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估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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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保中协〔2011〕66号 公估收费标准

鲁保中协〔2011〕66号 公估收费标准

二、非水险公估收费标准
定损金额(RMB)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70,000 80,000 90,000 100,000 200,000 300,000 400,000 500,000 60,0000 700,000 800,000 900,000
1,000,000 2,000,000 3,000,000 4,000,000 5,000,000
附件
山东省保险公估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目录
车险公估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 -4非车险公估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 -6保险公估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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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公估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序号
服务项目
公估收费(元/宗)
备注
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保险公估专业委员会通过汇总各 方意见对《收费标准》进行修订,并就修订情况向山东保监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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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汇报,经一届九次会长办公会同意,形成正式文件。现将《收 费标准》印发给你们,望各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保险公估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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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500
核损金额× (3%-5%)
公估费中较低价 格为最低价,各 区域不同可适当
调整
与市区距离100KM 以内的(包括郊县)
另加收 400-500
与市区的距离在100KM 到200KM 之间的 与市区的距离在200KM 到350KM 之间的
与市区的距离在350KM 以上的 出具公估报告
另加收 800-1000 另加收 1000-1500
以下每增加 RMB1754 4,729 5,753 6,728 7,800 8,775 9,750

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

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

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保险公估行业是指专门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其职责是为保险投保人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评估和代理服务,帮助投保人获取最优的保险保障。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行业的服务质量和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

一、行业准入与资质要求保险公估行业作为专业服务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有着明确的要求。

为确保公估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与技能,一般要求公估人员具备相关保险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并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保险公估机构也需要获得合法经营资格,并依法注册备案。

二、服务内容及标准1. 保险咨询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保险产品咨询,包括各类保险责任、保险费用计算、保障范围和理赔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公估人员应当对投保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解答,并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提供适合的产品建议。

2. 险种评估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不同的险种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

公估人员应当结合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为其提供合理的保险规划和投保方案。

3. 保单管理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协助投保人办理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手续。

公估人员应当对保单的内容进行审核和解读,确保投保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公估机构还应当对保单进行定期管理,提醒投保人缴费、续保等事项,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4. 理赔代理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为投保人提供保险理赔的代理服务。

在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公估人员应当协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材料,并跟踪理赔进程,确保投保人能及时获得合理的赔付。

三、保密义务与诚信经营1. 保密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及公估人员应当严守投保人的隐私,保护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不得将投保人的信息用于其他非授权用途,不得泄露投保人的商业计划和保险需求。

2. 诚信经营保险公估机构及公估人员应当遵守商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深圳市财产险保险公估质量标准

深圳市财产险保险公估质量标准

深圳市财产险保险公估质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保险公估市场,提高保险公估质量,维护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估机构的正常执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参照国外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标准。

第2条本标准适用于财产险保险公估业务,其中的车险公估质量标准与水险公估质量另行制定。

第3条本标准旨在规范保险公估机构(以下简称“公估机构”)的服务质量,规范对保险公估工作每个环节的质量要求。

本标准不能替代各具体险种的作业指导规范。

各公估机构应根据本质量标准制定各自的具体险种的作业指导规范,以确保公估服务质量符合本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4条本标准为行业标准,适用于总部设在深圳市或在深圳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公估机构,且为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会员的单位,推荐非会员单位使用。

第5条本标准由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公估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其解释权与修改权归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公估技术委员会。

第6条从事保险公估的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领有《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并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组织。

第7条从事保险标的的查勘、定损与理算工作,并在保险公估报告上署名者,必须是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保险公估人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公估机构中注册的人员。

第8条公估机构及保险公估人均应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以现场查勘的事实为依据,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为准绳,综合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独立地进行保险公估活动,恪守职业操守,不受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的影响。

第9条保险公估机构之间应开展良性、有序的竞争与合作。

保险公估机构应在拟定、遵守行业标准与规范、专家资源共享、教育培训、扩大行业知名度等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在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有序的竞争;严禁采取诋毁同行、不正常低价服务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10条公估机构可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委托,也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委托;或法院、仲裁机构等的委托;也可以接受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在保单中的指定或委托,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检验与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进行查勘、定损与理算,对保险标的的残值进行处理。

公估收费标准

公估收费标准

公估收费标准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保险公估和司法鉴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同时参照国内同行业的收费情况,制定本公司的收费标准,如下表:
说明:
1、A相对于B时:为保险标的现值或保险金额,用于保险标的现值公估;
2、A相对于C时:为保险标的遭损价值,用于理赔公估;
3、A相对于D时:为拟定的保费收入(若未达成承保协议的,则
减半收费)险风险公估。

4、以上均按5万元为计费起点,即不足5万元按5万元计收,超过部分按超额累进费率计收。

5、保险公估类报告,分一正两副,即一份正本、两份副本,每增加一份副本另收100元;司法鉴定类报告,根据法院规定要求的份数出具。

6、保险公估作业过程中所需的差旅费、抽样、制样、化学分析、物理试验、检验、检测和技术鉴定等费用另行按实计收;司法鉴定作业过程中所需的差旅费、专家费、检测费、鉴定费等已含于基本收费中,不再另行收取。

7、在开展个别特殊项目的保险公估或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暂无收费标准商定。

8、保险公估委托人或司法鉴定申请人应在收到本公司的收费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款项汇至本公司指定帐户。

《车险公估服务作业和考核标准》-2014版-7月修改版

《车险公估服务作业和考核标准》-2014版-7月修改版

车险公估服务作业考核标准一、本作业标准所指保险公司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及其分支机构;所指公估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合作的公估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双方分支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时,可依据本作业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拟订详细标准,但本标准为最低考核要求。

三、人员.车辆及相关设备要求1.查勘人员必须通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并填写查勘人员登记表进行备案并分别通过笔试及实操考试后可授予我司查勘工作权限。

2.查勘用车必须为专职车辆,车辆标准为捷达或同档次车辆。

车容,车况必须良好,外观无损伤,能够进行长途行驶并粘贴华安公司查勘车辆专用标识。

(专业公估公司可粘贴公估标识)3.查勘员可着各公估制式查勘服,无制式的。

上身着浅色衬衣或深色西服外套,下身着深色西裤,黑色皮鞋,佩戴工牌。

冬季着装要求另行通知。

4.案件拍摄须使用总公司配发的“移动查勘设备”,客观原因无法使用的,需使用带日期相机(显示分钟)拍摄。

三、作业容(一)查勘1、现场查勘需拍摄查勘员(全身)与标的车(带车牌)的人车合影。

2、查明出险时间、碰撞起始点。

3、确认标的(钢印车架号、发动机号、行驶证),查明出险车辆的情况、查实车辆的使用性质(是否营运、特种用途)。

4、查明出险原因,现场测量标的受损痕迹、高度及与事故有关的物体,测量现场痕迹、散落物,事故车轮胎型号等。

5、查清驾驶人员、驾驶证档案编号、准驾车型、初次颁发证时间、有效期等。

6、详细了解车辆启程或返回的时间、行驶路线(路桥费票)、委托运输单位的装卸货物时间、人伤情况等。

7、高速公路出险、损失较小、车辆可正常行驶、只需赔付标的损失、可指导客户自行拍照现场照片并提供上下高速票据、不需报交警处理。

8、查明事故真实性、事故责任划分及保险责任。

9、详细拍摄现场、关联损失及各方损失照片。

10、涉及人伤案件,需拍摄人伤照片,核实人伤信息,伤情及医疗信息。

11、现场清点物损数量,型号及其他相关信息,对于短时间无法清点的,要进行封存。

车险公估服务作业和考核标准

车险公估服务作业和考核标准

车险公估服务作业考核标准一、本作业标准所指保险公司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指公估公司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公估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双方分支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时,可依据本作业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拟订详细标准,但本标准为最低考核要求。

三、人员.车辆及相关设备要求1.查勘人员必须通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XX查勘人员上岗考试,获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并填写查勘人员登记表进行备案并分别通过笔试及实操考试后可授予我司查勘工作权限。

2.查勘用车必须为专职车辆,车辆标准为(不低于)捷达或同档次车辆。

车容、车况必须良好,外观无损伤,能够进行长途行驶并粘贴XX公司查勘车辆专用标识。

(专业公估公司可粘贴公估标识)3.查勘员可着各公估制式查勘服。

无制式的,上身着浅色衬衣或深色西服外套,下身着深色西裤,黑色皮鞋,佩戴工牌。

4.案件拍摄须使用总公司配发的“移动查勘设备”,客观原因无法使用的,需使用带日期相机(显示分钟)拍摄。

三、作业内容(一)查勘1、现场查勘需拍摄查勘员(全身)与标的车(带车牌号码)的人车合影。

2、查明出险时间、碰撞起始点。

3、确认标的(钢印车架号、发动机号、行驶证),查明出险车辆的情况、查实车辆的使用性质(是否营运、特种用途)。

4、查明出险原因,现场测量标的受损痕迹、高度及与事故有关的物体,测量现场痕迹、散落物,事故车轮胎型号等。

5、查清驾驶人员姓名、驾驶证档案编号、准驾车型、初次颁发证时间、有效期等。

6、详细了解车辆启程或返回的时间、行驶路线(路桥费票)、委托运输单位的装卸货物时间、人伤情况等。

7、高速公路出险、损失较小、车辆可正常行驶、只需赔付标的损失、可指导客户自行拍照现场照片并提供上下高速票据、不需报交警处理。

8、查明事故真实性、事故责任划分及保险责任。

9、详细拍摄现场(现场大环境、车辆所处位置、碰撞角度、行驶痕迹、刹车痕迹)、关联损失及各方损失照片。

10、涉及人伤案件,需拍摄人伤照片,核实人伤信息,伤情及医疗信息,填写《人伤查勘报告》。

保险公估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公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估管理,规范保险公估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保险公估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诚实信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条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公估机构第五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注册资本证明;(五)办公场所证明;(六)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保险公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公估机构需要延续保险公估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虚假宣传;(二)误导消费者;(三)损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保险公估人员第十二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三)通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2•【文号】银保监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1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规范保险公估执业行为,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自即日起施行。

2018年5月2日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估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涉及特定评估对象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公估的(以下称法定公估),应当依法委托保险公估人评估。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保险公估人应当依照职责明晰、强化追责、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控制标准体系,明确管控责任,构建合规体系,注重自我约束,促进稳健运营。

保险公估人应当对本机构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三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人履行监管职责。

泛华公估车险服务标准

泛华公估车险服务标准

泛华公估车险服务标准泛华公估作为一家专业的车险公估服务机构,始终秉承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的宗旨,为广大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车险公估服务。

为了确保我们的服务达到最高标准,我们制定了以下车险服务标准,以便客户了解我们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一、服务范围。

我们的车险公估服务范围涵盖了车辆事故定损、车辆保险理赔、车辆评估等多个方面。

无论是小型车、中型车还是大型车,无论是轿车、SUV还是商用车,泛华公估都能提供全面的公估服务。

二、服务流程。

1. 客户预约,客户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我们的服务,我们将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安排专业的公估师前往现场进行公估。

2. 现场勘察,公估师将前往事故现场或车辆所在地进行勘察,对车辆的损坏情况、事故原因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记录。

3. 资料核对,公估师将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与现场调查情况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评估报告,在完成现场勘察和资料核对后,公估师将编制详细的评估报告,包括事故经过、损失情况、赔偿金额等内容,并提交给客户和保险公司。

5. 协商理赔,在客户同意评估报告的情况下,我们将协助客户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协商,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服务特色。

1. 专业团队,泛华公估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公估团队,他们具有丰富的车辆公估经验和专业的技术水平,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公估服务。

2. 高效服务,我们将在客户预约后尽快安排公估师前往现场勘察,确保客户能够及时得到公估服务。

3. 诚信服务,我们承诺对客户的信息严格保密,绝不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4. 客户至上,客户的满意度是我们最大的追求,我们将不遗余力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公估服务,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四、服务保障。

泛华公估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开展车险公估服务,确保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我们将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公估服务。

总而言之,泛华公估将以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加满意的车险公估服务。

公估收费标准

公估收费标准

附件1.《理赔工作聘请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分公司对聘请公估机构的管理,根据《理赔工作聘请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公司2008年度合作公估机构名单(排名不分先后)(一)财产保险部分(二)水险部分有关合作公估机构详细情况,请参阅内网:各部门园地/理赔管理部/业务管理二、付费标准(一)财产保险部分公估费=标准收费S*难度系数Kn*奖励系数Kj 其中:1、标准收费S注:(1)标准收费S已包括了公估人常规发生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电话、传真等办公费用;常规工程师(包括外聘的)检验、检测、鉴定费用。

未经我公司事先同意,不再另行计算差旅费、专家费和检测费。

(2)定损金额介于两挡之间的,标准收费S通过插值方式确定。

(3)定损金额为未扣除残值、免赔额和不足额投保的金额。

2、对于分公司另行确定的本省合作公估机构,标准收费S 原则上不得突破上表中三类公司标准。

3、专家费支付标准对于受损财产的定责或定损涉及较高的专业知识,损失程度大,一般公估人员或专业人员的鉴定意见不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需要通过专家或专业机构出具权威意见才能进行定责或定损的,经我公司事先同意,可承担专家费或鉴定费。

如大型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损失原因和恢复方案确定,涉及产品质量的财产损失程度的签定,对受损建筑工程的检测等情况等。

对于公估公司聘请一般专业背景技术人员进行咨询服务的,其费用已考虑在公估费内,我公司不再另行计算。

4、差旅费支付标准对赔案处理复杂,现场查勘投入大,或公估公司由于非自身原因(如相关部门长期封锁现场、客户不配合、事故现场交通不便利等因素)导致公估人多次往返现场,虽然通过下述难度系数调整,但差旅费仍高于调整后收费20%的,对超标部分可凭有效票据予以承担。

5、难度系数Kn选取标准难度系数Kn用于反映所处理赔案的专业技术难度、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因数。

难度系数Kn根据赔案处理情况确定,其取值范围为0.5-1.2。

广东省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

广东省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

广东省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质量,提高公估工作效率,促进保险公估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保险公估机构现行业务流程,借鉴国际保险公估业务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进行工商登记、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指持有保险监管机构核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保险公估机构核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估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技术为基础,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为使保险公估作业能逐步规范化、标准化,保险公估机构在出具保险公估报告时,应参照本规范附件列明的主要险种的理赔公估报告格式。

第二章保险公估服务的基本原则第五条保险公估服务必须坚持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全面性、廉洁性、合作性、保密性原则。

1、客观性原则:秉持公正立场,实事求是,对委托人所委托的公估事项进行科学的调查、测定、分析,真实、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2、独立性原则:在深入调查、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

3、公正性原则:保持中立立场,不受单方利益影响而有所偏倚,不利用专业优势的地位与手段,损害保险当事人利益。

4、科学性原则:坚持科学求实精神,运用科学技术进行现场查勘与定性、定量分析,不主观臆测。

5、全面性原则: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及处理与受托业务相关的一切问题,勿有遗漏。

6、廉洁性原则:清正廉洁,不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职业中所掌握的公估服务单位的资料和情况牟取私利,不向公估服务单位或个人索贿受贿,不以任何方式接受公估服务单位或个人的馈赠礼品和好处,也不以任何方式接受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求之外的任何要求。

7、合作性原则:紧密依靠各有关方面和人员(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技术专家等),相互尊重,密切合作,保证公估工作顺利开展。

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草案)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公估机构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环节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为委托方进行风险评估,对出险标的进行查勘、定责定损,处理投诉等。

保险公估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做到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守保险消费者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及相当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一、保险公估机构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应充分告知、披露(一)首次与委托方接洽时,主动说明保险公估机构是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的机构,说明按约定收取报酬。

(二)主动向委托方提供客户告知书,告知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联系方式、业务范围等基本事项;告知是否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酬的收取方式和比例;如实客观介绍本机构业务历史等内容。

(三)从业人员应主动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四)决定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时,立即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保险公估机构风险评估应专业、审慎(一)收集信息、进行访谈,了解委托方基本情况和行业风险特点。

(二)从专业角度分析标的风险,对风险进行识别、估测和评价。

(三)向委托方详细说明风险评估结果,帮助保险当事人进行风险识别和衡量,并提出专业的风险管理意见。

(四)根据委托方要求,制作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三、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查勘应细致、及时(一)接到报案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查勘现场。

若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达的,及时与保险当事人沟通说明原因,取得谅解。

(二)查勘前,从业人员应主动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告知所在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简要介绍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范围及服务方式,告知保险当事人有聘请独立机构查明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及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权利。

收费指导标准

收费指导标准

深圳市保险公估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目录车险公估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2)非车险公估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4)保险公估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6)第1页,共6页车险公估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第2页,共6页注:1、在公估期间于异地产生差旅费按委托人差旅标准(或委托人认可的差旅标准)予以支付。

第3页,共6页非车险公估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一、水险公估收费标准1、按工作时间收费:费率为RMB4,000元/天,或RMB500元/小时。

2、每案最低收费为RMB3,000元。

3、深圳地区以外的现场,路途时间折半计算其工作时间。

4、差旅费另计。

二、非水险公估收费标准说明:1、收费标准以定损金额为计费基础,定损金额是指不考虑不足额比例分摊部分、免赔额和残值金额的定损金额。

收费标准举例:定损金额为RMB20,000元以下(含)的公估费为RMB2,888元,定损金额为RMB20,000元以上、第4页,共6页RMB30,000以下(含)的公估费为RMB3,638元,余此类推。

2、拒赔成功的案例将按相应的收费标准酌情加收不超过30%的费用。

3、上述公估费标准不包括经委托方同意的检测费、专家费、专家差旅费。

对于标的物特别复杂、技术含量特别高的案件,如需聘请专家或进行专项检测,经委托人认可后据实另行收取。

4、公估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据实列支,另行收取。

三、风险评估收费标准说明:1、上述报价不包括经委托方同意的检测费、专家费。

对于标的物特别复杂、技术含量特别高的风险评估项目,如需聘请专家或进行专项检测,经委托人认可后据实收取。

2、公估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据实列支,另行收取。

四、代位追偿收费标准1、如果按“无效果、无报酬”的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代位追偿的,视案件的难易程度,按实际追回金额的20%~30%收取。

工作范围为深圳地区,免收差旅费,深圳地区以外的,据实收取。

2、如果按无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代位追偿的,按实际追回金额的10%收取,最低收费按每单RMB3,000元收取,差旅费另行收取。

保险公估法律规定(3篇)

保险公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公估,是指保险公估机构依法接受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对保险标的的价值、损失程度、保险责任等进行评估、鉴定和估价的经营活动。

保险公估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活动,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保险公估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保险公估机构及人员资格要求1. 保险公估机构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4)有3名以上具有保险公估从业资格的人员;(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 保险公估人员保险公估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如保险、法律、工程、医学等;(3)通过国家规定的保险公估资格考试;(4)具备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5)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保险公估业务范围及执业规范1. 保险公估业务范围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1)保险标的的价值评估;(2)保险事故的鉴定;(3)保险责任的认定;(4)保险理赔的估损;(5)保险合同纠纷的调解;(6)其他与保险公估相关的业务。

2. 执业规范保险公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范:(1)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开展业务,不得伪造、篡改、毁灭证据;(4)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对业务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报告;(5)保守业务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

四、保险公估业务监管1. 监管机构我国保险公估业务监管机构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估机构及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公估的法律规定(3篇)

保险公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公估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由保险公估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评估、鉴定和理赔的专业活动。

保险公估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行为,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保险公估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保险公估的定义与分类1. 定义保险公估是指保险公估机构依法接受保险合同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评估、鉴定和理赔的专业活动。

2. 分类根据保险公估的业务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类:(1)保险事故调查公估: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程度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2)保险理赔公估:对保险理赔申请进行审核,评估理赔金额。

(3)保险损失鉴定公估: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和评估。

(4)保险风险评估公估: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为保险合同的签订提供依据。

三、保险公估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保险公估的法律依据。

2. 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与资质(1)设立条件: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③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④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资质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保险公估许可证》。

3. 保险公估业务的开展(1)业务范围: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①保险事故调查;②保险理赔审核;③保险损失鉴定;④保险风险评估;⑤其他与保险公估相关的业务。

(2)业务流程:保险公估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流程:①接受委托;②调查、评估、鉴定;③出具公估报告;④提交理赔申请或建议;⑤监督理赔过程。

广西保险公估标准

广西保险公估标准

广西保险公估标准一、公估性质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的是广西地区的保险公估服务标准,适用于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且办理地区为全国的保险公估产品。

保险公估是指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活动,是保险行业的重要环节。

公估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应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

二、公司资质与监管要求1.公估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2.公估公司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治理结构,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3.公估公司应具有足够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确保其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评估人员与技术要求1.公估公司应具备专业的评估人员和评估技术,能够对保险标的进行准确、客观的评估。

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公估公司应拥有先进的评估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效率。

3.公估公司应与相关机构和专家保持密切合作,共享信息和资源,确保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四、服务原则与质量控制1.公估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在评估过程中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2.公估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公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评估结果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把关,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3.公估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和反馈,提高客户满意度。

五、信息披露与监管要求1.公估公司应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遵守国家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2.公估公司应积极配合客户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满意度。

3.公估公司应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估服务内容

公估服务内容

公估服务内容一、受理委托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电话和传真后,应全部了解委托标的的基本情况,向总经理汇报有关内容,在总经理室及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受委托,要求对方出书面委托函,提供有关资料,同时填写委托业务受理单一式两份,由总经理签字,财务部备案。

二、指派公估人员接受委托,根据受理业务的特点,由总经理或业务主管指派公估人员,成立公估小组。

三、公估前的准备根据标的实际情况完成公估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资金准备、交通工具或行动线路、有关人员的联络、查勘过程中所需的工具、查勘报告、交由被保险人填写的单证、正式公估委托书,照像摄像设备、测量工具、电脑等。

四、现场查勘现场查勘分八个阶段,各阶段的工作要严格按程序办理。

1、介绍本公司及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介绍本公司的性质和基本情况,介绍公估小组人员的基本情况。

2、办理业务手续主要包括:办理业务委托书,由当事人同意本公司介入。

办理声明书:要求被保险人声明,在公估作业过程中提供真实可信的数据资料,并在介入过程中对未确定损失的财产要求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处理,否则本公司可以不承认其损失。

确定被保险人代表的法律地位及签字的有效性。

3、向被保险人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损失原因。

各个生产环节,各环节的主要工作情况、发生在各环节的损失情况,记录于查勘报告。

4、现场初勘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绘图、记录、显示出险地点、现场概况、关键部分。

对于水灾,尤其要注意车间、仓库进水高度,退水时间等,并记录于查勘报告。

对于未受损财产进行初步查验及概估算其价值。

5、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索赔单证。

(1)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要确保有关单证的真实性,防止个别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其重要单证,包括会计账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固定资产卡片、销售记录、订单、原材料价格、产成品的成本及各部分的成本分析。

并通过各种数据分析,验证其数据的真实性。

(2)要求被保险人提出报损清单及正式索赔手续。

(3)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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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公估机构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环节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为委托方进行风险评估,对出险标的进行查勘、定责定损,处理保险消费者投诉等。

保险公估机构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做到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守保险消费者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执业能力。

一、保险公估机构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应充分告知、披露
(一)主动说明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定位和业务性质。

(二)主动向委托方提供客户告知书,告知本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告知是否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酬的收取方式和比例;如实客观介绍本机构经营历史、服务特色等内容。

(三)从业人员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

(四)决定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时,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应专业、审慎
(一)收集信息、进行访谈,了解保险当事人或委托方基本情况和行业风险特点。

(二)运用专业技术分析、识别、估测、评价保险标的风险。

(三)向委托方详细说明风险评估结果,提出专业的风险管理意见。

(四)根据委托方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作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三、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查勘应细致、及时
(一)接到报案后,指定查勘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的,及时与保险当事人沟通。

(二)从业人员到达现场后,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告知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告知保险当事人可以自主聘请独立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查勘和定损;保险公估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还应告知该保险公司名称、联系方式。

(三)告知保险当事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包括真实全面介绍保险事故经过,完整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回访时客观真实反馈从业人员的服务情况等。

(四)提醒保险当事人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应保险当事人要求积极协助减少损失。

(五)全面细致提取证据,详细记录检验标的损坏范围和程度,认真向现场人员调查取证,并由保险当事人签字认可或经联合检验确定。

(六)告知保险当事人索赔流程,提醒保险当事人按时准备索赔资料。

(七)按照保险当事人要求,及时提交查勘结论,妥善归档、保存相关文件。

四、保险公估机构定责定损应尽责公正、充分沟通
(一)尊重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时间完成定责定损工作,向委托方提供公估报告。

(二)及时、全面告知保险当事人定责依据及定损结果。

(三)保险当事人接受定损结果的,应由保险当事人签字确认损失确认书。

(四)保险当事人不接受定损结果的,应与保险当事人积极沟通,告知保险当事人其他处理渠道。

五、保险公估机构处理投诉应及时、有效
(一)建立专门投诉渠道,设立投诉专用电话,并告知保险消费者。

(二)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向,及时、准确告知处理结果,妥善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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