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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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福利是什么 非货币性福利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非货币性福利是什么 非货币性福利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非货币性福利是什么非货币性福利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主要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和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福利也是属于“职工薪酬”;但是,在税务上由于涉及实物等,非货币性福利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一、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在会计核算上,根据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核算;但是,实务中也有还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核算。

由于非货币性福利的形式多样,下面将几种常见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分别进行说明。

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发放给员工决定发放时: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购买后直接就发放给职工,第二种是从库存的外购商品中发放给职工。

1、外购商品购买后直接发放给职工决定发放时: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银行存款等2、从库存的外购商品中发放给职工决定发放时: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将企业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确认计提: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折旧时冲减: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累计折旧将企业租赁的住房等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后确认计提: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每期冲减: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其他应付款等按非公允价值向职工转售商品或服务实务中存在企业高价买进的商品或服务,然后低价转售给职工,实际上就是向职工提供了补贴,比较典型的有商品房、汽车等。

权益法下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会处理差异分析

权益法下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会处理差异分析

税务筹划权益法下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会处理差异分析*叶红(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400052)摘要:随着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规等陆续出台,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可实行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由此产生了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造成实务操作存在的诸多混淆增加了财税处理的难度。

本文根据这一税收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拟对权益法下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业务的财税处理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权益法;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会差异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的成本有两种计量基础:第一,以公允价值核算,条件为: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此时,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以账面价值核算,条件为: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

此时,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另外,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第一,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2权益法下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会处理差异分析2.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案例1:2014年,甲公司将账面价值(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的存货进行投资,取得乙公司20%的股权。

该批存货的评估价值为1500万元。

甲公司开具了专用发票给乙公司。

发生评估费用1.06万元(价税合计),取得专票并以银行存款支付。

该项投资后,甲公司对乙公司能产生重大影响,投资后被投资方(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

【税会实务】非货币性投资如何做账

【税会实务】非货币性投资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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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非货币性投资如何做账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度实现的税款已全部申报缴纳。

2004年3月,公司以一批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账面成本为800万元,评估价为1020万元。

其中,房产原价350万元,累计折旧50万元,评估价400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50万元,评估价80万元;设备一台,原价100万元,累计折旧40万元,评估价120万元;原材料成本100万元,评估价140万元(不含税);产成品成本200万元,评估价280万元(不含税)。

公司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0200000
累计折旧900000
贷:固定资产——不动产3500000
固定资产——设备1000000
无形资产500000
原材料1000000
产成品2000000
递延税款726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2374000
请问这笔投资业务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如有误,应如何进行账务调整?
答:你公司该笔投资业务账务处理有误。

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会差异分析(财税(2014)116号文)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会差异分析(财税(2014)116号文)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分析彭怀文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

之前税务的相关政策规定是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或“投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视同销售计入应税收入,而116号文只是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企业可以选择在5年内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本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已经存在税务和会计方面存在很多差异,现在116号文发布后更加加大了相关的税会差异。

116号第六条也明确企业投资涉及债务重组的具有选择是否适用59号公告的权利,本文分析的税会差异假设不涉及债务重组。

116号文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一、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1、根据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系分类①控制: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②共同控制:对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③重大影响:对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④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成本法;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持有意图不明确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持有意图是为了赚取差价的,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根据投资形式划分①合并取得(控制)在合并取得中,又分为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②不形成控股合并的取得3、会计准则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案例1:甲公司2014年通过将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的存货投资,取得乙公司60%股权。

该批存货经评估,公允价值1500万元。

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生评估费用1.06万元(价税合计),取得专票,银行存款支付。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会计处理2016年11月,甲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定,成立全资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分两次出资,总额11800万元。

第一次以货币出资900万元。

第二次以A地的工业用房、土地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公允价值10900万元,并在当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土地使用权于xx年11月购入,原值58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0年,按直线法摊销,累计摊销金额58万元,净值522万元。

房屋在2016年11月投入使用,原值686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25年,预计净残值为0,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累计折旧万元,净值万元。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投资时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900贷:银行存款900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6860借:长期股权投资累计摊销58贷:无形资产580固定资产清理。

2016年11月末,长期股权投资余额=900+=。

2016年12月,甲公司管理层通过股权转让决议,将其持有乙公司80%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格9440万元。

当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9440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假设投资、转让中不考虑交易环节缴纳的其他税费。

审计人员结合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析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的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解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当货币性资产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时,也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换入的资产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时,说明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在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未发生补价前提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财税处理(一)

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财税处理(一)

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财税处理(一)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涉及的财税问题比较复杂,也是各类考试特别是CPA考试容易出题的知识点,因此需引起高度重视。

以下先就股权投资形成重大影响的情况进行分析。

案例:甲公司以持有A、B公司的100%股权,与另一家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公司乙,乙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0万,按公司章程规定,甲用其持有的A、B公司的100%的股权及现金900万对乙进行投资,占比40%(重大影响)。

共同投资过程发生手续费、审计评估费等必要支出10万元。

其中:投资时点A公司的账面净资产是1100万,评估值为1200万;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50万,评估值为100万;甲对A、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别是1000万和800万。

(假设对A和B的评估作价均公允)问题:甲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会计部分分析:甲:因为A、B是甲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应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故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是其初始投资成本。

因为甲公司在乙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只有40%,一般理解将丧失对A、B的控制权,所以可以按照处置股权的方式确认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六条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该案例因为甲对乙仅具有重大影响,即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因此一般作为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

这一点与形成控制的情况下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此外,虽然支付的补价占整个交换的比例高于25%,但会计处理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无实质差异。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税务实务】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税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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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税务实务】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2014年1月,居民企业A将其持有的专利技术,对居民企业B公司进行投资,该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400万元(即收购价),不考虑其他税费。

1、必须居民企业
投资方必须是居民企业,被投资方也必须是居民企业。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也可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解释】被投资对象为居民企业,包括新设立和现存的居民企业都适用。

3、具体政策: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不超过5年,含5年,未对最低年限限制;
(2)分期均匀计入:强调平均计入。

(3)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 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
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
5.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
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
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
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
外的资产。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

税。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
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
现,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
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
得。 享受条 2.企Fra bibliotek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
件 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
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3.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
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
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
政策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

惠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政 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务处理实务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务处理实务

个人转让股 权所得,按 “财产转让 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 投资,按照 “财产转让所 得”缴纳个税, 有困难的可5 年内缴清。
对41号文件 的纳税人、应 纳税所得额、 纳税时间等进 行了规范。
纳税人的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 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 甲的纳税地为A公司所在地上海。
• 乙的纳税地为房屋所在地苏州。
转让收入的确定
转让收入=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该资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原值——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 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无法提供 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 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 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
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 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
的税款。
递延纳税适用于哪种应税行为?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适 用于递延纳税规定,该类行为 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 投资同时发生,应在转让环节 应依法缴纳的“财产转让所得” 个税,可按规定递延纳税。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 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 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 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20号 )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 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财税2014 116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财税2014  116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
发〔2014〕14 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
定,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
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2-31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等文件规定
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
行。
七、本通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
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
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
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各项中,关于个体户建账的说法,错误的是()。

A.注册资金在 20 万元以上的,应建复式账B.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40000 元以上的,应建复式账C.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40000 元以上的,应建复式账D.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80000 元以上的,应建复式账【答案】 C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报告,纳税人停业期不得超过()。

A.6个月B.1年C.2年D.3个月【答案】 B3、与鉴证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负责。

A.鉴证人B.税务局C.被鉴证人D.扣缴义务人【答案】 C4、(2017年)企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的是()。

A.个体工商户支付给业主的工资B.在校学生因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报酬C.不变更企业形式,承包人对企业的销售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据合同规定取得的承包费D.支付给不在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的董事费【答案】 C5、某企业2019年1月土地使用证上记载占用土地的面积为50000平方米(其中企业自办的技术培训学校占地10000平方米,厂区内绿化用地5000平方米),另外该企业9月新征用耕地20000平方米,已缴纳耕地占用税,9月新征用非耕地10000平方米。

该企业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为5元/平方米。

则该企业2019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元。

A.187500B.200000C.212500D.237500【答案】 C6、某税务师2020年3月对企业2019年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时,发现企业在2019年12月份结转完工产品成本时,多结转成本30000元,进一步审核出、入库单等原始凭证时,证实该批产品在2020年2月售出了50%,若该公司2019年度决算报表已编制,则以下调整分录正确的是()。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有哪些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有哪些

⾮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有哪些为什么条例第⼆⼗五条和国税函[2008]828号⽂不列举“对外投资”事项呢?难道是这⼏部重要的法规同时忘记了这个事项?企业以拥有的⾮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否适⽤条例第⼆⼗五条规定或者国税函[2008]828号⽂的视同销售规定呢?俺试着分析⼀下:假如:投资企业以⾮货币资产(账⾯净值1200万元)评估公允价1500万元,初始投资参股到被投资企业,取得价值为1000万元的股权,不涉及补价。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是以换出资产在具有商业实质的公允价值(或为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账⾯价值)情况来度量换⼊资产的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是以同⼀控制下被合并⽅的账⾯价值(或⾮同⼀控制下的公允价值)确定。

同时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财企[2009]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货币财产出资的⾏为必须进⾏公允评估。

因此⾮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具体情况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会计处理⼯商管理规定税法处理⾮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情况计量情况计量1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同⼀控制账⾯价值按公允价评估计量不⼀致,视同销售处理2⾮同⼀控制公允价值按公允价评估计量⼀致不视同销售处理3不具有商业实质账⾯价值同⼀控制账⾯价值按公允价评估计量不⼀致,视同销售处理4⾮同⼀控制公允价值按公允价评估计量不⼀致,视同销售处理以上表得知:投资企业以⾮货币资产对外进⾏初始投资参股的⾏为,应当按2种情况处理(注: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房地产)对外投资参股的属于“不具有商业实质”⾏为,应当按3、4种情况处理)。

则:1、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500万元贷:存货、固定资产清理等1200万元营业外收⼊300万元2、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存货、固定资产等1500万元贷:实收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500万元从以上知道投资企业的投资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作为“营业外收⼊”利得计⼊应纳所得额,⽽以投资资产获得了相应对价的股权(或资本公积⾦)等权益,属于不确定且未实现的经济利益。

【税会实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涉税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涉税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涉税会计处理一、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所得税及会计处理规范的沿革(一)所得税处理规范的沿革及相关说明1、原有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7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发生的评估增值,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 应将增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缴纳所得税。

2、现行规定。

总局,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18号文件)规定:(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 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果数额较大, 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所得实现确有困难的, 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可作为递延所得, 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应纳税所得中。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规范的沿革1、初始规定。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会72号文件)规定,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不含股权置换, 下同)对外投资, 评估确认价值低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 其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失;评估确认价值高于投出资产胀面价值时, 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 投资资产处置(转让, 收回)时, 该项增值再从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2、补充更改规定。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规定:(1)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 投出资产作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在投资处置时, 应将差额从资本公积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 不再转入当期损益;(2)原财会72号文件同时废止。

实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可递延【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实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可递延【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四、投资变化
投资发生变化,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转让 或收回,二是甲公司自己注销清算。 无论是转让股权、收回投资还是自身注销清算,都要计算所得税。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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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情况,116号文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 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 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 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 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在对外 投资 5 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 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 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还是以甲公司为例,如果甲公司在 2015年,将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转 让,取得转让收入 1800万元,则甲公司应确认非货币资产投资所得 400 万元(当年的 100万元,尚未确认的 300万元),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300 万元(1800万-1500万)。 如果甲公司收回投资,不论收回多少,应及时确认尚未确认的所得, 如果在 2015年收回投资,应确认非货币资产投资所得 400万。当然,还 应按照收回投资的规定,计算收回投资的所得。如果投资全部收回,不 再是乙公司的股东,收回 1800万,其中股息 200万,则应确认 100万的 股权转让所得(1800万-1500万-200万)。 如果甲公司 2015年注销清算,清算的过程中,变卖财产时,假定股权 变卖了 1800万,则应确认 400万非货币资产投资所得,确认 300万的股
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是按照评估价格,确认公允价格,当事人必须
认可评估价格,所以在起草投资合同时,应事先约定按照评估价作为计 算股权比例的依据,不然会有麻烦。当然评估价格的高低,事先可以与 评估公司进行沟通。甲公司非货币资产投资应计算的所得是 500万元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所谓视同销售,就是指纳税人在处理某项资产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不作销售处理,而税收上却要按照销售进行纳税处理的行为。

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

本文结合2007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008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和2009新三大流转税条例,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及税会差异进行规纳分析。

一、税收法规对视同销售的规定根据2008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和2009新增值税条例,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有差异。

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

(一)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

具体规纳如下:1.自产或委托加工物资(有形动产)改变用途无论用于企业外部:如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还是用于企业内部:如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均视同销售。

按公允价格计算增值税。

会计处理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

2.外购物资(有形动产)改变用途用于企业外部:如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

按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

会计处理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用于企业内部:如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不属于视同销售。

其中,用于在建工程(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可抵扣行为,会计处理不涉及相关增值税。

用于在建工程(不动产)、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处理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税务总局对股权 资产划转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最新行口径

税务总局对股权 资产划转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最新行口径

账面净值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 家母公司 100%直接控 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 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 司向另一家子公司划转 其持有的股权/资产, 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 权或非股权支付
账面净值
会计处理 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
资处理; 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资 本公积处理;
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
要享受该种递延纳税处理的
动。
相关交易必须同时符合下述 如果集团内部股权、资产重
条件: 组交易可以同时满足上述条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 件,可以按以下的规定作特
具有以下的股权关系:
殊性税务处理:
−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 企业之间是 100%的 直接控制关系;或
−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 企业受同一或相同多 家居民企业100%直 接控制;
文中所称的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本刊物中的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之用,而不可视为详尽的说明。相关法律的适用和影响可能因个案所涉的具体事实而有所不同。在有所举措前,请确保 向您的普华永道客户服务团队或其他税务顾问获取针对您具体情况的专业意见。本刊物中的内容是根据当日有效的法律及可获得的资料于 2015 年 6 月 4 日编制而成的。
109 号文第三条的另一个问题 是,为何划入方取得股权/资 产,以其原账面净值这个会 计概念来确定资产的计税基 础和折扣基数?
这次,40 号公告对“划转” 给出了四种适用特殊性税务 处理的情形,并且明确了划 入方取得被划转股权/资产的 计税基础,以其原计税基础

新知—中国税务/商务专业服务
三条所述的“划转”一词的用意是: 第三条的股权/资产划转业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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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2014年1月,居民企业A将其持有的专利技术,对居民企业B公司进行投资,该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400万元(即收购价),不考虑其他税费。

1、必须居民企业
投资方必须是居民企业,被投资方也必须是居民企业。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也可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解释】被投资对象为居民企业,包括新设立和现存的居民企业都适用。

3、具体政策: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不超过5年,含5年,未对最低年限限制;
(2)分期均匀计入:强调平均计入。

(3)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4、投资提前收回或转让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
(1)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2)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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