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合作协议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公估合作协议书

委托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受托方:西安水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内容

甲方将下列工作委托给乙方承办,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的下述工作内容:

(1)、承保前,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进行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3)、保险咨询及防灾防损咨询。

(4)、保险风险管理讲座或培训。

(5)、甲方委托办理的其他保险事务。

二、委托形式

甲方(或其分支机构,下同)视实际工作需要,以出具书面委托书(附件一、附件二)的形式,委托乙方对具体项目进行公估理算、风险评估等工作。并甲方进行委托时应在书面委托书上写明具体的委托内容和权限,包括委托现场查勘、损失原因认定、损失金额认定、赔偿理算、风险评估等。乙方根据书面委托书《委托单》内容进行相关工作。在公估作业过程中,委托事项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发出《委托

要约变更申请书》(附件二三),经乙方确认后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三、公估费约定

公估收费标准:1、对仅限西安市区内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现场查勘与定损的事故车辆定损的委托车险案件,乙方按照案均RMB200 元《车险收费标准》(附件四)的约定标准收取公估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委托乙方的财产险业务,乙方按照《财产险公估业务收费标准》(附件五)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公估费用。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及下属分支机构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的人员素质以及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服务人员、改善服务质量、暂停合作、停止支付公估费等处理措施。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态度、定损偏差率、定损全面性、定损及时性、公估报告及时性、公估报告质量以及有效投诉率等方面。

3、若如乙方的公估结果明显与事实不符,或乙方工作懈怠,延误公估的时机,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委托协议,同时可向乙方索赔因上述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按书面委托书《委托单》内容甲方应及时确认和支付乙方已完成工作部分的公估费用,同时乙方必须同时向甲方提供保险中介服务正式

的统一公估费用收据发票。如甲方迟延支付,则每日按应支付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依照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进行保险公估作业,正确处理好甲方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2、乙方对委托内容达成共识后应及时签署、确认甲方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委托单》。在公估作业过程中,对甲方提出的《委托要约变更申请书》内容达成一致后应及时签收。

3、乙方服务电话24小时畅通,并严格按照甲方对于客户承诺的服务时效(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立即向乙方提供关于服务时效的书面资料),提供及时、周到的公估服务。

4、由于乙方的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乙方建立委托方保险公估业务的详细记录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保管相关业务资料。

6、乙方有权依照约定,收取应收的公估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交公估报告的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公估报告后,根据甲方出具的保险公估结算确认单向甲方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公估费发票后十个工作日一个月内,应向乙方支付相关公估费用。

六、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甲、乙双方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告诉给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顾问或保险经纪人;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七、函件送达

1、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并要求签收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营业地址。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的,原件应随后挂号寄送。

2、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对方,传真件则在传真到达的同时即视为送达。

3、邮寄地址:

邮编:

邮寄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八、公估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三)。

九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期满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均无疑义或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壹年。

十一、协议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三十日书面提交对方,因合同的解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解除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

2、一方严重违反约定受罚或违约情节恶劣的,另一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3、甲方存在无故拖延给付公估费用情形达到日,经双方沟通无效的,乙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4、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协议;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十二十一、附件及条款修订

本协议所附附件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补充协议或修订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十二、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四、协议签约地:

甲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

日期:年月日

乙方:西安水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