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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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现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购置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对内、对外开放,有偿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人事处等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处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开放共享平台,积极与校外的国家、省市共享平台对接;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对各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其他部门具体工作职责: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对各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和实施。

财务处:负责审核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收费标准;协助院(系)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结算票据,开具应税发票。

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大型仪器设备校内调配。

人事处:负责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七条各院(系)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各院(系)院长(主任)为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可指定一位院(系)负责人分管具体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和《**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以“合理配置、专管共享、有偿使用、全面开放”为理念,以“全员预约、全时预约、线上结算、共享考核”为具体实施途径。

在继续加大投入、改善共享配套条件的同时,逐步完善管理、运行和考核体系。

通过软硬件结合,实现共享数据自动化采集,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合理配置、合理规划和使用效益评价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服务于教学、科研,单价为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价值超过2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担任(具体组成见《关于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全面统筹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大仪共享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条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决策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大型仪器设备论证、预算管理决策、分析测试中心建设、共享制度审议、维修维护基金项目审批、共享队伍建设、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的审定、共享考核审议等工作。

第六条大仪共享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大仪共享平台规划、建设、维护、人员培训及平台的运行管理,指导院级共享平台的建设及运行监督。

此外,还负责校级平台的绩效考核、维修基金评定、论证专家组织及测试费的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建的仪器设备咨询与鉴定专家组为学校大型仪器申购、平台建设、设备负荷评价、收费标准审议、共享效益评价及设备维修管理、设备功能开发等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第一章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要求,提高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学校双一流建设及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XX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使用,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的行为。

(一)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

(二)单台(套)价格大于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仪表类、机电设备类、电子设备类、卫生医疗器械类等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开放共享,其中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开放共享。

单台(套)价格小于10万元人民币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报学校备案后也可纳入开放共享范畴。

(三)具有涉密或其他特殊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不对外开放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属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可不开放共享。

第三条学校遵循“统一规划、两级管理、开放共享、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仪器设备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章平台建设第四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由实体运行平台与网络管理平台两部分构成,采用统管专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实体运行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依托仪器设备所在的学院、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二级单位对仪器设备的运行与开放服务进行专业化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且账面原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除涉密设备外,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础上,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开放共享。

其他设备的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共享使用、绩效考核”的原则,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从论证源头把关,减少重复购置和分散管理;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对二级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行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设备效益。

第二章管理层级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体平台(校级和学科公共服务平台、课题组)三级管理。

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建立以公共服务平台为主,课题组直管为辅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模式,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实现开放管理。

第五条实体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根据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分为校级平台、学科平台和专业方向平台三种类型:(一)校级平台:对应用领域广、面向多学科应用且相关性较强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进行整合和集中规划建设,形成完整的设备体系,建立校级公共服务平台(含托管在二级单位的校级平台),通过共享系统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使用学科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专项资金购置的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应纳入校级平台统一管理。

(二)学科平台:将在某些学科领域内部通用性较强且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集中管理,由二级单位统筹安排物理空间、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 组建学科公共服务平台,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共享系统实行学科间开放共享。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单价在十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其他用于办公、经营等大型设备不包含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坚持全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发挥效益的原则。

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单位开放使用。

第四条设备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权。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须参与开放共享使用。

如果设备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经批准后可不参与共享。

第六条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网络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共享平台。

在校园网上公布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大型仪器的种类型号、应用范围、存放地点、收费标准等)及实时的动态运行状况。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主要目的是满足校内教学和科研的需求。

在此前提下,各管理单位可酌情向校外开放。

同时应定期交流使用、开发、维护和管理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经验,积极参与跨单位、跨地区的协作共用网。

第八条校内用户优先安排使用。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不得无理拒绝。

第九条建立大型仪器管理使用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由机组的仪器专家负责,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资格证。

未经培训及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自行上机操作。

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仪器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每台共享大型仪器聘任一名兼职仪器专家和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共同负责设备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

受聘人员在职称评定、工作量核定及年度考核中仍按原系列同类人员执行,其所参与的共享工作不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之中。

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共享管理细则

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共享管理细则

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共享管理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更好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单价在10 万元及以上、列入教育部分类中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类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加入共享平台,待维修、特殊寿命、涉密仪器设备可不加入共享平台。

每年分两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校内公布已加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明细。

第三条承担教学、科研项目的教师通过共享平台预约使用平台内仪器设备,学生可通过指导教师预约使用。

第四条纳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由归属管理单位提供本单位使用外的可预约时间段。

(一)归属管理单位使用机时未达到定额机时的,每学年须提供共享机时达到定额机时。

(二)归属管理单位使用机时达到定额机时的,每学年须提供共享机时不少于80 机时。

机时:开机必要的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

仪器仪表和电子设备类定额机时:通用设备1400 小时/年,专用设备800 小时/年。

机械设备类定额机时800 小时/年。

第五条国家相关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不妨碍项目进行条件下,由课题组提供可预约的时间段,每学年须提供共享机时数不少于80 机时。

第六条仪器设备归属管理单位应制定运行方案和内部管理办法,提供及时可靠的技术保障和服务,并保证仪器设备完好。

第七条仪器设备归属管理单位应将操作规范及安全规范和提示张贴于操作仪器设备时能够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

第八条预约使用人员须与仪器设备归属管理单位签署服务协议,内容须包括:用户所在单位、仪器设备归属管理单位、资产编号、使用机时数、样品数、收费标准、耗材或试剂费用、收费总额、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

第九条预约使用人员应按服务约定条款使用仪器设备,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范及安全规范。

第十条仪器设备归属单位应参考同类仪器设备市场服务价格,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校内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包含耗材、试剂、日常维护维修费、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科学配置资源,促进大型仪器设备跨学科、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更好的支撑学科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及科技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是指单台(套)资产原值40万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大型设备和设施。

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基础上,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按照“教学、科研、服务”和“本单位、校内单位、校外单位”优先级充分利用,实行开放共享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开放机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坚持开放共享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推动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高效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推进方案,监督工作进程和成效。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建设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体系,制定大型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大型设备建设论证、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公共分析测试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统筹资源的配置与协调,监管公共平台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建设学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监督管理全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和发布。

(五)对大型设备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论证。

(六)负责公共平台服务合同和经费的管理。

(七)对大型设备的使用和开放共享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专家督导组,负责督查各单位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检查各单位开放共享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服务成效等情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校内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资源开放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本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购置、自行研发,价值在40万元及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大型仪器设备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外, 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条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

第四条建立本单位、学院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三级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开放和共享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本单位实施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年度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单位成立本单位实验室与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管委会),统筹协调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单位“双一流”建设需要,负责统筹管理本单位实验室、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等方面工作;(二)审议本单位实验室和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实验技术队伍发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规划等重大事项,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体制、组织结构等的顶层设计和建设;(三)审议和完善本单位有关实验室管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开放共享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和指导。

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并监督使用;(四)研究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协调解决。

第七条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等方面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二)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制定,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论证、实施;(三)负责本单位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实验室准入制的实施;(五)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制度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大型仪器设备校级论证,确保仪器设备配置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六)校管委会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内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共享水平,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为完善平台功能,规范平台运行机制,明确责权,保障平台可持续运行与发展,保证平台对教学、科研的有效支撑和设备效益的有效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涉密设备外,凡属我校固定资产且单台(套)建账价值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须纳入平台管理。

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教育部规定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也应纳入平台管理。

学校鼓励不满足以上条件的设备自愿加入平台。

第三条为保证平台正常运行,建立校、院、研究团队“三级管理”的运行模式,并利用信息化平台形成统一门户进行使用和管理,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基础上,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等窗口服务校外科研需求。

第四条进入平台的设备与研究团队享受学校相关激励政策,并接受学校考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平台由实体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实体平台”)和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两部分构成,实体平台分为校级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校级平台”)、院系级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院级平台”)和研究团队三种类型。

实体平台是开放共享的主体,共享系统是开放共享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第六条按照实体平台的类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建立校、院、研究团队“三级管理”模式,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在共享系统中完成开放共享服务的各项工作。

为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入平台的设备需明确设备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该仪器在共享系统中的管理和实际运行。

第七条平台设立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平台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平台大政方针的决策;专家组负责仪器规划布局、仪器采购论证、共享系统的管理模式和考核指标等相关事宜的研讨、决策;平台管理办公室依托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运行工作;科学技术处负责监督工作。

第八条校级平台由学校直接管理,为全校各学科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通过取得计量认证等相关资质提升对外服务能力。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校近年来大型精密贵重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数量迅速增加。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减少重复购置,避免闲置性浪费,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包括:(一)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二)单台价格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整套价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三)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校内数量不超过两台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符合上述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且性能指标先进、运转正常,有专人管理和维护,能保证相应开放时间的,都应按本办法参与共享使用,否则将由学校重新调拨使用。

第四条拟共享使用仪器设备,由具体管理该仪器设备的单位配合资产管理处,完善共享平台建设,内容包括:(一)仪器名称、型号、价格、国别、厂家、购置日期、保管单位、放置地点、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主要性能指标、功能及服务范围、当前运行状况、可供开放的时间等;(二)拟开放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操作规程、使用与维护规程、开放服务内容等。

开放服务内容应体现测试性仪器设备与工具性仪器设备的不同要求;(三)收费:包括收费标准,测算收费标准的依据,并注明免费提供实验用低值易耗品的品名、数量。

对校外开放使用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需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收费原则上要低于校外单位同等实验的收费。

第五条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的单位须履行以下承诺:(一)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二)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三)保证仪器设备完好;(四)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五)不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用户的研究或测试任务。

第六条对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应熟练操作,勤谨敬业,并负责做好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包括: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等)。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减少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均应创造条件开放共享,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校内使用实行积分制,并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项基金”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时的运行费用补贴;校外实行收费制服务于社会。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共享考评、规定效益指标、协调工作关系、解决争议问题及整理发布信息、合同签署等。

财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和资金账目的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学校建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数据库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

共享平台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和网上预约等服务。

第六条参与共享平台的条件1.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2.性能良好、运行正常;3.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维护;4.能够保证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在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设备名称、图片资料、类别、型号、基本功能、技术指标、应用范围、操作规程、设备所在地点(房间号)、共享时间、服务方式等基本信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共享平台向校内外公布。

第八条对有条件而未及时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使用率低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应找出原因,制定计划,限期整改。

第三章校内共享机制第九条凡承担教学、科研项目的我校教师(学生可通过指导教师)均可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服务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服务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转和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为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凡属于学校资产,性能良好、具备通用性、可为教学和科研提供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列入开放共享范围。

各学院(部处)应推动和督促大型仪器设备开展开放共享工作,提高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和效益。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服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平台管理、共享服务收费标准方案的审核备案、共享服务账户的开设审批、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管理监督等。

计划财务处为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服务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账户的开设、经费收支管理等。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学院(部处)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使用的安全环保、日常管理及监督工作。

经学校审批核准的大仪服务机组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和运行,并承担实施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仪器维保、仪器操作培训和安全环保等主体责任。

第五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实行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通过培训、引进等有效措施,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且技术操作熟练的专业化骨干队伍,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服务收入是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将作为学校对学院岗位数分配、仪器设备资产的进一步投入、大型仪器奖励经费分配等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七条各机组应按照审定的收费标准,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各类项目的委托业务费及现金均可用于支付共享服务费。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的收费和结算严格遵守财务规定,实施收支两条线,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复旦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为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充分发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效益,特拟定本管理办法.1. 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共享建设目的.是充分利用学校优质仪器设备资源,更好地为科研教学服务,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推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分布合理、定位准确、开放高效,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条凡是列入资源共享系统的仪器设备及其所在机组、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工矿企业等均为资源共享系统的开放服务对象。

对本部门以外的服务,均为对外共享服务。

2。

仪器设备共享的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仪器设备共享的组织管理机构,是复旦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校仪器设备专家委员会,相关部处负责人及学校主管领导组成.校仪器设备专家委员会是由校仪器设备技术专家、学科专家、仪器设备管理专家、教育教学管理专家组成。

第五条该组织负责制定学校设备共享的管理办法,对共享设备进行咨询、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实施与管理,检查结果通报校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六条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委员会提出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的参考收费标准,向共享仪器设备提供收费建议。

各项目单位需参照执行.第七条该组织挂靠在资产管理处。

3。

共享仪器设备的认定与日常管理第八条仪器设备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在可能对外提供服务的前提下,必须加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库,提供仪器设备相关服务信息。

第九条各类大型仪器设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均纳入共享系统:1. 仪器设备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2. 近十年内启用或更新改造的大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功能比较齐全、运行良好;3。

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达到国内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且通用性较强,在本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强的需求;4。

应能提供不低于25%额定机时作为对外服务机时。

通用仪器设备年额定机时1400小时,专用仪器设备年额定机时800小时;5. 仪器设备一般要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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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试行)
为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充分发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效益,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仪器设备共享建设目的。

是充分利用学校优质仪器设备资源,更好地为科研教学服务,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推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分布合理、定位准确、开放高效,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条凡是列入资源共享系统的仪器设备及其所在机组、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工矿企业等均为资源共享系统的开放服务对象。

对本部门以外的服务,均为对外共享服务。

2. 仪器设备共享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仪器设备共享的组织管理机构,是复旦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校仪器设备专家委员会,相关部处负责人及学校主管领导组成。

校仪器设备专家委员会是由校仪器设备技术专家、学科专家、仪器设备管理专家、教育教学管理专家组成。

第五条该组织负责制定学校设备共享的管理办法,对共享设备进行咨询、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实施与管理,检查结果通报校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六条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委员会提出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的参考收费标准,向共享仪器设备提供收费建议。

各项目单位需参照执行。

第七条该组织挂靠在资产管理处。

3. 共享仪器设备的认定与日常管理
第八条仪器设备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在可能对外提供服务的前提下,必须加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库,提供仪器设备相关服务信息。

第九条各类大型仪器设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均纳入共享系统:
1. 仪器设备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近十年内启用或更新改造的大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功能比较齐全、运行良好;
3. 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达到国内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且通用性较强,在本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强的需求;
4. 应能提供不低于25%额定机时作为对外服务机时。

通用仪器设备年额定机时1400小时,专用仪器设备年额定机时800小时;
5. 仪器设备一般要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
6. 仪器组由具备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专职从事分析测试工作,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学术专家负责仪器设备功能开发与技术指导;
7. 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具备基本的网络环境。

第十条存放在附属医院的大型仪器设备,同样纳入共享服务系统。

第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共享服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无论是否参加共享服务系统,均应接受校设备共享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年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

第十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由设备所在部门单位负责。

4. 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
第十四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项目仪器设备共享的考核与检查。

第十五条考核依据是教育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年度评价标准表(试行)——见附件”。

相关评价指标数据必须来源于原始对外服务记录。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报校有关部门,汇总后报教育部。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项目通报表扬,建议相关部门增加其下一年度设备对外服务补贴经费数;对考核结果差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项目,建议相关部门严格控制其申购新的仪器设备。

5.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复旦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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