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附随义务之违反的关系
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进⾏买卖交易时,如果标的物量⽐较⼤的,买卖双⽅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般是以书⾯形式签订的。
约定各⽅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民法典规定,当事⼈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故意或者重⼤过失不告知买受⼈标的物瑕疵的,出卖⼈⽆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条【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当事⼈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故意或者重⼤过失不告知买受⼈标的物瑕疵的,出卖⼈⽆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买卖合同发⽣违约后怎么起诉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案庭递交诉状。
2、⽴案审查符合⽴案条件,通知当事⼈7⽇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案;不符合⽴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当事⼈,对⽅当事⼈15⽇内进⾏答辩,通知当事⼈进⾏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即开始执⾏3、排期开庭提前3⽇通知当事⼈开庭时间、地点、承办⼈;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进⾏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的权利义务,证⼈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证⾔,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当事⼈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当事⼈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当事⼈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当事⼈签收后⽣效,当事⼈履⾏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动履⾏裁判⽂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起10⽇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起15⽇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大全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大全法释〔2023〕28号(202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担保法对担保合同的瑕疵规定
担保法对担保合同的瑕疵规定担保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担保合同的瑕疵规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担保法对担保合同瑕疵的认定、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案例分析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担保法对担保合同瑕疵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瑕疵是指担保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情形。
对于担保合同的瑕疵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担保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是否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担保合同的内容是否涉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伦理道德等公序良俗的约定,例如是否涉及非法目的、非法手段等。
3. 是否影响担保合同效力:担保合同的瑕疵是否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产生实质性影响,例如是否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等。
二、担保法对担保合同瑕疵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于担保合同的瑕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合同的瑕疵严重到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使得担保合同无法发挥担保功能,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担保合同无效。
2. 担保合同部分无效:如果担保合同的瑕疵只涉及部分内容,不影响整个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担保合同部分无效。
3. 担保人的免责权利:如果担保合同的瑕疵是由债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担保人可以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三、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乙公司在甲公司贷款违约时由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该担保合同未经丙公司授权签署,丙公司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支持丙公司的主张,认定该担保合同存在瑕疵,对丙公司不产生担保责任。
2. 案例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甲在乙公司贷款违约时由丙公司提供担保。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
卷三2023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上)一、单项选择题1.甲以自己旳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置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旳旳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
后因对该病旳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旳公益性,现欲变化宗旨和目旳。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旳旳?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C、应由甲旳家庭组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旳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答案:D解析: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与自然人相比有其自身旳特殊性,体现为:1、获得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权利能力旳条件不一样。
自然人生而享有民事主体地位,但法人获得主体资格旳条件是“依法成立”。
《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有独立经费旳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条件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旳,经核准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2、获得行为能力旳资格、范围和程序不一样。
自然人旳行为能力旳范围与年龄、精神状况有关;法人旳行为能力旳获得、范围旳变更重要与登记旳经营范围有关。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旳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旳,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作为财团法人旳基金会想要变化宗旨和目旳,本质上是行为能力范围旳变更,应通过变更登记旳方式和程序予以变化,D选项对旳。
2.甲以23万元旳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阐明,乙误认为真。
乙旳下列哪一祈求是错误旳?A、以甲欺诈为由祈求法院变更协议,在此状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协议B、祈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祈求撤销协议,协议自该函抵达甲时即被撤销D、祈求甲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答案:C解析:协议欺诈行为是意在引起、强化或维持相对方错误认识旳行为,体现为告知对方虚假状况、积极引起和强化对方错误认识旳积极欺诈,以及有告知义务但隐瞒真实状况旳消极欺诈。
不完全给付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关系之浅析
不完全给付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关系之浅析作者:欧阳川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期摘要不完全给付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适用关系一直是大陸法系国家法律上长期遇到技术难题。
现今,在普遍认同不完全给付作为债务不履行之一种类型的背景下,如何适用不完全给付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不完全给付与瑕疵担保责任之间适用关系,从法律逻辑、权利保障以及实务操作为切入点,以两者两者并存适用才能实现立法意旨。
关键词不完全给付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并存适用作者简介:欧阳川紫,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54-03债务不履行,除不能给付及迟延给付之外,另有不完全给付,此乃德、日及台湾地区学者通说。
所谓不完全给付即债务人虽为给付,而给付之内容并不符合债务本旨,违反信义与衡平之原则者也。
其与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拒绝履行相比,不完全履行虽然履行不完全,但尚有可履行的行为,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则属于无履行的消极状态。
就不完全给付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言,王泽鉴先生认为,不完全给付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应该有两个。
其一,债务人提出的给付不合债之关系的本质或债务人违反债之关系上的附随义务;其二,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而学界通说认为,构成要件应为以下三个:一是须债务人已为给付;二是须给付不完全;三是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瑕疵担保责任,则指物之瑕疵应根据当事人特别规定之使用目的,并在当事人意思范畴内依其一般具有的客观特征,综合加以判断。
就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言,通说认为应当包含以下几点:一是标的物存在瑕疵;二是瑕疵在风险移转时仍然存在;三是买受人不知有瑕疵且无重大过失;四是买受人须及时检查标的物并履行瑕疵通知义务;五是当事人双方未用协议免除或限制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不完全给付之事由仅存在于给付本身,往往与瑕疵给付相关联,而民法中通常对于瑕疵另有担保方面的规定。
2022年怀化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怀化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
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
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刘婆婆回家途中,看见邻居肖婆婆带着外孙小勇和另一家邻居的孩子小园(均为4岁多)在小区花园中玩耍,便上前拿出几根香蕉递给小勇,随后离去。
小勇接过香蕉后,递给小园一根,小因吞食时误入气管导致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刘婆婆应对小园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B.肖婆婆应对小因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C.小勇的父母应对小因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D.属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3、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
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
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
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
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4、依照民法理论,物权的核心是()。
A.占有权B.使用权C.支配权D.处分权5、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
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
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
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
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A.乙B.丙C. 丁D.乙、丙、丁6、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一、担保物权的特征(一)从属性(又称“附随性”;表现为五个方面)(★★★)1.成立上的从属性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之设立以主债权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2.消灭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民法典》第393 条)。
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例1 甲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约定:“甲向乙借款一千万元,借期一年(2018 年3 月2 日至2019 年3 月1 日),按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钟某以其A 房屋为借款合同(一)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
因甲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合同(一)项下的本息,甲与乙银行又签订借款合同(二)约定:“第一,甲向乙借款一千一百万元,借期一年(2019 年3 月2 日至2020 年3 月1 日),按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第二,所借一千一百万元全部用于清偿借款合同(一)项下的本息。
” 王某以其B 房屋为借款合同(二)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到期亦无力偿还借款合同(二)项下的本息。
①通过以新贷偿还旧贷,借款合同(一)项下的借款债权(旧贷)全部消灭,旧贷的担保人钟某的抵押担保责任消灭。
②若债权人(乙银行)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王某提供担保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乙银行有权请求王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反之,若甲、乙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将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告知王某,王某可以甲、乙恶意串通骗取王某提供担保为由,主张王某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无效,乙银行无权请求王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例2 为担保甲对乙的100 万元债务,丙以其A 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丁以其B 车为乙设立质权,交付了B 车。
后乙将对甲的100 万元债权转让给戊,但一直未办理 A 房屋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一直登记在乙名下),乙也未将B 车交付给戊(乙一直直接占有该车)。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前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是供需关系的结果,商家为了卖出商品,会尽量标榜自己的产品没有任何瑕疵或者尽可能地减少瑕疵,从而增加商品的销售。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瑕疵产品的出现是无可避免的,因此我们需要得出结论,谁来承担出售瑕疵产品的责任,那就是“出卖人”。
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义瑕疵是指商品存在于合同标的之中的缺陷或者与其品质规定不符。
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当就购买的商品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对消费者因商品存在瑕疵产生的损害或者不当获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两部分: - 无条件担保:即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自交付之日起,在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具备约定的品质,没有任何瑕疵。
- 有条件担保:即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具备一定的品质与规格,并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且不与买受人之其他东西不相容。
瑕疵担保责任的限制在瑕疵担保责任方面,出卖人有一定的限制。
- 消费者自行拆动或者改变使用所必需的技术规格的 - 消费者不按照使用说明使用或者未经出卖人同意代用配件的- 消费者未能立即予以严格检查的瑕疵担保责任追溯途径在购买商品时,顾客可以充分了解商品的情况,如商品的品质,性能,功能及其他信息。
如果顾客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可以选择向出卖人或者所购商品生产企业追究责任,具体途径如下。
- 先与出卖人协商,出卖人可以对商品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 如果无法通过消费者协会解决问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诉讼。
结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瑕疵产品的出现是无可避免的,因此我们需要得出结论,谁来承担出售瑕疵产品的责任,那就是“出卖人”。
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要认真查看商品的说明,确保商品符合自己的要求,在购买后应当积极了解商品情况,如有瑕疵需要及时追究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一、案情基本情况介绍张某在家中招待几个朋友吃饭。
张某在附近的小卖店购买了一箱啤酒。
由于小卖店当时只剩下半箱啤酒,因此双方商定,张某先拿走这半箱啤酒。
小卖店随后将剩下的半箱啤酒送到张某家中。
张某回家后,其朋友刘某的在开启啤酒过程中,瓶口突然爆裂,刘某面部当场受伤,张某也受伤。
此时,小卖店老板登门送剩下半箱啤酒。
事后,经有关部门检测,酒瓶爆裂系生产厂家在生产时压力不够所致。
但在该批货物中只有这一只瓶子出现此类问题。
再查,案发之前,该酒厂已被他人完成收购,并更改了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二、简单的案例分析及适用法律直观来看,本案是一例因产品质量缺陷引起的侵权责任,涉及到的法律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瑕疵担保责任与相关制度的比较探析
约 责任 替 代 瑕 疵 担保 责任 制 度 二 、 疵 担保 责任 与附 随 义 务 的 违 反 瑕 在 附 随义 务 违 反情 况 下 , 说 上 一 般认 为 不存 在 与 瑕 疵担 保 责 任 学
违反义务的责任, 而瑕 疵担保责任 , 还没有违反义 务。因此瑕疵担保
责任 , 与违约责任相比, 责任 内容要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
因素并对合 同某些条款构成重大影响 , 出卖方当然不再承担责任。 而
一
般 的违约责任的时效适用 的是普通诉讼时效。 在合同法颁布之后, 对于其是否承认瑕疵担保责任还存在一定的
我 国《 合同法》 4 第 2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 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 ,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借订立合 ( 假 同, 恶意进行磋商;二)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 虚假情况 ;三) ( 有其他违背诚实原则的行 为。从 《 合同法》 4 第 2条第 2 规定来看, 款 当事人在缔约时并无一般性的信息披露义务, 而仅在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伪情况时方负其责任。 在德 国, 缔约上过失的扩大适用, 是因为瑕疵担保责任 的短期 时 效的存在 , 【国《 而 f 合同法》 I 在将瑕疵担保责任并入违约责任时 , 并没 有考虑到瑕疵担保责任的独立价值, 以及它能够调整前契约责任 的功 能。所 以 , 当承认瑕疵担保责任的独立存在价值, 应 用以调整与瑕疵
身或物上的权利存在瑕疵所应承担 的法定责任, 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 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两种 。
一
、
瑕 疵 担 保 责任 与违 约 责任
在学理上, 瑕疵担 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 它与传统 J所讲的违 =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五——“关于非典型担保”及“附则”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五——“关于非典型担保”及“附则”部分重点条文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1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五“关于非典型担保”及“附则”部分重点条文解读一、关于所有权保留。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在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后由出卖人继续保留所有权的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担保价款债权的实现,因此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被认为是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
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法即已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合同法没有规定公示方式,因此第三人无法从外观上识别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从而对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民法典为消除此种隐形担保,明确规定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641条第2款)。
不仅如此,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担保物权时,即使其中有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也应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数个担保物权之间的清偿顺序。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确保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发挥其担保价款债权实现的功能,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不仅规定了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的几种情形,而且于该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的情形下,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对此,一种意见认为,在当事人就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出卖人只能请求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标的物并就所得价款受偿。
我们认为,民法典642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不能理解为“只能”,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协商取回标的物时,民法典实际上一方面允许当事人通过非讼程序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另一方面也允许出卖人通过诉讼取回标的物。
问题在于,如果出卖人不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而是径行通过诉讼请求取回标的物,是否存在损害买受人利益的可能?从实践的情况看,出卖人不能通过协商一致取回标的物,往往是因为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价款,且标的物的价值又超过买受人欠付的价款及其他费用,买受人担心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自己无力依据民法典第643条进行回赎,而出卖人又不以合理价格转卖标的物并将超过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的部分返还自己,将导致买受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
性能 ( ol ec afn et不相符 合 。这 采 取 的是 最 能 够 体 现 私 法 自治 精 神 的 “ S iB sh f h i — e ) 主观 瑕 疵 概 念 ” s b (u —
jk ie e lre rf 。如 此 , 卖法 上所 称 的瑕疵 并不 能够 等 同于产 品责任 法上 的缺 陷 , e t rF heb g i ) v f 买 因为后 者 实
瑕疵 给付不仅 构成 瑕疵 担保 责任 制度 向债法 总则一 般 给付 障碍 法统 合 的法 律技 术 连 结点 , 而且 同时 决
定 了新 型瑕疵 担保 责任 法 的结 构 , 特定 买 卖 与种 类 买 卖 无需 再行 区分 , 是 现代 瑕 疵 担 保 责任 法 的一 就 个 重要 特征性 标 志 。在 现代买 卖法 的框架 下 , 然 在 继续 使 用物 之 瑕 疵 与权 利 瑕疵 的 范 畴 , 而 二 者 虽 然 之间 的差别 已经不 再具 有实质 性 的意义 , 因为 从 法 律效 果 的 角度 看 待 , 者原 则 上并 无 二 致 。 于 物 二 @关
果 ( 目 批 准 号 :9 F 3 ) 项 0 B X0 0 。
作者简介 : 卢谌 ( 9 4 ) 女 , 海人 , 外 经 济 贸易 大 学 外 语 学 院 教 授 。 16 ~ , 上 对 ① 参 见 旧文 本《 国 民 法典 》 4 4条 以 下 以及 第 4 9条 以下 。本 文 引 用 的 《 国 民 法 典 》 文 本 为 2 0 德 第 3 5 德 旧 0 2年 《 国 德
债 法现 代 化 法 》 实施 之 前 的 文本 , 德 国 民 法典 》 文本 为该 法 实施 之 后 的 文 本 。 《 新
② 参 见 旧文 本《 国 民法 典 》 4 0条 以 下 以及 第 4 9条 、 4 2 和 第 4 3条 。 德 第 4 5 第 6 条 6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出租人享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权利、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的权利、按规定收回房屋的权利。
2、出租人的义务(1)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
热门城市:滦平县律师唐山律师樟树市律师新华区律师秦皇岛律师周口律师运河区律师邯郸律师瓦房店市律师在租赁关系当中,一方为出租人,而另一方为承租人。
此时签订了相应的租赁合同之后,当事人就会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来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对应的义务。
那么大家知道▲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吗?而承租人又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1、出租人的权利出租人享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权利、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的权利、按规定收回房屋的权利。
▲2、出租人的义务(1)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2)出租人的附随义务。
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
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债权人及与之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遭到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根据租赁合同的特点,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
关于此点,后文再作具体分析。
(3)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
前者担保权利不存在任何不足与缺陷,不会有任何人向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后者担保标的物在价值、效能或质量方面无缺陷。
鉴于物的瑕疵担保在审理过程中较为容易认定,我们只对权利瑕疵担保作扼要分析。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租人的权利房屋承租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对租赁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优先购买权、合同解除权、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权利,以及承租人的同住人对租赁房屋的权利。
对于后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就已经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孔萍、章华英二审民事判决书
孔萍、章华英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赣11民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晓斌付强万利剑【审理法官】程晓斌付强万利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孔萍;章华英【当事人】孔萍章华英【当事人-个人】孔萍章华英【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孔萍【被告】章华英【本院观点】一审法院依据孔萍的申请,就涉案房屋内的甲醛是否超标事宜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派出胡新炎、文冬林现场提取鉴材,而后再由赖发英、李琳二名具备鉴定资质的人员作出鉴定。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确定“全面履行"的合同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履行约定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力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反诉中止诉讼(诉讼中止)【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孔萍的上诉请求及事由,章华英的辩论意见,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孔萍主张的涉案房屋甲醛超标的事实是否可以认定?二、孔萍主张的章华英违约的事实是可以认定?三、孔萍要求章华英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现分析评判如下:一、关于孔萍主张的涉案房屋甲醛超标的事实是否可以认定的问题?孔萍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孔萍诉前委托上饶市新地标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2、上饶市源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3、与涉案房屋前承租人杨化云的微信聊天记录;4、孔萍与上饶市新地标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责人的微信交流记录;5、孔萍与上饶市源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的微信交流记录;6、孔萍在二审期间申请当庭播放与涉案房屋的前承租人杨化云的电话录音。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形态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形态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价值瑕疵担保责任:这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的瑕疵。
这里的价值是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
使用价值。
使用价值的担保属于物的效用担保。
2.效用瑕疵担保责任:这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
这种效用包
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效用。
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
但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自行车为助动车,这就是特殊效用。
3.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这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
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以
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总的来说,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律基于买卖合同有偿性的特殊要求和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而规定的。
当标的物存在瑕疵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并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此外,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可以免除或限制法定担保责任,也可以加重法定担保责任,但如债务人明知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对方,并为免除责任的约定,则其约定应当无效。
1。
如何区分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正确认识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竞合韩松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缺陷产品致该产品的买受人损害,在产品销售者、制造者与买受人即受害人之间原本就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是这种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发生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后,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两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二是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前者依据法律而发生,而后者依据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保护义务而发生,形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一、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竞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并不是相排斥的,因同一产品质量纠纷产生的责任可能兼具两种责任性质: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当某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时,则形成民事责任中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等等。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l、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二——“关于一般规定”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二——“关于一般规定”部分重点条文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二“关于一般规定”部分重点条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或者本解释)共计71个条文,主要包括一般规定、保证、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担保四个方面。
下面就“一般规定”部分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本解释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主要适用于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是指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和担保物权。
因保证发生的纠纷主要是保证合同纠纷,因担保物权发生的纠纷则既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合同纠纷,也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纠纷。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中,出卖人或者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此外,有追索权的保理亦具有担保功能。
这些合同在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纠纷时也应适用本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有关登记对抗的规则;二是有关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三是有关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四是关于价款优先权等有关担保制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也是债权的担保方式,但鉴于其和违约责任联系更密切,本解释未对其作出规定,留待民法典合同编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处理。
有关行业协会建议本解释对典当中的“死当”“绝当”等作出规定,考虑到民法典对此并未作出规定,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还不成熟,故本解释亦未对典当作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担保的从属性。
考虑到民法典已对担保在变更、转让以及消灭上的从属性等作出规定,本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仅对效力、范围上的从属性作出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效力上的从属性。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即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也应承担相当于担保合同有效的责任,或者即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也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提供担保。
论不完全给付
论不完全给付[摘要] 不:用在动词、形容词或其他副词前面表示否定。
完全:①做形容词讲,意思是齐全,不缺少什么;②做副词讲,意思是全部。
给付:动词,意思是付给(应付的款项等)。
以上为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不、完全、给付的解释,就字面意思而言,不完全给付就是没有全部履行债务的意思。
不完全给付并非民法中所明确规定的概念,学界对于该理论的解素不一致,对其构成要件、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一系列问题,也没有一个确切统一的说法。
据德、日及台湾地区学说通说,债务不履行,有给付不能、迟延给付和不完全给付。
就此,关于不完全给付的具体内容做如下讨论。
[关键词] 不完全给付瑕疵给付加害给付瑕疵担保可归责于债务人一、债的效力——债务不履行之不完全给付债的效力是指债的关系成立后,为实现其内容,法律上赋予的效果。
就债权人而言,债的效力是指请求实现债的内容的权能;就债务人而言,即为实现债的内容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人实现债的内容的行为称为给付或履行,若债务人违反给付义务即属不给付,是为债务不履行。
债务不履行可分为三种:债务人不能给付称为给付不能,能给付而不给付称为迟延给付给付而不完全则称为不完全给付。
所谓不完全给付,是指的债务人虽有给付行为,但给付的内容并不符合债务本旨或债务人违反债的关系上的附随义务的行为。
给付不能和迟延给付均属于不给付的债务不履行,简言之就是没有给付行为,即以消极的不给付侵害债权,是债权的消极侵害。
反之,不完全给付则是债务人有给付行为,而因其积极的给付,以致债权人遭受损害,因此又称为债权的积极侵害。
(一)不完全给付的起源及其发展不完全给付是德国私法学者兼律师赫曼·史韬伯(Herman staub)在德国民法实施后,于1902年发表的论文“论积极的契约侵害及其法律效果”中提出的,主张债务不履行不只包括给付不能和迟延给付两个因“不给付”而形成的消极债权侵害,还包括不为完全给付所为的积极债权侵害。
“例如买受人约定买受的洋灯不得转售法国,竟违约卖出:商品制造人将具有爆炸性成分的照明设备提供给买受人而疏未说明,致该照明设备在买受人店中爆炸而引起的损害……出卖人交付之买卖标的物为虫蚀苹果,致买受人原有苹果亦受侵蚀而受损害……既非延迟给付也不是给付不能,应类推适用德国民法第286条的规定,对于债务人因故意或过失所致损害,负赔偿责任;他方当事人并得类推适用德国民法第326条规定请求全部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活解除契约”(孙森焱著《民法债编总论》·下册,第473页)。
物上瑕疵担保责任、履行障碍法与缔约过失责任
清华法律学堂【摘要】物的瑕疵担保制度是否被规定在《合同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瑕疵担保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不完全履行的类型,但其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中成为与履行障碍法并列的制度,即使在德国债法改革后也是如此。
瑕疵担保制度与不完全履行、缔约上过失等制度,在调整合同后义务以及合同前义务上,存在竞合关系,如何确定它们之间的界限,端赖于具体的价值衡量,基于瑕疵担保制度独有的对买卖双方利益的重新衡量,瑕疵担保制度的调整领域呈现扩张趋势。
【英文摘要】It is disputable whether the institution of guarante of flaws of things should be prescribed in the Contract Law. The institution of the guarantee of flaws is one of the non—complete fulfillments in essence,however, it has the independent value in legal system and it is an institutionthat parallels to leistungst?rungsrecht in German Civil Law, even after the revolution of the German Debt Law. The institutions of guarantee of flaws, the non—complete fulfillment of contract and culpa in contrahend have the similar aspects in regulating the pre—contract obligation and the after—contract obligation. How to make each limitation clear is based on the specific judgment invaluation. According to the re—judgment of the interests between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the guarantee of flaws has expanded its limitation in regulating the obligations which the contract has or has not done.从1978年动议到2002年《德国债权法现代化法》的生效,德国债权法改革历经了20多年。
不完全履行合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完全履⾏合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完全履⾏产⽣的原因各异,因此,在发⽣不完全履⾏的情况下要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也是根据起因来决定的。
店铺⼩编就不同情况下引起的不完全履⾏的违约责任进⾏阐述,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不完全履⾏合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1)违约瑕疵违约瑕疵是债务⼈履⾏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具有瑕疵。
我国合同法没有采取⼤陆法系的瑕疵担保责任,⽽认为瑕疵履⾏是⼀种违约⾏为,当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瑕疵,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在不适当履⾏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规定产品有瑕疵应当⾸先实⾏修理,三次修理不好退货),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责任。
如果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受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式和责任形式。
(2)损害瑕疵损害瑕疵⼜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的违约瑕疵履⾏⾏为造成债权⼈的履⾏利益以外的⼈⾝或其他财产损失。
例如:交付不合格的汽化炉造成⽕灾,致债务⼈受伤。
债权⼈享有的履⾏利益实际上是债权⼈享有的债权,⽽债权⼈享有的履⾏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债权⼈享有的绝对权,这两种权利分别受到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受害⼈有权选择要求债务⼈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部分履⾏部分履⾏指合同虽然履⾏,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全部合同义务。
例如,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在数量上存在着不⾜。
对于部分履⾏,债权⼈可以拒绝接受,但部分履⾏不损害债权⼈利益的除外。
在部分履⾏的情况下,⾮违约⽅⾸先有权要求违约⽅依据合同继续履⾏,交付尚未交付的货物、⾦钱以及提供未提供的服务。
⾮违约⽅也有权要求违约⽅⽀付违约⾦。
如果因部分履⾏造成了损失,有权要求违约⽅赔偿损失。
由于在⼀般情况下,对部分不履⾏,债务⼈是可以补⾜的,因此不必要解除合同。
如果因部分履⾏⽽导致合同的解除,则对已经履⾏的部分将作出返还,从⽽会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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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附随义务之违反的关系
附随义务,是指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使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以保护他人之人身和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通知、保密、保护等义务。
它是在给付义务之外的对固有利益之保护。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转让人违反担保责任,转让的物存在瑕疵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对违反附随义务后应承担何种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如造成履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的损失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律师实务中,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与附随义务的违反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例如出卖人故意隐瞒不告知标的物有瑕疵并且交付有瑕疵的标的物,此时在理论上,买受人既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也可以主张出卖人违反附随义务中的告知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买受人应如何行使权利呢?
在构成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规则,只有该规则对权利人的救济不充分时,才可以考虑适用附随义务之违反。
这是因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以违反主给付义务为前提,而附随义务本身的附随性和补充性决定了违反附随义务责任适用的后序性。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债务人除给付义务之外,还应履行其他义务。
它是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义务,并且义务的内容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不是债的关系初始就已确定的,需要根据债
的关系的发展,依据其性质、目的和交易而逐步确定。
也就是说,附随义务的产生是为了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当适用给付义务能够保护买卖公平,维护诚实信用时,就不需要适用附随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55条、第111条和第94条的规定,物是瑕疵担保义务被违反后,对方可能享有的权利有:请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或减少价款,请求赔偿损失,宣布解除合同。
而违反附随义务尽管本质上仍属于违约责任,但其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一般认为不发生强制实际履行;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之行为,还可以能导致债权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在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附随义务之违反均为违约责任之规则,在二者都成立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在违反主给付义务时,才构成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违反附随义务并不构成瑕疵担保责任。
例如,种子出卖人未告知种植方法、机器出卖人未告知机器使用方法,就不能解释为物之瑕疵而要求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仅能解释为告知义务之违反,对此问题作者在北京清算律师网的其他文章中亦有论述。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