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规范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
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4.11.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加快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们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35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研究形成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14日前书面反馈我司。
联系电话:010-68205765,传真:010-68205593
电子邮件:***************.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邮编100804)
附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2024年11月1日。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环境保护、工艺要求、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社会责任等。
以下是对这些条件的详细描述:一、环境保护:1. 钢铁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
2. 钢铁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的排放,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钢铁企业应当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
4. 钢铁企业应当建设生态恢复和环境修复设施,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二、工艺要求:1. 钢铁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生产工艺流程,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钢铁企业应当使用优质的原材料,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钢铁企业应当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参数,确保产品的成分和性能稳定可靠。
三、产品质量:1. 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并遵守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2. 钢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检验和测试,保证产品达到合格标准。
3. 钢铁企业应当将产品质量信息及时传递给消费者,确保消费者权益。
4. 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及时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和投诉。
四、生产安全:1. 钢铁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2. 钢铁企业应当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3. 钢铁企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4. 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种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五、社会责任:1. 钢铁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2. 钢铁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3. 钢铁企业应当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 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诚信体系,提升企业声誉。
总之,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涉及到环境保护、工艺要求、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同时承担起社会责任,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在以钢铁为主导的工业领域中,生产经营规范条件是确保安全、环保和高质量生产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确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于确保员工和环境的安全至关重要。
钢铁生产是一项高度危险的工作,涉及到高温、高压和化学物质的使用。
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员工的安全。
这包括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安全培训、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此外,钢铁行业必须严格遵守环保规定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钢铁生产涉及大量的能源消耗和排放,对空气、水和土壤造成可能的污染。
为了确保环境的可持续性,必须实施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监测和控制排放物的浓度,并定期进行环境评估。
另外,钢铁行业还需要遵守质量管理标准,以提供高质量的产品。
钢铁是许多基础设施和制造业的重要原材料,在建筑、汽车、机械等行业中都有广泛的应用。
因此,保证钢铁产品的质量至关重要。
只有符合规范条件的生产过程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才能确保产品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为了确保钢铁行业的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得到有效执行,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政府和行业组织应该共同努力,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不遵守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此外,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它们遵守规范条件。
此外,钢铁企业自身也有责任确保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的履行。
他们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和实施标准操作程序、监测生产过程、培训员工等。
同时,企业还应该注重技术创新和研发,寻找更加环保和高效的生产方法,以减少资源消耗和排放。
最后,钢铁行业的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推行和执行规范条件,可以建立起一种健康的竞争环境,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同时,规范条件的执行也将提高行业的形象和声誉,使得钢铁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有更高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是确保安全、环保和高质量生产的基础。
钢铁行业规范
钢铁行业规范钢铁行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为国家的工业和建筑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材料。
然而,由于钢铁行业的高能耗、高污染特点,长期以来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污染和能源浪费问题。
为了规范钢铁行业的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必须加强钢铁行业的规范管理。
下面从四个方面来探讨规范钢铁行业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钢铁企业要积极响应国家环保政策,加大环保投入,引进和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加强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实行定期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并加大惩罚力度。
同时,要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环境污染情况,接受监督。
其次,要加强资源节约利用。
钢铁行业是典型的能源密集型工业,钢铁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很大。
因此,钢铁企业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通过技术改造和管理创新,降低单位产品能耗。
鼓励企业开展废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降低资源浪费。
同时,要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开展节能减排技术研究,提高技术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再次,要加强产业协同发展。
钢铁行业是一个庞大的产业链,涉及到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产品销售等多个环节。
为了规范钢铁行业,各个环节的企业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产业联盟,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创新。
强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形成产业集群,提高产业链的整体效益和竞争力。
同时,要加强行业协会和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要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钢铁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具有环境污染和能源浪费的特点,对于其管理要加强监督力度。
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行业执法力度,加强对钢铁企业的日常监测和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要完善行业标准和规范,明确行业自律要求,促进行业内部的良性竞争和规范发展。
综上所述,规范钢铁行业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制修订解读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制修订解读钢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支持作用不可言喻。
为了规范钢铁行业的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并修订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
本篇文章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和探讨。
一、钢铁行业规范条件1.产品质量规范产品是钢铁企业的生命线,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钢铁行业规范条件首先规定了产品质量规范。
包括产品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尺寸公差、表面质量、包装标志等方面的指标要求,并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可控、稳定。
2.环境保护规范钢铁生产会产生大量粉尘、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还规定了环境保护规范。
其中包括对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报、废水处理、气体排放治理、固废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企业还要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行环保责任制,确保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3.安全生产规范钢铁企业是典型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爆炸、火灾、中毒等多种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还规定了安全生产规范。
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设施要求、应急预案制定、事故报告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还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钢铁行业管理办法1.市场准入管理为了规范钢铁市场竞争秩序,钢铁行业管理办法对市场准入进行了管理。
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技术,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才能进入市场经营。
同时,还要遵守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2.价格管理钢铁行业是典型的市场供需行业,价格波动大。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钢铁行业管理办法规定了价格管理办法。
具体包括钢铁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指导原则、价格调整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对价格垄断进行限制,禁止搞涨价垄断和恶性竞争。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1:钢铁行业规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条件。
(二)本规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二)环境保护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钢铁行业钢铁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钢铁行业钢铁生产安全操作规程一、总则为了确保钢铁行业的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钢铁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钢铁生产作业的员工,包括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责任和义务1. 企业管理层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钢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务。
2.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并确保所有员工都熟悉并遵守这些规定。
3. 所有员工应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了解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4. 每位员工都负有责任及时报告和处理任何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紧急情况。
三、作业前准备1. 作业前必须检查和确保所有生产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 作业前必须清理和整理工作区域,确保没有任何杂物和障碍物妨碍操作。
3.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四、操作规范1. 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标准操作程序进行,不得擅自修改或绕过安全措施。
2. 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注意自己和周围人员的安全,保持操作区域的整洁和通畅。
3. 在操作过程中,应确保工作环境的通风和照明良好,并避免使用易燃和易爆物品。
五、应急措施1. 操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2. 所有员工应熟悉逃生通道和应急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3. 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启动火灾报警系统,并进行紧急疏散。
六、事故调查和记录1. 对于发生的事故或异常情况,企业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
2. 所有事故和异常情况都应详细记录,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处理过程和结果等。
七、违规处罚1. 对于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程序的人员,企业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造成事故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企业管理层所有,并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钢铁行业的规范制度
钢铁行业的规范制度钢铁行业作为基础性产业,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规范管理,各国都建立了一系列规范制度。
本文将以我国钢铁行业的规范制度为例,详细介绍其重要性、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规范制度的重要性1. 维护市场秩序:钢铁行业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过度竞争和无序竞争往往会导致市场乱象,不仅损害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阻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规范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约束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 提升产品质量:钢铁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交通、机械等众多领域,其质量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生活质量。
规范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标准化生产流程、质量检测和监督,提升钢铁产品的质量,保障用户的权益。
3. 推动技术创新:规范制度要求企业符合环保、能源节约等要求,有利于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通过制度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钢铁企业将更加注重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
二、主要规范制度1. 环境保护制度:钢铁行业的生产过程会产生大量废气、废水和固废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我国制定了严格的环保制度,要求钢铁企业必须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并进行定期监测和报告。
2. 安全生产制度:钢铁行业涉及到大量的高温、高压、重物等高风险作业,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我国规定了钢铁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3. 质量标准制度:钢铁产品质量是影响行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对钢铁产品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国家标准,规定了产品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尺寸误差等指标。
同时,还建立了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对产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4. 行业协会制度:行业协会作为钢铁行业的自律组织,承担着规范行业发展和促进企业合作的重要职责。
我国的钢铁行业协会与政府密切合作,在行业内制定统一的行为规范、交流技术经验、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1. 引言钢铁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国防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文档旨在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2. 法律法规依据钢铁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钢铁工业法》 - 《环境保护法》 - 《安全生产法》 - 《劳动法》 - 《质量法》3. 一般要求钢铁企业应具备以下一般要求: - 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 - 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 进行科学的生产组织和计划,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 推行节能减排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4. 生产设备与技术要求钢铁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应符合以下要求:- 设备齐全,生产设备应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 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 禁止使用过时、落后的工艺设备,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5. 环境保护要求钢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注重环境保护,要求如下: - 建立并执行环保管理制度,确保废气、废水、废固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 确保固体废物的妥善处理和处置,避免对土壤和水源的污染; - 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 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和监测,确保环境指标符合国家要求。
6. 劳动安全要求钢铁企业应注重员工的劳动安全,要求如下: - 建立健全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 - 组织开展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 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整改,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
7. 资质认证要求钢铁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认证: - 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钢铁生产许可证; -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钢铁行业准入标准
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总则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1.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2.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钢铁企业应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依法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
附件 2:第一章总则根据《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条件》 ),制定《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合用于已公告的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
《管理办法》旨在对规范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管理,对规范企业在年度审查、变更、整改和撤销资格方面进行监管,是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规范企业开展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职责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规范企业的年度复核、变更公告、举报核查等动态管理工作。
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负责本地区规范企业的监管、变更审查、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等工作。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维护企业信息库和年度审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规范管理信息汇总工作。
规范企业应自觉遵守《规范条件》,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有权对规范企业涉及不符合《规范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章年度审查规范企业应于每年 3 月底前网上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要求见附 1),由各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规范企业应在自查报告中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在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变更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重点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相关机构和专家建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抽取部份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第四章变更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实时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报告要求见附 2),经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2.与其他规范企业兼并、重组;3.企业进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4.企业新增冶炼产能;5.企业冶炼装备有变化。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重新按照《规范条件》进行申请。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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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
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现有钢铁企业不得装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
主体装备具体要求如下:3.钢铁企业各工序须全面配备节能减排设施。
各工序原辅材料及产品的生产、转运、筛分、破碎等产尘点须配备有效的除尘装置。
焦炉须配套干熄焦、脱硫、煤气回收利用装置以及焦化酚氰废水生化处理和煤气脱硫废物处理装置,烧结须配套烟气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及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球团须配套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装置,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和余压发电装置,转炉须配套煤气净化回收利用装置,轧钢须配套废水(含酸碱废液及乳化液)处理、轧制固废回收等装置。
鼓励企业配套烧结脱硝、脱二噁英、脱氟化物,转炉、电炉、轧钢加热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以及铁渣、钢渣、除尘灰、氧化铁皮等固废的处理装置和循环利用措施。
4.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
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5.钢铁企业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
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三)环境保护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焦炉、自备电站排气筒须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全厂废水总排口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还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须做到达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的规定。
其中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300毫克/立方米;高炉工序(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颗粒物浓度≤25毫克/立方米;炼钢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电炉颗粒物浓度≤20毫克/立方米。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钢铁企业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的规定。
其中钢铁联合企业(废水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50毫克/升(特别排放限值≤30毫克/升),氨氮浓度≤5毫克/升。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规定。
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3.钢铁企业须持有排污许可证。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4.企业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
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
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等标准的规定,并接受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其中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和现有钢铁企业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要求如下:3.钢铁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
吨钢新水消耗≤3.8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96%。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城市中水。
鼓励企业消纳城市及其他产业可利用废弃物。
(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1.钢铁企业须符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及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须配套建设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新建、改造企业的上述配套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2.钢铁企业须依法依规缴纳税金,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及公告(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
申请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
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附则(一)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要求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0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企业名称:(加盖公章)申报日期:填报人:联系电话:目录一、企业概况 (1)(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1)(二)证实性材料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1)3.税务登记证 (1)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合法手续材料 (1)5.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联合重组证明 (1)6.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1)二、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 (1)(一)产品质量 (1)1.产品质量 (1)2.证实性材料 (2)(1)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合规性证明 (2)(2)其他质量认可证书和先进荣誉 (2)(二)工艺与装备 (2)1.主要装备情况 (2)2.节能减排设施配套情况 (3)3.企业自动化系统建设情况 (3)4.淘汰落后进展情况 (3)5.证实性材料 (3)(1)新建、改造企业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产能置换文件 .. 3 (2)主体装备及配套节能减排设施照片 (3)(3)其他证明材料 (3)(三)环境保护 (3)1.污染源及环保设施情况 (3)2.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4)3.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5)4.排污许可证及排放情况 (6)5.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 (6)6.具有环境保护监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7)7.证实性材料 (7)(1)环保设施实景图片 (7)(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7)(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7)(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7)(5)具有环境保护监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7)(6)环保部门下达污染物总量指标和减排任务分配文件 .. 7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8)1.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 (8)2.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 (8)3.证实性材料 (8)(1)节能设施实景图片 (8)(2)能源计量证书 (8)(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8)(4)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8)(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8)1.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套情况 (8)2.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8)3.社会责任 (9)4.证实性材料 (9)(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签到表、统计表 (9)(2)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实景图片 (9)(3)新建、改造企业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文件 (9)(4)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证明材料9 (5)纳税情况的证明 (9)(5)职工工资收入证明 (9)(6)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9)(7)社会责任报告 (9)(8)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9)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9)四、结论 (10)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 (11)附表2 企业产品结构情况(上年度) (12)附表3 企业主要装备情况 (14)附表4 企业淘汰落后装备进展情况 (15)附表5 企业节能减排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16)附表6 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上年度) (18)一、企业概况(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公司地理位置、发展历程、联合重组情况、主体工序(冶炼、轧钢)新建或重大改造项目、现有主要装备及生产能力、上年度产量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