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集中管理,规范收费、使用和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师生员工及校外提供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物价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教育补偿性收费。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均要按照学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的分成比例、开支范围等规定实施收费与列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改变分成比例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各部门和各单位,如确需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均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经校有关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上报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如确需改变分成比例、调整开支范围的,要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各项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六条财务处要加强对收费和开支的管理、监督,要及时催收、及时分成、及时分户立帐和返还二级单位入帐。
第七条监审处负责定期审计各部门(单位)的收入与开支。监审处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错误做法和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财务处和监审处的审查。
第八条学生收费规程
(一)每年的本专科新生入学收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任何部门不得借机搭车,擅立收费项目或增减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全体学生公布。
(二)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将新生录取情况转教务处和各系,进行分班及学号生成等工作,然后将新生姓名、专业、班级、学号等有关数据以书面和软盘形式转交财务处,财务处进行数据处理及审核后,进行收费数据的初始化工作。
(三)每年暑假前,财务处将在校学生下学年的收费标准及收费的时间安排通知各系,各系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将学费及住宿费交齐。
(四)对于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五)收费工作结束后,由财务处将按规定交齐费用的学生名单转教务处,作为学生注册的依据。
(六)为了保证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财务处,并于每年暑假前同财务处核对一次学生名册。
第九条收费票据管理
(一)收费票据种类:“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收据” (计算机打印票据)。
(二)收费票据使用范围:
1、凡经批准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均应使用“安徽
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包括:学生学费、学生住宿费、报名考试费、夜大学学费、举办非学历教育报名费及培训费、对外合作办学学费等。
2、“安徽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收据”(计算机打印票据)用于学生学费、住宿费及代收款项的收取。
3、“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往来帐款及收费项目以外的财务结算。
(三)开具收费票证,必须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名称填写。
(四)收费票据的购买、领用、收回、保管由财务处设专人负责。要建立收费票证领用签字表,记载票据领用及使用情况。
(五)为方便缴款人缴费,某些收费项目可由财务处委托有关部门代收,但必须领用财务处统一管理的票据。票据内容要填写整齐、清楚,收款后及时将款项、收据及存根交财务处核对收款入帐。
委托代收的款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少缴、漏缴、拖欠或转移,不得私自存入银行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各级领导干部、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并纳入各级领导廉政责任制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者,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及部门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