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的定义及特点
质权是不是物权
质权是不是物权一、质权是物权还是债权一、质权是物权还是债权质权是物权。
理由如下: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
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质权也是物权的一种。
二、债权和物权的区别1、客体不同(1)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的权利,直观地体现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间接地影响到第三人。
(2)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直接体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会间接涉及到物,但也有可能出现根本不涉及物的情况。
这种客体方面的差异较终决定了物权和债权在性质和效力方面的其他差异。
2、支配权与请求权(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物权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
(2)作为请求权,债权在这一点上与其具有显著不同,债权的实现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
这由此也让我们直观地感受到,物权的效力要高于债权,同时我们也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债权需要担保,而且通常都会选择物权作为担保方式。
3、定权与相对权(1)物权是定权,这意味着物权的义务主体通常是不特定的,即除权利人以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干涉物权人的义务。
(2)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一个或几个人,债权人只能针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既然物权是定权,这也意味着物权通常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具有相对效力。
4、排他性与兼容性(1)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容许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质权的特征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质权的特征1.质权是担保物权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或权利一般来说,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也不得设定质权。
另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
3.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在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习题1.党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有( )。
A.逐级行文、多级行文、直贯到底的行文B.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C.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D.越级行文、下行文、平行文2.工作总结重点写的是( )。
A.工作经验B.感想体会C.存在不足D.努力方向3.基因芯片是( )。
A.利用DNA分子的特殊功能制备计算机芯片B.利用基因的特殊功能制备计算机芯片C.利用集成方式一次性检测大量基因信息D.利用计算机芯片技术处理基因问题4.八月一日建军节是为了纪念( )。
A.中共一大B.南昌起义C.秋收起义D.井冈山会师5.天道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是诸子百家中( )的观点。
A.孟子B.韩非子C.荀子D.老子6.18世纪早期,英国作家笛福的小说( )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敢于进取追求财富的冒险精神。
A.鲁滨逊漂流记B.巴黎圣母院C.人间喜剧D.匹克威克外传参考答案与解析1.【答案】B。
中公教育解析:这是由《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本题答案A、C、D主要错在“多级行文或越级行文”上。
故本题答案选B。
2.【答案】A。
中公教育解析:工作总结是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加以总结,分析和研究,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得出经验教训,摸索事物的发展规律,用于指导下一阶段工作的一种书面文体。
质权的概念特征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以及动产质押合同的实践性
n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n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
权设定无效 n C.甲、丙应该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n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n [答案] A.D。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 1、占有质物和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质物孳息由质 权人收取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质物 孳息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孳息应依法律规定处 理:首先抵充收取孳息所生的费用,余者用于质押, 再余者返还出质人。 • 2、保全质权的权利。《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 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 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 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 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 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特定部门收购; n 3.机动车、船舶等可否设定质权? n 一般认为,若法律无明文规定禁止,则应认为可以设
立质押。
n 4.机动车、船舶等设定质权是否要求登记?
n 一般认为,无须办理登记。因为占有即具有公示效力。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n 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其设立必须具备债权行为和 物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
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 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的质权。 n 简言之,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n 动产质权是质权最典型的形式。
7MF 物权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特征如下:(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有人的权利义务:1共有物的占有收益使用2共有物的管理3共有物的处分4应有部分的处分5共有物的费用负担
所有权的特征有: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5所有权具有单一性
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有: (1)客体具有特殊性。 (2)内容具有复合性。 (3)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性。
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使得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抵押权的促使权包括:1停止侵害请求权2恢复原状请求权3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4提前清偿债务请求权
抵押权的处分权和变更权的内容:1抵押权的抛弃2抵押权的转让和供作担保3抵押权顺位的抛弃与转让4抵押权顺位和内容的变更5抵押权处分和变更对其他担保人的效力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的表现:1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2在抵押物被查封地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3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未约定约定不明的)
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原物外,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孳息、代位物等。
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1、特定物: 是指具有自身单独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代替的物。
2、财产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
3、代位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4、合同: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5.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6、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联营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7、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宣告失踪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8、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9、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10、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1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12、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16.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8.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19.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质权、留置权和担保物权竞合重点知识点
质权「质权概述」1.质权的特征(1)质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2)质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者权利。
(3)质权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押期间,质押财产转由质权人占有。
若是以权利设质权,有权利凭证的,要将权利凭证转移占有,没有权利凭证的,办理出质登记。
2.质押合同(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要式合同),除法定或约定外,自双方在合同书上签章,即成立并生效。
(2)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依约交付质物,出质人不交付的,应当基于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3.质押权有效合同+交付(移转占有)=动产质权。
即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即动产质权的设立采“公示生效主义”。
「动产质权」1.动产质权的特征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条件。
移转质物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
2.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权变动,交付时设立。
(1)当事人不得约定不交付标的物,约定的,约定无效(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只能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而不能是占有改定(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为约定由出质人或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此时质权不生效)(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
理解为质权消灭更为妥当。
理由在于,质权是留置型担保,目的在于通过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一方面对债务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迫使其尽快清偿债务,另一方面防止债务人处分担保财产,保障债权人优先受偿。
占有之后再返还,本质上是通过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设定质权,违背动产质权设立的目的。
(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如质物因遗失、被盗、被侵夺或其他情形,质权人已失去事实上的管领力,如不能请求返还,动产质权自应消灭。
但是,质权人虽丧失占有,但在能依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时,质权仍不消灭)(5)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自考民法学名词解释 简单题
1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成的社会关系。
2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1) 宣告失踪:是指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4宣告死亡:是指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5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列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持劵人有权取得一定的财产权力的书面凭证。
7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8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时其是否有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9 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10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法律规定本人应对该民事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无权代理。
11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12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的人格权。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质权的设立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质权的设立质权的设立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以债务人的动产或者权利设立一种担保权利的行为。
质权的设立一般由质权人和质务人协商一致达成,可以通过质物交付、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首先,质权的设立方式有以下几种:1.质物交付方式:质权的设立可以通过债务人将质物交付给债权人来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质权的设立是以质物交付为标志的,交付后,质权就设立了。
2.合同约定方式:质权的设立也可以通过质权人和质务人的合同约定来实现。
合同约定质权的设立,可以明确质权的范围、内容、期限等事项。
3.典当方式:典当是质权设立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将动产物品交付给债务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的行为。
与质权的设立方式相对应的是质权方式的消灭方式,包括质权权利的消灭和质物的返还。
质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质权一定会长期存在,质权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消灭:1.履行方式: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其债务,经质权人确认后,质权消灭。
2.期限届满方式:质权合同中约定了质权的期限,当期限届满时,质权消灭。
3.双方约定方式:质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质权关系,质权消灭。
在实际应用中,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与质权设立有关。
首先,质权设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设立质权,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质权的设立应当有明确的目的和证据。
为了明确权利的归属关系,建议在设立质权时,应尽量书面化,并保留相关证据。
最后,设立质权时,债权人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例如,在中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不能设立质权。
质权的设立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应用中,债权人在设立质权时需要仔细考虑各种因素,并确保其合法有效。
另外,对于质务人来说,也应了解质权的设立方式以及其权利与义务,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质权的设立是经济法领域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上述的内容只是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概述。
第四编担保物权第三章质权
(3)合同内容: A.积极条款:《物权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 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 间。” B.消极条款:《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 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种类 (一)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二)无不动产质权、收益质权、归属质 权、营业质权及法定质权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一、概述 (一)含义 动产质权,是指因担保债权,债权人占有债务人 或第三人移交占有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得就该动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客体为动产,应具有以下特性: (1)财产性 (2)可让与性:《物权法》第209条规定:“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3)适于留置性
两种解读: ①承认责任转质、承诺转质:《物权法》第217条 规定责任转质,举重明轻,承诺转质当然承认 ②未承认责任转质,仅承认承诺转质:《物权法》 第217条只是规定责任转质时的责任承担,对责任 转质是否有效,未规定 (4)法律效力: 承诺转质,转质人仅对自己过失负责 责任转质,责任重大,即使对不可抗力引起的损 害,也负责
(4)公示:交付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 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质权让与(移转的继受取得) (1)非专属性财产权,可让与 (2)从属性,随同债权一同让与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1.继承:随同债权一同继承 2.善意取得 (1)含义: 出质人以其占有的、不具有处分权的动产 出质的,质权人受让时若不知出质人无处 分权,则取得有效质权。 《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 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质权要点概览
民法大帅思维导图之质权要点概览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设立 权利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交付设立主义
动产或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金钱
质押财产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的全部,优先受偿权不因质押财产的分割或转让而受影响
质权质押财产并收取孳息,但是收取并不等于所有
在有价证券上设立质权后,禁止转质或转让
基金份额、股权
登记设立主义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登记设立主义
应收帐款
登记设立主义 参照债权让与的相关规则
法定其他权利
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最高额质权: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相关规则
出质人的权利
因怠于行使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 提存请求权或提前清偿并返还质押财产请求权:质权人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
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不行使时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债务消灭后,出质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有价证券
设立
有权利凭证的,交付设立主义 无权利凭证的,登记设立主义
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设立质权,未背书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质押财产保全请求权
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的权利
转质权
承诺转质 责任转质
原质权人:过错责任 次质权人:过错责任 原质权人:无过错责任 次质权人:过错责任
放弃权
放弃债务人自己提供的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责 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权人保管不善致质物毁损灭失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
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质权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质权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质权所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能够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够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二、动产质权1、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1)订立书面合同(2)交付标的物A、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B、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C、质权人以前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能够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D、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历年真题】:2006-3-82、动产质权的效力(1)对质权人的效力A、质权人的权利a、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b、收取孳息c、转质【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理应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8)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8)考试说明:本人根据学员的需求汇总了历年来所有的期末试题及答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标准题库,对考生的复习和考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给您节省大量的时间。
内容包含: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Ctrl+F),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
本文库还有其他网核、机考及教学考一体化试题答案,敬请查看。
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 )。
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B.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C.主债和从债D.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2.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 )。
A.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C.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D.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甲为了不让乙当上先进工作者,在单位布置评选工作后,到处散布谣言,说乙生活作风有问题,从而使乙在评选先进工作者时受到影响,乙因受刺激生病住院,甲侵犯了乙的( )。
A.荣誉权 B.隐私权C.名誉权 D.身体健康权4.张某欠王某二千元债务,同时张为王修理汽车,王应向张支付修理费三手元,在此情况下,张和王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 )。
A.混合 B.抵销C.提存 D.免除5.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
A.可以免除侵害人的民事责任B.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C.可以分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D.不能免除、减轻或分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6.商标法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
A.5年 B.10年C.15年 D.20年7.我国继承法规定处于优先接受继承的方式是( )。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C.遗赠扶养协议 D.遗赠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胎儿( )。
A.没有继承权但应为其保留遗产份额B.不享有继承权C.享有继承权D.享有准继承权9.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
物权法考点整理
物权法考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的归属关系是指所有权关系,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物的用益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
总体来讲物权法是从静态调整关系的法。
物权法有广义(实质)和狭义(形式)之分,广义的物权法除包括物权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的范畴。
2.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4.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5.物权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依法公示后,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一定的行为,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为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其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6.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依法占有的形式多样,如借用、租赁、保管、运输等。
7.登记要件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德民、瑞民、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登记要件主义。
8.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9.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国家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
11.添附: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以及所有人以外的人将原物加工成新物的法律事实。
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12.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动产。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权利质权的成立和对抗要件有哪些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权利质权的成⽴和对抗要件有哪些质权所移交的包含动产和权利,因此质权⼜分为两种情形,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这两种质权类型的成⽴和对抗要件也是不同的。
今天,⼩编就带⼤家认识⼀下,权利质权的成⽴和对抗要件。
希望通过店铺⼩编的帮助,能够帮助⼤家答疑解惑。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概念质权是指债权⼈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或第三⼈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不履⾏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1.具有⼀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或者第三⼈将其⾦钱以特户、封⾦、保证⾦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可以以该⾦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要件。
权利质权(⼀)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1.汇票、本票、⽀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等不动产收益。
(⼆)权利质权的成⽴要件和对抗要件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1)以汇票、⽀票、本票出质,出质⼈与质权⼈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的,⼈民法院不予⽀持。
(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与质权⼈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的,⼈民法院不予⽀持。
2.登记作为成⽴要件(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起⽣效。
(2)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起⽣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与质权⼈应当订⽴书⾯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的特征是什么
质押的特征是什么质押具体的种类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其中前者是对债权的担保,而后者是对质押人的担保,但都需要该担保的权益是合乎法律的,合乎公序良俗的,且不存在欺骗、强迫。
质押的概念及特征质押的概念及特征《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一、质押的含义和特征(一)质押的概念质押是设定质权的行为,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于质权担保的财产为质权标的,称为质物;占有质权标的的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又称为质押人。
(二)质押的特征质押行为的特征是通过质权表现出来的,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也就当然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
质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质权具有从属性质权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权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
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质权为从权利,质权具有从属性。
质权的从属性,又被称为附属性和伴随性,质权以主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在主债权无效或因其他原因不存在时,质权也就不能存在。
主债权转让时,质权也应随之而转移,质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让与。
主债权消灭,质权也当然随之消灭。
2、质权具有不可分性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地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权利质权
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辅导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权利质权质权权利质权(一) 权利质权的客体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二)权利质权的公示——一般为生效要件1、有价证券出质:交付;不能交付的,登记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背书作为“对抗要件”:以票据、公司债券出质的,应背书记载“出质”字样,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有价证券再转让者无效且禁止转质,可以提前变现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不是股东名册)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可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应收帐款出质(债权)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