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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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合肥百淘汇商贸有限公司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设备设施布局合理,从业人员健康。

三、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食品经营操作流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行业自律制度。

四、不采购、不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掺杂掺假、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

五、不做任何虚假宣传,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积极主动协调解决消费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诚实信用的经营者形象。

七、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特制定本单位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四条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五条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与销售食品接触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单位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第四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五条食品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对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第八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首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第九条进入食品储存、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实施下架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食品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执行本制度。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造成购买者误解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下架退市采取如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

(二)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三)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五)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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