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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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确保生产、检测、研发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八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有毒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具体见附件1,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具体见附件2,易制毒化学品名录.本管理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

剧毒品的管理参照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的管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检测、研发等活动的部门,包括购买、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管理体系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负责人担任,生产部与仓管中心为主要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由生产部、实验室、研发部、仓管中心、行政部、采购部、安环部、装备部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防范公司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与设施器材安全以及生产过程安全。

各部门要成立相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分管领导要负责本项工作,并落实具体的管理责任人员。

第五条分工与职责1.行政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2。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是指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备案、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登记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2.具备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所需的设备和技术;3.具备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登记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申请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证;4.申请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程序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在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证后,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登记或拒绝登记的决定。

决定书应当载明理由。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和执法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定期对登记单位进行检查和核实。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并作出调查处理。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擅自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由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表2.危险化学品使用证样本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用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化品管理办法

危化品管理办法

危化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职业危害,防止环境污染,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大危险源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各类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毒害性和放射性的物质,以及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它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是危化品采购、储存主管部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所有生产及其安全管理活动。

第二章危化品的采购第五条项目组采购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并掌握所要采购的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分子式、主要理化性质、危险性、包装性、包装要求、贮存注意事项、事故应急措施、灭火方法等,各项目组应定期开展或参加针对危化品的专门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选择的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关经营资质,到货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检查安全标签是否准确,是否附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七条购买剧毒化学品,按规定需提请公安部门批准的,使用公安部门出具的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到指定的危险化学品供应单位购买。

第三章危化品的存储第八条由于单位危化品用量较少,暂不设置危化品仓库,但必须储存在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由各项目组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做好危化品入库出库登记台账。

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存放场地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火灾、防晒、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样品必须按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分类、分项存放,根据各类物品的不同性质、危险程度、灭火方法,仓储物品必须严格实行分类、分库、分区存放。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销售环节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包括登记申请、登记审批、登记备案、登记取消和公示等环节。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四条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登记。

第五条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表;2. 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的相关资质证明;3. 危险化学品的详细介绍、技术参数和安全措施;4. 其他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登记审批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批。

第八条登记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1.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进行审核;2. 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核;3.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批,并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登记备案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对已批准的登记申请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危险化学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型号、CAS号等;2.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等;3. 登记审批的结果。

第五章登记取消和公示第十二条登记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登记取消。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登记取消申请,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登记取消的情况包括:1.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环节有重大违法行为;2.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者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信息应当公示,包括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和相关的使用单位信息。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024年危化品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危化品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危化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一、剧毒品管理1. 问题上报:一旦发现与剧毒品相关的问题,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2. 责任追究:对于因玩忽职守、不严格遵守操作手续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个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3. 使用规范:使用剧毒品的人员必须穿戴完整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防护眼镜、手套等,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落实。

同时,应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

4. 环保处理:危险及剧毒药品与实验后的废液、残渣、污水等,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5. 申购与领用:剧毒品的申购、领用应实行严格的专人审批、专人领用、专人保管制度。

使用过程中,应精确控制用量,剩余物品应及时入库,并做好全过程监控和记录工作。

同时,需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帐物相符。

6. 丢失与被盗处理:一旦发现剧毒品丢失或被盗,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仓库钥匙应妥善保管,一旦发现遗失,应立即上报并及时更换门锁。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1. 贮存与使用:易燃气体、液体的贮存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库房周围应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易燃物品,并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库房内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2. 专用仓库:易燃气体、液体应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用化学危险品仓库中。

经销部门自管仓库的贮存条件及数量也需经公安部门批准。

3. 安全要求:易燃气体、液体不允许露天存放,且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存放此类物品的房间应备有通风设备,并经常进行通风换气。

4. 专业人员管理:贮存易燃气体、液体的仓库必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管理人员应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 使用注意事项:使用易燃气体、液体时,必须远离火源和热源,并轻拿轻放,防止因剧烈摩擦、碰撞而产生火花。

节假日期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应贴上封条,关严门窗,并由执勤人员定期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了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2023修正版危化品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危化品管理办法

危化品管理办法危化品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烧、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的化学物质。

由于其特殊性质,为保障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危化品的管理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危化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应遵守的危化品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划分。

根据该法,企业必须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制定危化品的安全使用规程,确保人员的安全与环境的保护。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这两个法规相互补充,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排放和处置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定。

其中包括了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设备设施的要求以及事故应急处置等内容,企业必须依法执行。

3. 《危险化学品目录》这是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和管理的参考依据,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六个类别,并对每种类别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具体的标识和管理要求。

三、企业危化品管理办法企业作为危化品的生产、存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科学的危化品管理办法,确保危化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

1. 危化品分类和标识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分类标准,对所使用的危化品进行分类和标识。

对于不同类别的危化品,企业要建立不同的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控制。

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企业在生产危化品前,必须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同时,企业还需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3. 设备设施的要求企业必须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危化品仓库和生产设施,保证危化品的存储和使用符合规定。

仓库内应配备防火、泄漏等设施,并建立完善的消防和泄漏应急预案。

4. 员工培训和教育企业应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024年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3篇)

2024年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3篇)

2024年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公安机关需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携带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禁止购买剧毒化学品(农药除外)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剧毒化学品品种及数量的详细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具体用途说明;四、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____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若批准,则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若不批准,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阐明原因。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____公安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及经营企业在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严格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严禁向未持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

对于持有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购买者,应按照许可证上注明的品种及数量进行销售。

严禁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农药除外)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及经营企业在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

销售记录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相关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或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____年。

销售企业及购买单位还应在销售、购买后____日内,将相关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严禁出借或转让其购买的化学品。

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原因确需转让的,应向具备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章运输安全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分别依照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023年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3年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3年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危险化学品的替代和环境友好型产品的开发和使用。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按照其物理性质、化学性质、毒理学性质和自然环境影响等特征,分为以下几类:(一)易燃物质;(二)氧化剂;(三)毒害物质;(四)腐蚀物质;(五)爆炸物质;(六)压缩气体;(七)危险废物;(八)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其危险性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等级划分为特种危险化学品和一般危险化学品。

特种危险化学品指危险性较高、管理要求更严格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特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特种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一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一般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应当在固定场所进行,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生产、储存和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提供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危险源控制和事故预防。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2023修正版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一、引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助燃性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它们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可能对人体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我国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使用、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备案管理: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在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其合法合规。

2.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按照国际惯例,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并在包装上标识相应的安全标志,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

3.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包装、装载、封堵等要求,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或事故。

4.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在储存过程中的防火、防爆、防腐蚀等要求,确保储存条件符合安全标准。

5. 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事故,减少可能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三、责任主体《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1. 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2. 使用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培训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3. 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条件,严格遵守运输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 储存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

5. 监管部门: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测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四、法律责任与处罚《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主要包括:1. 警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最新修订于2024年3月1日生效。

条例总共分为八章,分别从一般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储存、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运输、危险化学品转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该条例要求企事业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申请许可证之前,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以评估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是否存在安全风险。

同时,各地方政府也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单位的监管,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在危险化学品储存方面,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要求和安全措施。

例如,要求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档案和台账,对存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编号和标识,并制定专门的储存管理制度。

同时,要求单位对储存库区进行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安全措施,并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以应对突发事故。

在危险化学品使用方面,该条例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对使用环节进行安全性评估。

同时,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建立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

对于可能产生有害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操作要求,也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在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该条例要求运输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的运输标准和规定进行运输。

同时,对于运输途中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要求运输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定,条例还明确了危险化学品转移和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总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管理制度是我国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法规。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法规,可以有效地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管,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支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科技研究和应用,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存储和使用。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演练。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控制和报告措施,组织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估程序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监督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关有权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场所,查阅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和取证。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机关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提出处理建议,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类,并在包装或容器上标明相应的危险性标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其分类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第五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第七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溢出等安全事故。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第十一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对于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当建立健全的废物处理制度,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废物处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停产整顿,以维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七类。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成分、危险特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项、急救措施、防护措施、泄漏处理措施、废弃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上应当明显标注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成分、危险特性、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应急电话等信息。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档案,保存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和处置的记录和资料。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实行分类、分级、分项储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范围与分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质和混合物。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按照其危险特性分为以下几类:1. 爆炸性物质和物品;2. 易燃物质和物品;3. 有毒和感染性物质;4. 放射性物质;5. 腐蚀性物质;6. 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时,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 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表;2. 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4.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样本;5. 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登记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流向、储存条件等信息。

第十一条登记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自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1. 未按规定申请登记的;2.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3. 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的;4.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等危害,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发放和废弃处置。

本制度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除火工品(火药、雷管、导火线等)、燃料油(汽油、柴油、煤油等)以外的危险品,包括化工品、高压气体、油漆涂料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的划分物资供应科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

生产技术科、通风科、机电科等业务部门负责各自分管物资使用计划的审批。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需危险化学品计划的编制及使用的过程管理。

___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的质量跟踪及责任追究。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应选择具有一定产品知识的人员担任。

操作前,预先做好准备工作,检查工具是否牢固、齐全。

装卸搬运有毒害、腐蚀和放射性的化工危险品时,要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装卸搬运化学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拖拉和倾倒。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装卸搬运爆炸品、易燃品时不得使用铁板车箱的汽车和电瓶车,工作人员不得穿戴带铁钉的鞋。

装车不宜过高,气候炎热时,应在早晚或夜间进行,雨雪天气作业应有防滑措施。

对强腐蚀性化学品,搬运前应检查包装箱底是否牢固,禁止肩扛、背负或双手揽抱,只能双手抬运或用车搬运,不可倾倒、倒置和震荡。

两种性能相抵触的化学品不得同地装载或同车并运。

搬运酸类化学品时要轻拿轻放,以防流液溅出伤人。

搬运碱类物资时工作人员要穿防护服。

第十八条规定高压气体钢瓶必须带有两个橡胶防震圈,搬运时不得用肩扛或在地上滚动。

第四章是有关危险化学品验收的规定。

根据入库通知单或发货单据,应核对实物的名称、牌号、色列、出厂日期是否相符,并清点数量。

危化品管理办法

危化品管理办法

危化品管理办法危化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危化品的分类1. 根据危险性进行分类,分为爆炸品、易燃物、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等五大类。

2. 根据用途进行分类,分为工业原料、农药、医药、化妆品等不同用途的危化品。

第三章危化品的生产管理1. 危化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 生产过程中必须设置安全设施,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四章危化品的储存管理1. 危化品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相应的储存许可证。

2. 储存场所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超过储存容量和存放期限。

第五章危化品的使用管理1. 使用危化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

2. 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章危化品的运输管理1. 运输危化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2. 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运输规范,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章危化品的处置管理1. 危化品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包装和储存。

2. 废弃物处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伤害。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处罚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危化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其他有关危化品管理的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危化品管理办法的大纲,具体内容和细则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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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WHNYLM/ZD-023-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管理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生产、运输、使用及销售和储存等环节。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安健环部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供销部负责按照采购计划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委托第三方运输,收集危化品采购方、运输方相关资质,并建立档案。

第六条危化品的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保卫、防火防盗等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生产单位负责产品类危险化学品厂区内装、运过程的监管工作,负有向采购方告知的义务,提供“一书一签”。

第八条各厂、部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危险化学品特性、使用及防护等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各厂、部负责提出本单位需使用化学品的采购计划,负责本单位生产的化学品暂储存期间的污染防治、事故预防和日常安全管理以及本单位过期作废化学品的暂储存。

第十条安健环部负责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依据国家标准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安健环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的性能说明书,注明其物理、化学性能,储存和使用要求,应急时的处理方法,废弃和回收措施等。

第十二条安健环部依据本制度每月对焦化厂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及标准、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和检查结论等,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知,对使用、运输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三条粗苯工段使用并负责保存洗油。

洗油储槽要设围堰及泡沫灭火系统,洗油储槽温度要保证在正常工艺范围内。

设置现场及远传液位计,地面位置设置气体探测器,呼吸阀每周拆卸检查一次,并填写《放散专项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是否畅通、存在问题、管控措施等。

第十四条硫铵工段使用硫酸、液碱并负责保存。

硫酸、液碱储槽要分别设置围堰,储存温度要控制在正常工艺范围内,储槽设置远传液位计。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第十五条采购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了解所经营的各种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相关知识,并熟悉其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六条所采购的产品应符合质量要求,其包装物应是由国家定点的包装物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同时在包装物上应张贴、喷印或悬挂安全标签。

第十七条易制毒品、腐蚀品凭公安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购买。

购买之后及时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供货方必须具有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采购无证厂家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第十九条由各厂、部提出化学品需用计划,经所属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供销部,由供销部统一购买。

第二十条供销部在入库前负责对购进的危险化学品做好登记、检验工作,检验危险化学品各种标识、包装、保护措施等是否完整,是否与采购要求相符合。

第二十一条各车间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需要,提出危险化学品购置计划,经审批后,交采购部门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采购部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要求供方提供三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经营许可证)和一书一签,以及其他安全技术方面的资料,并提交给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安健环部应将有关危险化学品使用注意事项逐级传达到各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生产部进行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二十四条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由供方负责运输,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防止发生颠簸、碰撞和挤压,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搬运安全直至卸货进入仓库为止。

第二十五条运送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装卸时轻拿轻放、包装完好、防止撞击、拖拉、倾倒、遗洒和渗漏,配备防护设备及消防器材,防止燃烧、爆炸和中毒。

第二十六条供销部负责建立运输商档案,并审查相应资质,运输车辆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提供“三证”。

第二十七条供销部运输随车辆发放《危化品危险性告知登记表》,内容包括时间、拉运货物名称、告知单位、告知内容、被告知人签字等。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第二十八条装卸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对易挥发、有刺激性气味的化学品要做好呼吸系统和眼部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化学品运输、装卸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三十条车辆进入厂区必须办理通行证。

第三十一条岗位人员接到调度通知后,验证车辆过磅单和通行证后方可进行装车,并把相关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交给司机。

第三十二条化产车间粗苯、洗油、焦油、硫酸和液碱岗位人员应对其车辆和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危化品装车安全检查表》内容包括检查程序、检查事项、是否合格、检查人签字,合格后车辆进行两点有效接地方可装卸。

第三十三条装卸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对易挥发、有刺激性气味的化学品要做好呼吸系统和眼部的安全防护,配备灭火器和洗眼器等,岗位人员应佩戴防护面罩。

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三十四条各厂、部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保管的登记入库手续和入库记录,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台账》内容包括项目类别、设施名称、地点、数量和详细分布。

第三十五条对仓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单独设置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要熟悉了解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各种物理、化学性能及相关的危害知识,掌握必要的应急逃生技能。

第三十六条仓库管理员必须是经过有关危险化学品知识安全培训并持有上岗许可证方可上岗,要定期进行库存危险化学品巡查。

第三十七条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危险特性分类、分区放置,与其他化学品隔离开,作出危险化学品类别标识,设立醒目篇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种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范围第四条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第五条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需要特别防护。

第六条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种类详见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件)第三章危化品的采购管理第七条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第八条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

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第九条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

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

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条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

采购部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第三章危化品的存放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修建危化品场所,必须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第十四条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第十六条危化品存放点应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设置相应的通风、控温、控湿、泄压、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危化品库管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专业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危化品的运输管理第十八条在厂区内运输危化品时,前应仔细检查包装是否完好,防止运输过程中危化品出现撒漏,污染环境或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运输危化品的各种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安全可靠,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危化品出现剧烈碰撞、摩擦或倾倒。

在运输危化品过程中尽量选择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远离人群。

一旦发生事故,要扩大隔离范围,并立即向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对不同化学性质,混合后将发生化学变化,形成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灭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别运输、贮存,严禁混合运输、贮存。

第二十一条对遇热、受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运输、贮存时应当按照性质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采取隔热、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有危化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三条危化品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安全标准规范设置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

第五章危化品的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体清洗物品时,应在具备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间内进行。

生产现场临时清洗场地,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废油用有色金属盛装,统一回收存放并加盖封闭,严禁倒入地下沟道和乱存乱放。

第二十五条喷漆场所、调漆间的漆料、稀释剂不得超过当班的生产用量,暂存间的漆料、稀释剂周转储量不得超过一周的生产用量。

调漆间应定专人管理,并在通风良好的配漆室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危化品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需求计划,说明危化品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取。

第二十七条易燃、易爆、剧毒品,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化品的场所,应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九条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三十条操作者工作前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用品。

第六章报废处理第三十一条危化品及其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危化品及其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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