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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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促进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按照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原则,优先面向校内需求,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教学计划内任务免费使用。

第三条单台或成套价值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或价值在40万元以下服务面广的仪器设备或功能平台,均应对校内外开放使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共享的组织管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日常开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共享平台管理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网站(以下简称大仪管理平台),提供设备信息发布、预约使用、数据统计等功能,是学校仪器设备资源开放服务的统一窗口。

第六条以机组为基本单元,实施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技术服务等。

进入管理平台的仪器设备,由机组负责网上信息的更新,所在单位和国资处负责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况的仪器设备,可不加入大仪管理平台:1.安装使用已超过20年以上,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已经不能满足科学研究使用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2.设备存储信息或放置场所涉密;3.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配件;4.其他设备设施:不属于科研仪器的设备,包括LED电子屏、通风系统等。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不共享入网申请表》(附件),报国资处审核。

经学校核准后,可不纳入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为了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大仪管理平台内的仪器设备实行开放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的原则,通过有偿使用,补充设备维护维修费的不足,逐步实现“以机养机”。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吉科发财〔2015〕203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科发财〔2015〕203号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号)精神,逐步做好推进实施各项任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中科院长春分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省农业科学院等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后,确定了“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12月30日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 号)精神,为充分发挥我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对推动全省科技创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撑作用,促进全省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向全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率,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激励机制、评价机制和共享管理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范围是指由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建立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 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研究实验基地以及为实现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而组建的中试中心。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凡产权属于我校、单台(套)设备账面原值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用于教学或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均应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鼓励设备账面原值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开放共享服务实行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有偿服务收费遵循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

第三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基本要求是:1. 通用设备年使用机时1400以上,专用设备年使用机时800以上;2. 技术档案完整,使用机时、工作记录及维修事项等记录真实、齐全;3. 机组人员配备合理,能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解决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进程和成效。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校领导任组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房产管理处、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各成员单位按各自部门职责支持和保障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五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实行学校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体平台分为校级平台和院(系)级平台两个层次。

第六条学校建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信息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实现仪器设备开放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有机衔接。

台州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开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台州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开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台州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开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提高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有效调动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和实验室向全校和社会开放并提供优质服务的积极性,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对资源共享的需求,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创新型人才培养和提升科研层次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台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开放使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直接用于教学科研且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不足10万元,但具有通用性、性能良好并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均列入开放范围。

二、开放共享的原则1.开放性原则。

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要物质支撑,是学校的共享资源。

大型仪器设备应坚持面向校内外开放使用,坚持服务第一,同时兼顾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原则。

2.共享性原则。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实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由学校统一规划和总体布局,构建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平台。

3.成本核算、有偿使用原则。

为提高使用效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和实验室负有两方面的责任,一是要对该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正常使用负责;二是要对面向校内外开放服务的质量负责。

同时享有按学校有关规定支配服务所得的权利。

4.年终考核、调剂使用的原则。

学校每年组织对大型仪器开展使用效益考评,对使用效益好、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仪器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对年使用机时达不到最低要求的大型仪器,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改进或根据需要组织调剂。

三、有偿使用的管理1.全校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开放有偿使用(本专科、研究生教学除外),所有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向设备所在学院或实验室交费才能使用。

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收费、支出、结转等业务。

2.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标准:(1) 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

没有统一定价的,学校制定收费标准。

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管理和利用资源,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纳入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范围原则是: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软件(不含车辆);单台(件)价格虽不足2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设施;单价虽不足20万元,但属于校内、外共享需求大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

第三条上述大型仪器设备设施不论以何种经费购置均属学校公有资源,原则上应全部列入可开放共享范围。

对无故不参加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学校将酌减其今后投资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对校内外开放共享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处级单位)、基层学术组织三级管理,各自承担相应职责,保证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

第六条学校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规章制度;2.管理“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校内开放共享基金(简称开放基金)”;3.建设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平台(简称共享平台)及日常维护管理;4.核定各学院(处级单位)加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收费标准;5.监督各学院(处级单位)在共享平台上发布的相关信息;6.组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参加国家、省市及其它共享平台;7.对各学院(处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财务处负责收取共享费用、监管开放基金,对《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批表》(附件1)进行备案。

第七条学院(处级单位)是开展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的主体单位,主要职责包括:1.落实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相关要求和规章制度,搭建利于开放共享的管理平台和运行机制;2.制订学院内部开放共享政策,推动专业性较强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实现院内共享;3.支持和监督本单位基层学术组织按规范程序开展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并把其开放共享工作纳入学院考核体系;4.审核本单位基层学术组织加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收费标准;5.对本单位基层学术组织共享所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6.按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本单位共享所得资金。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科学配置资源,促进大型仪器设备跨学科、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更好的支撑学科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及科技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是指单台(套)资产原值40万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大型设备和设施。

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基础上,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按照“教学、科研、服务”和“本单位、校内单位、校外单位”优先级充分利用,实行开放共享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开放机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坚持开放共享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推动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高效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推进方案,监督工作进程和成效。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建设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体系,制定大型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大型设备建设论证、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公共分析测试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统筹资源的配置与协调,监管公共平台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建设学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监督管理全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和发布。

(五)对大型设备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论证。

(六)负责公共平台服务合同和经费的管理。

(七)对大型设备的使用和开放共享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专家督导组,负责督查各单位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检查各单位开放共享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服务成效等情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仪器设备资源、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支撑科技协同创新,建成开放高效、机制灵活的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单位实行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管理模式。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在完成单位内科研任务基础上,积极向单位内部及全社会开放,主动提供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指导等共享服务工作,促进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化利用。

第二章仪器设备准入、退出机制第三条除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的仪器设备外,由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满足单位内部使用且有富余使用机时的均应纳入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作开放共享管理。

第四条纳入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的仪器设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使用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财政建设经费购置的具有高通用性实验仪器设备;(二)由各级科研项目财政经费建设或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具有高通用性实验仪器设备。

第五条实验仪器设备按照审批制加入或退出仪器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仪器设备加入平台要求:(一)使用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经费新购置的50万元以上实验仪器设备应在完成技术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加入平台;(二)需多台设备联合使用的设备,应以完成设备的任务和功能为依据,将主设备及提供专用配套服务的实验设施、设备等组合为设备组加入仪器平台;(三)资产管理部门回收的具有高通用性实验仪器设备,经平台部确定具有较高使用价值的可加入仪器平台进行管理。

第七条仪器设备退出平台的条件:(一)实验仪器设备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二)因承担特殊项目而被认定为不宜共享设备;(三)实验仪器设备发生损毁且无法修复;(四)内部团队使用频次较高,无法满足内部使用需求。

第八条需加入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设备由申请人向实验平台部提交加入平台申请(见附表1),经实验平台部审批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加入平台,加入平台后应及时配备设备管理人员及相应管控措施。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作用,实现资源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价格30万元以上,在教学、科研、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使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均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开放共享,服务社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由分析测试中心等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负责。

第五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全部大型仪器设备均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实行开放预约使用,统一成本核算、使用效益考核。

第六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实行分级管理。

分析测试中心负责校级管理,仪器设备依托单位指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单位管理,大型仪器管理员负责平台中预约使用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预约使用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须在共享管理平台实名注册后预约使用。

注册用户为我校在职教工及在籍学生。

教工注册时须同时注册课题组,并填写课题组科研项目等信息。

第八条注册用户须经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预约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机时预约或送样预约,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九条选择机时预约的用户应在预约时间准时上机测试,否则将被记录为迟到或爽约,并影响后续预约。

如实际使用时间严重少于预约时间,将被记录为早退。

第十条选择送样预约的用户应按时将样品送到接样室。

接样室按用户测试项目要求将样品分包处理后转交相应测试人员。

测试完成后,测试人员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用户。

第十一条用户测试完成后,应如实对仪器及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将作为仪器及其依托单位和管理员考核的参考依据。

未做评价的用户,须补充评价后方可进行新的预约。

第十二条用户应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导,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与秩序,及时清理所用物品。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XXX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暂行办法XXX市科学技术局第一条为增强XXX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支撑的能力,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切实搞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设立XXX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共享管理委员会)。

共享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科技局领导担任。

第三条共享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设置XXX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负责有关协作共享的运行事宜:第四条大型科学仪器参与协作共享的条件1.仪器性能指标达到本市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2.仪器运行正常、运行故障率不高于5%;3.能提供50%以上的对外服务机时;4.仪器机组人员中拥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分析测试技术人员;5.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专用仪器.6.同意仪器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五条协作共享仪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第六条在同等条件下,国家和省、市级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大型科学仪器享有协作共享优先权。

协作共享服务好的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享有协作共享优先权。

第七条权利和义务1.大型科学仪器参与资源协作共享不缴纳任何费用。

2.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的权利(1)争取获得运行补贴费的权利;(2)争取获得升级改造补助费的权利;(3)对外服务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3.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的义务(1)协作共享仪器必须面向全社会开放,并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2)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3)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随时使用;(4)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用户的测试任务或拒绝用户前来进行研究工作;(5)同意仪器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八条资金来源及使用1.设立XXX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专项资金。

(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支付协作网管理费用等外,用于共享机组的补贴2.专项资金主要用途(1)协作共享仪器运行补贴费;(2)社会单位和个人使用协作共享仪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分析测试补助费;(3)工作及奖励经费等。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校近年来大型精密贵重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数量迅速增加。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减少重复购置,避免闲置性浪费,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包括:(一)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二)单台价格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整套价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三)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校内数量不超过两台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符合上述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且性能指标先进、运转正常,有专人管理和维护,能保证相应开放时间的,都应按本办法参与共享使用,否则将由学校重新调拨使用。

第四条拟共享使用仪器设备,由具体管理该仪器设备的单位配合资产管理处,完善共享平台建设,内容包括:(一)仪器名称、型号、价格、国别、厂家、购置日期、保管单位、放置地点、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主要性能指标、功能及服务范围、当前运行状况、可供开放的时间等;(二)拟开放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操作规程、使用与维护规程、开放服务内容等。

开放服务内容应体现测试性仪器设备与工具性仪器设备的不同要求;(三)收费:包括收费标准,测算收费标准的依据,并注明免费提供实验用低值易耗品的品名、数量。

对校外开放使用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需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收费原则上要低于校外单位同等实验的收费。

第五条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的单位须履行以下承诺:(一)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二)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三)保证仪器设备完好;(四)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五)不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用户的研究或测试任务。

第六条对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应熟练操作,勤谨敬业,并负责做好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包括: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等)。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科学配置和管理,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服务创新,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校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在保障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并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为成员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

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统一规划,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实行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动态管理。

第六条申请参与开放共享的单位应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范围、形式以及有偿服务收费建议标准等向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同意后,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七条根据需求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通过培训、引进等有效的措施,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且技术操作熟练的专业化实验技术队伍,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服务水平。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接受监督。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减少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均应创造条件开放共享,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校内使用实行积分制,并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项基金”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时的运行费用补贴;校外实行收费制服务于社会。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共享考评、规定效益指标、协调工作关系、解决争议问题及整理发布信息、合同签署等。

财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和资金账目的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学校建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数据库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

共享平台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和网上预约等服务。

第六条参与共享平台的条件1.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2.性能良好、运行正常;3.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维护;4.能够保证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在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设备名称、图片资料、类别、型号、基本功能、技术指标、应用范围、操作规程、设备所在地点(房间号)、共享时间、服务方式等基本信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共享平台向校内外公布。

第八条对有条件而未及时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使用率低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应找出原因,制定计划,限期整改。

第三章校内共享机制第九条凡承担教学、科研项目的我校教师(学生可通过指导教师)均可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服务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服务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转和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为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凡属于学校资产,性能良好、具备通用性、可为教学和科研提供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列入开放共享范围。

各学院(部处)应推动和督促大型仪器设备开展开放共享工作,提高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和效益。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服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平台管理、共享服务收费标准方案的审核备案、共享服务账户的开设审批、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管理监督等。

计划财务处为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服务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账户的开设、经费收支管理等。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学院(部处)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使用的安全环保、日常管理及监督工作。

经学校审批核准的大仪服务机组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和运行,并承担实施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仪器维保、仪器操作培训和安全环保等主体责任。

第五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实行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通过培训、引进等有效措施,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且技术操作熟练的专业化骨干队伍,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服务收入是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将作为学校对学院岗位数分配、仪器设备资产的进一步投入、大型仪器奖励经费分配等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七条各机组应按照审定的收费标准,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各类项目的委托业务费及现金均可用于支付共享服务费。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的收费和结算严格遵守财务规定,实施收支两条线,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与经济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

三、设备开放共享管理1.设备预约使用设备前必须预约,预约时间以实际使用时间为准。

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在实验室预约登记本上为预约使用设备的人员填写相应信息,并经确认同意后才能使用设备。

2.设备使用设备使用前必须了解设备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保护设施的使用方法,必须熟练操作设备并遵守仪器设备使用规范。

3.设备保养设备保养是仪器设备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设备使用人员必须加强保养意识,做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

4.设备意外设备意外发生前应先采取一定措施避免危险发生,并在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并采取相应解决办法。

四、有偿服务管理1.有偿服务项目内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服务项目按照实验室管理规定进行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使用费、工程技术服务费等。

2.有偿服务对象有偿服务对象包括校内外教师、科研人员、企事业单位。

3.有偿服务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分别由相关实验室负责人商议后,报学院户咨询委员会批准。

4.收费管理有偿服务费用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收取,发票由学院经管处发放。

五、监督管理1.制定学院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设备的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对中心实验室、教研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设备使用的环境、设备的维护管理、设备的售后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反馈实验室负责人存在的问题。

以上为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学院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及《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一流大学建设的重要支撑。

开放共享是提升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支撑科学研究上水平、人才培养上质量的有效手段。

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建设、共享公用、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设备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

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体系架构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体系由实体平台和大型设备物联共享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实体平台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分为校级平台、院级平台和专业平台三种类型。

校级平台以配置校内多院系、多学科均有使用需求的基础通用设备为主;院级平台以配置满足学院内有共性需求的专业通用设备为主;专业平台是院部为满足特定专业方向的研究需要,建设并管理的实体平台。

第七条共享系统是支撑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服务的平台,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运行管理、计时计费、数据收集统计等功能,可实现仪器设备运行的全程网络化管理。

第三章资源配置和平台建设第八条学校统筹仪器设备资源的配置管理,设备资源配置重点支持不同层次的共享实体平台建设。

学校根据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将设备归入不同层次的实体平台运行管理,在优先满足申请购置团队使用的基础上开放共享。

实体平台建设以校级平台和院级平台为主,专业平台为辅,兼顾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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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中心发[2009]4号
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学院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也是学校宝贵的物质资产。

仪器设备管理应坚持勤俭办学,合理购置,妥善使用,加强维护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凡是单台件或成套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定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可以进行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对比较通用的高、精、稀等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建立校级大型仪器公共平台,为全校或全院教学、科研、技术开发服务,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应用水平。

第三条十万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院系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验收;四十万元以上的单台(件、套)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技术专家进行验收。

第四条资源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核对仪器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配件和附件,填写《西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帐报销手续。

第五条新购回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建立技术档案,并在我院仪器平台网上和校科研处大型仪器平台网上公布后,才能实行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第六条制订对外测试收费标准,所收费应按学院规定进行统一管理使用。

学院返回实验中心部分,按规定其中大部分经费用于补偿仪器运行、消耗、维修费用。

第七条资源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贵重仪器设备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的复印件朔封后摆放在仪器旁边,以便随时查阅;实行“持证上机制”,切实履行安全制度、定期检查、防止事故的发生。

并做好安装调试、使用、故障及保养检修记录;仪器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维修,填写维修记录,妥善保管维修资料。

要定期对的性能、技术指标检查。

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一般由生产厂家或代理公司负责。

第八条资源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定额机时的管理。

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凡连续二年考核使用效率低的学院进行调整,并在设备投资经费中进行奖惩,以利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学院的大型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以达到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十条资源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限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或学院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拆改和分解。

第十一条资源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借院外。

部分用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确属工作需要的,可经个人申请,实验室审批,暂时借出实验室外使用。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因耐用期满或毁坏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可按报废、报损处理。

仪器设备的报废和报损应经学院主管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国资管理人员、使用人员作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的,方可报废、报损,按实验室处公布的“办理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处置须知”办理相关手续。

主题词:仪器共享办法
报送:教务处食品科学学院
抄送:各系各实验室
食品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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