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试行)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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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4•【文号】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一)坚持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三)合理规划设置。

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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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求
㈠ 专业机构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 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 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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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专业人员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 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考核合格。
(执业资格,儿保专业培训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 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继教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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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业务用房
1、县(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⑴.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 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 平方米。
⑵.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 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 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两间;专业门诊 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 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 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 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 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 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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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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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 和工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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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儿童保健健康教育:提供健教资料
(发放印刷资料、健康咨询活

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服 务
儿童保健技术服务:0~36个月儿童 健康管理(访视、计免、4:2:1体检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1996年11月15日)为了推动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的规范性建设,我部于1995年8月下发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根据《标准》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我部又组织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

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抓紧妇幼保健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

按照《标准》,积极创造条件,抓好妇幼保健机构的内涵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各省可根据《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制定本省一、二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对申报评审“三级甲等”的妇幼保健院,首先由省级统一组织初审,并按《实施规范》要求,填写《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书》,报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妇幼司综合处),在卫生部妇幼司组织领导下,由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

四、对三级乙、丙等和二级妇幼保健院的等级评审工作,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级妇幼保健所的评审,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市(地)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在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立足于促进和推动妇幼保健机构的切实建设和发展,防止走过场。

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

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

卫生部文件卫妇社发〔2007〕56号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强化预防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措施,我部组织制定了《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孕前保健服务,不断探索孕前保健服务的新模式。

有关附件电子版及表格录入程序可直接从中国生育健康网(www.healthychildren.org.cn)下载。

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二○○七年二月六日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续,是孕产期保健的前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逐步提供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保健等规范化、系统化的生育健康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目标,特制订《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生理和心理保健知识;有关生育的基本知识(如生命的孕育过程等);生活方式、孕前及孕期运动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因素等对生育的影响;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防治等。

(二)健康状况检查。

通过咨询和孕前医学检查,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评估。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06•【文号】卫妇社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强化预防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措施,我部组织制定了《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孕前保健服务,不断探索孕前保健服务的新模式。

有关附件电子版及表格录入程序可直接从中国生育健康网(www.healthychildren.org.cn)下载。

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二○○七年二月六日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续,是孕产期保健的前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逐步提供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保健等规范化、系统化的生育健康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目标,特制订《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 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六) 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七)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任务,规范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doc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在提高全民健康素养、预防疾病、保护和促进健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和网络,提供优质健康教育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一、职责(一)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

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理论、方法与策略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划、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等提供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

(二)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

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媒体及下级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有关人员的培训。

(三)总结与推广适宜技术。

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向全社会推广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适宜技术。

开展健康传播活动,向公众传播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相关理念、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健康素养。

(四)信息管理与发布。

收集、加工、整理和发布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核心信息;拟定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信息规范和标准,对社会上健康相关信息进行监测、评估和引导。

(五)监测与评估。

开展健康危险因素和健康素养监测,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需求与效果评估,及时发布监测与评估结果。

孕产妇健康知识试题及答案

孕产妇健康知识试题及答案

孕产妇健康知识试题及答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测试题(孕产妇健康管理部分)本测试题共有50道判断题,以下为答案及相关解释。

1.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正确)2.孕产妇保健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居住的准备妊娠夫妇。

(错误)3.对怀孕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要求在孕12周前建立孕产期保健册。

(正确)4.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

(正确)5.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是指:妇女从怀孕到产后42天的保健服务。

(正确)6.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正确)7.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及异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

(错误)8.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婴儿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错误)9.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

(错误)10.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正确)11.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人工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错误)12.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可以未取得执业资格,只需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

(错误)13.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正确)1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正确)1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自行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

(错误)16.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改进建议。

(正确)17.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无需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错误)18.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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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充分利用门诊大厅、走廊、诊室等各种空间宣传妇幼保健相关知识,并设置相对固定的健康教育活动场所,场所面积适中,环境整洁,悬挂妇幼健康教育宣传板并定期更换,配有宣传橱、展示柜、教具模型及宣传资料,并配备相关设备。
第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备资料柜、电视机、录像机(或VCD、DVD等)、投影设备、照相机、摄像机、音响设备、黑板、多媒体、计算机等健康教育工作设备。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的以妇幼保健网络为依托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络。
2.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制定本区县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辖区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
3.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布置的各项妇幼健康教育任务,策划、组织全区(县)范围的妇幼健康教育活动,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附件1: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条健康教育是以传播、教育、干预为手段,以帮助个体和群体改变不健康行为和建立健康行为为目标,以促进健康为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及其过程。
第二条健康教育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和《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而制定,其目的是促进妇幼健康教育活动经常化,运作流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标准化。
第二十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逐步规范妇幼健康教育材料、设备、档案管理和信息收集系统,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细化、完善。
第二十一条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考核评估办法,定期对基层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应围绕妇幼健康教育的组织管理与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工作可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七条地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评估等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机构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促进机构内外妇幼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一)辖区健康教育工作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的以妇幼保健网络为依托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
3.负责机构内健康教育处方的编写,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展版、手册等材料的制作。
4.负责组织机构内妇幼保健专业人员健康教育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5.负责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包括新婚学校、孕妇学校、父母学校及普及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知识等活动的组织及管理。
第九条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一)辖区健康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健康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结果纳为评定本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价指标。
第二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自身对外宣传,树立良好形象,并与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妇联、工会、教育、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良好的部门协作关系,积极动员全社会参与,共同完成妇幼健康教育工作。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管理办法,确立妇幼保健重点工作的健康教育目标。
3.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并对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4.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5.负责编写妇幼健康教育材料,为基层提供妇幼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内部及其辖区内组织开展的健康教育活动的规范与管理。
第五条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二章
第六条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协助卫生部或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制定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对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负责对妇幼重点工作健康教育宣传品的研制和推广;对全国妇幼健康教育人员的业务培训。
4.负责编写心信息。
第十四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辖区和本机构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络,辖区健康教育网络应涵盖妇幼保健各项业务管理范围;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应包括健康教育科、保健部、医务科、护理部及其他相关业务科室。
第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科人员配置,省市级应至少有两名,区县级应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专职人员应具有社会动员、倡导、传播与教育、计划设计、实施、监督与评价等基本技能;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教育相关知识、技能培训。
6.负责搜集、储备、制作和发布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妇幼健康教育知识信息。
7.与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协作与交流,积极参与本地区内其它健康教育活动。
8.开展妇幼健康教育相关科研。
(二)本机构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
1.负责制定本机构内的妇幼健康教育相关制度、工作计划。
2.策划并组织机构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按照《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纲要(2005-2010)》要求,健康教育经费不少于当地年卫生事业经费的5%,妇幼保健机构应当积极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争取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经费。
第五章
第十九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健康教育工作例会,部署工作,接受信息反馈,积极开展对下级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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