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一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合集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情况调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情况调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桂财综[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情况调查的通知(桂财综〔2012〕14号)各市、县财政局:为了进一步了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情况以及企业收费基金负担状况,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情况调查的通知》(财办综〔2012〕8号)精神,决定对相关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印发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每年印发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单位和机构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调查内容(一)2009-2011年,你市、县分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数、收入金额、收入增长率及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二)你市、县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设立时间及2011年分项目收入金额;(三)你市、县企业收费基金负担状况,包括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四)2009年以来,你市、县在清理取消收费基金、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及成效;(五)下一步清理规范收费基金的打算及建议。

三、调查要求(一)根据调查内容,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总体情况调查表》(附件1)、《政府性基金总体情况调查表》(附件2)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项目情况调查表》(附件3)。

(二)选取2个以上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调查其收费基金负担情况,并填写《企业收费基金负担情况调查表》(附件4);(三)全面分析你市、县收费基金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清理规范的打算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桂价费〔2017〕5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司法厅、气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以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取消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

(二)取消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现场踏勘、选址等规划技术服务工作是围绕《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许可开展的工作,是政府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不得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并收取费用。

(三)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及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执行现有收费标准。

上述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后,各地和有关专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属于政府职责的工作事项不得转移为市场经营服务收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放开以下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形成价格:(一)城市住宅自来水管道工程配套建设和维护收费;(二)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仍实行政府定价,除高速公路外的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三)司法鉴定中的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和种子、化肥鉴定服务收费;(四)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收费。

桂财综〔2007〕54号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桂财综〔2007〕54号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国家公务员 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桂价费字[1998]284号 桂价费字[1998]284号 桂价费字[1996]370号 桂价费字[1992]227号 桂价费字[1993]116号 桂价费字[1993]116号 桂价费字[1995]296号 桂价费字[1995]296号 桂价费字[1995]296号 桂价费字[1995]296号 桂价费字[1995]296号 桂价费字[1995]296号 桂价费字[1995]296号 桂价费字[1995]296号 桂价费字[1995]296号 桂价费字[1995]296号 桂价费字[1995]296号 桂价费字[1999]099号
设立收费项目的法律 纳入预算管理或财 政专户管理 法规名称
部门
项目级次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和范围
批准收费文件文号
备注
80108 80109 80110 80111 80112
高等教育研究生毕业证书工本费 高等教育本专科毕(结)业证书工本费 高等教育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结)业生 报到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工本手续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工本手续费 自治区事业性收费 报名考试费,面试费,评议费 成人中专招生报名考试费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报名 考试费 中等师范学校招生面试费 新设置高校评议费 高等院校校外新设置办学点评议费 高校更改新名评议费 地方研究生班入学考试报名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验收和认定学历考试 补助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被验收单位交命题协调费 自治区行政性收费 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费 自治区直属律师事务所 地,市直属律师事务所 县(市),乡(镇)直属律师事务所 律师注册登记费 自治区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一级律师 二级律师 三级律师 四级律师 兼职,临时律师 地,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级律师 二级律师 三级律师 四级律师 兼职,临时律师 县(市),乡(镇)直属律师事务所 一级律师 二级律师 三级律师 四级律师 兼职,临时律师 基层法律工作者注册登记费 地(市)级法律事务执业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各地、市物价局:近一段时间,不少地、市物价局相继致函我局,就我区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等问题提出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各地的意见和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体制,自治区物价局今后价格管理工作的主要侧重点是地方价格方针、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以及涉及全区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对区域性关系重大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原则上尽可能地授权地、市物价部门管理;对竞争性强及放开后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

二、《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由于目前中央定价新目录没有颁布,因此地方定价目录也就无法制定,待中央规定出台后,自治区物价局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新的地方定价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公布。

三、关于药品价格管理问题。

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196号文的规定,药品价格由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不能由省级以下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对由企业按国家计委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定价的药品价格,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628号文要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登记,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也无权要求企业进行价格登记;另外,药品属特殊商品,国家管理非常严格,目前到外省销售药品,经营单位只认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的价格,因此在国家计委的规定未作改变以及外省经营单位不认可的情况下,药品价格不宜下放地、市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我区有权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政务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3年7月3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含部分取消,下同)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338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97项,下放(含部分下放,下同)141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管理权。

另有2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各级各部门要立即落实,及时制定、公布下放方案,编制、修订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将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保下放到位、监管到位。

桂财综〔2007〕54号_____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桂财综〔2007〕54号_____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桂财综〔2007〕54号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政发〔2007〕12号)精神,各市、区直各部门认真对本地、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

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审核,并提出了清理审核处理的意见。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结果和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经审核取消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92项(详见附件1),其中:行政性收费项目156项,事业性收费项目36项。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经审核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87项(详见附件2),其中:行政性收费项目41项,事业性收费项目2,046项。

(三)转为经营(公益)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收取费用,不体现政府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和垄断性特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

经审核,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收费项目共77项(详见附件3)。

(四)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经审核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682项(详见附件4)。

其中:行政性收费项目1,404项(其中:自治区项目12项),事业性收费项目3,278项(其中:自治区项目707项)。

此次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我区各级各类学校、中央驻桂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我区各级各类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查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桂价综[2008]463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价综〔2008〕463号)各处、局属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组织保障(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落实到本局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价格工作顺利开展。

(二)基本目标通过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理顺内部执法关系,规范行政行为和执法程序,强化执法考评和监督机制,努力实现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法定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全面提高本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保障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处室(分局、队、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价格综合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9.06•【字号】桂价费〔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区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完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促进考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精神,现就我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

考务费是指用于补偿考务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命题、印制及运送试卷、组织阅卷、组织管理、考试软件开发与维护、试卷保管与销毁、外埠专家交通等费用支出。

考试费是指组织考试的机构直接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或补偿考务支出)以及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

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组织考试必需的费用支出。

三、考务费、考试费标准,均不再报送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核,改由组织实施考试的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考试机构与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组织实施的考试,考务费按照中央考试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考试,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不得超过考务费标准上限(详见附件)。

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标准(不含实践技能操作和面试)每人每科不得超过50元。

四、实践技能操作和面试科目考试,需配备(租赁)精密仪器、专业设备、大型场地,考试过程需要消耗相关材料或需聘请专业面试考官的,按照补偿成本、不得营利的原则,由组织实施考试的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考试人数、考试成本等据实核算确定考试收费标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桂政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再取消138项行政审批事项。

在国发〔2016〕9号、10号文件要求取消的165项行政审批事项中,此前我区已取消22项,其中1项不涉及我区,无需清理,另有4项已并入此次取消的138项行政审批事项中。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事项,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按照国务院要求,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38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8月1日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1991]1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1991]1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2月23日桂政发〔1991〕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城乡范围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及自然资源管理和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特定需要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作为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三条各级物价、财政部门是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监督机关。

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审计、监察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物价、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四条全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集中在自治区。

一般项目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批;重要项目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立项收取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达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均按规定执行,并统一列入自治区管理目录。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全区范围内收取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由收取费用的自治区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批后下达执行。

重要项目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并列入自治区管理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政发[2007]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政发[2007]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政发[2007]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办发 [2007]9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范围全区现行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清理整顿主要内容(一)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国家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予以落实。

行政性收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予以取消;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确有必要保留的自治区规定项目外,一律予以取消。

(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对符合规定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本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的原则,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

(三)整顿征收工作,强化监督机制。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

各执行征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请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请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7.25•【字号】桂政发[1991]51号•【施行日期】199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请示的通知(1991年7月25日桂政发〔1991〕5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请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细则》颁发以来,调动了各地贷款、集资修路、建桥的积极性,对缓解我区交通运输紧张状况,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业。

但由于缺乏统一管理,收取通行费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社会反映强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精神,结合我区目前实际情况,对收取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简称通行费)问题,提出如下清理整顿意见:一、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工程项目,擅自设卡收取公路、桥梁、隧道机动车辆通行费是非法的。

必须在1991年8月15日起停止收费,并通报全区。

这些项目有:柳州河东大桥(二桥)、壶东大桥(三桥),柳城大桥,桂林市净瓶山桥、漓江桥、痦山桥、西随道,藤县大桥,蒙江桥。

上述项目,如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细则》中的收费规定,确需收费还贷的,必须补办收费审批手续。

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重新收费。

上报审批内容包括银行贷款协议、贷款凭单、竣工验收决算、每昼夜车辆流量、预测还贷期限及已收费总额、还贷情况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业务主管部门协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监督。

各级审计主管部门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家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设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桂财综[2015]6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日期】2015.11.30【实施日期】2015.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桂财综〔2015〕68号)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区直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45号)要求,结合今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现将《2015年广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2,以下简称《收费目录》)以及《2015年广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附件3)印发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所列项目为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仍在执行的中央及自治区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政策依据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以前的中央及自治区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本通知及所附《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本通知印发以后,中央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桂价费字[2001]250号

桂价费字[2001]2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价费字[2001]250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最近,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示,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在全区范围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为此,现将该文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精神,取消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批准设立的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一)。

同时,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预外财综字[1999]066号文规定执行到2000年底的“建筑施工队伍管理费”和“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从2001年元月1日起停止执行。

对清理取消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要抓紧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各地、市、县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的规范和重点,对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逐项清理,由地、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于2001年8月15日前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降低土地部门的征地管理费,建设部门的房屋折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签证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四、其他有关事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请各地、市人民政府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8月底前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二OO一年七月十二日附件一:取消以下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原批准收费文号建设部门(一)房屋租赁鉴证管理费桂价房字[1997]078号(二)房屋赠与鉴证费桂价房字[1997]078号(三)房屋典当、抵押鉴证费桂价房字[1997]078号(四)房屋买卖鉴证费桂价房字[1997]078号(五)房屋交换鉴证费桂价费字[1993]066号(六)房屋继承、分折鉴证费桂价费字[1993]066号土地部门(七)征地不可预见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劳动部门(八)外来劳动力管理费桂价费字[1995]034号卫生防疫部门(九)工程卫生学综合评价费桂价费字[1993]169号附件二:降低标准后的收费项目、标准表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原收费标准降低后收费标准原批准收费文号(一)征地管理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1 全包方式(1)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征地费总额3% 2.1%(2)耕地1000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征地费总额4% 2.8%2 半包方式(1) 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征地费总额2% 1.4%(2) 耕地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征地费总额 2.5% 1.8%3 单包方式(1) 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征地费总额 1.5% 1%(2) 耕地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征地费总额2% 1.4%(二)房屋拆迁管理费拆迁补偿安置费0.3%-0.6% 0.2%-0.4% 桂价费字[1997]447号(三)工程质量监督费桂价费字[1993]066号1 南宁、桂林、柳州建安工作量 2.5‰ 1.8‰2 其他地级市建安工作量3‰ 2.1‰3 县城、乡镇建安工作量 3.5‰ 2.5‰(四)劳动合同鉴证费元/份 3 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6•【文号】财综[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近年来已公布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等文件已明确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县物价局:为了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消费者负担,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组织开展了全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通过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全面审核,提出了处理意见。

现将清理整顿结果和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结果(一)取消31项自治区设立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18项,公益性收费项目3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0项(详见附件1)。

(二)降低726项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452项,公益性收费项目133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41项(详见附件2)。

(三)下放16项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部分审批权限,改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1项,公益性收费项目1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4项(详见附件3)。

(四)将78项经营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37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41项(详见附件4)。

二、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一)对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下放权限或转为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我区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我区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我区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桂价费[2008]442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我区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8〕442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各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涉农价格、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全面审核。

现将全区涉农价格、收费清理整顿结果和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区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结果取消或停止收取12个涉农收费项目,具体详见附件。

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一)对公布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2007年,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清理,并下发了《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取消了部分涉农收费项目,降低了部分涉农收费标准,请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按文件规定执行。

(三)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涉农收费公示栏、公示牌,有条件的可设立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触摸屏,公示涉农收费文件依据、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9.28•【字号】桂政发[1987]90号•【施行日期】198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9月28日桂政发〔1987〕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务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以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城乡下列范围:(一)劳务收费,系指国营、集体企业单位或个人通过经营活动,为社会或个人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二)事业性收费,系指国家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行政性收费,系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为加强社会管理、经济管理而收取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劳务收费的管理监督机关,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收费原则第四条劳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分级管理:(一)国家和自治区管理收费项目标准。

其管理目录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自治区物价局审核后下达执行。

(二)地、市、县管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其管理目录分别由地、市、县业务部门提出,经地、市、县物价局审核后下达执行。

(三)各级物价部门下达的管理目录以外的劳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收费项目及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而又必须收取的,分别作如下规定:(一)全区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物价局下达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一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桂财综[2015]1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对广西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在全区统一取消一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取消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1月9日取消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教育部门
1、区外院校定向生录取费
2、高职升本录取费
3、职(农)中师资班录取费
公安部门
1、办理户口变更更正
2、为单位打印常住户口登记册
3、非刑事案件痕迹检验费
交通部门
1、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