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书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0002)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1)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一)准据法的概念所谓准据法(lex causae,applicable law),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教。
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教师田某结婚。
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起诉后。
爱默生任教期满,准备回国。
爱默生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或委托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答: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
王力健申请承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决案
王力健申请承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决案【案情】申请人:王力健,男,27岁,中国籍,住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206号大院401房。
申请人王力健与彭彩娥于1986年4月16日在中国广州登记结婚。
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购置财产,亦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
1986年5月,彭彩娥自费到美国留学。
1989年2月6日,彭彩娥向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要求与王力健离婚的诉讼。
彭彩娥并将起诉书副本和该法院的出庭传票寄给其弟转交给王力健。
王力健收到后,没有向美国法院应诉,但写信向彭彩娥表示同意离婚。
1989年2月28日,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依据彭彩娥的请求,缺席判决解除彭彩娥与王力健的婚姻关系。
判决书复印件经彭彩娥的弟弟转王力健收。
1991年1月21日,王力健持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
【审查与裁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后,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应当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
本案申请人王力健提交的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虽然是复印件,但该复印件经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的秘书签章证明与原件相同无异,该判决书的真实性可予认定。
该判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无抵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4月5日以(1991)穗法民裁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解除彭彩娥与王力健婚姻关系的拘束力,该判决的拘束力从申请人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算。
【评析】本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期间审理的。
该法没有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
为了在国家主权原则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职能,更好地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28日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作了批复,指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国际私法司法考试题(二)
17(07单39)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 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 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 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 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 A.瑞典的法律 B.法国的法律 C.中国的法律 D.德国的法律 18(07单40)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 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 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当事人属人法的确定) 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 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
15(07单37)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 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 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 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 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 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 律?(船舶碰撞)
11(06不92 )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 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 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 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 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 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 种说法是错误的?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 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 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
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
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
法院受理了案件。
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6分)1991年12月14日,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曹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与忻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
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
曹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
国外港澳台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流程如下
国外港澳台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流程如下涉外婚姻越来越普遍,随着涉外离婚也随之增多,以下将详细讨论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婚姻效力及证书认证问题。
一般来说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
但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该国的公证机关或有公证权的律师行),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2、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上海公证员协会核证。
3、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4、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即可。
【名词解释】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涉外婚姻的离婚问题】1、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中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一、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
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
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
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答:1、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
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2、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二、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
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
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答:1、对于本案有管辖权。
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
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商事交易而产生的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仲裁。
“外国仲裁裁决”,指的就是外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条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大多数仲裁裁决是能够得到自动履行的,但是也存在着败诉方不愿履行裁决的情形,此时胜诉方除了对败诉方施加商业上或其他方面的压力以促使其履行裁决外,还可通过求助于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手段迫使败诉方履行裁决义务。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在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程序问题里,我们主要是讨论各国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方式的不同规定。
综观各国立法,这些方式大致有以下四种:1.将外国裁决当做外国判决,一般只审查裁决是否违反了法院地的法律原则,如无此情形即发给执行令予以执行,如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墨西哥等国。
2.将外国裁决视为本国裁决,按执行本国裁决的程序予以执行,如法国、德国、日本、希腊、比利时等国。
3.将外国裁决作为合同之债,使之转化为一个判决,再按执行本国判决的程序执行,但也仅是对裁决所构成的新契约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一些普通法国家。
4.区分《纽约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裁决和其他外国裁决,对前者适用简便程序,如英国、美国、瑞典、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1958年《纽约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本国仲裁裁决附加之过苛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纽约公约》规定关于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裁决之执行的程序规则适用被请求执行国的法律,但要求各国依自己的程序规则执行公约裁决时,不应较执行国内裁决附加更苛刻的条件或征收过高的费用。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在许多方面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类似之处,因而在某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中,甚至将两者一并作出规定,或作类推适用的规定。
国际私法自考题-24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际私法自考题-24(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简答题1.简述立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SSS_TEXT_QUSTI分值: 3答案:(1)一般认为应适用立嘱时立嘱人的属人法解决。
在遇有动态冲突时,多主张确认立嘱人有立嘱能力,而不宜作出否定其立嘱能力的判决。
(2)也有的国家采取放宽的态度,对立嘱能力适用多种连结因素指引准据法。
(3)为了使对位于他国的不动产遗产的处分得到不动产所在地国的承认,关于遗产中不动产的立嘱能力一般均只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简述对遗嘱方式应适用的法律的共识。
SSS_TEXT_QUSTI分值: 3答案:(1)主张区分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而分别选择适用准据法。
对于不动产遗嘱方式,一般主张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非不动产的遗嘱方式应适用的法律,因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通过已普遍放得甚宽。
(3)一般而言,设立遗嘱方式的准据法跟撤销遗嘱的方式的准据法,各国冲突法的规定通常是相同的。
3.简述法定继承准据法制度中的单一制和分割制的优缺点。
SSS_TEXT_QUSTI分值: 3答案:单一制的优点在于简单易行,且不会发生死者位于不同国家的动产和不动产要分别受不同法律支配,而产生不同法律结果的矛盾情况。
但最大的缺陷却在于用死者的属人法去处理位于法院国以外的不动产,其判决往往得不到物之所在地国的承认和执行。
而就分割制而言,判决虽易为不动产所在地国承认,但法律适用上的操作程序难免复杂和烦琐。
4.简述《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主要内容。
SSS_TEXT_QUSTI分值: 3答案:《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于1961年10月5日制订,于1964年1月5日生效。
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不动产遗嘱方式,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方式,可依下列任一法律:(1)遗嘱人立遗嘱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3)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裁决案
本文作者: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建红发表出处:《中国法律》2003年6月号,总第42期。
本文所涉及的案件系中国入世后第一件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破产裁决的案件,在当时受到国内外各界的广泛关注,也被评为广东省十大涉外案件之一。
《中国法律》是向境外发行的中英文双语法律期刊,受该期刊编辑的特别约稿,作者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为该期刊名案精析栏目写下这篇评析文章,向境外读者和关注者介绍了案件裁决情况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学理论观点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广受重视和好评。
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裁决案刘建红申请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住所地Via Calzavecchio n.23,Casalecchio d/R(Bologna),Italy。
2000年12月18日,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向中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和执行以下判决、判处令及事项:一、意大利米兰法院于1997年l0月24日作出的第62673号破产判决;该判决宣告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破产;二、意大利米兰民事、刑事法庭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的《被没收财产转让判处令》,该判处令的主要内容是破产的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于1999年5月5日被申请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购买,责令破产监护人将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的破产财产完全交付于购买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三、破产的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的所有财产,包括对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98%股权,应完全交付申请人由申请人自由支配;四、确认申请人对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持有98%股权,并恢复申请人在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在涉外商事海事司法中,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承认与执行属于前沿性业务领域。
根据我国海关总署的统计,2007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排名居世界第三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纠纷选择了在境外仲裁解决的处理方式。
相应地,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涌进国门,要求我国法院依法予以承认和执行。
而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却东鳞西爪,残缺不全,有些问题甚至不得不通过缺乏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以济一时之急,明显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求,亟待完善。
一、我国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有我国加入的公约及包括诉讼法、司法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程序法规定。
(一)国际公约:即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因1958年缔结于美国纽约,所以习称1958年《纽约公约》。
该公约对保留事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条件、拒绝承认及执行的事由等作出规定,是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为第三编“执行程序”及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及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三)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第11条对管辖问题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该法第七章“送达”的规定也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四)司法解释: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的各项具体问题。
这些司法解释虽然数量不少,但每部解释仅涉及或处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中的个别问题,因此,总体上显得较为零散、缺乏统一性,甚至个别规定不尽合理。
域外证据外文证据的公证认证及办理程序
域外证据外文证据的公证认证及办理程序随着中国外对经贸文化交流的深入,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其中涉及到的公证认证很多人不知如何办理,以下将详细说明。
一、域外证据、外文证据的公证认证这里的域外证据,包括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诉讼中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这一条款,确立了我国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制度。
依据此规定,在域外形成的证据需经所在国公证认证的特别证明程序。
这里的“域外证据”,系指形成于一国法域外的证据。
这里所指的“域”是“法域”而非“地域”;所以,就形成于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证据也属于域外证据,亦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首先,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必须要经过公证认证。
其次,对于诉讼证据,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要进行公证认证。
其一、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1月11日公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也对该问题有所涉及:“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这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特别证明程序并不必然具有强制性。
其二、在涉外商事海事领域,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对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应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2)对其他证据,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人民法院认为确需办理的除外。
法律职业资格国际法(二) (1)
国际法(二)(总分:69.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3,分数:13.00)1.甲乙两国因边界纠纷爆发武装冲突,联合国可采取的解决措施中说法正确的是( )。
A.联大通过恢复和平的决议,对两国有法律约束力B.联大通过恢复和平的决议,对两国无道义约束力C.联合国安理会一致同意派遣维和部队维护两国边界秩序D.国际法院主动介入审理此案(分数:1.00)A.B.C. √D.解析:联合国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外部的事情的决议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而无法律约束力,所以A、B项错误。
安理会对世界和平与安全负有重大职责,有权派遣维和部队,所以C项正确。
国际法院作为国际司法机构,只有当事国同意将纠纷提交法院解决时才能介入,所以D项错误。
2.甲国是一个海洋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它通过高科技的卫星遥感发现了在东太平洋的洋底有一块面积为35平方公里的锰矿区,甲国想开发这块矿。
假定甲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而且这块矿是位于国际海底区域的。
那么,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个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B.甲国不但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而且可以联合其他国家二起开发C.甲国只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后就可以着手开发D.甲国必须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管理局提交两块经过勘探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矿址,管理局挑选一块留给其下设的企业部开发或联合发展中国家一道开发,另一块则由甲国按照其与管理局订立的合同条件进行开发(分数:1.00)A.B.C.D. √解析:国际海底区域采取“平行开发制”,具体做法是:在一个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海底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矿址,海底局选择一块作为“保留区”,另一块作为“合同区”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故只有D项正确。
3.甲国下列何种行为违反了“不使用武力原则”?( )A.甲国在国内开展针对乙国的战争宣传和战争动员B.甲国在遭到丙国入侵后发动反击C.甲国参加联合国多国部队,发动对丁国的军事行动D.甲国与戊国是夙敌,后戊国内乱,甲国在边界增兵警戒(分数:1.00)A. √B.C.D.解析:不使用武力原则不仅仅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禁止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江苏涉外离婚律师: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在美国不到庭应诉,申请法院调取出入境记录,证明分居事实
江苏涉外离婚律师: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在美国不到庭应诉,申请法院调取出入境记录,证明分居事实展开全文作者:汇家婚姻律师——贾江红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南京涉外离婚律师:涉外离婚,经常会出现被告在国外,不到国内应诉的情况,如果被告能够出具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法院一般会直接判决离婚。
但如果被告既不出庭,也不进行书面答辩,此时如果要求法院判决离婚,需要原告举证证明双方已经感情破裂。
常年分居是感情破裂很直接的体现,对此也相对容易举证。
本案,原告申请法院调取了原被告出入境记录,证明被告出境近十年,从而证明双方已经分居长达十年。
【案件情况】原告谢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于顺德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2000)顺婚字第093号)。
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而且结婚后,双方从未实际共同生活居住。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再无维持该婚姻的必要。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
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美国护照复印件一份,大良派出所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证原件一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顺德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调取的原被告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原告方质证认为,无异议。
该组证据证实了被告从2001年2月16日之后没有再到过中国,也不可能生活在中国。
原告自2005年4月11日之后也没有去过美国,原告之后一直居住在中国境内,证明原被告双方已分居长达十年之久。
被告钟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五)
28.中国公民于某,1980年与妻⼦离婚,所⽣两个⼦⼥由前妻抚养,1985年,于某到西班⽛经商。
1991年与⼀西班⽛⼥⼦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了婚礼,按照西班⽛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结婚仪式为双⽅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
婚后不久,于某将在西班⽛经商所获部分利润作为投资,回国内办⼚,并购有楼房⼀栋,另有⼀些古董及银⾏存款。
1995年2⽉,于某因车祸去世,未留下遗嘱,他的⼦⼥与他在西班⽛的妻⼦之间对于遗产继承发⽣争执。
⽥的⼦⼥认为于某在西班⽛结婚他们⼀⽆所知,于某的婚姻未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于某的西班⽛妻⼦不是于某的继承⼈。
问:⽥其在西班⽛的婚姻是否有效? 答:于某在西班⽛的婚姻是有效的。
我国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问题的规定为,中国公民和外国⼈结婚适⽤婚姻缔结地法律。
⽆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侨居多年,在西班⽛,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的有关法律规定。
29.2000年3⽉6⽇上午,俄罗斯商⼈艾⽴科与⼀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酒店打的到汽车南站,准备乘⾼速⼤巴到上海参加“华交会”。
车到南站后,艾⽴科与其朋友下车,交11元出租车费,拿起⾏李⾛了,把⼀个装有贵重物品的⼿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发现⽪包后,开车回南站寻找失主,未果。
艾⽴科丢包后,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将付给还包⼈酬⾦8888元,并公布了联系⽅式。
3⽉8⽇下午2时许,拾包司机在⼀男⼦陪同下,到艾⽴科住的客房送还⽪包。
艾⽴科兑现,付了酬⾦。
艾⽴科⽪包失⽽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朱⼥⼠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经周折,查到收受酬⾦的出租车司机。
3⽉9⽇,公管处通知拾包司机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拾包司机承认接受酬⾦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外国判决是否可以在国内诉讼中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外国判决是否可以在国内诉讼中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裁判要旨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的准据法为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院已就该问题依据其本国法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外国判决可以作为国内案件法律适用的依据。
案情简介2004年潘某(女方)与杨某(男方)在香港结婚,双方均为美国国籍。
潘某与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上海购买两套房屋,两套房屋均登记在双方名下。
2015年6月,潘某向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郡地区法院起诉离婚。
2015年11月,美国法院作出离婚法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2017年7月,美国法院就离婚财产事宜作出生效判决,判令上述两套房屋均由潘某个人独有。
2016年,潘某向上海长宁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套房屋归其所有,并将美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作为证据提交,该判决已经过我国相关认证和翻译程序。
法院认为,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双方共同国籍国法律,即美国法律,美国法院依据美国法律作出的判决在经认证和翻译的程序后,可以作为案件有效法律适用的依据,故判决案涉两套房屋归潘某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潘某偿还,杨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裁判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夫妻财产应适用哪国法律,以及如何适用外国法分割双方在中国境内的房屋。
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首先,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本案中,由于潘某和杨某对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约定,且近年来双方并无共同经常居所地,所以应当适用二人共同国籍国法律,即美国法律。
其次,原告潘某提供了双方共同国籍国美国法院就双方离婚诉讼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的有效判决,且经过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关认证和翻译程序。
经过法院查明,该判决中美国法院适用的是美国法律裁判规则,故法院认为该判决依法可以作为本案有效法律适用依据。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二)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二)7.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
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山口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白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别的,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按照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8.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
沈某1949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加拿大国籍。
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
梁某1975年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
1984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
1989年,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
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
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
1991年3月,沈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2.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答: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沈某在加拿大法院离婚并获准,沈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在加拿大解除。
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
外国法院做出的判决如何在中国承认和执行
随着中国综合实力的增强,在国外求学、工作的人越来越多,好多华人、华侨、留学生在国外会涉及个人婚姻、财产争议,如在国外法院离婚,在国外解决财产问题,在国外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国外当然有法律效力,但如果要拿到中国作为解决双方的离婚证明(如一方户口在国内需要买房、子女求学等)、财产继承、财产执行处理证明就必然要涉及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本律师在执业中碰到很多,比较常见的国家有日本、新西兰、澳洲、新加坡、英国、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那么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这类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有没有更有效的办法去解决?我国法律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法院受理后,依照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如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司法实践中,由于外国法院判决涉及在中国的执行主要带有财产问题,相对好处理,由当事人委托律师在被执行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即可。
而对于涉及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则实践中比较常见且对个人而言申请承认的成本较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海外人员离婚起诉书(格式)
海外人员离婚起诉书(格式)人们常说的离婚起诉书事实上指的是离婚起诉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民事起诉中应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
书一般是国家机关出具的,状一般都是当事人出具的,主体不一样。
比如起诉书,判决书等都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出具的。
起诉状就是老百姓写的,俗称就是告状。
一、离婚手续中一方为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夫妻双方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手续中双方均为华侨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离婚手续中一方为出国人员(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出国人员应提供护照、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