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财政部修订公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财政部修订公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档案天地》
【年(卷),期】2016(000)001
【摘要】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近日,由国家档案局、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正式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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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我局对现行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将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重庆市财政局2015年5月27日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序号文件名发文文号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4〕20号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渝财采购〔2006〕20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9号4关于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实行统一监管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2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跨越数字鸿沟:‘重庆造’电脑全国行动”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1号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1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的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2〕24号8关于落实品牌电脑采购比例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28号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2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0号10关于扩大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范围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3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6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21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4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4〕6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费用申请的通知渝财法〔2008〕18号1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行政处罚执行标准的通知渝财法〔2010〕21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基〔2009〕8号17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6〕151号18关于同意重庆市民政局收取证件工本费、殡葬事业发展费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7〕46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43号20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事宜的补充的通知渝财库〔2003〕66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群体实行工商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09〕77号2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4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6号2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整顿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考试质量的通知渝财会〔2002〕26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重庆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IC卡)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管理的通知渝财会〔2003〕56号2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25号2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49号2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对低收入省部级劳模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渝财行〔2004〕1号29重庆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5〕113号3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2〕109号3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7〕36号3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庆市大学城建设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渝财预〔2004〕102号3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减半征收重庆公共交通企业车船税的通知渝财税〔2011〕1号34关于给予律师事务所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2〕34号3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教育非税收入收缴相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库〔2010〕34号3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4〕79号3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46号3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50号3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8〕184号4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34号4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64号4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9〕92号43关于印发《重庆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1〕276号4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5〕39号45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2〕245号4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重新印发《重庆市森林工程市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9〕343号47<!--[if !vml]--><!--[endif]-->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外〔2012〕45号4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债务偿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8〕403号49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9〕67号5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09〕278号5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建〔2010〕236号5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购置税用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0〕356号5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主城区生活垃圾运输费用实行财政扣收的通知渝财建〔2010〕97号54重庆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1〕310号5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8〕465号56关于印发《重庆市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9〕623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76号5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市与区县分担比例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企〔2013〕240号5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4〕24号60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263号61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16号6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教〔2003〕61号6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秋季中央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紧急通知渝财教〔2004〕126号6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05〕36号6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高等学校“三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77号66关于印发《重庆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65号——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渝府办〔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渝府办〔2014〕40号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档案馆接收单位、档案门类一览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4日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建设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发挥档案馆的公共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档案收集,是指重庆市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依法进行的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活动。
本细则所称的档案接收,是指市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收属于其保管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档案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档案征集,是指市档案馆对散存在境内外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代为保管、接受寄存、收购、征购等方式收存进馆的行为。
第三条市档案馆一般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接收因机构改革或调整而撤销、合并的单位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或长期)的档案;接收在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或长期)和10年(或短期)的档案。
第二章档案收集范围第四条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市级部门、单位形成的档案:(一)市委及其所属各部门;(二)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三)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四)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五)市高法院及其各中院、市检察院及其各分院;(六)各民主党派市委;(七)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八)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财务会计)如何整理会计档案最全版
(财务会计)如何整理会计档案如何整理会计档案武隆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钱素壹、会计档案的概念及管理依据1.概念: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反映的是经济业务方面的资料,文书档案是管理性的文件材料。
2.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壹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10]26号、(武隆档发[2010]30号)。
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渝财会[2010]20号)。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本单位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案卷目录),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属于归档范围,归入全宗卷。
全宗卷就是对档案进行管理过程中的壹些文件所形成的卷宗。
本单位的经费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各种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文件材料,纳入文书档案立卷。
三、会计档案的分类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报、季报、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
4.其他类: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1、会计凭证类:保管15年。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保管15年;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保管25年。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财务报告类:月报和季报保管5年;年度决算报告保管永久。
4、其他类:银行存款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保管5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案卷目录)、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永久。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21日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上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己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l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市直党政机关及群团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保护档案、资料的齐全和完整,便于档案的安全保管,防止档案资料的遗失与损毁,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现将档案收集工作、档案整理规则及档案管理制度予以印发,请准照执行。
卫辉市档案局2018年8月10日档案收集工作收集工作就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续把散存在机关内各部门和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加以清交、聚集的工作。
一、收集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二、收集工作的基本原则齐全完整是收集工作的基本原则。
齐全是对整体而言,把本机关制发的和外来的文件材料全部收集起来,谓之齐全。
完整是对个体而言,把一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底稿等,不缺件、不少一页地都收集起来,谓之完整。
齐全完整要始终贯穿整个收集工作以至整个立卷归档工作全过程。
为保证这一原则的贯彻落实,必须注意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全面收集收集文件要有整体意识,即不论是本机关制发的,还是上级党政领导机关、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同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下级机关发来的;不管是单位保存的,还是单位领导或各部门以及个人存放的;不管是文字材料,还是图纸、报表、声像材料;不管是现实的,还是以往的,只要是在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文件材料,都要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全面收集。
2.重点收集在全面收集的同时,还要注意重点收集。
从机构方面讲,本机关的机要收发部门、各内部机构等是收集的重点。
从个人方面讲,单位主要领导、办公室主任、秘书、机要收发人员、内部机构负责人以及内勤人员等是收集的重点。
从文件内容讲,记述和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方针政策性强、科研价值高、凭证作用大的文件材料是收集的重点。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13]43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13〕43号)市级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现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2013年12月31日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其处置资产的范围包括房屋、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物权和对外投资等形式形成的股权等财产权利。
其中股权的处置由我局另文规定执行。
第四条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六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
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渝档发[2016]7号
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渝档发[201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归档文件整理,便于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档案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依据《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经其上级确定、列入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对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归档文件的整理。
其他门类档案可以参照执行。
其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中“归档文件”是指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
本规则中“归档文件整理”是指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组件、分类、排列、编号、编目等(纸质归档文件还包括修整、装订、编页、装盒、排架;电子文件还包括格式转换、元数据收集、归档数据包组织、存储等),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本规则中“件”是指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
本规则中“档号”是指在归档文件整理过程中赋予其的一组字符代码,以体现归档文件的类别和排列顺序。
第四条归档文件整理的原则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符合文档一体化管理要求,便于计算机管理或计算机辅助管理;保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整理协调统一。
第二章纸质归档文件整理第五条纸质归档文件的整理包括组件(件的组织)、修整、装订、编页、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和排架等程序。
第六条归档文件组件包括件的确定和件内文件排序。
归档文件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
正文与附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包括法律法规等重要文件的历次修改稿)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正本与翻译本为一件;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作为文件附件时除外);简报、周报等材料一期为一件;会议文件每份(本)为一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一般一次会议为一件,会议记录一年一本的,一本为一件;来(去)文与复文(请示与批复、报告与批示、函与复函等)一般各为一件,也可合为一件;有文件处理单或发文稿纸(发文笺)的,文件处理单与收文为一件,发文稿纸与正本、定稿为一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渝财会[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10〕20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市级部门、企业集团(公司):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结合重庆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渝文审[2010]4号),现印发你们,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国务院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实施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单位会计基础工作,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财经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财经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渝财综〔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财经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2〕947号)有关要求,巩固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相关成果,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地方财经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2022年9月21日重庆市地方财经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推动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负,支持助企纾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地方财经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发展,规范地方财政收入征管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2〕94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渝财预〔2022〕19号)有关要求,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部署,深刻领会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8号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8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档案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单位:《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已经市档案局、市财政局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2016年7月13日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第一条为确保会计档案材料立卷归档质量,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经其上级确定、列入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列入会计档案收集归档范围。
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不列入会计档案收集归档范围,纳入文书档案管理。
第四条属于归档范围的会计资料应当收集齐全完整。
归档会计资料的纸张、书写和装订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破损和残缺的会计资料应当予以修裱。
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其文件格式、元数据、存储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财会字[1998]32号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正文:----------------------------------------------------------------------------------------------------------------------------------------------------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如何规范整理会计档案
如何规范整理会计档案会计档案整理就是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属于归档范围的会计核算材料进行科学分类、立卷、排列、编目等,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会计档案整理是会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由会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档案部门负有监督、指导职能。
过去,会计档案没有全国统一的案卷格式,我们在工作中也发现会计档案整理中存在分类混乱、立卷不规范、项目填写不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现结合2008年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案卷格式》的要求,谈谈如何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分类通常情况下一个全宗中会计档案为一级类目,不同单位的会计部门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一般常用的为以下两种:(一)年度——形式(名称)——保管期限分类法。
即把一个单位形成的会计档案首先按年度分开,再把一个年度的会计档案按财务报告、账簿、凭证、其他材料四种形式分为四大类,在四大类内按永久、25年、15年、10年、5年的顺序排列。
这种分类方法简便易行,分类与保管统一,便于查找和利用,适用于单位预算会计、企业会计,是应用广泛的一种分类方法。
(二)形式(名称)——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法。
即把全部会计档案分成财务报告、账簿、凭证、其他材料四大类,在四大类内按年度排列,每一年度内按保管期限长短依次排列。
这种分类方法实现了同一形式会计档案的集中排列,方便查找利用,适用于形成会计档案数量不多的基层小型单位,如行政村。
二、立卷采用电算化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打印出纸质会计档案进行整理和保管。
(一)会计凭证的立卷。
会计凭证是按照时间顺序逐日产生、按月结算的,因此,会计凭证一般按年、月顺序立卷整理。
在月度结算后,先将各种记帐凭证同所附原始凭证按凭证编号和时间顺序排列,所附各种原始凭证(收据、发票等)要折叠整齐并避开装订线粘贴成记帐凭证规格,再根据一个月的凭证量的多少确定装订成一卷或数卷;如单位形成的凭证数量较多,可以把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分别装订。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4.26•【字号】渝财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5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主管部门、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其他金融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4月26日附件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规〔2019〕14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规〔2019〕1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762号)要求,我局对2019年3月31日前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等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1月19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10〕20号)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1〕33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11〕528号)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1〕207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网上教育学习的通知(渝财会〔2012〕50号)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军队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事宜的通知(渝财会〔2012〕80号)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渝财教〔2012〕263号)1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9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报名及保证金缴纳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30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通知(渝财库〔2013〕47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渝财会〔2013〕58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13〕71号)1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3〕74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3〕109号)17.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3〕292号)1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渝财税〔2014〕1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4〕30号)2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民办高校本科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渝财教〔2014〕204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16〕84号)2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4〕99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45号)2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15〕275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1号)2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4号)2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17〕3号)——结束——。
的通知重庆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级预算单位、各相关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精神,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七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市档案局(馆)对重庆直辖以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档案局(馆)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26件规范性文件确定继续有效,其中14件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档案局2015年4月27日附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公文字号有效期1重庆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渝档发〔1998〕25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04〕34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3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国有大型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渝档发〔2005〕11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06〕36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5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渝档发〔2007〕19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6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电子文件接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7〕53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7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民国档案抢救工作一般要求(试行)》的通知渝档发〔2007〕54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8重庆市档案局印发《关于做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档发〔2008〕25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9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8〕5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0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规范档案库房密集架安装使用的通知渝档发﹝2009﹞1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9﹞19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2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9﹞32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09﹞34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定》的通知渝档发﹝2009﹞39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5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档工作规范》的通知渝档发﹝2009﹞45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6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文件材料收集归档的通知渝档发﹝2010﹞13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7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2010﹞1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8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0﹞22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9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10﹞26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0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户建档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档发﹝2011﹞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1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档发﹝2011﹞3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2重庆市档案局关于明确档案行业市场活动中相关权责杜绝欺诈行为的通知渝档发〔2012〕61号有效23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13〕41号有效2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告渝档发〔2013〕45号有效25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档案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4〕9号有效26重庆市档案局关于修改《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渝档发〔2014〕21号有效——结束——。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5.18
•【字号】渝财会〔2020〕19号
•【施行日期】2020.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
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档案局,市级各部门: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下发了《关于规范电子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档案局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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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档案局
重庆市财政局文件
渝档发〔2010〕26号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大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和《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39-2008)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会计档案整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会计档案归档范围不正确,有的案卷格式不统一,有的装具不规范,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现对会计档案的整理作如下要求。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本单位的经费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各种财务管理文件材料,纳入文书档案归档范围。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方法
(一)会计凭证的整理
1、排列
会计凭证同一年度按记账分类、逐月按凭证号顺序排列。
2、编号
按照会计凭证的排列顺序,在每册会计凭证封面上编制案卷号,一般跨年度编制,也可分年度编制。
一个目录内案卷号最多不超过三位数。
3、装盒
按案卷号顺序依次将会计凭证装入会计档案凭证盒内,一盒可装一卷或数卷,并填写会计档案凭证盒封面、盒脊相应项目。
会计档案凭证盒封面、盒脊格式见图A、图B。
会计档案凭证盒封面设置全宗名称、凭证名称、凭证起止号、起止日期、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等项目。
全宗名称:填写立档单位名称,用全称或通用简称。
凭证名称:填写能够反映会计凭证用途或内容的名称,如:“收款会计凭证”“转账会计凭证”等。
凭证起止号:填写本盒内会计凭证的起号和止号。
起止日期:填写本盒内会计凭证的起止年月日。
全宗号:填写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目录号:填写全宗内案卷所属目录的编号。
案卷号:填写本盒内会计凭证案卷号,如果盒内装有两卷或两卷以上会计凭证,则填写起止案卷号,起号和止号之间用“—”连接。
盒脊设置全宗号、目录号、年度、月份、案卷号、保管期限等项目。
年度:填写本盒内会计凭证所属年度,如“2009”。
月份:填写本盒内会计凭证所属月份,如“5”。
保管期限:填写本盒内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如“15年”。
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按凭证盒封面填写。
企业、事业单位可在盒脊上端填写档号。
4、编目
会计凭证按案卷号逐卷编目,会计凭证案卷目录设置案卷号、题名、时间、凭证起止号、保管期限、备注等项目。
会计凭证案卷目录格式见图H。
案卷号:填写本卷会计凭证的编号。
题名:填写本卷会计凭证的名称,如“收款会计凭证”“基建会计凭证”等。
时间:填写本卷会计凭证的起止时间,分别用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如图:
凭证起止号:填写本卷会计凭证的起号和止号。
保管期限:填写本卷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
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案卷目录应添加封面,封面设置全宗名称、类别、保管期限、年度等项目。
案卷目录封面格式见图J。
(二)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类会计档案的整理
1、装订
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类会计档案同一年度内区分类别和保管期限立卷,用线或不锈钢钉进行装订,订本会计账簿保持原装订方式。
2、封面要求
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类会计档案,装订时应加封面,封面设置全宗名称、类别、案卷题名、全宗号、目录号、年度、保管期限、案卷号等项目。
封面格式见图C。
订本账簿和已有封面且能揭示本卷会计内容的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可在封面右上角空白处加盖会计档案归档章,会计档案归档章设置全宗号、目录号、年度、保管期限、案卷号等项目。
会计档案归档章格式见图D。
全宗名称:填写立档单位名称,用全称或通用简称。
类别:填写本卷会计档案类目名称,如“会计账簿类”。
案卷题名:填写单位名称、会计年度、会计材料名称,如“重庆市档案局2009年现金日记账”。
全宗号:填写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目录号:填写全宗内案卷所属目录的编号。
年度:填写本卷会计档案所属年度,如“2009”。
保管期限:填写本卷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案卷号:填写本卷会计档案的编号。
3、排列
永久保管的财务报告按年度顺序依次排列。
定期保管的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类会计档案按年度顺序依次排列,同一年度内按保管期限从高至低排列;也可区分保管期限按年度顺序依次排列。
企业、事业单位分年度按类别排列。
4、编号
包括编写页号和案卷号。
页号,除订本会计账簿外,其余会计档案均应编制页号,每一案卷在有文字和图表的页面上从“1”开始编制顺序号,页号位置在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案卷号,按照会计档案案卷排列顺序,跨年度逐卷编号。
一个目录内案卷号最多不超过三位数。
企业、事业单位分年度分类别编号。
5、装盒
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会计档案盒,一盒可装一卷或数卷,每盒内末放置一张备考表,并填写会计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
相应项目。
会计档案盒封面设置全宗名称、全宗号、目录号、年度、保管期限、案卷号等项目;会计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目录号、年度、保管期限、案卷号等项目。
会计档案盒封面、盒脊格式见图E、图F。
全宗名称:填写立档单位名称,用全称或通用简称。
全宗号:填写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目录号:填写全宗内案卷所属目录的编号。
年度:填写本盒内会计档案所属年度,如“2009”。
保管期限:填写本盒内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案卷号:填写本盒内所装案卷的案卷号,如果盒内装有两卷或两卷以上的会计档案,则案卷号填起止案卷号,封面起号和止号之间用“—”连接;盒脊起号和止号之间用“/”连接,左上角填写盒内第一案卷的案卷号,右下角填写盒内最后一案卷的案卷号。
企业、事业单位封面项目可只填写全宗名称一栏,盒脊上端可填写档号。
备考表设置盒内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日期等项目。
备考表格式见图G。
盒内情况说明:填写本盒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整理人: 填写负责本案卷整理的人员。
检查人: 填写负责本案卷质量审核的人员。
日期:填写本盒内案卷整理完成的时间。
6、编目
会计档案应逐卷编目,案卷目录设置案卷号、题名、年度、页数、保管期限、备注等项目。
会计档案案卷目录格式见图I。
案卷目录应添加封面。
案卷目录封面格式见图J。
三、单一会计类型的立档单位,会计档案按上述要求整理,有两种以上会计类型或财会部门的立档单位,对每一会计类型或财会部门的会计档案都各自按照单一会计类型立档单位的会计档案要求整理。
四、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1999年《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档发〔1999〕56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275 mm×155 mm(长×宽)图A 会计档案凭证盒封面格式
155 mm×40 mm(长×宽)
图B 会计档案凭证盒盒脊格式
图C 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类会计档案封面格式
65mm×18mm(长×宽)
图D 会计档案归档章格式
310mm×220、260mm(长×宽) 图E 会计档案盒封面格式
310mm×20、30、40mm(长×宽)
图F 会计档案盒盒脊格式
─ 11 ─
297mm×210mm(长×宽)
图G 会计档案备考表格式─ 12 ─
会计凭证案卷目录
图H 会计凭证案卷目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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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目录
图I 案卷目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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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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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J 案卷目录封面格式─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