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法律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3篇)
第1篇在我国的租赁法律体系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与义务是租赁合同的重要内容。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管理、维护、交付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
以下将详细阐述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租赁物的交付1. 交付条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交付时确保租赁物处于良好状态。
2. 交付期限: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如未按时交付,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交付方式:出租人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包括现场交付、邮寄交付等。
二、租赁物的管理1. 维护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并按照约定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护。
2. 修缮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出租人应当及时修理。
因出租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租赁物损坏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租赁物的变更: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物的用途或者对租赁物进行重大改造。
三、租赁物的使用1. 合理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结构或者用途。
2. 禁止行为:承租人不得实施危害租赁物安全、损害租赁物价值的行为,如擅自拆改、损坏租赁物等。
3. 租赁物的使用限制:出租人有权对租赁物的使用进行合理限制,如限制租赁物的使用时间、限制租赁物的用途等。
四、租赁物的转让1. 出租人转让权:出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应当通知承租人。
2.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 租赁物转让的效力:租赁物转让后,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五、租赁物的返还1. 返还条件: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享有收取租⾦、到期收回租赁物等权利。
出租⼈的权利可以参考承租⼈的义务。
出租⼈的义务: 1.按约定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2.保持租赁物符合使⽤收益状态的义务。
3.租赁物维修的义务。
如果当事⼈约定或者依习惯确定,租赁物应当由承租⼈负责维修的,出租⼈不负维修的义务。
出租⼈经承租⼈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维修义务的,承租⼈可以⾃⾏维修,⽽维修费⽤由出租⼈负担。
因修理租赁物⽽影响承租⼈使⽤收益的,出租⼈应当相应减少租⾦或延长租期。
在承租⼈未交付租⾦时,出租⼈可以⾏使同时履⾏抗辩权,拒绝履⾏其所负的维修义务。
4.租赁物瑕疵担保的义务。
是指出租⼈应对承租⼈担保,不因第三⼈主张权利⽽影响承租⼈对租赁物⾏使⽤、收益。
当第三⼈对承租⼈主张权利致使其不能依约对租赁物使⽤、收益时,出租⼈即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承租⼈在第三⼈主张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以便出租⼈采取救济措施。
如承租⼈怠于通知致使出租⼈能够救济⽽未能及时救济的,则出租⼈对承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相反,承租⼈应当赔偿出租⼈因此所遭受的损害。
5.租赁物风险承担的义务。
⾮因承租⼈的过失造成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产⽣以下法律后果: (1)如果毁损是因出租⼈的过失⽽发⽣,此时承租⼈可请求减少租⾦,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2)因为可以归责于出租⼈的事由,⽽导质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时,出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出租⼈的事由,⽽导致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以致于不能实现合同⽬的的,承租⼈可以解除合同。
6.出租⼈出卖租赁房屋的,有义务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的权利义务 承租⼈享有取得租赁物使⽤收益、优先购买租赁物等权利,承租⼈的权利可以参考出租⼈的义务。
承租⼈的义务: 1.按约定⽅法使⽤租赁物的义务。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民法典的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什么
民法典的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什么在租赁活动中,出租⼈享有有定的权利,但也要承担⼀定的义务。
例如第三⼈对出租⼈出租的物品主张权利时,造成承租⼈不能使⽤租赁物的,出租⼈要承担责任,那么民法典的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什么因第三⼈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不能对租赁物使⽤、收益的,承租⼈可以请求减少租⾦或者不⽀付租⾦。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条【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不能对租赁物使⽤、收益的,承租⼈可以请求减少租⾦或者不⽀付租⾦。
第三⼈主张权利的,承租⼈应当及时通知出租⼈。
⼆、房屋出租⼈的责任和权利出租⼈应承担以下责任:1、出租⼈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房屋,否则,每逾期⼀⽇将要⽀付不超过⽉租⾦3%的违约⾦,违约⾦不⾜以赔偿承租⼈损失的,出租⼈还得就不⾜部分进⾏补偿。
2、出租⼈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否则,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造成的任何⼈⾝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出租⼈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租赁期间,出租⼈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书⾯通知承租⼈。
房屋出租⼈有以下权利:1、出租⼈有权向承租⼈收取租⾦,但必须依照租赁合同规定,并且应向承租⼈开具发票和收据。
2、出租⼈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不超过3个⽉⾦额的保证⾦。
3、租赁期限已满⽽⼜没有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的,出租⼈有权按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房屋。
如承租⼈拒不迁出,出租⼈可以请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迁出或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承租⼈利⽤房屋进⾏违法活动、擅⾃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途、擅⾃将房屋转让、转租或调换使⽤、拖⽋租⾦累计6个⽉以上或连续拖⽋租⾦3个⽉以上,出租⼈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为第三⼈向出租⼈主张权利时,致使承租⼈不能对租赁物使⽤、收益的,承租⼈可以请求减少租⾦或者不⽀付租⾦。
瑕疵担保责任
1、标的物须有瑕疵。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认为,在物之瑕疵 担保责任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衡量买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按客观 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 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从买卖合同之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交付 标的物必须符合买受人之需求,即出卖人交付的应是符合约定或该类物通常应具有的价值或效用的物。由此产生 了出卖人的一项极重要的义务——出卖人对其所提供的标的物,应担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 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如果出卖人违反或不履行此项担保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称为物之 瑕疵担保责任。另外,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能将买卖标的之财产权之全部或一部,移转于买受人,或移转之财产 权不完全时,所生出卖人之担保责任,构成了出卖人另一项重要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理论肯 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3、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合同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 无需承担权利的瑕疵责任。所谓权利瑕疵已经除去,是指第三人不能向买受人就买卖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
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租赁合同出租⼈的权利义务在现实⽣活中进⾏房屋的租赁时,签订租赁合同是⾮常重要的,签订租赁合同可以有效保护租赁双⽅的利益,同时可以约定租赁双⽅的权利与义务,那么租赁合同出租⼈的权利义务?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租赁合同出租⼈有哪些权利义务(⼀)出租⼈有以下权利:1、收取租⾦。
2、使⽤监督权。
对承租⼈使⽤租赁物进⾏监督的权利。
3、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出租⼈有以下义务: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
另⼀⽅⾯,出租⼈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途,不得妨碍承租⼈对租赁物⾏使使⽤收益权。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应当履⾏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未履⾏维修义务⽽由承租⼈⾃⾏维修的,维修费⽤应当由出租⼈负担。
如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使⽤的,出租⼈应当相应减少租⾦或者延长租期。
3、出卖租赁物的通知义务。
出租⼈出卖租赁物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
承租⼈对出卖的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应保证承租⼈这⼀权利的实现。
4、担保租赁物⽆权利瑕疵的义务。
出租⼈应当保证租赁物⽆权利瑕疵,即不因第三⼈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使承租⼈对租赁物的使⽤收益受到损害。
如果由于第三⼈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不能对租赁物使⽤收益,承租⼈可以要求出租⼈减少租⾦或者不⽀付租⾦。
⼆、租赁合同承租⼈的权利义务(⼀)承租⼈有以下权利:1、使⽤、收益租赁物的权利。
2、添附权。
承租⼈经出租⼈同意,可在租赁物上改善或增设某些附属物。
3、优先购买权。
出租⼈出售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有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的⽅法使⽤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法使⽤租赁物。
如租赁物的使⽤⽅法没有确定,承租⼈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合理加以使⽤。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瑕
疵担保责任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租人应担保第三人对租赁物不得主张权利,从而保证承租人能够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发生了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这一事实的发生是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2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发生在承租人租赁期间.第三人主张的权利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应当指出,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并不一定引发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如果第三人仅仅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不进一步实现权利,则不发生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人认为,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发生在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之前,才会发生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们认为,这一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在租赁物交付之前,当事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取得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可能发生出租人的履行不能,此时由其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即可.况且,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第三人即使主张权利,一般也不会向承租人主张,而是向占有租赁物的出租人主张.3承租人于合同订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4承租人在第三人向其主张权利时,及时通知了出租人.
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出租人就应当向承租人负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哪些义务
租赁合同中出租⼈负有哪些义务现在租赁已经⼗分常见,很多时候我们差什么就会想到去租赁,毕竟租赁价格便宜,还⽅便。
但是租赁就需要签订相关的租赁合同,这样才能维护彼此的合法权益。
那么,租赁合同中出租⼈负有哪些义务?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租赁合同中出租⼈负有哪些义务(⼀)交付租赁物并使租赁物适于使⽤、收益的义务租赁合同的主要⽬的就是要让承租⼈使⽤、收益租赁物。
《民法典》第七百零⼋条规定:“出租⼈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途。
”因此,出租⼈⾸先必须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并且要使租赁物能够适合于承租⼈使⽤、收益的⽬的。
(⼆)对租赁物进⾏修缮的义务对租赁物进⾏修缮,是出租⼈的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条也规定:“出租⼈应当履⾏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的维修是为了保持租赁物合于使⽤、收益状态的⼀种具体⼿段;从另⼀⽅⾯说,对租赁物进⾏修缮也是出租⼈的⼀项权利,因为出租⼈作为租赁物之所有⼈或他物权⼈,当然有权利对其物加以保存,⽽且在出租⼈对租赁物进⾏修缮时,承租⼈亦应主动配合,不得妨碍其修缮。
(三)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的这种瑕疵担保责任,分权利的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两⽅⾯:1、权利瑕疵担保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租⼈应担保租赁物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发⽣因第三⼈主张对租赁物⾏使权利,⽽使承租⼈⽆法使⽤、收益。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本⾝存在着瑕疵,⽽使承租⼈⽆法依约对租赁物使⽤、收益,出租⼈应承担因此给承租⼈造成的损失,承租⼈亦可视租赁物的瑕疵情形,请求减少租⾦或解除合同。
希望⼤家在签订合同之前也需要清楚出租⼈的相关义务,当发⽣纠纷的时候,才能更好的维护好⾃⼰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融资租赁合同 瑕疵担保 承租人利益返还请求权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承租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以下是对这两个概念的简要解释:
1. 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卖人(供货商)应当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性能等,出卖人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还租赁物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租赁物存在缺陷或不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可以向出卖人提出索赔。
2. 承租人利益返还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百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出租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退还部分或全部租金,并且可能要求出租人赔偿因租赁物缺陷造成的损失。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因租赁物瑕疵而遭受损失,承租人有权依据瑕疵担保责任向出卖人索赔,并且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出租人主张返还利益。
出租人在履行了瑕疵担保责任后,还可以向出卖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应当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由专业的法律人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处理。
合同法216条
合同法216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本条是关于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和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出租人的两条义务,一是交付义务;二是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这两项义务是出租人的重要义务。
其他义务如维修义务、出卖租赁物的通知义务等是这两个义务派生出来的。
1.出租人的交付义务本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所谓交付是将租赁物的转移占有至承租人。
因为承租人要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就必须对该租赁物占有,占有是能够使用的前提。
因此,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按照约定向其交付租赁物。
所谓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包括按照约定的租赁物的名称、数量、交付方式、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如果租赁物分主物和从物时,在交付主物的同时应将从物一并交付承租人。
例如,交付的租赁物为汽车时,在交付汽车的同时应将汽车钥匙一并交给承租人。
交付的地点可以是承租人所在地,也可以是出租人所在地。
这由合同的履行地点来决定,如一建筑企业租赁塔吊,出租人可将塔吊送到建筑工地,也可以由承租人到出租人处将塔吊拉走。
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
2.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定责任,它是指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的责任。
包括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的瑕疵担保。
租赁合同同买卖合同一样都是一种有偿合同,其合同标的都是特定的物,有一定的共性。
因此,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要求也同样适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由于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而承租人租赁财产是为了使用和收益,因此,在租赁合同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物的效用的瑕疵担保,即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
例如,电脑能够正常地设定程序、进行文字编辑和处理以及上网使用;电冰箱能够正常地制冷起到储藏作用等等。
一般来讲,承租人订立合同时,知道租赁物有瑕疵的,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
租赁物的瑕疵责任由谁来担责
租赁物的瑕疵责任由谁来担责在现实⽣活中,相信有很多⼈知道什么是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般明⽂规定出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此,如果要求出租⼈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则显失公平。
那么,究竟有谁来承担瑕疵责任?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
租赁物的瑕疵责任由谁来担责关于租赁物的瑕疵,其中包括质量瑕疵和使⽤瑕疵。
融资租赁合同中⼀般明⽂规定出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所谓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租赁物的瑕疵包括质量瑕疵和使⽤瑕疵。
融资租赁合同中⼀般明⽂规定出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所谓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定法律特征⽽设计的。
⾸先,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种类、性能、规格、型号以及供货商均是由承租⼈⾃⼰选定,然后出租⼈再根据承租⼈的要求购买的。
因此,如果要求出租⼈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则显失公平。
有下列情况之⼀的,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承租⼈对供货商索赔不着或不⾜时,出租⼈应承担赔偿责任。
1、出租⼈根据租赁舍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选择供货商或租赁物的;2、出租⼈为承租⼈指定供货商或租赁物的;3、出租⼈擅⾃变更承租⼈已选定的供货商或租赁物的。
租赁物应该怎么确定具体可从以下⼏个⽅⾯来把握:1、如为动产,⼀般须为⾮消耗的、有体物和特定物。
代替物(种类物)在以特殊之⽬的为使⽤时,可以为租赁物,但这种情况很少2、不动产原则上不问其种类如何,均可为租赁物。
在我国,作为不动产的⼟地,法律允许以有偿⽅式租让⼟地使⽤权3、租赁物不限于私有物,公有物如不与其性质及⽬的相反,也得成为租赁物4、租赁物可以是动产的整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部分5、他⼈之物,不妨碍其可成为租赁物。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租赁物瑕疵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关于租赁物的瑕疵,其中包括质量瑕疵和使⽤瑕疵。
融资租赁合同中⼀般明⽂规定出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所谓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如果你有更多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如何界定出租人适租义务的范围?
如何界定出租人适租义务的范围?出租人对于租赁物具有多项义务,其中的适租义务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又存在将适租义务进行扩大解释的情形,出租人应慎重对待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防止因此加重自身的适租义务。
一、房屋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租赁合同的特点要求,概括起来出租人对于承租人应负担如下法定义务:1、交付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因此,出租人的第一义务是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由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2、适租义务。
出租人应保证出租的房屋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让承租人通过使用租赁物业实现合同约定的使用和收益目的,例如约定以营业为目的而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不得交付仅适于居住而不适于营业的房屋。
3、维修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在双方没有就房屋维修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如果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则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应保证对租赁房屋享有出租、处分权等权利,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5、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人应保证租赁房屋无瑕疵,若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保证租赁房屋符合约定用途的范围界定(一)关于房屋的一般用途首先,房屋用途主要分为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这些用途属于类用途,是根据土地使用权而决定的,在房屋产权证上一般均会清楚标明。
其次,在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使用物业的具体用途,只要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商业,并按商业建筑的要求建设、装修,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则其就是商业类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场、餐饮、浴足等。
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里关于租赁合同的五项新规定是什么针对日常生活中租赁合同的运行出现的问题,《民法典》对于租赁合同增加了五项新规定:1、对于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能再出租给其他人;2、对于非法转租,出租人应该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3、房屋所有权出现争议或被查封,承租人可以及时退租;4、租期到后,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5、近亲属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
(一)、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能出租之前,没有任何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因为法律还没有规定。
但是从开始,大量房屋将可能设置居住权,这样的房屋将被视为租房雷区,千万不能去碰,因为法律不允许出租。
法律风险提示:租房人应当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写明:“该房屋没有设立居住权,且在租赁期间也不得新设居住权。
否则出租人应承担****元违约金。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出租人发现房屋被转租应及时提异议,提异议时间为6个月现在有不少二房东,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自己收取租金差价。
但是二房东这种转租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这种转租是可以被解除的。
这就导致实践中很多租赁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当你租赁的房屋是转租的,则随时有可能被人赶出去的风险。
所以这次法律新增规定,如果出资人知道承租人进行转租的,6个月不提异议,就视为同意转租。
法律风险提示:实际租房人应当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写明:“该房屋属于出租人所有,不是转租的房屋。
”并查验房产证,这样切实保障自己的权利。
如果知道房屋是转租的,则要求出租人出具转租的函。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出租人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出租人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1、收取租金权出租人可以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对租赁物的转让权3、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出租人的义务主要有:1、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在租赁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为出租人,而另一方则称之为承租人。
不管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一旦建立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的,那么就会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那么作为出租人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出租人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1、出租人的权利出租人享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权利、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的权利、按规定收回房屋的权利。
2、出租人的义务(1)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2)出租人的附随义务。
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
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债权人及与之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遭到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根据租赁合同的特点,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
关于此点,后文再作具体分析。
(3)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
前者担保权利不存在任何不足与缺陷,不会有任何人向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后者担保标的物在价值、效能或质量方面无缺陷。
鉴于物的瑕疵担保在审理过程中较为容易认定,我们只对权利瑕疵担保作扼要分析。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租人的权利房屋承租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对租赁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优先购买权、合同解除权、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权利,以及承租人的同住人对租赁房屋的权利。
对于后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就已经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最新!租赁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模板8篇
最新!租赁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模板8篇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明确双方权责,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此租赁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协议。
一、租赁物及用途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租赁物(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物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月,乙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瑕疵担保责任1.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租赁物没有任何产权纠纷和瑕疵,符合约定的用途。
2. 若租赁物存在任何结构、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瑕疵,甲方应及时修复,确保乙方正常使用。
3. 若因租赁物的瑕疵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乙方发现租赁物存在瑕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5. 若因甲方未履行瑕疵担保责任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履行瑕疵担保责任,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租赁期间,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维护租赁物的安全、完好。
2.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应将租赁物返还给甲方,并保证租赁物的完好。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租赁双方的义务分别有哪些
租赁双⽅的义务分别有哪些租房⼦是很多⼈都经历过的,在租房的过程中就涉及到了租赁合同,这个合同中会约定双⽅的责任和义务的,房⼦虽然是房东的,但是在租出去的那刻开始,租客拥有房⼦的使⽤权。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租赁双⽅的义务分别有哪些租赁合同中出租⼈的义务1.交付出租物。
出租⼈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式交付租赁物。
物的使⽤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实际占有使⽤。
物的使⽤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应使之处于承租⼈得以使⽤的状态。
如果合同成⽴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即对租赁物享有使⽤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途。
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收益状态。
倘发⽣品质降低⽽害及承租⼈使⽤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
因修理租赁物⽽影响承租⼈使⽤、收益的,出租⼈应相应减少租⾦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
出租⼈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依约正常使⽤、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应担保不因第三⼈对承租⼈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使承租⼈⽆法依约对租赁物进⾏使⽤收益。
承租⼈的义务1.⽀付租⾦。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承租⼈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付租⾦。
对⽀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付;租赁期间⼀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年时⽀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付。
”租⾦为租赁物使⽤收益的代价,⼀般以⾦钱计,当事⼈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的,也⽆不可,但不得以承租⼈的劳务代租⾦。
约定以⼀⽅付出劳务为对物的使⽤收益的代价的,当事⼈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
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
首先,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定,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租赁
物品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并且符合租赁物品应当具备的基本质量
要求。
这包括租赁物品应当具备正常使用所需的品质,不受任何瑕
疵影响使用功能等。
如果租赁物品存在质量瑕疵,出租人需要承担
相应的责任。
其次,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通常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出租人在
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品的质量做出明示保证,即明确承诺租赁物品
的质量达到一定标准;二是在没有明示保证的情况下,法律仍然规
定出租人对租赁物品的质量承担隐含的担保责任,即使在合同中没
有特别约定,出租人仍然需要保证租赁物品的基本质量。
此外,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也会受到当地法
律的影响。
一般来说,承租人在发现租赁物品存在质量瑕疵时,有
权要求出租人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还租金等补救措施。
在严重情
况下,承租人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
总的来说,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是租赁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保护了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督促出租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租赁物品,促进了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租人应担保第三人对租赁物不得主张权利,从而保证承租人能够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
《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
(1)发生了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
这一事实的发生是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
(2)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发生在承租人租赁期间。
第三人主张的权利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应当指出,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并不一定引发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如果第三人仅仅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不进一步实现权利,则不发生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有人认为,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发生在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之前,才会发生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我们认为,这一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在租赁物交付之前,当事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取得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可能发生出租人的履行不能,此时由其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即可。
况且,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第三人即使主张权利,一般也不会向承租人主张,而是向占有租赁物的出租人主张。
(3)承租人于合同订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
(4)承租人在第三人向其主张权利时,及时通知了出租人。
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出租人就应当向承租人负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