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发展战略)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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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高考政治二轮复习专题突破练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Word版含解析)

2022年高考政治二轮复习专题突破练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Word版含解析)

专题突破练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一、选择题(共15小题,每小题3分,共45分)1.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

这要求( )①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即实现共同富裕③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④实现整齐划一的富裕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2.2021年1月,《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显示,中国将向欧洲企业放开汽车领域的投资限制,并致力于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准入。

我国企业也在与国际高手“过招”的竞争中,提升了技术水平、磨炼了竞争本领,向市场交出了一份靓丽的答卷。

但创新能力不足,适应能力较差的企业将会面临“出局”的风险。

下列关于《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带来积极影响的传导路径,正确的是( )①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外资汽车投资增加→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②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外资大幅进入→改善所有制结构→提高汽车业盈利能力③改革资本市场机制→发展数字经济→繁荣汽车消费市场→满足多元化的需求④实施主动开放战略→拓展开放领域→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3.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山西省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上海市建立法治保障共同体,浙江省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随着各项助企纾困政策发挥作用,我国新设市场主体数量重新恢复增长。

假如请你为上述报道设计一个标题,下列选项最合适的是( )A.落实行政监督,加强宏观调控B.完善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C.改善营商环境,激发主体活力D.健全法制体系,坚持依法治国4.2021年1月7日,由中国水权交易所确认的全国首宗城市雨水水权交易鉴证书在湖南长沙颁发。

中国水权交易所颁发的这宗鉴证书分为两套,内容如下。

这体现出( )①增加自然资源使用价值,能够实现资源变资产②只有支持生态产业的发展才能推动资源再利用③加强对雨水资源的再利用有利于降低环卫成本④推动生态价值市场化利用,可以助推绿色发展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5.某能源公司积极顺应国家政策,开发利用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矿山资源的再利用,利用大数据构建集回收网络市场交易、加工利用为一体的综合产业链,形成能源科技创新上下游联动的协同发展模式。

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律政策的实施问题

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律政策的实施问题
企 业发展等 国家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政策 目标 。
三 、 中小企业促进法 下实施政府 采购促 等原 因, 这一政策的制订直到 2 1 年才完成 。 0 1 作为一项 进小企业发展政策 的考察 应 对 金 融 危 机 的 “ 加 积 极 有 效 的 政 策 措 施 ” 这 项 政 策 更 ,
谈 政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企 业 发 展
法律政策的实施 问题
十年前 , 中国 《 政府采 购法 》 《 与 中小企业促进法 都确立 了政府 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 展的法律政策 。然 而, 在近十年的时间里 , 中国并没有形成适用于全国的 具 体实施措施 。2 1 年 1 1日开始实施的 政府采购 02 月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暂行办法 ( 下称 “ 暂行办法” , ) 标 志着这一法律政策的实施进入 了一个新的阶段 。
的参与机会。
采购法》的实施措施被一般地授权 国务院行使 。 因此 , 尽
管在过去的十年 中,政府采购 主管部 门一直在发布实施
政 府采购的具体 措施 , 但一个广泛的期待是 , 国务院及早
制订 《 政府采 购法 实施条例 。 然而 , 尽管 政 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早在 2 0 年就 已经启动 ,这一条例 06
购 应 当安 排 一 定 的 比例 ,向 中小 企 业 购 买 产 品或 者 脓
为以下几种情况 : 1优先采购;这一规定意味着 “ . 优先安排”即 “ 优 先采购” 。比如 , 安徽省 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第三十 二 《 条规定 , 政府采购机构应 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 , 为中小 企业参与政府采 购提供指导和服 务, 优先购买 中小企业 提供的合格产品或者服务。 2 同等 条件下 的优先采 购 ;这一规 定将 “ . 优先安 排 ”解释为 “ 同等条件下 ”的 “ 优先采购” 。比如 《 上 海市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定 , 出规定预算金额 规 超 的政府采购项 目, 在同等条件下 , 采购人应 当优先从 中 小企业采 购。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 规定 , 政 府采购应 当按 照公开 、 公平 、 同等优 先的原 则, 购买 中 小企业 的优质产 品和列入 1 9主创新 产品 目录 的产 品。 《 辽宁省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 规定 , 在同等条件下 , 优先购买中小企业提供 的合格产品或者服务。 深圳 经 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规定 , 中小企业生产 的 产品和提供的服务 , 同等条件下 , 在 政府采购应 当优先 购买 。《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 ,在同等 条件下 ,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商品或者 中 小企业提供的服务。 重庆市 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 十七条规 定 , 政府采购在 同等条件下应 当优先购买中小 企业提供的产品 、优先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 。 3 同等 条件 下的优先安 排 ;这一 规定对上位法上 . 的 “ 优先安排”提供 了一个Pn 条件 ,并没有对 “ l a 优先 安排 ”的含义进行 解释 。比如 ,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实 施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办法》第三十四 条规定 ,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 , 中小 为 企业获得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 在同等条件下 向中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的决策部署,规范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培育一批优质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高质量推进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2024年8月12日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的决策部署,规范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以下简称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培育一批优质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高质量推进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是指为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生长促进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中小企业康健、稳定、快速生长,发挥中小企业在特区经济和社会生长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执法、行政法例的根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特区内依法设立的、切合国度有关中小企业尺度的种种企业。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以凭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市中小企业分类尺度。

第三条市政府卖力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中小企业生长进行统筹筹划。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生长纳入百姓经济和社会生长总体筹划,制定促进本行政区中小企业生长的具体步伐。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事情专门行政部分(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行政部分),卖力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生长政策、法例和筹划,对中小企业事情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办事。

市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与办事。

区政府及其主管中小企业事情的行政部分,卖力本行政区中小企业事情的综合协调、指导和办事。

第五条创建中小企业权益损害和包袱监测制度,维护中小企业的正当权益,掩护其依法到场公正竞争与公正生意业务的权利,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建和生长的公正、宽松的市场情况。

第六条统计部分应当会同工商行政部分、中小企业行政部分创建和完善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动态监测中小企业运行状况,定期向同级政府陈诉中小企业生长情况,为政府制定中小企业生长筹划、政策提供实时信息。

第二章资金支持第七条市财务年度预算应当摆设扶持中小企业生长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长专项资金),并凭据中小企业税收增长情况同步增长。

区财务凭据本区实际设立配套资金。

第八条生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业、小型企业融资贷款、技能创新、经营创新、中小企业办事体系建立、人才培育以及开展支持中小企业事情等事项。

第九条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和创新生长,对下列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创新运动大概办事予以嘉奖:(一)中小企业自主技能创新与专利发明;(二)中小企业创建大概与其他组织共建的技能中心,到达国度和省市级企业技能中心认定尺度的;(三)中小企业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大概产物被评为“中国名牌产物”的;(四)办事型中小企业与生产型中小企业相助,配合推动办事品牌和产物品牌提升的;(五)中小企业在境内外公然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六)金融机构大概其他从事金融办事的组织创新小型企业金融办事产物的;(七)市政府划定的其他创新运动大概办事。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附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推动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建设,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示范平台是指在我市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认定,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和公益性特征,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业创新帮扶、人才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包括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规划、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

市经贸信息委委托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示范平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注册(或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运营两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上年度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草案)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草案)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技术转移,推动技术创新,规范技术转移行为,维护技术转移各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国际化城市建设,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技术转移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技术转移,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信息、能力的转让、移植、引进、运用、交流和推广。

第四条【立法原则】充分利用特区区位优势,坚持开放创新原则,聚集科技资源,加大国际技术合作力度。

技术转移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策导向】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引导、整合、聚集科技条件资源与服务资源,制定技术转移激励措施,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支持技术转移活动。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科技部门)是促进、协调、服务和管理技术转移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技术转移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推动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技术市场;(三)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信息发布机制;(四)推动技术转移的产学研合作;(五)规范技术转移活动,维护技术转移市场秩序;(六)受理投诉和举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改、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国资、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术转移相关工作。

第七条【执行机构职责】市政府设立的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在市科技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落实技术转移专项计划等政策;(二)负责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运营提供咨询服务;(三)推动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四)培训技术转移人才;(五)推动技术转移交流、合作和技术转移联盟发展;(六)负责技术合同登记与技术市场统计分析;(七)为技术转移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条例(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创新发展 (4)第三章企业培育 (6)第四章融合发展 (8)第五章产业集群 (9)第六章环境营造 (10)第七章应用场景 (12)第八章开放合作............................................ 14«第九章支撑保障.. (16)第十章附则 (19)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形成适宜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持续发展的产业环境,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本条例所称未来产业,是指由重大科技创新驱动,代表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对经济社会具有支撑引领作用,当前处于萌芽或产业化初期的前瞻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应当遵循自立自强、开放合作、优化生态、融合渗透、集群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持续发挥引领经济发展作用。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科技创新部门分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协调、督促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统计、城管和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中小企业服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以及市网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2019)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2019)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2019)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12月23日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和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承担上述扶持计划涉及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绩效目标是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新创业帮扶等公共服务,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正式版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正式版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正式版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组织形式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规模、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支持政策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的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减免税费等政策。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将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市场拓展支持力度,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第七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机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和人才引进服务。

第三章服务保障第八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机制,提供咨询、培训、技术支持、法律咨询等全方位的服务支持。

第九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和配套设施,为新创办企业提供创业服务。

第十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

第四章质量监管第十一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将加强对中小企业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测体系,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第十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监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2013年4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发布,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是为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提供采购项目的计划承接、分派、申报以及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的操作平台。

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平台。

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维护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集中采购服务场所,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和统一的政府采购格式文本,提供政府采购数据信息查询及项目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货物、工程、服务及其他实行预选采购制度的采购项目。

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应遵循立足实际需要、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

第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等项目的配置标准和采购项目的技术规范。

政府采购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采购人不得超标准或超范围采购。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人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通过预留采购份额、评审加分、评审价格扣除、履约担保等方式予以扶持。

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参加的采购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研究重大事项并处理重大争议。

深圳如何用好特区立法权

深圳如何用好特区立法权

深圳特区立法权再认识特区立法权行使已超过三十六个年头。

三十多年来,中国的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我们从特区立法权的运行格物致知,究往知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特区立法权的主要历史事件(一)中国第一部经济特区法律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施行,条例分总则、注册和经营、优惠办法、劳动管理、组织管理和附则,共六章26条。

这部法律既是特区设立与发展的需要,也说明特区立法权是中央立法权的一部分,是中央试验性立法。

(二)经济特区立法授权决定第一,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1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请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深圳市依法选举产生市人大及常委会后,对国务院提出的上述议案进行审议,作出相应决定。

1992年,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决定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三)立法法的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深府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深府规〔2017〕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的要求,市政府对1979年深圳市设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291件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为两类,第一类《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4号)等27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第二类《关于停止执行“深革发〔1981〕117号”文的通知》(深革发〔1981〕200号)等1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一、第一类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4件)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4号)2.关于取消市卫生系统收取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费的通知(深府〔1992〕144号)3.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4.关于保护朱坳山雷达站,制止在朱坳山山底挖土取石的紧急通知(深府〔1993〕420号)5.关于加强我市东部岸线集装箱码头建设管理的通知(深府〔1993〕440号)6.关于中央各部委各地政府驻深圳办事机构人员办理深圳市集体工作户口的通知(深府办〔1993〕98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的通知(深府〔1994〕231号)8.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规定的通知(深府办〔1994〕119号)9.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深府办〔1995〕2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6〕123号)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1996年2月27日)12.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和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深府〔1997〕63号)13.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7〕75号)14.关于深圳市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府〔1997〕215号)15.关于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7〕235号)16.关于在全市实行用电统一抄表到户的通知(深府〔1997〕246号)17.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7〕309号)18.印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5号)19.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深府〔1998〕91号)20.转发市文明办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工俱乐部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8〕166号)21.关于加强对进出我市异地出租小汽车管理的通知(深府办〔1998〕63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5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2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屋顶美化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96号)25.关于印发东门商业步行街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1999〕95号)26.批转深圳市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2000〕43号)27.关于我市老年人享受敬老优惠待遇的通知(深府办〔2000〕47号)28.关于印发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28号)29.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的通知(深府〔2001〕94号)30.关于印发深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186号)31.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39号)32.关于做好深圳东部供水工程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深府〔2002〕148号)33.转发深圳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的通知(深府办〔2002〕41号)34.关于落实广东省政府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2〕83号)35.转发市城管办关于全面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门前三包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2〕114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2〕122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30号)38.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98号)39.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4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通告(2004年1月6日)4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城市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深府〔2004〕48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73号)43.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92号)44.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45.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68号)4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4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深府〔2004〕204号)48.关于印发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1号)49.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深府〔2005〕11号)50.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3号)51.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4号)52.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53.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7号)54.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理整治采石取土恢复生态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71号)5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的决定(深府〔2005〕92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深府〔2005〕137号)57.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175号)58.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0号)59.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43号)60.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92号)6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98号)62.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05号)6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64.关于调整水务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深府〔2006〕114号)65.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66.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140号)67.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147号)6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69.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93号)70.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13号)71.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2006〕247号)72.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73.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74.印发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6〕60号)75.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6〕72号)76.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13号)77.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63号)78.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81号)79.关于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下阶段安排的通知(深府办〔2006〕189号)80.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06〕194号)81.印发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7〕153号)82.关于印发深圳市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深府〔2007〕248号)83.关于印发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54号)84.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31号)85.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111号)8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168号)87.关于加强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深府办〔2007〕183号)88.关于印发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184号)89.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0号)90.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49号)91.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深府〔2008〕74号)92.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55号)93.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57号)94.关于扶持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59号)95.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65号)96.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70号)97.关于印发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80号)98.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99.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15号)100.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4号)101.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深府办〔2008〕41号)102.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88号)103.关于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外商投资企业操作意见(深府办〔2008〕91号)104.关于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供水管网建设投资和维护管理的意见(深府办〔2008〕97号)105.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12号)106.关于原基建工程兵退休人员一次性慰问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17号)107.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府办〔2008〕122号)108.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30号)109.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09〕6号)110.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111.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9〕107号)112.关于印发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180号)113.关于调整深圳市现行法规中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职责的公告(深府〔2009〕203号)114.关于印发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等三所研究生院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206号)115.关于印发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38号)116.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117.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09〕5号)118.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构建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9〕12号)119.关于转发市金融办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15号)120.关于我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专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9〕24号)121.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37号)122.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09〕43号)123.关于印发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73号)124.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74号)125.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坚决制止违法抢建的通知(深府办〔2009〕82号)126.关于印发深圳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119号)127.关于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新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告(深府〔2010〕4号)1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处理有关房地产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8号)129.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29号)130.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131.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求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72号)132.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133.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134.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21号)135.关于将查处非法教育培训机构职责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170号)136.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137.关于推进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排水管网市场化运营的意见(深府〔2010〕190号)13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139.关于授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深府函〔2010〕42号)14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乘坐市内公交车和轨道交通的通告(2010年12月1日)141.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0号)142.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3号)143.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5号)144.转发市财政委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91号)145.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0〕99号)146.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147.转发深圳保监局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08号)148.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149.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5号)150.关于印发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1〕37号)151.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深府〔2011〕44号)152.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48号)15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深府〔2011〕92号)154.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深府〔2011〕120号)155.关于印发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124号)156.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28号)157.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35号)158.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77号)159.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160.关于印发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210号)16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2011年4月8日)162.关于优化深圳市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结构的意见(深府办〔2011〕3号)163.关于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若干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1〕37号)164.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0号)165.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5号)166.关于印发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8号)16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84号)168.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深府办〔2011〕90号)169.转发深圳证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深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96号)170.关于做好驻深部队异地退役士兵返深入户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102号)171.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2〕1号)172.关于印发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46号)173.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12〕50号)174.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175.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176.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3号)177.印发关于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4号)178.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5号)17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垃圾管理的意见(深府〔2012〕128号)180.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37号)18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43号)18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深府〔2012〕145号)183.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35号)184.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2〕40号)18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53号)186.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187.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78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0号)189.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3号)190.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4号)191.关于印发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45号)19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49号)193.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市预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58号)1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深府〔2013〕3号)19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学院建设发展的意见(深府〔2013〕25号)19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53号)19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19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3〕64号)19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保税区域转型升级总体及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2013〕66号)200.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99号)201.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19号)20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20号)20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122号)20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号)20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3号)20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深府办〔2013〕4号)20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8号)20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3〕17号)20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5号)2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8号)2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9号)2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21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海e站通服务体系试行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3〕22号)21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捐赠促进高等学校发展的意见(深府函〔2013〕116号)21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函〔2013〕217号)21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的若干意见(深府办函〔2013〕5号)21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13号)21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22号)21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34号)22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88号)22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115号)22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148号)22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深府〔2014〕48号)。

对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探讨

对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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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 圳市 中小 企业 融 资难 问题 的探 讨
余 利 民 , 陈 平
(. 1 嘉应学 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 广东 梅州 5 4 0 ;. 富士康科技集 团, 东 深圳 5 8 0 ) 10 0 2深圳 广 10 0
摘 要 : 为 深 圳 经 济 建 设 的 主 力 军 , 小 企 业 对 于 推 动 深 作 中 圳 经济持 续快速发展发挥 了重要作 用 但 深圳的 中小企业 直面临 着融 资难的 问题 , 资金吃 紧导致技 术研 发和 市场 拓 展 投 入 不 足 , 就 要 求 政 府 和 商 业银 行 继 续提 供 强 有 力 这 的 史持 , 强 金 融 创 新 , 加 完善 中 小 企 业 担 保 体 系 建 设 , 同时 中 , 企 要 不崮 自我 完善 J 此 、 关 键 词 : 小 企 业 ;直接 融 资 ;间接 融 资 ; 融 创 新 中 金 中 图 分 类 号 :8 09 文 献 标 识 码 : F3 . A 文章 编 号 :0 5 9 2 1 )4 0 0 — 4 10 — 1X(0 20 — 12 0 3

圳 行 政执 行 能力 强 、 府 办事 效 率高 , 政 是无 法 复制 的 核心 竞 争力 。综合 开发研究 院企业上 市指导 中心理事张建 森也 表示, 深圳 市 的创 新 环境 和市场 环境 在 国内的城 市 中非常 突 出 , 圳 非 常注 重市 场 的力 量 , 中小企 业 扶持 力 度很 深 对 大 , 政干预 比较少 , 行 从而造 就了不少 行业领军 者 。 1 . 国家《 根据 中小 企业促 进法 》 深圳市 委 、 和 市政府 《 关 于加 快 民营经 济发 展 的意 见》 有关 规定 . 的 深圳 市 于 2 0 04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正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0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创业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设立,生产经营规模符合本市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企业资产总额、销售额、职工人数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本市经济发展的主导战略,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针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第四条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级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二章公共服务第六条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中小企业工作。

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兼任,成员包括市发改、科工贸信、财政、规划国土、人力资源保障、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深府[2007]114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深府〔2007〕114号) 《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实施标准化战略,是顺应现代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发展趋势、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增创城市发展新优势的必然选择,是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以下简称《纲要》)。

一、深圳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标准化在现代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中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标准化在国际经济和科技竞争中占据着越来越突出的战略地位。

标准已经成为国际产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制高点,以标准化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当前国际贸易非关税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

为应对经济全球化给标准化带来的新挑战,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国际主要标准化组织纷纷出台了标准化发展战略,我国也即将制定发布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深圳以高新技术产业立市,又是外贸出口大市,其经济发展与国际市场息息相关,迫切需要实施标准化战略以增强产业发展后劲、应对国际市场竞争带来的挑战。

(二)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深圳实现新时期城市发展目标、增创新优势的必然选择。

市委市政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在紧约束条件下加快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做出了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国际化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战略决策,实施标准化战略是实现这一宏伟发展目标的必然抉择和迫切要求。

形式与政策教学大纲(新)

形式与政策教学大纲(新)

形势与政策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简介课程名称:形势与政策课程类别:公共基础课总学时:16节课程概要:《形势与政策》是高校思想品德课中的一门必修课程,是对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学校德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课的特点是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讲授内容。

因此,《形势与政策》课的内容具有理论性与时效性的特点。

课程设置总目标: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下发的每学期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以及结合我院教学实际情况和学生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来组织实施《形势与政策》课的教育教学工作。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大学生正确认识国情、正确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

具体要求如下:㈠结合教材“理论聚焦”、“时事报告”、“形势讲座”、“政策解读”和“新观察”五大板块的内容,结合本大纲的要求讲授国内外大事,正确地解读大学生们关注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㈡通过适时地教育,帮助学生开阔视野,及时了解和正确对待国内外重大时事,使大学生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下有坚定的立场、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适应能力。

考核方式及各环节所占比例:课堂出勤与纪律计40分;期末考试成绩计60分。

二、选用教材及参考资料㈠选用教材《形势与政策》石国亮主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形势与政策课规划教材。

㈡参考资料1、《瞭望新闻周刊》(新华通讯社主办,瞭望周刊社编辑出版)。

2、《时事》DVD,教育部指定“形势与政策”课音像教材。

三、课程章节主要内容及学时分配第一讲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新举措——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解读教学内容: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继续和深化。

(二)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推进党的建设的客观要求和有效途径。

二、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原则(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要求。

(二)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主要任务。

(三)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2)精选全文完整版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2)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产业,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数字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重要推动力的各类产业。

第三条数字经济产业促进应当遵循创新驱动、集聚发展、应用牵引、开放合作、安全可控、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产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重点,建立健全数字经济产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部署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本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市网信、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中小企业服务、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数字经济产业促进相关职责。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数字经济产业与本行业的融合发展。

第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或者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统计部门应当建立数字经济产业统计监测机制,加强对数字经济产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探索建立产业数字化评价指标体系和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制度。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活动。

第二章基础设施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下列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一)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二)制造、交通、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形成的融合基础设施;(三)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等具有公益属性的创新基础设施。

2020年深圳市公考《申论》题(一卷)及参考答案

2020年深圳市公考《申论》题(一卷)及参考答案

2020年深圳市公考《申论》题(一卷)一、注意事项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2.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的数字上填涂。

3.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上指定的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4.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开始答题。

5.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

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6.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材料材料12020年10月14日,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在广东省深圳市隆重举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从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大局出发,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风雨无阻的精神状态,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特区工作开创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材料240年来,深圳这座带有改革基因的城市敢闯敢试。

新中国土地拍卖“第一槌”、工程招标制、住宅商品化、企业创办银行……经济社会各领域探索从这里起步,首创1000多项改革举措,从创造“三天一层楼”的建设速度,到如今跑出“三天一项制度”“一天51件发明专利”的创新加速度,“创”的劲头一以贯之。

2019年2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确立深圳“核心引擎”的定位。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发布,赋予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新的光荣使命,明确深圳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法治城市示范、城市文明典范、民生幸福标杆、可持续发展先锋的战略定位。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以及《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应根据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项目受理和储备情况逐年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中介审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申请和使用单位负责按照规定申请和实施资金项目。

第五条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二)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三)负责储备项目并建立项目库,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项目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四)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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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送审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发挥中小企业于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于特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类企业。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能够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市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促进本行政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工作专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法规和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于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区政府及其主管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建立中小企业权益损害和负担监测制度,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和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的权利,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的公平、宽松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部门、中小企业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动态监测中小企业运行情况,定期向同级政府方案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为政府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政策提供及时信息。

第二章资金支持第七条市财政年度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且根据中小企业税收增长情况同步增长。

区财政根据本区实际设立配套资金。

第八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业、小型企业融资贷款、技术创新、运营创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育以及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工作等事项。

第九条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和创新发展,对下列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创新活动或者服务予以奖励:(壹)中小企业自主技术创新和专利发明;(二)中小企业建立或者和其他组织共建的技术中心,达到国家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的;(三)中小企业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四)服务型中小企业和生产型中小企业合作,共同推动服务品牌和产品品牌提升的;(五)中小企业于境内外公开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六)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从事金融服务的组织创新小型企业金融服务产品的;(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创新活动或者服务。

第十条政府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当向国家和特区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型企业倾斜,加大对小型企业技术创新、运营创新、服务创新、循环经济、节能和清洁生产的扶持力度。

第十壹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作为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审批发放的条件,优先支持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财政扶持资金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政府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监督和检查,且定期将评估结果方案同级政府。

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十三条市政府统筹规划小型企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建设工作,且于城市规划中安排相应的建设用地建立孵化器。

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孵化器,应当优先接纳国家和特区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型企业。

社会组织利用现有开发区资源、高新产业园区资源、旧城区资源、闲置厂房等投资建设孵化器,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和特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就业援助对象贷款创业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贷款创办国家和特区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贴息。

第十五条准许业主将住宅改变为运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运营性用房的,需征得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同意,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个人独资、合伙等中小企业依法享有和其他类型企业平等的冠名权。

直接冠“深圳市”名的,工商部门应当对该类企业实行和有限责任XX公司名称相壹致的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企业股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且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比例由投资各方商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劳务、管理和技术专长等人力资本作价入伙的,人力资本定价由全体合伙人商定。

中小企业有关各方商定出资比例时,货币资本比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教育培训服务、医疗服务等准公益性或公共服务型组织能够注册为企业法人,依法享受国家有关公共服务型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企业,于税收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享受税收优惠,优惠期满后,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下限征收企业所得税:(壹)由就业援助对象创办的;(二)安置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三)公共服务型企业;(四)符合国家和特区鼓励发展产业政策的。

第二十条鼓励非我市居民于特区创业。

非我市居民于特区创办中小企业,且依法承担义务的,同等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排除的除外。

第四章创新和发展推动第二十壹条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壹)市财政专项拨款;(二)基金收益;(三)社会捐赠;(四)其他资金。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享受国家对公益性捐赠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事项:(壹)投资建设或者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二)投资建设或者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共性技术平台、公共实验室等公共技术平台;(三)引导和扶持创业投资;(四)为实施循环经济、节能、清洁生产而进行的技术和设备改造;(五)自主技术创新和引进技术再创新;(六)运用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创新运营模式或者改造业务流程;(七)专业化发展以及和大企业的协作配套;(八)于境外投资设立研发机构或者产业基地;(九)国内外市场开拓;(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从事上款规定的第(四)、(五)、(六)、(七)发展事项,符合条件的,由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规定予以补贴。

第二十三条服务型中小企业运用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创新业务流程、服务模式,符合条件的,由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获得国家和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优先列入政府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二十四条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申请专利、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维权等服务的各类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服务创新活动能够申请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二十五条于同等条件下,小型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报价高出中标价不超过10%的幅度,政府采购部门应当优先予以采购。

由小型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配套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于参和政府采购投标和承接政府投资工程时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技术标准和价格难以确定的,能够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壹来源方式予以采购。

对中小企业生产或者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政府首购。

首购产品目录由市政府确定。

政府采取订购方式采购尚待研究开发的产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适用第二十五条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中小企业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享受本条例关于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小型企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提供保险或者履约担保。

金融机构或者信用担保机构为首购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订购产品提供品质和技术保险或者担保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将中小企业用地列入城市土地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合理分配中小企业用地指标。

第五章融资和担保第二十九条市政府能够发起或者参和设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为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

第三十条鼓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小额贷款XX公司。

小额贷款XX公司、金融租赁XX公司依法为小型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服务,符合条件的适用本条例对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壹条市政府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基金,为会员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担保提供再担保。

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壹)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会员机构保证金;(三)基金收益;(四)其他资金。

第三十二条支持中小企业按照会员制形式依法设立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基金。

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基金,享受本条例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创新服务。

信用担保机构投资小型企业或者将其为小型企业提供担保的债权转变为股权,符合条件的,依据第九条予以奖励。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下列金融服务,符合条件的由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给予风险补偿:(壹)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贷款,但贷款项目已由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除外;(二)金融机构提供的权利质押贷款、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产权质押贷款;(三)金融机构为进出口贸易活动提供的进出口信贷、出口产品责任保险等金融服务;(四)金融机构为科技创新活动或者产品创新活动提供风险保险的;(五)金融机构或者信用担保机构为首购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订购产品提供品质和技术保险或者担保的;(六)金融机构为生产型中小企业利用自产设备从事租赁业务提供租赁资产抵押和应收租金权质押融资服务的;(七)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但信用担保项目已由信用再担保基金提供再担保的除外;(八)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

第三十五条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国家和特区鼓励发展产业的初创期中小企业,由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跟投壹定比例的资金;发生投资损失的,按照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补偿。

鼓励天使投资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天使投资者)对种子期中小企业进行天使投资。

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天使投资者投资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和特区有关创业投资的优惠政策。

发展专项资金以及政府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应当对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天使投资者投资的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扶持。

第三十六条鼓励中小企业集合发行债券融资或者通过境内外公开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推动中小企业股权转让代办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中小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现直接融资。

第六章创业教育和培训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创业教育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开设面向于校学生的创业课程。

推动创业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对列入创业教育示范基地的学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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