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促进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按照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原则,优先面向校内需求,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教学计划内任务免费使用。
第三条单台或成套价值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或价值在40万元以下服务面广的仪器设备或功能平台,均应对校内外开放使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共享的组织管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日常开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共享平台管理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网站(以下简称大仪管理平台),提供设备信息发布、预约使用、数据统计等功能,是学校仪器设备资源开放服务的统一窗口。
第六条以机组为基本单元,实施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技术服务等。
进入管理平台的仪器设备,由机组负责网上信息的更新,所在单位和国资处负责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况的仪器设备,可不加入大仪管理平台:1.安装使用已超过20年以上,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已经不能满足科学研究使用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2.设备存储信息或放置场所涉密;3.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配件;4.其他设备设施:不属于科研仪器的设备,包括LED电子屏、通风系统等。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不共享入网申请表》(附件),报国资处审核。
经学校核准后,可不纳入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为了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大仪管理平台内的仪器设备实行开放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的原则,通过有偿使用,补充设备维护维修费的不足,逐步实现“以机养机”。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现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购置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对内、对外开放,有偿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人事处等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处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开放共享平台,积极与校外的国家、省市共享平台对接;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对各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其他部门具体工作职责: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对各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和实施。
财务处:负责审核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收费标准;协助院(系)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结算票据,开具应税发票。
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大型仪器设备校内调配。
人事处:负责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七条各院(系)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各院(系)院长(主任)为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可指定一位院(系)负责人分管具体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开放共享,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新购、管理和开放共享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18〕39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账面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在20万以下,但总价超过20万(含)的成套设备(除涉密仪器设备外)。
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设备账面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公开和开放使用。
信息公开是指向校内外公开发布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开放使用是指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部门将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外开放,用于单位、个人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我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开放共享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开放共享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处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方案。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且账面原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除涉密设备外,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础上,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开放共享。
其他设备的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共享使用、绩效考核”的原则,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从论证源头把关,减少重复购置和分散管理;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对二级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行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设备效益。
第二章管理层级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体平台(校级和学科公共服务平台、课题组)三级管理。
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建立以公共服务平台为主,课题组直管为辅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模式,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实现开放管理。
第五条实体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根据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分为校级平台、学科平台和专业方向平台三种类型:(一)校级平台:对应用领域广、面向多学科应用且相关性较强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进行整合和集中规划建设,形成完整的设备体系,建立校级公共服务平台(含托管在二级单位的校级平台),通过共享系统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使用学科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专项资金购置的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应纳入校级平台统一管理。
(二)学科平台:将在某些学科领域内部通用性较强且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集中管理,由二级单位统筹安排物理空间、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组建学科公共服务平台,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共享系统实行学科间开放共享。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第一章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要求,提高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学校双一流建设及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XX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使用,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的行为。
(一)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
(二)单台(套)价格大于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仪表类、机电设备类、电子设备类、卫生医疗器械类等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开放共享,其中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开放共享。
单台(套)价格小于10万元人民币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报学校备案后也可纳入开放共享范畴。
(三)具有涉密或其他特殊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不对外开放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属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可不开放共享。
第三条学校遵循“统一规划、两级管理、开放共享、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仪器设备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章平台建设第四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由实体运行平台与网络管理平台两部分构成,采用统管专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实体运行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依托仪器设备所在的学院、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二级单位对仪器设备的运行与开放服务进行专业化管理。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司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主动服务社会相关科技创新实验需求,根据文件《企业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试点方案》(闽科财〔2018〕6号)、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的制度。
第二条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凡产权属于我司、单台(套)设备账面原值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用于公司实验科研且具有一定共享价值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三条公司按照“统筹规划、共享公用、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等方面加强仪器设备的全过程管理,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监管、使用效益和责任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组”,主要职责为:制定和完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统筹并指导开放共享工作,研究解决开放共享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过程和成效。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是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仪器设备在线共享服务系统的升级维护和数据更新,共享需求信息的统一处理;(二)制定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开放服务实施细则;(三)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和管理工作,并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四)配合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对公司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五)制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使用收费办法;(六)对公司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绩效进行考核。
(七)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开放共享服务水平;第六条财务部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用的收支管理,协助制定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办法。
第三章开放服务程序第七条需要我司提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福建省大型科研仪器网络管理系统提交需求信息。
第八条公司根据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需求,在能够满足公司实验需求的条件下,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做好服务准备。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操作由公司指定人员完成。
申请人操作仪器设备需通过公司审批。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物质基础与条件保障,是高水平大学建设至关重要的条件支撑。
推动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支持高水平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有效手段。
各类仪器设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有责任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以充分挖掘设备潜能,将学校设备技术优势转化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支撑。
第二条为实现仪器设备资源的科学配置和充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以“满足创新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求”为导向,以“激发学科专业和仪器管理者参与共享”为驱动力,探索和构建“分级管理和激励约束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集约化、信息化与智能化相结合”的管理运行机制。
通过开放共享、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杜绝闲置浪费现象,切实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共享仪器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必须面向其它用户开放服务,切实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通过开放共享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提升实验室自我发展能力,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以设备养设备”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凡已在学校建账登记、单台套价值超过20万元以上且不涉密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向校内外开放。
单台套价值不足20万元的具有特殊功能的仪器设备,能够按照测试功能成套使用的实验仪器,以及其它具有开放价值的仪器设备,也属于开放共享的范围。
涉密以及有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开放的仪器设备不属于开放的范围。
第六条学校建立共享仪器年度考评制度。
按照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开展共享仪器利用率及管理情况考评工作,通过考评促进设备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
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促进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科研效率,推动科技创新,建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是科研单位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促进科研人员之间的合作和共享,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
二、仪器设备的分类1. 普通仪器设备:指用于普通实验室工作的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离心机、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等。
2. 大型仪器设备:指价格昂贵、体积庞大、技术复杂的仪器设备,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核磁共振仪、电子显微镜、气相色谱仪等。
三、仪器设备的管理1. 设备申请:科研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前,需提前向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提交设备申请表,说明使用的时间、用途、数量等信息,并经过管理人员的审核批准。
2. 设备预约:为了避免设备使用冲突,科研人员必须提前预约仪器设备的使用时间,按时进行实验并及时释放设备。
3. 设备操作:科研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时,需遵守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不能随意更改参数和开关。
4. 设备维护:科研人员在使用完毕后,需对仪器设备进行及时清洁和维护,并如实记录使用情况,以便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统计。
5. 设备报废: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需及时报告管理人员,经审核确认后进行修理或更换。
四、仪器设备的共享1. 共享原则:科研单位内的仪器设备是所有科研人员共同所有的,应当倡导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避免资源浪费。
2. 共享机制:科研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应主动与其他科研人员进行合作和共享,发挥各自的专长和优势,共同推进科研项目的进展。
3. 共享措施:科研单位可以建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提供在线预约、使用记录和数据上传等功能,方便科研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4. 共享成果:科研人员在共享仪器设备的过程中,应互相尊重、诚信合作,共同分享科研成果,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传播。
五、仪器设备的保密1. 保密责任:科研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和技术资料。
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管理和利用资源,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纳入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范围原则是: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软件(不含车辆);单台(件)价格虽不足2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设施;单价虽不足20万元,但属于校内、外共享需求大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
第三条上述大型仪器设备设施不论以何种经费购置均属学校公有资源,原则上应全部列入可开放共享范围。
对无故不参加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学校将酌减其今后投资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对校内外开放共享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处级单位)、基层学术组织三级管理,各自承担相应职责,保证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
第六条学校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规章制度;2.管理“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校内开放共享基金(简称开放基金)”;3.建设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平台(简称共享平台)及日常维护管理;4.核定各学院(处级单位)加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收费标准;5.监督各学院(处级单位)在共享平台上发布的相关信息;6.组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参加国家、省市及其它共享平台;7.对各学院(处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财务处负责收取共享费用、监管开放基金,对《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批表》(附件1)进行备案。
第七条学院(处级单位)是开展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的主体单位,主要职责包括:1.落实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相关要求和规章制度,搭建利于开放共享的管理平台和运行机制;2.制订学院内部开放共享政策,推动专业性较强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实现院内共享;3.支持和监督本单位基层学术组织按规范程序开展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并把其开放共享工作纳入学院考核体系;4.审核本单位基层学术组织加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收费标准;5.对本单位基层学术组织共享所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6.按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本单位共享所得资金。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科学配置资源,促进大型仪器设备跨学科、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更好的支撑学科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及科技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是指单台(套)资产原值40万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大型设备和设施。
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基础上,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按照“教学、科研、服务”和“本单位、校内单位、校外单位”优先级充分利用,实行开放共享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开放机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坚持开放共享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推动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高效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推进方案,监督工作进程和成效。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建设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体系,制定大型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大型设备建设论证、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公共分析测试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统筹资源的配置与协调,监管公共平台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建设学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监督管理全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和发布。
(五)对大型设备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论证。
(六)负责公共平台服务合同和经费的管理。
(七)对大型设备的使用和开放共享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专家督导组,负责督查各单位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检查各单位开放共享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服务成效等情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仪器设备资源、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支撑科技协同创新,建成开放高效、机制灵活的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单位实行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管理模式。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在完成单位内科研任务基础上,积极向单位内部及全社会开放,主动提供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指导等共享服务工作,促进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化利用。
第二章仪器设备准入、退出机制第三条除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的仪器设备外,由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满足单位内部使用且有富余使用机时的均应纳入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作开放共享管理。
第四条纳入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的仪器设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使用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财政建设经费购置的具有高通用性实验仪器设备;(二)由各级科研项目财政经费建设或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具有高通用性实验仪器设备。
第五条实验仪器设备按照审批制加入或退出仪器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仪器设备加入平台要求:(一)使用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经费新购置的50万元以上实验仪器设备应在完成技术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加入平台;(二)需多台设备联合使用的设备,应以完成设备的任务和功能为依据,将主设备及提供专用配套服务的实验设施、设备等组合为设备组加入仪器平台;(三)资产管理部门回收的具有高通用性实验仪器设备,经平台部确定具有较高使用价值的可加入仪器平台进行管理。
第七条仪器设备退出平台的条件:(一)实验仪器设备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二)因承担特殊项目而被认定为不宜共享设备;(三)实验仪器设备发生损毁且无法修复;(四)内部团队使用频次较高,无法满足内部使用需求。
第八条需加入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设备由申请人向实验平台部提交加入平台申请(见附表1),经实验平台部审批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加入平台,加入平台后应及时配备设备管理人员及相应管控措施。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作用,实现资源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价格30万元以上,在教学、科研、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使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均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开放共享,服务社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由分析测试中心等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负责。
第五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全部大型仪器设备均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实行开放预约使用,统一成本核算、使用效益考核。
第六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实行分级管理。
分析测试中心负责校级管理,仪器设备依托单位指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单位管理,大型仪器管理员负责平台中预约使用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预约使用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须在共享管理平台实名注册后预约使用。
注册用户为我校在职教工及在籍学生。
教工注册时须同时注册课题组,并填写课题组科研项目等信息。
第八条注册用户须经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预约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机时预约或送样预约,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九条选择机时预约的用户应在预约时间准时上机测试,否则将被记录为迟到或爽约,并影响后续预约。
如实际使用时间严重少于预约时间,将被记录为早退。
第十条选择送样预约的用户应按时将样品送到接样室。
接样室按用户测试项目要求将样品分包处理后转交相应测试人员。
测试完成后,测试人员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用户。
第十一条用户测试完成后,应如实对仪器及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将作为仪器及其依托单位和管理员考核的参考依据。
未做评价的用户,须补充评价后方可进行新的预约。
第十二条用户应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导,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与秩序,及时清理所用物品。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促进科研与教学的深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管理。
第三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既要满足校内教学科研需求,又要充分发挥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政策、制度和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采集、宣传推广、使用预约、收费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日常维护、使用指导、安全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开放共享范围与方式第七条凡是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上,且具有一定通用性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八条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可以采取以下开放共享方式:(一)校内共享:面向校内师生开放,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
(二)校际共享: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实现设备资源的互补和共享。
(三)社会服务:向社会开放,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遵循“预约使用、登记管理、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十条用户需提前向设备管理人员预约使用时间,经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
如因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用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开放共享效果进行评估。
对管理不善、使用率低下的设备,学校有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及《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一流大学建设的重要支撑。
开放共享是提升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支撑科学研究上水平、人才培养上质量的有效手段。
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建设、共享公用、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设备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
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体系架构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体系由实体平台和大型设备物联共享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实体平台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分为校级平台、院级平台和专业平台三种类型。
校级平台以配置校内多院系、多学科均有使用需求的基础通用设备为主;院级平台以配置满足学院内有共性需求的专业通用设备为主;专业平台是院部为满足特定专业方向的研究需要,建设并管理的实体平台。
第七条共享系统是支撑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服务的平台,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运行管理、计时计费、数据收集统计等功能,可实现仪器设备运行的全程网络化管理。
第三章资源配置和平台建设第八条学校统筹仪器设备资源的配置管理,设备资源配置重点支持不同层次的共享实体平台建设。
学校根据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将设备归入不同层次的实体平台运行管理,在优先满足申请购置团队使用的基础上开放共享。
实体平台建设以校级平台和院级平台为主,专业平台为辅,兼顾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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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司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主动服务社会相关科技创新实验需求,根据文件《企业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试点方案》(闽科财〔2018〕6号)、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的制度。
第二条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凡产权属于我司、单台(套)设备账面原值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用于公司实验科研且具有一定共享价值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三条公司按照“统筹规划、共享公用、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等方面加强仪器设备的全过程管理,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监管、使用效益和责任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设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组”,主要职责为:制定和完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统筹并指导开放共享工作,研究解决开放共享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过程和成效。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是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仪器设备在线共享服务系统的升级维护和数据更新,共享需求信息的统一处理;
(二)制定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开放服务实施细则;
(三)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和管理工作,并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四)配合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对公司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五)制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使用收费办法;
(六)对公司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绩效进行考核。
(七)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开放共享服务水平;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用的收支管理,协助制定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办法。
第三章开放服务程序
第七条需要我司提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福建省大型科研仪器网络管理系统提交需求信息。
第八条公司根据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需求,在能够满足公司实验需求的条件下,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做好服务准备。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操作由公司指定人员完成。
申请人操作仪器设备需通过公司审批。
第十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结束后,按使用方要求,由具体服务人员完成实验报告。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无统一定价的,仪器设备所在教学单位参照市场和仪器设备使用的成本制定收费办法。
参照成本包括:设备折旧费、水电费、办公费、房屋占用费、实验耗材费、人员费(工资、奖酬金、培训、差旅等)、设备维修维护费、技术服务费(模型与样品的设计、制作,实验方案设计、报告编制等)、管理费、税收等。
第十二条经由我司制定的具体收费办法,公示无异议后,经总经理批准执行。
必要时报地方物价部门审批,财务处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取的费用均纳入公司财务统一账户。
80%用于仪器设备维护、材料消耗、燃料动力等直接成本,20%用于技术服务人员加班补助等支出。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公司对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机时数、服务收入、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人才培养、设备完好率、功能利用与开发等。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