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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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XXX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推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黑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共享实施细则》(黑科联发〔2015〕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用于教学、科研且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不包括与基建配套的动力设备、机械设备、辅助设备、运输工具等。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仪器设备可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一)安装使用已超过10年以上、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已经不能满足教学、科研使用的;(二)用于涉密工作的;(三)用于全年长期监测的;(四)其他原因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五条开放共享工作基本要求是:(一)原则上通用设备年有效运行机时不低于1400小时,专用设备年有效运行机时不低于800小时。

年有效运行机时是指当年实际用于教学、科研、实验、检测、测试等活动的总机时,包括必要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和必须的后处理时间,不包括空载运行时间。

(二)工作档案完整,记录真实、齐全。

(三)人员配备合理,能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领导机构,统筹学校开放共享工作。

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同开展开放共享工作。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学校开放共享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2.开展拟申购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查重;3.建设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负责日常维护管理;4.管理“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开放共享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5.审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6.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评价。

(最新版)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最新版)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校长期以来存在的大型科研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闲置浪费问题,扭转部门化、个人化倾向现象,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对我校科技创新、“双一流”高校建设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1、单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科研仪器设备;2、总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成套科研仪器设备;3、单价或总价在50万以下精密、稀缺、使用频率较低的仪器设备;4、按照部省教育科研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共享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型科研仪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

领导小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学技术处、教务处、财务处、人力资源处、审计处、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及有关学院、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大型科研仪器及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建设大型科研仪器校、院两级共享平台,所有大型科研仪器均纳入校院两级共享平台管理。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研实验中心)负责校级(一级)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对院级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学院负责各院级(二级)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接受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学校从“双一流”建设经费、学科经费中预留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大型科研仪器校、院两级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校级(一级)共享平台承担以下职责:1、建立“XX大学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网”;2、制定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3、负责大型科研仪器测试维修基金、平台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4、负责大型科研仪器对社会、对校内开放共享管理。

南京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管理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管理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要组成部分, 它以学院、 学科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为主体, 采用信息化 手段,构建成全校的大型仪器共用平台,相互开放,服务于全校教学、科 研、社会服务工作。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有利于充分发挥仪器设备 资源效益, 共用共享, 为提升科学研究条件支撑能力、 保障高层次人才培 养及创新成果的获取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 共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界定第二条 单价在人民币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的仪器设备, 或单 价虽低于 10 万元,但共用需求高的仪器设备。

总价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章 建设原则围绕学校发展的总体目标, 进行统筹规划, 分步实施, 坚持 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服务需求”的建设共用机制,形成以 共用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 以及配备与共用平台相适应的实验技术与管理队伍,最终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体系相对健全、开放高效的大型 仪器设备共用平台及面向校内外开放的服务体系。

第六条 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布局,大型仪器设备集中在相关学院、学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用及资源共享, 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 用效益,优化仪器设备的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第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是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重第三条 第四条 教育部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五条 依托学科、科或课题组,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建设以资源共享为核心,将仪器设备集中管理,配备相应实验技术人员,形成学院(学科)仪器设备共用平台, 在此基础上,建立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鼓励和支持各实验室和课题组设备加入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改变大型仪器设备封闭和低效运行的状况。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专人负责管理,最大限度发挥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保障仪器设备安全高效使用, 实现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

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德院政字[2009]33号为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率,促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开放,实现资源共享、专管共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构建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设立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以建立资源共享保障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一条成立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共享平台和开放基金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其成员由资产管理处、科研处、教务处、财务处和相关教学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共享平台的管理、运行以及开放基金的申报、组织评审、发放、总结等日常管理工作,直接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章共享平台建设第三条共享平台包括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技术管理队伍和平台专家。

技术管理队伍由各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专职管理人员和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人员组成。

平台专家由领导小组聘任,负责共享平台建设和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凡为教学、科研服务的下列设备均应纳入共享平台: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虽不足 1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 10 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认定为应当共享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设立生化农医类设备、物理电子类设备、机电机械类设备、公共资源类设备等二级平台。

第六条实验中心(实验室)是共享平台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

纳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必须由所在单位实验中心(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入网申请表》,提供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功能及应用范围、收费标准、联系人、联系电话、可供开放时间等,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论证审定后上网发布。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 中国药科大学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 中国药科大学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资产效益,依据“中国药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理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范围:使用国家财政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8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理学院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领导协调小组和设备管理人组成。

其工作职责分别为:(一)领导协调小组: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拟定理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的管理。

(二)设备管理人:认真贯彻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对违章者严加制止并及时通报;负责仪器的信息更新;根据教学、科研任务,合理安排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计划,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负责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原始资料、仪器使用及人员培训记录。

第三章共享管理第四条大型共享仪器在“药学化学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共享平台”)上运行,使用者应遵守“大仪共享平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大型共享仪器采用“院内共享”、“校内共享”及“校外共享”三种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备管理人应及时响应预约要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七条所有大型仪器均由专人管理,LC-MS及GC-MS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者使用前与仪器管理人联系,由仪器管理人在网上预约并操作仪器。

第四章预约与使用管理第八条账户申请(一)本校师生到“大仪共享平台”页面使用一卡通账号注册账户,每人仅限申请一个账户。

待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并激活账户后,可以登录平台进行预约。

外部门人员至“大仪共享平台”页面注册账户后,持相关证件至实验中心激活账户。

(二)账户的持有者不得随意将账户交与他人使用,并保证账户及密码的安全,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由账户申请人负责。

聊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doc

聊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doc

聊大校发〔2017〕72号关于印发《聊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聊城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聊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和《聊城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大学2017年10月13日聊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其利用率和投资效益,优化资源配置,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意见》(国发〔2014〕 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33号)、《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5〕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单台(套)价格大于人民币50万元(含)的教学科研设备,必须纳入开放共享范围;单台(套)价格虽不足人民币50万元,但通用性强、服务面宽且状态良好的教学科研设备也可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三条纳入开放共享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全部录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平台,并上网公布,积极推进其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逐步实现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五条实验与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管理“聊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平台”,对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平台,发布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名称、功能、收费标准及预约使用情况等服务信息。

第六条仪器所在单位为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工程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工程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工程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校教科研仪器设备、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等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设施利用效率,更好为科技创新、社会项目、实验教学、实训实习服务,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说的“设施开放共享”有两层含义:一是我校将设施向社会开放,由校外法人单位、课题组、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行为;二是我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实验任务之外,将设施向校内师生开放共享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有管理支配权且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各类设施,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设施开放共享,建立”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设施的共享率,为校内外科研工作者、师生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共享原则第五条设施开放共享,要全面贯彻国家及XX省的设施“共享”精神,并认真落实XX市提出的“整合资源、布局合理、开放协作和高效利用”的共享原则。

第六条我校共享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要实现以下目标:1.共享管理要做到细致、规范,共享设备设施与上级平台连接紧密,实施程序简单易行。

2.要理清设施存量,挖掘共享资源,盘活可共享设施,统筹做好共享设备设施的利用规划,扩大设施共享面,提高设施利用效率,尽可能使设施利用效率最大化。

3.要公开共享资源情况与服务内容,便于使用者获得全面、具体的设施信息,方便使用者选择与利用,杜绝设施的公物私用。

4.要做到校内服务与社会服务并行,既满足校内教学、科研、实验、实训1、实习的需要,在使用涉及面、使用时间等方面,保证校内师生的正常使用,又充分考虑社会科研单位、课题组、人员的使用需要,积极安排社会单位、人员使用。

5.要兼顾经济、社会效益,以经济效益保障设施的维护、维修,更新,使设施利用更具持久性,共享开展更具连续性,以社会效益促进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及单位间的有效合作。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要创造条件,扩大设施的共享面,用好设施,用足设施,减少或杜绝设施资源长期闲置的现象发生。

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欢迎共阅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学校决定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大型仪器设备共建共享的运行模式,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为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学校。

平台仪器设备由学校委托依托单位和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是以学校现有实验室/中心为依托配置的大型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平台。

信息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协作共用指通过补贴或奖励方式,鼓励大型仪器设备面向全校、面向社会服务。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加入平台的条件: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 校科字〔2009〕50号1、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该加入平台,鼓励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加入平台;2、性能指标先进或者特异,运行正常;3、有专人管理和维护;4、能保证足够的开放时间。

第五条平台仪器设备的管理依托单位应熟悉仪器技术参数和性能,掌握仪器使用程序,制定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章,保持仪器正常、安全地运行。

第六条平台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

原则上自本办法颁布后购置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平台。

对那些达不到要求的仪器可淘汰出平台;那些原未进入平台的仪器设备,能达到上述要求者,经申请可纳入平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平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科技产业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及有关学院、科研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平台领导小组下设校级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论证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评审委员会由院系部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相关专家(包括校外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的评价工作。

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校科字〔2009〕50号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学校决定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大型仪器设备共建共享的运行模式,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为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学校。

平台仪器设备由学校委托依托单位和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是以学校现有实验室/中心为依托配置的大型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平台。

信息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协作共用指通过补贴或奖励方式,鼓励大型仪器设备面向全校、面向社会服务。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加入平台的条件:1、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该加入平台,鼓励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加入平台;2、性能指标先进或者特异,运行正常;3、有专人管理和维护;4、能保证足够的开放时间。

第五条平台仪器设备的管理依托单位应熟悉仪器技术参数和性能,掌握仪器使用程序,制定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章,保持仪器正常、安全地运行。

第六条平台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

原则上自本办法颁布后购置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平台。

对那些达不到要求的仪器可淘汰出平台;那些原未进入平台的仪器设备,能达到上述要求者,经申请可纳入平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平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科技产业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及有关学院、科研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平台领导小组下设校级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论证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评审委员会由院系部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相关专家(包括校外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的评价工作。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科学配置资源,促进大型仪器设备跨学科、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更好的支撑学科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及科技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是指单台(套)资产原值40万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大型设备和设施。

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基础上,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按照“教学、科研、服务”和“本单位、校内单位、校外单位”优先级充分利用,实行开放共享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开放机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坚持开放共享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推动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高效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推进方案,监督工作进程和成效。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建设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体系,制定大型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大型设备建设论证、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公共分析测试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统筹资源的配置与协调,监管公共平台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建设学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监督管理全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和发布。

(五)对大型设备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论证。

(六)负责公共平台服务合同和经费的管理。

(七)对大型设备的使用和开放共享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专家督导组,负责督查各单位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检查各单位开放共享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服务成效等情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分配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分配管理办法

X X X大学文件XXX〔2018〕58号关于印发《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各单位:《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8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XXX大学2018年6月27日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分配管理办法(试行)为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服务工作,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根据《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及原则加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依据“全面开放、共享共用、有偿服务”的原则,可按学校批准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测试分析费和材料消耗费。

第二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审批(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制定,收费项目包括材料消耗费、水电消耗费、仪器设备折旧费、设备维修费、技术服务费及管理费等。

为方便结算,除材料消耗费外,其他费用合并统称为测试分析费,制定收费标准以市场价格、同行标准或政策标准等为依据。

(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可采用“院内”“校内”“社会”三类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广东高校同类设备的平均标准。

收费标准由各实验平台制订,实验平台所属管理单位审核,报资产管理处核准,经学校行政事业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备案、公示后实施。

实验平台应根据经批准备案公示后的收费标准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测试分析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调整收费标准须经学校行政事业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条收费流程校内用户使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应在实验开始前与实验平台确认相关费用,实验结束后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支付费用。

支付费用明细汇总单由实验平台定期打印转交支付单位,支付单位根据支付金额填写校内转账单交给实验平台,由实验平台统一前往财务处办理转账手续。

校外用户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由实验平台人员协同用户前往财务处,凭收费结算单办理支付手续。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校近年来大型精密贵重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数量迅速增加。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减少重复购置,避免闲置性浪费,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包括:(一)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二)单台价格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整套价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三)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校内数量不超过两台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符合上述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且性能指标先进、运转正常,有专人管理和维护,能保证相应开放时间的,都应按本办法参与共享使用,否则将由学校重新调拨使用。

第四条拟共享使用仪器设备,由具体管理该仪器设备的单位配合资产管理处,完善共享平台建设,内容包括:(一)仪器名称、型号、价格、国别、厂家、购置日期、保管单位、放置地点、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主要性能指标、功能及服务范围、当前运行状况、可供开放的时间等;(二)拟开放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操作规程、使用与维护规程、开放服务内容等。

开放服务内容应体现测试性仪器设备与工具性仪器设备的不同要求;(三)收费:包括收费标准,测算收费标准的依据,并注明免费提供实验用低值易耗品的品名、数量。

对校外开放使用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需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收费原则上要低于校外单位同等实验的收费。

第五条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的单位须履行以下承诺:(一)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二)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三)保证仪器设备完好;(四)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五)不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用户的研究或测试任务。

第六条对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应熟练操作,勤谨敬业,并负责做好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包括: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等)。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促进科研与教学的深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管理。

第三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既要满足校内教学科研需求,又要充分发挥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政策、制度和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采集、宣传推广、使用预约、收费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日常维护、使用指导、安全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开放共享范围与方式第七条凡是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上,且具有一定通用性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八条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可以采取以下开放共享方式:(一)校内共享:面向校内师生开放,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

(二)校际共享: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实现设备资源的互补和共享。

(三)社会服务:向社会开放,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遵循“预约使用、登记管理、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十条用户需提前向设备管理人员预约使用时间,经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

如因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用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开放共享效果进行评估。

对管理不善、使用率低下的设备,学校有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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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校大型仪器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实现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大型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和《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大型仪器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制度。

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必须对校内外开放共享使用,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的最大使用效益,缓解经费短缺与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低下的矛盾,适应学校改革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三条学校将单台套价值在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纳入开放共享范围;仪器设备单价不足40万元,但具有通用性、性能良好并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也列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大型仪器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模式,教务处负责大型
仪器开放、共享使用的协调、监管、咨询、使用效益考评以及大型仪器的调配、管理平台的建设及维护等工作,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中心)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的运行、维护、测试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更新大型仪器的开放共享服务信息,做好使用记录。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

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要先经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使用管理单位按照大型仪器管理平台建设要求负责预约登记等日常管理。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中心)应将列入开放共享服务范围的大型仪器的主要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基本功能、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所在地点(房间号)、开放使用的时间、收费标准、联系电话等在共享信息平台上进行发布,并对本实验室大型仪器开放及共享信息进行实时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对于符合国家、省、市各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入网条件的仪器设备,按照要求统一组织入网。

第九条为发挥大型仪器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对条件成熟的大型仪器,学校鼓励师生独立操作设备,实行大型仪器使用培训制度和持证上机制度。

第十条共享开放对用户的要求
1.校内、外用户需在使用设备前一周向大型仪器所在单位提
出预约申请,说明所需条件、耗材与试剂等情况,以便管理人员提前做好准备,保证仪器设备能按时提供共享服务;
2.用户预约后应按时上机。

如因用户方面原因未能按时上机而造成样品、试剂的浪费,应由用户负责并支付相应时段的使用费;
3.用户在大型仪器的使用过程中,应遵守设备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服从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4.实验完成后,认真填写用户意见,及时清理所用物品。

第十一条对共享设备所在实验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
1.确保大型仪器完好与性能正常,提供及时可靠的技术服务;
2.做好安全和设备使用情况记录;
3.在提供服务中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4.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5.工作人员应将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张贴在醒目之处,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要对大型仪器设备逐台建立相应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经长年使用,设备陈旧或技术落后,性能降低达不到原精度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后可降档次管理,不再列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开放共享大型仪器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或损
坏,由事故责任人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校内、校外收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改造和功能开发及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时段、仪器设备调试或新功能开发阶段不收费。

第十七条服务收费一般由分析测试费(提供分析测试服务的人工及设备运行的成本和服务费用)和材料消耗费(包括与服务相关的及租用费的房租、水、电、一次性消耗材料及易耗品折旧费等费用)组成。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使用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大型仪器的开放共享管理,需要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有: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及使用状况、使用效益、有效机时数、大型成果、开放共享的服务质量、服务收入等。

第二十条学校对大型仪器使用及管理情况实行绩效考核,并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由教务处、科研处、国资处、人事处、财务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考核优秀的单位予以奖励,并对使用效益高、对外开放好的单位在实验经费分配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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