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完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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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3篇)

新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3篇)

新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货物运输活动的安全和有效进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涉及货物运输活动的人员和车辆。

第三条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全员参与、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监督、检查工作,各部门和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面参与并配合。

第五条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抽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车辆要予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所有从事货物运输活动的人员都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了解和熟悉本制度的内容,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本公司所有。

第二章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八条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公司所有涉及货物运输活动的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并完善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工作效能。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人员应全面参与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配合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工作效能。

第十三条货物运输车辆上的货物应定期检查固定,确保货物的包装和摆放符合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货物运输车辆上的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且驾驶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十五条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

第十六条货物运输车辆在行驶中应安全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和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

第十七条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撞设备、消防设备等。

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

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

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提高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设立货物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监督和管理全市货物道路运输工作。

2. 设立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委员会,由各相关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协调各方利益,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管理范围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2. 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3. 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和设备。

四、管理措施1.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准入管理(1)新企业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车辆和设备。

(2)已存在企业每年进行定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淘汰。

2.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1)从业人员需持有合法从业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2)从业人员需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具,确保安全操作。

3.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和设备管理(1)车辆需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设备需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保证安全运输。

4.运输合同管理(1)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与客户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凡涉及特殊货物或特殊情况的运输,需签订专门协议。

5.运输安全管理(1)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6.运输效率管理(1)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客户要求,提供高效的运输服务。

(2)优化运输线路和方式,降低运输成本。

7.运输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制度,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2)对违规行为和事故进行严格处罚,确保规则的执行。

五、责任和义务1. 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负责。

2. 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须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和效率。

3.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道路运输工作管理规范

道路运输工作管理规范

道路运输工作管理规范道路运输工作管理规范一、道路运输工作的基本要求1. 遵守交通法规和运输管理规定,保证运输过程安全、有效。

2. 确保货物及时、完整地送达目的地,保护货物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3. 维护车辆和交通设施,保持道路运输设备的正常状态。

4. 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和记录,确保运输环境的安全性。

二、运输车辆和人员1.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确保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

2. 检查和维护车辆的机械、电气设备,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3. 进行运输前的安全检查,包括车辆的悬挂、轮胎、刹车等方面。

4. 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证,并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

5. 高速公路通行时,必须遵守相应的速度限制和超车规定。

三、货物装卸和保护1. 合理安排货物装卸,确保装卸过程安全、高效。

2. 对货物进行包装和固定,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

3. 对易碎和有特殊保护要求的货物,必须采取额外的保护措施。

4. 严禁非法运输违禁品和危险品,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性。

四、道路运输管理要点1. 组织和指导道路运输工作,确保运输任务的完成。

2. 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日常监管,确保车况和驾驶员的资质。

3. 制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 设立运输监督和评估机构,提高运输质量和安全。

五、运输事故的处理和报告1. 发生运输事故后,首先要确保人员的安全,及时报告警方和相关部门。

2. 对事故现场进行抢救和清理,恢复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

3. 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 进行事故的报告和总结,总结教训,完善运输管理。

六、道路运输工作的创新和发展1. 积极引进新技术和设备,提高运输效率和质量。

2. 推广运输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运输过程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3. 加强道路运输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协调和互联互通。

4. 提倡绿色运输和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道路运输工作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要点,希望能够对道路运输工作的管理和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确保道路运输工作的安全和有效。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热爱人民,爱岗敬业,甘当公仆,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仪表举止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做到:(一)衣着整洁得体。

上班时间不赤脚,不穿拖鞋。

(二)举止端庄大方,坐立姿态文雅。

(三)礼貌待人,互相尊重。

(四)接待来人时,应起立迎接,面带微笑,主动请坐。

(五)使用文明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

(六)耐心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

三、文明用语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使用以下文明用语:(一)您好,这里是××××(单位名称),请讲……(用于接电话时)。

(二)请您稍候再来电话。

(三)请进。

(四)您好,请问您找哪位/请问我可以帮什么忙/请问您有什么事?(五)请您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说。

(六)这件事请您到××科(股、室、大队)办理。

(七)请稍等!(八)对不起/很抱歉,让您久等了。

(九)请您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十)这是法律规定的,请您配合。

(十一)多谢您的合作!(十二)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十三)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十四)谢谢您的提醒。

(十五)谢谢。

(十六)再见。

四、服务忌语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使用以下用语:(一)找谁!(二)没上班呢,等一会儿再说/下班啦,明天再来。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完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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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及实施主体县级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的要求;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 14米以上或宽度在 3. 5米以上或高度在 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 (捆货物的车辆;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臵。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 60周岁;3.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例会制度;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 拟设立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提供《居民身份证》 ;3.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4. 拟设立企业提供企业章程文本及验资报告;5. 拟设立企业提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及经营场所照片;6. 已购臵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7.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9. 《运输经营安全责任保证书》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规章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规章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和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规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法独立经营,自愿接受竞争,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繁荣。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安全、高效原则,依法取得许可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

第四条国家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鼓励多元化的经营主体,鼓励形成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

第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和质量。

第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与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守纪律,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证,不得未经许可从事货物运输经营。

第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须向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许可。

第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对货物运输有丰富经验,具备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所需的车辆和设备。

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通过审查后颁发许可证。

第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公司名称、法人代表或经营范围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营业额、车辆数量、从业人员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不得擅自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运输服务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加强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货物运输安全和及时送达。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数量、运输距离等因素,合理选择车辆和运输方式,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确保货物安全。

规范运输道路管理规定(3篇)

规范运输道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道路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驾驶员、运输企业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运输道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四)企业自律、社会监督。

第二章运输车辆管理第四条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营运证。

第五条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六条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设备,如卫星定位系统、紧急制动装置等。

第七条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

第八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第九条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超载、超速、疲劳驾驶。

第十条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三章运输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不得违章停车、占用应急车道。

第十六条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四章运输企业管理第十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九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道路运输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道路运输事故频发,给人们的安全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制定并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一、车辆安全管理1. 严格车辆检测和维护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

相关人员应按时进行维护和保养。

对于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并保留相关维修记录。

2. 驾驶员的素质和安全教育驾驶员是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保障。

应严格选拔驾驶员,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道路交通规则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严禁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二、货物运输安全管理1. 货物装载和固定运输车辆载货时,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重量合理进行布局和固定,确保货物不会在行驶中发生滑移和倾斜,影响行车安全。

大宗货物还应配备专业的固定器材。

2. 货物包装和标识货物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包装,保证货物不会因包装不当而对运输车辆或其他车辆造成伤害。

在外包装上应粘贴醒目的标识,载明货物的性质、重量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运输路线和速度管理1. 合理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应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信号等因素,合理选择运输路线。

避免选择险峻、道路破损或交通繁忙的路段,确保运输过程的稳定和安全。

2. 控制车辆速度运输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控制车辆的速度。

特别是在雨雪天气、夜间行驶或山区道路等特殊路段,应适当减速,提高行车安全系数。

四、事故应急管理1. 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机制运输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机制,制定相应的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驾驶员事故应急培训管理者应对驾驶员进行相应的事故应急培训,提高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的反应能力和处理技巧,确保能够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2020/3/27第二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运输企业资质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的运输车辆、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运输车辆要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货物装载与运输
货物装载应当符合安全、合理、经济的原则,严禁超载、超限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货物安全。

第五条站场管理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货物装卸、储存、运输的安全和便利。

站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

第六条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输费用、货物保险等内容。

第七条货物保险
鼓励运输企业为运输的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第八条运输安全
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完整版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完整版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程的目的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综合治理,各级负责。

3. 法治保障,责任明确。

4. 整体推进,持续改进。

第四条责任主体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运输企业、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五条经营许可道路运输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

第六条资质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资质证明文件。

第七条运输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措施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车辆安全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定期检测和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第九条驾驶员安全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证件和资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饮酒驾驶。

第十条货物安全运输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货物安全,防止超载、过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安全应急管理第十一条应急预案道路运输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评估。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道路运输企业应及时报告和处理交通事故,保护现场并及时救援伤员。

第十三条后续处理道路运输企业应及时组织事故后续处理,包括安全检查、故障排除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四条监督检查相关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

第十五条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管理机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法律适用和效力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运输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规程的解释权对本规程的解释权归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有。

结束本规程将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提供指导和管理规范,推动行业安全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七、经营许可变更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的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的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上述材料及《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备案手续并换发许可证件。

拟变更的经营地址不属于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的,由原发证机关将《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表》移交变更后经营地址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变更后经营地址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许可证件。

(三)减少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

零担货运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零担货运站经营、零担线路运输。

零担货运按经营区域分为:县(市)内、地(市)内、省内、省际和国际零担货运;接送达速度分为:普通零担货运、快件零担货运、特快专运零担货运。

第五条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格第七条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零担货物受理业户应具备:(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货物仓储面积和装卸设施,租赁仓储设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与零担货运站签订有受理经营线路范围内的半年以上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

(三)有固定的业务人员,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见附件一)。

二、零担货运站应具备:(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和5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面积,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能力。

(二)与零担运输业户签订零担货物线路运输合同。

(三)业主和业务人员需经运管机关培训,持有《上岗证》。

第八条零担线路运输业户除了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或封闭式专用设备,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

二、经营省内零担货运需有5辆(25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50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国际零担货运按国际双边运输协定办理。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1039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

第四条零担货运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零担货运站经营、零担线路运输。

零担货运按经营区域分为:县(市)内、地(市)内、省内、省际和国际零担货运;接送达速度分为:普通零担货运、快件零担货运、特快专运零担货运。

第五条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格第七条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零担货物受理业户应具备:(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货物仓储面积和装卸设施,租赁仓储设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与零担货运站签订有受理经营线路范围内的半年以上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

(三)有固定的业务人员,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见附件一)。

二、零担货运站应具备:(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和5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面积,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能力。

(二)与零担运输业户签订零担货物线路运输合同。

(三)业主和业务人员需经运管机关培训,持有《上岗证》。

第八条零担线路运输业户除了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或封闭式专用设备,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

二、经营省内零担货运需有5辆(25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50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国际零担货运按国际双边运输协定办理。

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确保货物运输安全、及时、高效,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货物及人员安全,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货物运输前,驾驶员需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标准。

第五条货物装载、固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位移、脱落等事故。

第六条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驾驶员应密切关注货物状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货物安全。

第八条货物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公司反馈货物运输情况。

第九条驾驶员应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

第三章仓储管理制度第十条仓库管理人员应确保仓库安全、整洁,定期对仓库进行清理、消毒。

第十一条仓库管理人员应按照货物性质、类别进行分类存放,确保货物安全。

第十二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做好仓库消防、防盗等工作,确保仓库安全。

第十三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仓库进行盘点,确保货物数量准确。

第四章配送管理制度第十四条配送人员应按照客户要求,及时、准确地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配送人员应确保货物在配送过程中的安全,避免货物损坏。

第十六条配送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配送过程安全。

第十七条配送人员应与客户保持良好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应急处置制度第十八条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故,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第十九条驾驶员、仓库管理人员、配送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突发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六章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一条驾驶员、仓库管理人员、配送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一、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旨在确保企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正常运营秩序。

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及原则如下: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零事故、零伤亡、零环境污染。

3.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4.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

5. 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6.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7.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1.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以企业负责人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全面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计划。

(2)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5)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修订。

2. 工作机构企业设立以下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工作:(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计划,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整改。

(2)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企业安全技术管理,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安全技术改造。

(3)安全教育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4)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维护企业安全稳定。

(5)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修订,组织应对突发事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安全职责如下:(1)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计划,并确保实施。

1.11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1.11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零担货物是批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

第四条零担货运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零担货运站经营、零担线路运输。

零担货运按经营区域分为:县(市)内、地(市)内、省内、省际和国际零担货运;按送达速度分为:普通零担货运、快件零担货运、特快专运零担货运。

第五条零但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上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营机关)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格第七条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零担货物受理业户应具备:(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所业务相适应的货物仓储面积和装卸设施,租赁仓储设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与零担货运站签订有受理经营线路范围内的半年以上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

(三)有固定的业务人员,持有运管机关核发《上岗证》(见附件一)。

二、零担货运站应具备:(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和5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面积,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能力。

(二)与零担运输业户签订零担货物线路运输合同。

(三)业主和业务人员需经运管机关培训,持有《上岗证》。

第八条零担线路运输业户除了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或封闭式专用设备,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

二、经营省内零担货运需有5辆(25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50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国际零担货运按国际双边双输协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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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及实施主体县级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的要求;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 14米以上或宽度在 3. 5米以上或高度在 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 (捆货物的车辆;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臵。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 60周岁;3.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例会制度;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 拟设立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提供《居民身份证》 ;3.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4. 拟设立企业提供企业章程文本及验资报告;5. 拟设立企业提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及经营场所照片;6. 已购臵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7.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9. 《运输经营安全责任保证书》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 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受理事项登记建立行政许可受理登记制度,将受理事项、受理材料处臵等进行登记。

需要转报上级或下一工作环节处理的,应办理材料移交手续。

(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 ,明确许可事项;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10个工作日。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1.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 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

2. 对于已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又申请增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 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许可、发证。

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作为核发新证的依据。

新证核发后,原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收回留存备查并数据库中注销。

3. 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又申请经营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许可、发证。

4. 新增普通货运中的零担运输、货运出租、搬家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及 8吨(含以上重型载货汽车应许可法人道路运输企业经营。

(六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许可人新购臵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进行核查验证,确认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车辆验证要有包括车辆技术状况、主要技术数据、照片和验证人签名的原始记录。

(七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

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 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 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设立子公司的许可程序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五、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原件。

2. 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 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 符合要求的, 配发《道路运输证》。

六、经营许可变更(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许可变更后,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收回原证件。

七、终止经营(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 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八、业户档案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

业户管理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 设立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 个体经营者提供《居民身份证》3.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4. 设立企业提供企业章程文本及验资报告;5. 设立企业提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及经营场所照片;6. 投入车辆情况。

已购臵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7.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9. 《运输经营安全责任保证书》 ;10. 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1. 《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12.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13. 《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14.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 (证件送达回证;15.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6.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7.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18. 违法行为记录等。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一、车辆技术管理(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 18344等有关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每年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对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 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一审验时间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间依据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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