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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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环境保护监理细则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二〇一*年*月监理实施细则报审表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二、编制依据1、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等。

3、施工区、生活区等区域环境基本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中有关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处置、水土流失、生态影响等的基本资料和经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

5、环境保护监理合同、环境保护监理规划、施工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条款。

6、施工设备、材料等的出厂技术资料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文件和资料。

三、监理工作流程图1环境保护监理基本信息流程四、工作范围及工作重点1、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

符合相关规定,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核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环境保护措施及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符合要求。

3、督促施工单位与当地环保部门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了解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标准,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支持。

4、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跟踪检查,对环境保护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及验收。

五、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1、环境保护监理范围内污染源调查细则(1)通过对施工区污染源分布情况调查,根据污染源分布的总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好环境监理工作。

(2)对原地形地貌的破坏,施工完成后必须予以恢复。

临时便道的修建,如对地表水系造成影响,施工中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对原来的地表水系要予恢复,防止地表水土流失或造成堵塞,排泄不畅。

(3)取土场,弃土场的使用和恢复。

施工弃碴不得弃入当地河、湖,不得影响现有地表水系,应集中在指定弃碴场地。

(4)污水处理完要经有关部门检验达标后再按设计要求处理。

施工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地表,也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中,应设污水沉淀池、气浮池,施工中产生的废碴、废液应按有关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排放;施工营区的生活污水,必须建立适当的污水处理措施,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之中。

环境保护监理资质

环境保护监理资质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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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职业 健康 安全 管理 体系 认证
1、申请认证的范围;2、申请方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审核所必要的信息;3、申请方一般简况;4、申请方安全情况简介,包括近两年中的事故发生情况; 5、申请方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6、申请方对拟认证体系所适用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的说明;7、申请方管理体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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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程序
第三步:接到认证机构受理申请的决定的书面通后,签定体系认证合同; 第四步:组织并配合认证机构的体系审核; 第五步:若认证通过,由认证机构办理证书;若认证不通过,则落实认证机构开具的审核不符合报告的整改,等待下一次审核。
认证需提交材料 注: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 第一步:编制体系文件并开展体系宣贯及培训,组织实施管理体系运行,开展管理体系内部审核; 第二步:企业符合体系认证条件4中规定后,向机构认可委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体系认证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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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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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程序
资质 认定 程序 4
资质认定提交材 6、本机构的环境监理专职技术人员受聘证明(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 员和企业单位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或证明;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可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本单位出具的返聘证 料
环境保护监理资质办理相关资料
序号 名称 企业基本条件 甲级 乙级
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 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 定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1、具备30名以上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监理岗位证书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 有10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 2、具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于该机构的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3、甲级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 程师,其中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专 职工作于该机构的取得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4、、具有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 术人员。 1、具备12名以上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监理岗位证书专职技术人员,其 中至少有6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 2、具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于该机构的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3、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 工程师,其中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 有1名专职工作于该机构的取得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4、具有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 业技术人员。

环评爱好者论坛_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实施方案

环评爱好者论坛_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实施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从环保审批到竣工验收之间阶段的管理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对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开展了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工作,浙江省也以政府令的形式,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施工和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过程实施环境保护监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应该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环境保护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其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和为项目生产营运配套建设的环保污染防治"三同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理,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情况进行检查的技术监督过程,以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符合竣工环保验收的条件.一,开展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必要性当前,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行的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两项制度,对于控制新污染的发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然而,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模式主要是针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及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后,"三同时"竣工验收之前的设计,施工阶段环保管理,由于各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人力有限,只能进行抽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实现,投资多元化带来了新的环境挑战,许多投资者基于资金,效益和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在项目的建设期间未能充分考虑环保设施的建设,给企业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留下了严重的隐患;有些项目没有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擅自改变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擅自调整排污管道的走向,项目投产后污染物突破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环保设施无法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给环境保护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缺憾.同时,近年来,建设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行业范围日益广泛,技术内容越来越复杂,单靠过去那种环境监察队伍人力有限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管抽查,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环境管理现状,因此有必要强制性推行实施环境保护监理制度,通过借助第三方性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环境保护及"三同时"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理,以进一步强化"三同时"制度.实施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制度后,通过环境保护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环保监理工作,可使建设项目避免出现挂万漏一的情况.环保主管部门就能够集中精力,对建设项目进行有重点的管理.二,开展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1)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3号令).(2)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166号政府令).(3)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02]155号).(4)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建设项目中推行环境监理的通知》(浙环发[2004]23号).(5)交通部《关于开展交通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2004]314号)等相关文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另外,如前所述,国家环保总局从2002年开始已对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开展了环境保护监理的试点工作,浙江省环保局也从2004年开始对省内的多个环境影响较大的生态和工业类项目开展了环境保护监理的试点,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国家局已多次在我市重大项目的环评报告书批复中明确提出了项目建设实施环境保护监理制度的要求;目前,省内已有具有环境保护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因此,在我市范围内实施该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三,环境保护监理的组织格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管理体制,是一个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由项目业主,承建商,环境监理单位直接参加的"三方"管理体制,采取行政执法和社会中介服务相结合的形式.在项目建设阶段,开展环境保护监理,建设单位委托有环境保护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建设项目施工到环保"三同时"措施落实过程直至投产的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理,为建设单位提供环保专业服务,帮助建设单位做好环保工作.环境保护监理单位定期就建设过程的环保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环保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特别对"三同时"工作是否在控制节点(如初步设计,试产)之前完成做出判断,提出合理建议,对环保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格局如下图所示.报告资行政监督质考核报告并监督四,环境保护监理单位,个人资质的申领,注册确认和监督管理设想(有关这一块背景资料详见《调研报告》)(一)关于个人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资质鉴于国家环保总局至今尚未出台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而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规定,我局无权制定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同时,鉴于我市大项目多,环境保护监理工作任务重而又急需实施的现状,因此,为推进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获取可参照浙江环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化工部的做法执行,即具有环保专业知识高级职称者,参加省(市)建设厅(局)组织的工程监理师资格考试并获通过,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经环保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可由省局设立或我局自行设立)审查通过,也可获取由市建委(和我局联合)颁发的环保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可向市建委注册.今后,如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颁发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则遵照执行.(二),关于单位资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属于工程监理的范畴,但又区别于房屋建筑,公路,火电工程等带有土建施工性质或特种工程的工程监理.目前,国家建设部已于2001年8月23日出台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该《规定》对不同等级监理资质的申领条件作了规定,同时明确各种行业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部门为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此环境保护监理单位资质的申领和确认条件应遵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但对照后发现又不能完全套用该规定,既参照执行又有所区别.建议如下:环境保护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申领等级标准条件分别为:甲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环保监理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 取得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4.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大型(项目总投资5000万人民币以上)环保监理工程项目.乙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环保监理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 取得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4. 近三年内监理过三个以上大型环保监理工程项目.丙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环保监理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 取得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4. 承担过三个以上中型(项目总投资3000万人民币以上)环保监理工程项目. 新设立的环境保护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后,方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并向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1,环境保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5,工程监理人员的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6,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甲级环境保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上报审批.乙,丙级环境保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县(市),区建设局审核后上报市建委,对达到市建委参照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领条件设立的环境保护监理单位资质条件的,市建委征得我局初审同意后,批准该单位获得环境保护监理资质.审批实行即时审批或者定期审批,根据市建委规定执行.市建委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新设立的环境保护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环境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乙,丙级由市建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资质实行联合年检.环境保护工程监理甲级企业可以监理经建设部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项目;乙级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项目;丙级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项目.(三)建议意见在我市开展环境保护监理的单位必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专业工程监理公司,但环境保护监理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监理资质的正规申领需较长时间,鉴于目前我省唯有浙江环科工程监理公司具备资质,市内尚无一家环保监理单位的现状,为推进环境工程监理在我市的开展工作,建议与市建委协商后,设立门槛,标准,向社会公告后,让有相应资质单位申报.先予适当扶持企业注册后联合开展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并督促其尽快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认证考试和注册,予以正规.环保局从环保业务角度把关认定,报有关部门申领资质五,拟开展环境保护监理的建设项目行业范围根据目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现状,项目的污染程度和环境敏感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环保监理工作的要求,初步确定对冶金,建材,电力(含热电),水利,围垦,港口码头,道路,表面处理,印染,化工行业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从重污染行业和大工程开始,先小范围搞试点,积累经验,同时营造环保监理市场氛围,强化企业的环保监理意识,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渐推进到各个行业.六,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任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期的环保措施,为生产营运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1)监督检查承包商的环境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并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2)在开工时,监督审核承包商编制的《项目建设环境管理计划》.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3)根据有关要求,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以及落实为项目生产营运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的"三同时"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技术监督.发现污染治理设施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4)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定期与环境监测机构沟通,及时掌握监测结果,并依此向承包商发布指令.(5)评价工程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是否已经达到环保设计要求及预期目标.(6)定期向业主及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阶段环境监理报告,便于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监督管理和业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七,工程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方式和内容(一)开展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流程开展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流程主要如下:(1)对于需要进行环境保护监理的建设项目,由环保主管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明确提出要求,并通知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之前委托具有环境保护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环境保护监理;(2)建设单位委托落实环境保护监理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3)建设项目环保监理单位制定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监理计划,商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将监理计划等有关材料送环保主管部门(建管处,监察支队)备案.(4)由环境保护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和落实为生产营运期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理,定期向环保主管部门(建管处,监察支队)和建设单位提交阶段环境保护监理报告,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5)环保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监理单位的定期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期进行巡查或抽查,重点对环保措施及环保治理设施"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处罚.(6)环保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监理单位是否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有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现象,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7)建设项目施工完工,试生产结束后,由环境保护监理单位编写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和项目总体"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环境保护监理总结报告.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审查通过的环境保护监理总结报告须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监理制度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必备资料和验收条件之一.(二)环境保护监理的时段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结束的整个工程建设期,是环境保护监理的主要时段. (三)环境保护监理的区域包括施工工程区域和工程影响区域.一般指各合同段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施工现场,工作场地,生活营地,施工道路,业主办公区和业主营地,附属设施等,以及上述范围内生产施工可能会对周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区域,以及为生产营运期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安装部位场所,建设场地等其它环保专项设施区域. (四)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内容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内容针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以及落实为项目生产营运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的"三同时"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技术监督这一工作任务设置,主要涉及:(1)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处理措施对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来源,排放量,水质指标,处理设施的建设过程和处理效果等进行监理.检查是否达到了批准的排放标准.(2)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固体废弃物处理包括生产,生活垃圾和生产废渣,达到保持工程所在现场清洁整齐的要求.(3)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施工区的大气污染源(废气,粉尘)排放提出达标控制要求,使施工区及其影响区域达到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4)噪声控制措施对产生强烈噪声或振动的污染源,要求按设计进行防治.要求采取措施使施工区及其影响区的噪声环境质量达到相应标准.重点是对靠近生活区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理.(5)水土保持措施包括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6)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为保护野生动植物采取的各种迁移,隔离保护,建设动物信道,改善栖息地环境,人工增殖等方面的措施.还耕复绿等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采取的其它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7)为生产营运期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督监督环评报告及其批复中所提出的生产营运期污染的各项治理工程的工艺,设备,能力,规模,进度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有效落实,各项环保工程得到有效实施,确保项目"三同时"工作在各个阶段落实到位.(8)环境监测评价报告等提出的其它措施根据环评报告的要求落实环境监测,为环境保护监理提供必要的监测数据.监测,环评报告提出的其它环保对策措施都应提出要求有效实施.(五)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方式环境保护监理人员应保证常驻工地,对施工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和为项目生产营运期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措施"三同时"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工作方式以巡视和现场检查为主,并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污染治理措施"三同时"工作存在问题,施工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限期处理并报告环保部门.对要求限期处理的环境问题,应按期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形成文字通知承包商和环保部门.(六)环境保护监理企业应建立的监理工作制度(1)设计审核制度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由监理工程师审查业主提供的项目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承包商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及施工营地的设置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对工程实施工的环保设计变更,监理人员应根据变更方案进行环境影响复核,当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满足有关要求和规定时,由监理人员提出要求,提交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必要时,建议业主组织专业论证,确保变更方案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由于设计方案变更造成环境保护措施调整而需要增加环境保护投资时,应提请业主确定费用的解决途径.(2)工作记录制度监理工程师每天根据工作情况作出工作记录(监理日记),重点描述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巡视检查情况,当时发现的主要环境问题,问题发生的责任单位,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监理工程师对问题的处理意见.(3)报告制度工程建设期环境保护工程监理报告是工程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包括月报,季度报告,半年进度评估报告以及承包商的环境月报.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向业主报送.(4)函件来往制度监理工程师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应通过下发监理通知单形式,通知承包商需要采取的纠正或处理措施;对承包商某些方面的规定或要求,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情况紧急需口头通知时,随后必须以书面函件形式予以确认.同样,承包商对环境问题处理结果的答复以及其它方面的问题,也应致函监理工程师.(5)例会制度建立环境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环保会议.在例会期间,承包商对近一段时间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回顾性总结,监理工程师对该月单位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评议,肯定工作中的成绩,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每次会议都应形成会议纪要.(七)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程序八,环境保护监理收费标准目前暂无法定的收费标准,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由业主与监理公司自行协商解决,浙江环科公司的环境监理收费标准(如下)可作为参照.表1 环境监理收费标准工程概算M(万元)收费率b(%)M<10001000≤M<50005000≤M<1000010000≤M<5000050000≤M<100000100000≤Mb0.6<B0.42<B≤0.60.36<B≤0.420.24<B≤0.360.18<B≤0.24b≤0.18注:1. 工程概算M指建设工程总投资.2. b代表取费率(%).建设项目投资介于上下限之间时,取费率b用内插法计算. 表2 环境监理收费标准调整系数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敏感1.2一般1.0不敏感0.8九,推进进度设想2005年8月下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制度的通知》,并开始对重点项目进行试点工作(已对LG四期项目开展试点).2005年10月年开始对必须进行环境保护监理的项目强制性推行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在项目环评批复中明确要求,并作为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附件2建设项目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调研报告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效控制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加强对建设项目从环保审批至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我局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有关要求,准备在全市开展建设项目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但目前此项工作国内发展刚刚起步,在许多方面都是空白,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此项工作,6月中旬,我局组织镇海区,鄞州区环境局和市环科院有关同志,到我国最早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交通部天津水运科学研究所和浙江环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研,现把考察调研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的基本情况如何强化基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探索一条既符合环保"三同时"制度,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法则的管理模式和工作制度,已是摆在环保工作者面前的现实问题,也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课题.目前,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已经将实施工程环境保护监理作为项目贷款的基本条件之一,并取得了相应的成功经验,如世行贷款的大型项目――黄河小浪底工程中首先引进了环境监理管理模式,开展了《黄河小浪底工程环境保护研究》.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六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西气东输管道工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一期工程,云南澜沧江小湾水电站工程,怀化至新晃高速公路等13个国家重点工程进行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对工程环保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理,确保各项环保设施落地实处.选择的13个工程相对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施工周期较长,环境敏感,由此拉开了我国建设项目实施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帷幕,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一次飞跃,是环境管理模式从重点环节向全过程控制的重要转变.2004年,交通部根据交通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经验,下发了《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2004]314号),决定在交通行业内广泛开展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并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工程监理管理体系,同时制定了《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推动交通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浙江省环保局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2004年3月下发了《关于在项目建设中推行环境监理的通知》,要求对建材,电力,水利,围涂,交通运输,市政等工程施行环境监理制度,并将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作为环保验收的资料之一.同时要求监理公司定期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发现重大环境问题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总之,国内其他工程及大多数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能尚未开展此项工作. 二,交通部天津水运科学研究所有关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经验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是国家级重点科研院所,是交通部直属水运工程科学研究中心.从2002年开始参与了首批13个试点项目中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一期工程项目的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在试点过程中,组建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由工程环境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环境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工程环境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编制了环境监理大纲,环境监理方案和环境监理细则,并先后完成了以下工作:(1)编制工程建设期工程环境监理规划;(2)按照工程环境监理规划,工程建设进度,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编制工程环境监理细则;(3)依据工程环境监理细则实施建设期环境监理;(4)参与工程环保竣工验收,签署工程环境保护监理意见;(5)工程环境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提交监理档案资料.同时,针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一期工程的特点,天科所编制了一套环境监理用表,如检查施工船舶含油污水排放情况的《船舶油类记录簿》,《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船舶接收/排放污水登记记录》等,检查施工点和船舶垃圾用的《垃圾排放登记表》,防止生产污水任意排放用的《设备清洗水收集登记表》,。

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环保监理实施细则一、工程概况二、监理工作依据三、监理工作范围和任务四、监理工作原则五、监理工作流程六、监理环保、水保工作范围及工作重点七、监理工作程序八、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一)环境保护监理范围内污染源调查细则(二)环境保护措施审核细则(三)环境保护监理现场巡视检查细则(四)环境保护旁站监理细则(五)环境保护监理档案资料管理细则(六) 环保、水保会议细则(七)水污染防治监理细则(八)大气污染防治监理细则(九)固体废弃物处置监理细则(十) 工程施工阶段环保、水保监理工作内容(十一)环保保证体系及岗位职责一、略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

2、国家有关的条例、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辟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等。

3、地方性法规、文件4、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5、工程设计文件6、监理合同及工程建设合同环境(水)保护监理的主要任务一方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地铁主体工程的施工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如噪声、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应达标、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另一方面对营运和施工期的环境而配套建设的环保工程进行施工监理,确保“三同时”的实施。

由于环境保护监理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监理组在从事工程环境保护监理活动中,将严格遵循“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原则,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在工程与环保有联系和交叉时,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为地铁施工的环保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匡助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共同完成建设过程的环保监理任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删除前: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 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修改后: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
2)删去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制度 3)删去第二十九条“吊销资格证书”条款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1月26日江苏省环保厅以苏环办〔2018〕34号发布了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保部门负责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自主环保验收与环保部门的环保验收并联进行,不互为 前置; 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或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的重点是相应的环境保护 设施。建设内容变动、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总量削减方案落 实等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或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建设单位写入验收 报告,环保部门通过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执法监管予以核查。
修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 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 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 开验收报告。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八、其他修改内容)
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不再将水 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行业 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 置;
取消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减少审批事项。环境 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 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 ,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 的要求。

环境检测站管理制度

环境检测站管理制度

环境检测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检测站的管理和运行,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环境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是指具备环境监测资质,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检测站的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三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监测设备和环境监测能力。

第四条检测站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责任和流程,实施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认证和评价。

第五条环境监测站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原则,加强环保意识和培训,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六条检测站应当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公示监测数据和报告,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检测站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检测站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事务。

第八条环境监测站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环境监测计划、监督环境监测工作、分析环境监测数据、组织汇总报告等。

第九条检测站管理机构应当设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和工作流程,确保监测工作的有序进行和结果可靠。

第十条检测站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审议监测报告和数据,及时处理问题和反馈意见,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

第十一条检测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测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监测设备第十二条环境监测站应当配备先进的监测设备和仪器,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监测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性能稳定。

第十四条监测设备维修和保养必须及时择期,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寿命。

第十五条监测设备应当建立档案和台账,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护记录,确保设备的管理和保管。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

7月1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照新老《条例》发现,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一是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同时,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具体要求。

一、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所有条款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删除前: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修改后: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删去第十三条。

删除前: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修改后:删去第十三条。

3)删去第二十九条“吊销资格证书”条款修改前:第二十九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跨流域、跨区域等重大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实行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的地区,按照试点方案调整后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发生重大变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控制施工阶段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监理:(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施工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较大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环境监理主要包括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保设施监理:(一)环境保护达标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因子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情况;(二)生态保护措施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三)环保设施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设情况。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开展环境监理,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第七条实施环境监理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环境监理机构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全面实施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保设施监理的条款。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doc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doc

注:谢谢你的阅读谢谢你的阅读ICS 13.020.10Z 01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B61 DB61/T 571-2013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2013-06-05发布 2013-09-01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前言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鲍建军、刘旗龙、王敏、张建国、王伯铎、夏来水、刘珊、杨万民、侯彦辉、王辉、杜妍、齐山、毕安波、金盛华、李欢欢、戚茜。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谢谢你的阅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术语、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措施、主要内容、变更和暂停处理、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

2.2 环境影响评价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document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2.4 环境监理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等,对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提供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技术服务,引导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活动。

2.5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plan指导环境监理工作的技术性文件,包括环境监理一般性原则、主要内容、技术方法和要求。

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监理细则

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监理细则

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监理细则编制:批准:目录1、环境监理目标 (4)2、环境监理的依据 (4)3、环境监理的范围 (4)4、监理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 (5)4.1监理组织机构框图 (5)4.2监理职责 (6)5、环境监理控制的方法和内容 (7)5.1事前控制 (7)5.2过程控制措施 (8)5.3监理指令 (9)5.4检查频率 (10)6、绿色施工监理要点 (10)6.1管理要点 (10)6.2技术要点 (12)1、环境监理目标(1)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作中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带来的负面影响。

(2)提高监理人员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意识。

(3)施工现场达到北京市绿色施工标准,满足标准化施工要求。

2、环境监理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主席令第22号)(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5)《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7)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质{2002}17号)(8)《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定》标准(10)《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3、环境监理的范围(1)本项目施工区域、办公区域的环境控制、自身对环境的影响。

(2)负责监理人员的劳动防护安全和职业健康的管理工作。

(3)严格按要求完成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4、监理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4.1监理组织机构框图4.2监理职责4.2.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4.2.1.1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全面负责;4.2.1.2确定环境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4.2.1.3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环境监理内容,审批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4.2.1.4审核并签发有关环境监理的《监理通知》和环境监理专题报告;4.2.1.5签发《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2.1.6检查环境监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要求,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控制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规范环境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具备环境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监理:(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它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等建设项目;(四)环评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包括项目建设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符合性、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等基本内容:(一)项目建设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符合性:项目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环保措施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是否相符。

(二)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因子是否达到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止、减少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项目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布局和规模,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符合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依法开展的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总体要求。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以新带老”要求】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以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畅通参与和监督渠道,保障公众的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审批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审批原则,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环境监理、环境影响后评价等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在线管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在线平台上发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指南,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指南应当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申请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审查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环境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环境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环境监理资质管理规定根据《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环境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质量,推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规范化建设,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 __》(环办〔xx〕5号)、《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及《兵团环保局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 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环境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申请并取得《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

第三条凡在兵团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省外环境监理单位,应持有当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理资质,并经过兵团环保局审定和备案后,方可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第四条兵团环保局负责统一核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资质证书在兵团管理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资格均受本规定约束。

第二章环境监理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与审查第六条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调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三)具备10名以上取得环保部或兵团环保局颁发的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

(四)配备能够满足环境监理需要的仪器和设备(附件1),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必须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配套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设计依据;(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应及时向县环保局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影响人居环境。

第八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公司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实行全过程监理,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检查、核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等与原审批文件是否相符;(二)了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度,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开工建设情况、工程进度;核实废水排放管网布置、环境保护设施实际施工情况与设计方案是否相符,环境保护设施的主体、管道、阀门等设置是否合理;检查地下管道等隐蔽工程;检查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有其它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排放管道、排放方式;(三)检查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有违反环保“三同时”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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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质量,推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规范化建设,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及《兵团环保局建设项
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环境监理单位”),必
须按照本规定申请并取得《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证书》(以下
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

第三条凡在兵团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省外环境监理单位,应持有当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理资质,并
经过兵团环保局审定和备案后,方可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第四条兵团环保局负责统一核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资质证书在兵团管理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资格均受本规定约束。

第二章环境监理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其中企业法
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
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调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三)具备10名以上取得环保部或兵团环保局颁发的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

(四)配备能够满足环境监理需要的仪器和设备(附件1),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五)具备完善的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

第七条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证书申请书(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学历证书原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四)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五)工作场所、场地证明、固定资产证明;
第八条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兵团环保局,兵团环保局受理资质证书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回执。

兵团环保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质证书的决定。

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决定准予资质证书的,须在兵团环保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准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环境监理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现有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环境监理单位的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后的一个月内报兵团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一条环境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兵团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环境监理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环境监理业务,在环境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在环境监理工作中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未按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致使环境监理工作失误的;
(五)出借、转让环境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环境监理业务;
(六)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境监理单位需继续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核发单位提交资质证书延期申请书(见附件3)及其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原件,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延期手续。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资质证书;
(一)申请资质证书延期必须满足本规定第七条要求;
(二)持有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从业人员需具有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内应开展至少3项环境监理工程。

兵团环保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不予延续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管理。

(一)在兵团管理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环保部或兵团环保局组织的环境监理技术培训,取得环境监理
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二)从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或建设监理工作满3年的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
岗位证书。

(三)环境监理岗位证书持有人员须自发证之日起至3年内参加
24个学时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建设项
目环境监理工作,所持岗位证书继续有效。

第三章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公开、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
专业信誉,依法客观公正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本约定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指导现场工作,派驻现场环
境监理项目部及其工作人员,并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第十六条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对其从事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负责;现场环境监理和环境监理报告须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
书人员从事、编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环境监理的日志、月报(季报)、年报,现场监理中各种记录表格、文件等,属于环境监理的基础材料,必须保留备查。

第十八条环境监理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兵团环保局。

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后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持证单位每年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年度业绩报告”(附件4),于次年2月底前报兵团环保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核发单位对环境监理单位从业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监督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证书核发单位视具体事实情况严重程度,分别处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一般为6个月)的处罚,限期整改期限内不得新从事环境监理业务;
(一)项目现场环境监理从业人员未经同意擅自离岗,或未按照资质证书管理要求上报环境监理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年度业绩报告的;
(二)环境监理工作由不具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承担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从事的环境监理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上报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
(五)未按要求上报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或现场环境监理未按照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实施的;
(六)环境监理报告内容与实际建设项目情况严重不符的;
(七)日常考核不能满足环境监理单位综合考评规则要求的。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的给予警告处理,违反本条第(三)、(四)、(五)款的给予通报处理,违反本条第(六)、(七)款的给予限期整改处理;经警告、通报仍不能及时纠正的给予限期整改处理。

第二十二条环境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环境监理单位取消资质证书处理。

自取消之日起,中止其正在委托或进行中的环境监理业务,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证书;
(一)资质证书申请或资质证书延期申请材料严重不实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经相关仲裁机构认定因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行为不当给项目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环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互相串通,隐瞒事实欺骗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并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事件的;
(五)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监理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管理部门的。

第二十三条申请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兵团环保局不予受理和批准,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环境监理资质。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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