二)单台(套)价格大于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仪表类、机电设备类、电子设备类、卫生医疗器械类等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开放共享,其中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开放共享。

单台(套)价格小于10万元人民币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报学校备案后也可纳入开放共享范畴。

(三)具有涉密或其他特殊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不对外开放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属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可不开放共享。

第三条学校遵循“统一规划、两级管理、开放共享、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仪器设备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章平台建设第四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由实体运行平台与网络管理平台两部分构成,采用统管专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实体运行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依托仪器设备所在的学院、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二级单位对仪器设备的运行与开放服务进行专业化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XXX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推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黑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共享实施细则》(黑科联发〔2015〕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用于教学、科研且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不包括与基建配套的动力设备、机械设备、辅助设备、运输工具等。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仪器设备可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一)安装使用已超过10年以上、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已经不能满足教学、科研使用的;(二)用于涉密工作的;(三)用于全年长期监测的;(四)其他原因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五条开放共享工作基本要求是:(一)原则上通用设备年有效运行机时不低于1400小时,专用设备年有效运行机时不低于800小时。

年有效运行机时是指当年实际用于教学、科研、实验、检测、测试等活动的总机时,包括必要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和必须的后处理时间,不包括空载运行时间。

(二)工作档案完整,记录真实、齐全。

(三)人员配备合理,能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领导机构,统筹学校开放共享工作。

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同开展开放共享工作。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学校开放共享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2.开展拟申购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查重;3.建设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负责日常维护管理;4.管理“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开放共享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5.审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6.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评价。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物质基础与条件保障,是高水平大学建设至关重要的条件支撑。

推动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支持高水平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有效手段。

各类仪器设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有责任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以充分挖掘设备潜能,将学校设备技术优势转化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支撑。

第二条为实现仪器设备资源的科学配置和充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以“满足创新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求”为导向,以“激发学科专业和仪器管理者参与共享”为驱动力,探索和构建“分级管理和激励约束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集约化、信息化与智能化相结合”的管理运行机制。

通过开放共享、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杜绝闲置浪费现象,切实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共享仪器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必须面向其它用户开放服务,切实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通过开放共享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提升实验室自我发展能力,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以设备养设备”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凡已在学校建账登记、单台套价值超过20万元以上且不涉密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向校内外开放。

单台套价值不足20万元的具有特殊功能的仪器设备,能够按照测试功能成套使用的实验仪器,以及其它具有开放价值的仪器设备,也属于开放共享的范围。

涉密以及有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开放的仪器设备不属于开放的范围。

第六条学校建立共享仪器年度考评制度。

按照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开展共享仪器利用率及管理情况考评工作,通过考评促进设备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且账面原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除涉密设备外,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础上,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开放共享。

其他设备的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共享使用、绩效考核”的原则,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从论证源头把关,减少重复购置和分散管理;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对二级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行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设备效益。

第二章管理层级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体平台(校级和学科公共服务平台、课题组)三级管理。

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建立以公共服务平台为主,课题组直管为辅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模式,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实现开放管理。

第五条实体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根据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分为校级平台、学科平台和专业方向平台三种类型:(一)校级平台:对应用领域广、面向多学科应用且相关性较强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进行整合和集中规划建设,形成完整的设备体系,建立校级公共服务平台(含托管在二级单位的校级平台),通过共享系统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使用学科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专项资金购置的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应纳入校级平台统一管理。

(二)学科平台:将在某些学科领域内部通用性较强且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集中管理,由二级单位统筹安排物理空间、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 组建学科公共服务平台,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共享系统实行学科间开放共享。

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管理和利用资源,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纳入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范围原则是: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软件(不含车辆);单台(件)价格虽不足2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设施;单价虽不足20万元,但属于校内、外共享需求大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

第三条上述大型仪器设备设施不论以何种经费购置均属学校公有资源,原则上应全部列入可开放共享范围。

对无故不参加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学校将酌减其今后投资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对校内外开放共享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处级单位)、基层学术组织三级管理,各自承担相应职责,保证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

第六条学校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规章制度;2.管理“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校内开放共享基金(简称开放基金)”;3.建设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平台(简称共享平台)及日常维护管理;4.核定各学院(处级单位)加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收费标准;5.监督各学院(处级单位)在共享平台上发布的相关信息;6.组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参加国家、省市及其它共享平台;7.对各学院(处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财务处负责收取共享费用、监管开放基金,对《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批表》(附件1)进行备案。

第七条学院(处级单位)是开展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的主体单位,主要职责包括:1.落实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相关要求和规章制度,搭建利于开放共享的管理平台和运行机制;2.制订学院内部开放共享政策,推动专业性较强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实现院内共享;3.支持和监督本单位基层学术组织按规范程序开展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并把其开放共享工作纳入学院考核体系;4.审核本单位基层学术组织加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收费标准;5.对本单位基层学术组织共享所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6.按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本单位共享所得资金。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科学配置资源,促进大型仪器设备跨学科、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更好的支撑学科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及科技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是指单台(套)资产原值40万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大型设备和设施。

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基础上,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按照“教学、科研、服务”和“本单位、校内单位、校外单位”优先级充分利用,实行开放共享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开放机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坚持开放共享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推动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高效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推进方案,监督工作进程和成效。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建设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体系,制定大型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大型设备建设论证、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公共分析测试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统筹资源的配置与协调,监管公共平台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建设学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监督管理全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和发布。

(五)对大型设备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论证。

(六)负责公共平台服务合同和经费的管理。

(七)对大型设备的使用和开放共享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专家督导组,负责督查各单位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检查各单位开放共享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服务成效等情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校内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资源开放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本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购置、自行研发,价值在40万元及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大型仪器设备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外, 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条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

第四条建立本单位、学院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三级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开放和共享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本单位实施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年度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单位成立本单位实验室与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管委会),统筹协调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单位“双一流”建设需要,负责统筹管理本单位实验室、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等方面工作;(二)审议本单位实验室和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实验技术队伍发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规划等重大事项,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体制、组织结构等的顶层设计和建设;(三)审议和完善本单位有关实验室管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开放共享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和指导。

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并监督使用;(四)研究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协调解决。

第七条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等方面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二)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制定,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论证、实施;(三)负责本单位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实验室准入制的实施;(五)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制度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大型仪器设备校级论证,确保仪器设备配置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六)校管委会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作用,实现资源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价格30万元以上,在教学、科研、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使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均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开放共享,服务社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由分析测试中心等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负责。

第五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全部大型仪器设备均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实行开放预约使用,统一成本核算、使用效益考核。

第六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实行分级管理。

分析测试中心负责校级管理,仪器设备依托单位指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单位管理,大型仪器管理员负责平台中预约使用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预约使用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须在共享管理平台实名注册后预约使用。

注册用户为我校在职教工及在籍学生。

教工注册时须同时注册课题组,并填写课题组科研项目等信息。

第八条注册用户须经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预约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机时预约或送样预约,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九条选择机时预约的用户应在预约时间准时上机测试,否则将被记录为迟到或爽约,并影响后续预约。

如实际使用时间严重少于预约时间,将被记录为早退。

第十条选择送样预约的用户应按时将样品送到接样室。

接样室按用户测试项目要求将样品分包处理后转交相应测试人员。

测试完成后,测试人员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用户。

第十一条用户测试完成后,应如实对仪器及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将作为仪器及其依托单位和管理员考核的参考依据。

未做评价的用户,须补充评价后方可进行新的预约。

第十二条用户应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导,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与秩序,及时清理所用物品。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服务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服务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转和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为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凡属于学校资产,性能良好、具备通用性、可为教学和科研提供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列入开放共享范围。

各学院(部处)应推动和督促大型仪器设备开展开放共享工作,提高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和效益。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服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平台管理、共享服务收费标准方案的审核备案、共享服务账户的开设审批、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管理监督等。

计划财务处为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服务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账户的开设、经费收支管理等。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学院(部处)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使用的安全环保、日常管理及监督工作。

经学校审批核准的大仪服务机组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和运行,并承担实施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仪器维保、仪器操作培训和安全环保等主体责任。

第五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实行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通过培训、引进等有效措施,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且技术操作熟练的专业化骨干队伍,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服务收入是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将作为学校对学院岗位数分配、仪器设备资产的进一步投入、大型仪器奖励经费分配等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七条各机组应按照审定的收费标准,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各类项目的委托业务费及现金均可用于支付共享服务费。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的收费和结算严格遵守财务规定,实施收支两条线,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1—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五条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科技部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1)按国务院要求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2)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在线服务平台;(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及《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一流大学建设的重要支撑。

开放共享是提升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支撑科学研究上水平、人才培养上质量的有效手段。

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建设、共享公用、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设备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

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体系架构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体系由实体平台和大型设备物联共享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实体平台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分为校级平台、院级平台和专业平台三种类型。

校级平台以配置校内多院系、多学科均有使用需求的基础通用设备为主;院级平台以配置满足学院内有共性需求的专业通用设备为主;专业平台是院部为满足特定专业方向的研究需要,建设并管理的实体平台。

第七条共享系统是支撑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服务的平台,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运行管理、计时计费、数据收集统计等功能,可实现仪器设备运行的全程网络化管理。

第三章资源配置和平台建设第八条学校统筹仪器设备资源的配置管理,设备资源配置重点支持不同层次的共享实体平台建设。

学校根据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将设备归入不同层次的实体平台运行管理,在优先满足申请购置团队使用的基础上开放共享。

实体平台建设以校级平台和院级平台为主,专业平台为辅,兼顾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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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量与国家相关文件表述一致,预算说明中不要出现 “食宿费”、“生活费”、“生活补贴”等不规范字样。
(4)会议费列示内容或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 应列出拟举办会议主要内容、规模、开支标准等测算 依据;
➢ 测算依据应符合财行[2016]214号规定的四类会议 每人每天各项费用综合定额标准为不超过550元,或 合工大政发【2016】117号文件落实中办法【2016】 50号文规定教学科研会议每人每天综合定额标准可为 650元;
在填写国家基金计划书时需要将合作单位加盖财务章 的预算和项目总预算一起交财务审核。
6. 说明书中测算依据表示方式 各科目主要内容用语言描述,测算依据尽量用算式形
式表示,一目了然。
7. 不能调增的科目做足预算,确保批复后预算金额足够 使用
根据国家规定,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 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只能调减,不能调增,间 接费用预算不能调整,应按研究需要充分考虑该科目预算。
➢ 批复的预算中无通用设备明细,设备费原则上只能购 置专用设备。
(4) 委托加工设备在哪预算好 需要委托加工设备作为项目研究的设备使用时,最
好列入设备费预算,预算说明写清楚需要委托加工制成 设备;如果列入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报销时会出现设 备费预算不够情况。 2、材料费
不可列支大量办公耗材,少量的办公耗材列入材料费 预算,不要在“其他支出”预算,且不要写“办公用 品”“办公材料”字样,办公类耗材需要写出与项目研 究的相关性及购置的必要性。
3.项目批准后,计划(任务)书各项预算与申请书不能变 动过大,计响今后经费使用和财务验收,同 时会影响学校基金年度收支报告填报。
二、编写预算表和预算说明书注意事项
1. 经费支出预算中,劳务费是否有比例限制限制 直接费用各科目均无固定比例限制。
(2)预算超过直接费用的10%需要填写测算理由时,引用 的文件要正确
在国家文件规定标准内测算时,可以不写文件名(财 务专家了解国家政策),如按学校文件规定测算而且依据 高于国家文件规定的,一定要写出依据的文件名称和文号, 可参考的文件如下: 差旅费文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的通知》(财行[2016]71号);
➢《合肥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6】118号。
会议费文件:
➢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 ➢ 《合肥工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6】117
(2)设备购置费与间接费用相关,项目批复后,即使在 不突破设备费总额情况下,设备购置费也不能超额使 用(即设备购置费可以用作设备试制费等,但反之不 可以)。
(3)列支办公设备费需填写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及购 置的必要性
➢ 按规定不能列支该由本单位提供支撑条件的办公设备, 确需少量办公设备,一定要在预算说明书中写出具体 名称,并明确说明购置该设备的必要性及与项目的相 关性 ;
4. 预算表和预算说明书同一预算科目金额一致,预算说 明书中测算金额和科目预算总金额一致。
5.有合作单位的项目,预算说明书需写合作单位情况 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必须在预算说明书的最后一条说
明合作单位的名称、资质、主要完成的任务及拟转拨经费 的方法,而且项目总预算和各单位分预算表间和表内数据 勾稽正确,主要信息一致。
三、编制各科目预算注意事项
1. 设备费 (1)满足设备购置费的条件
需购置同时满足3个条件的物品才能填入设备购置费: 使用期限超过1年; 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元以上); 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配品配件,若与专用 设备同时购置并与之配套,应纳入设备费预算,单独购 置的备品备件,在材料费预算。
2. 预算表和预算说明书的金额单位 预算表金额以“万元”为单位,预算说明书各项开支以 “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外币按人民银行 公布的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3. 预算说明书需写出各科目测算依据 预算说明书中需要写出各项开支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基金委财务专家据此判断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 经济合理性),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不超过 直接费用的10%时,不需填写测算依据。
号)。
国际合作交流费文件:
➢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 ➢ 《合肥工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
[2016]114号)
注意:市内交通费列入“差旅费”预算,不列入“其他支出”预算;
(3)住宿费、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等测算标准要与国家文 件规定相符
➢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贴等要 在国家文件规定的标准以内测算(差旅费伙食补助费青 海、新疆和西藏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 为100元,交通补贴为每人每天8 0元);
(5)财行【2016】214号文件规定会期不超过2天,报 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一天,参加人数为在50 人以内;合工大政发【2016】117号文件落实中 办发[2016]50号文件中“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 可根据教学科研实际需要决定”的精神中虽未明 确规定教学科研会议天数和参会人数,但建议会 期和参会人数尽量在财行[2016]214号文件规 定范围以内编制,如确有需要超过该文件规定范 围的,最好要详细写明必要性。
3. 测试化验加工费
测试化验加工发生的材料费、劳务费等,分别在材料 费和劳务费等科目预算,不在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目预算。
4. 燃料动力费
实验室日常运转使用的水电费或以比例方式提取的水、 电、气等费列入间接费用预算。
5.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
(1)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时怎么写
不需要填写测算理由,可以只写“差旅费/会议费/国 际合作交流费?元,占直接费用的?%。
目录
一、对申请书进行预算审核的必要性 二、编写预算表和预算说明书注意事项 三、编制各科目预算注意事项 四、结题财务验收注意事项
一、为什么申报书预算需要两部门审核
1.经费预算必须符合国家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财经政策, 国家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要求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 务部门共同指导和审核预算;
2、项目经费批准前需要由国家基金委委托的财务专家核 定,财务专家核定的依据是测算依据是否合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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