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有哪些
抵押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押行为,保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抵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
第三条抵押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抵押物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一)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二)动产,如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三)权利,如债权、股权等。
第五条抵押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二)价值稳定,能够充分覆盖债务本息;(三)易于评估,便于变现。
第六条抵押物不得包括以下财产:(一)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二)已被查封、扣押或者保全的财产;(三)已被抵押的财产。
第三章抵押合同的签订与登记第七条抵押合同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自愿签订,并明确约定抵押物的范围、价值、抵押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的公示和效力。
第九条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抵押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抵押登记应当载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抵押期限等基本信息;(三)抵押登记应当予以公示。
第四章抵押权的实现与保全第十条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抵押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实现抵押权。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二)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抵押物归其所有。
第十二条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不受侵害。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约定,未按时履行债务或者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违反抵押合同约定,未按时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或者未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论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及方式
划 、制定成 本控制 方案 ,为今后 成本控 制
做 好 准备。 对竣工 阶段 的成本 管理 ,工程
签证 制 度 ,确 保 每 一道 工 序 的质 量都 符
合规 范 要 求 ,避 免 因 为 出现 质 量 、安 全 事故 而 导 致 成 本增 加 。 同时 ,在确 保 施 工 质 量 达 到 设 计 要 求和 合 同约 定 的质 量 目标 的前 提下 ,尽可 能 降低 工程 成本 。 实 践 证 明 ,加 强 施 工企 业 工 程项 目 成本管理 是施 工企业创 造经 济效 益的必 由 之路。项 目成本 管理是 一项 整体 的、全员 的、全过 程 的动 态管理 活动 。施工企 业应
过 剩 ,都 会 造 成 质 量 、 安 全 成 本 的 增
加 。 因 此 ,要 实 行 全 面 质 量 、 安 全 管 理 ,在 每 个 分项 工 程 开 始 时 ,都 要 进 行
个 分工明确 、责任 到人 的成本 管理 责任
体 系,必须 明确项 目经理 是项 目施工 成本 管理 的第一责 任人 ,建立项 目成 本管理 岗 位 责任 制 ,确定 项 目管理成 员在 管理 中的 具 体作 用、地位 和所 负责任 。在工 程项 目 施 工过程 中对 成本进行 全员 管理 、全过程
1 房 地产抵押 权实现 的条件
根 据担保法和 房地 产管理法 的规 定 , 房地产 抵押权 的实现应具备 下列 要件 :
12 须 债务 已到 清 偿期 而债 务 人 未履 行 _
债务
债 务 尚 未 到 清 偿 期 ,债 权 人 是 不
权 结构 。 由于 成本 管理相 关部 门较多 ,在 纵 向结 构上层 次也较 多 ,为防止 责任不 清
企 业 的土 地 使 用权 不得 单 独 抵 押 ,以 乡
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以房抵债,即债务人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以房抵债的方式在民间借贷、企业债务等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以期对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参考。
二、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概述1.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以房抵债属于抵押担保的一种形式,其法律性质为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优先受偿。
2. 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1)抵押权设立以房抵债的抵押权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②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③抵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实现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以房抵债的抵押权实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②抵押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
三、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争议1. 抵押权登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然而,实践中存在抵押权未登记的情况。
对此,有观点认为,抵押权未登记不影响其法律效力,抵押权人仍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
2. 抵押权优先受偿问题以房抵债的抵押权是否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因为抵押权是在债务成立前设立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 抵押权变更问题在以房抵债过程中,抵押权人可能需要对抵押财产进行变更,如抵押权的转移、抵押财产的追加等。
担保物权试题参考答案
担保物权试题第十七章担保物权-、名词解释题1担保物权2抵押权3质权4留置权5共同抵押权6最高额抵押权二、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抵押物登记问题上,我国采取的原则是()。
A登记生效主义B.登记对抗主义C.交付生效主义D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的折衷主义2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
A抵押交付之日B登记之日C.签订之日D.当事人协商之日3 . 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设定质权的是()。
A土地使用权B.电视机C.古字画D书籍4.下列合同中,不能产生留置权的是()。
A保管合同B运输合同C承揽合同D.买卖合同5某甲在电器修理部修理一电视机,在取电视机时,因所带钱不够支付修理费,经修理部同意,某甲将其价值近于元的手表留下,取走了电视机。
修理部对手表所享有的权利是()。
A. 留置权B.质权C.抵押权D典权6.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B.不可分性C.物上代位性D.从属性7.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B.不可分性C.物上代位性D.从属性8抵押人将巳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
A. 无效B.继续有效C.解除D.终止9.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
A. 设定抵押B.转让C.设定质押D.抵消10.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雇行债务,该期限是()。
A 2年B.1年C.6个月D.2个月三、多项选择题1 .担保物权具有下列特点()。
A.变价受偿性B.从属性C.不可分性D.物上代位性2 下列物权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有()。
A.抵押权B.质权C.留置权D.抵消权3 下列财产中,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B抵押人所有的汽车C.土地所有权D.宅基地使用权4.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单选题(共30题)1、土地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是()。
A.债务履行期满债权未受清偿B.债务履行期届满C.债务未到期未受清偿D.债务履行期届满已受清偿【答案】 A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包括()。
A.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乡村公益建设用地使用权B.乡镇公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C.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乡镇公益建设用地使用权D.乡村公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答案】 A3、下列情形中,不能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的是()。
A.政府规划调整,原租赁用地需变为划拨用地的B.承租人擅自转让、转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C.承租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D.承租人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答案】 D4、下列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土地用益物权的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永佃权D.宅基地使用权【答案】 C5、关于房产和地产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A.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B.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可以不进行抵押C.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D.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答案】 B6、对于土地征收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的用途,应当()。
A.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B.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C.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D.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组织的公共设施建设【答案】 A7、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多占少用土地的,其闲置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A.应予确定,不需缴纳土地闲置费B.应予确定,但需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C.不予确定,国家收回D.不予确定,返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答案】 D8、下列关于国家征收土地的正确表述是()。
A.解放初期对地主及官僚资本家土地所有权的剥夺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公民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归国有C.《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偿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的措施D.土地征收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原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措施【答案】 D9、对租赁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定续租权,下列理解不正确的是()。
价金债权抵押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合同是常见的交易形式。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设立了抵押制度。
价金债权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价金债权,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权利。
本文将从价金债权抵押权的设立、效力、实现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价金债权抵押权的设立1. 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根据《担保法》第39条的规定,设立价金债权抵押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抵押人具有合法的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书面抵押合同;(3)抵押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抵押物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具体包括:(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动产;(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合法使用的不动产;(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价金债权抵押权的效力1. 抵押权设立的法律效力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处分行为。
2.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的受让人、承继人、共有权人等第三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不得以抵押权未登记为由对抗抵押权人。
3.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处分行为。
四、价金债权抵押权的实现1.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抵押权实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2)抵押权人请求实现抵押权;(3)抵押物具备实现抵押权的条件。
2.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主要包括:(1)折价;(2)拍卖;(3)变卖。
五、价金债权抵押权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2.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保全权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保全,包括: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等。
【司考】抵押权
抵押权一、抵押权(一)抵押权的设立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3)办理抵押登记。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3)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
【注意】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注意】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4.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能抵押,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违法违章建筑。
5.抵押登记(1)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可对抗第三人。
(2)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工具;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等动产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待售清单抵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抵押贷款业务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财产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待售清单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抵押贷款方式,在我国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分析待售清单抵押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待售清单抵押的定义待售清单抵押,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待售资产(如房产、车辆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抵押方式。
在待售清单抵押中,借款人承诺在贷款期限内将抵押物出售,并将出售所得款项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待售清单抵押的法律规定1.抵押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在待售清单抵押中,抵押物应具备以下条件:(1)抵押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2)抵押物具有市场价值,且能够进行评估;(3)抵押物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
2.抵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待售清单抵押中,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2)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情况;(3)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及抵押率;(4)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5)抵押物的处置方式、处置期限等;(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3.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在待售清单抵押中,抵押双方应向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机关应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4.抵押物的处置在待售清单抵押中,抵押物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抵押物出售:借款人应按照抵押合同约定,在贷款期限内将抵押物出售,并将出售所得款项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抵押物拍卖:抵押物无法出售或者出售价格低于抵押合同约定的价值时,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物;(3)抵押物折价: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将抵押物折价,以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担保方面的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开场白尊敬的面试官,您好!我是参加本次担保面试的候选人。
在进入正题之前,我想先简要介绍一下自己。
我叫[姓名],毕业于[学校名称],专业为[专业名称]。
在过去的[工作年限]年里,我积累了丰富的担保工作经验,熟悉担保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及合规操作。
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参加这次面试,希望能够借此机会展示我的专业能力和对担保行业的热情。
接下来,我将根据您提供的面试题目,逐一进行回答。
二、面试题目1. 担保业务基础知识(1)请简述担保的概念及其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2)什么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具备哪些要素?(3)担保业务的主要类型有哪些?请分别介绍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4)什么是反担保?反担保的目的是什么?(5)什么是担保风险?担保风险的类型有哪些?2. 担保业务操作流程(1)请详细描述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2)在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如何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性?(3)在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如何进行风险评估?(4)在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如何确保担保资金的合规使用?(5)在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如何进行担保期限的管理?3. 担保风险控制(1)请列举常见的担保风险,并简要分析其成因。
(2)在担保业务中,如何识别和控制担保风险?(3)请介绍一种您熟悉的担保风险控制方法,并说明其具体操作步骤。
(4)在担保业务中,如何进行担保贷款的催收?(5)请谈谈您对担保行业风险控制发展趋势的看法。
4. 担保法律法规(1)请列举我国现行担保法律法规,并简要介绍其主要内容。
(2)在担保业务中,如何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3)在担保业务中,如何处理担保纠纷?(4)请谈谈您对担保行业法律法规的认识。
(5)请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担保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5. 担保行业发展趋势(1)请分析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
(2)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担保行业面临哪些挑战?(3)请谈谈您对担保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看法。
(4)在担保行业发展中,如何实现创新?(5)请结合您的工作经验,谈谈如何应对担保行业的变化。
破产管理人抵押权及其行使制度
破产管理人抵押权及其行使制度1. 破产管理人抵押权的定义破产管理人抵押权是指破产程序进行期间,破产管理人作为债权人,因为债务人违约或到期导致债权债务关系出现问题时,破产管理人拥有的抵押权。
破产管理人抵押权的设立旨在保障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能够优先受偿,维护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秩序,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 破产管理人抵押权的行使条件2.1 债务人违约或到期破产管理人抵押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或到期未能履行债务。
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情况,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违约或到期情形。
2.2 抵押物的存在抵押权是以特定财产为基础的,所以行使破产管理人抵押权必须有确切的抵押物存在。
破产管理人应当核实抵押物是否存在以及抵押物的价值,以便行使抵押权时能够确保获得合理的债权受偿。
2.3 受偿顺序破产管理人抵押权是在破产程序中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之一,其受偿顺序是有限的。
破产管理人应当明确自己的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顺序,并与其他债权人之间协商确定具体的受偿金额。
3. 破产管理人抵押权的行使程序破产管理人行使抵押权的程序如下:3.1 申报抵押权破产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尽快向破产管理机构申报自己的抵押权,包括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相关信息。
3.2 评估抵押物价值破产管理机构会指定专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这是为了保证破产管理人行使抵押权时能够获得合理的债权受偿。
3.3 行使抵押权一旦抵押权的行使条件得以满足,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行使抵押权,包括变卖抵押物、转让抵押物等。
3.4 债权受偿破产管理人行使抵押权后,可以根据破产程序中确定的受偿顺序,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相应的债权受偿。
4. 破产管理人抵押权的意义和作用破产管理人抵押权的设立和行使制度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的维权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4.1 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破产管理人作为债权人之一,通过拥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保障其权益,避免不能得到合理的债权受偿。
抵押权的法律规定与权利行使
抵押权的法律规定与权利行使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债务人提供贷款或其他债权,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抵押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
本文将从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效力、行使方式以及权利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即抵押权必须是基于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设立的。
其次,抵押物的确定。
抵押物可以是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但必须具有可供抵押的价值。
第三,形式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设立,并向有权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抵押权才能得到有效设立。
二、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设立产生的效果主要有优先受偿权和担保效力两个方面。
首先,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设立后,债务人如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债务清偿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其次,担保效力。
抵押权设立后,债务人如违反债务约定,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实施担保物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抵押权的行使方式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公示、清偿、变卖等。
首先,公示。
债务人如未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公示的方式宣布抵押权的存在,向社会公众公示抵押权的范围和内容。
其次,清偿。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出资清偿债务并取得债权债务的相应权益。
最后,变卖。
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将抵押物进行变卖,实现债款的清偿。
四、抵押权的权利保护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
抵押权的登记可以使债权得到依法保护,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益。
其次,法院提供司法保护。
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强制执行。
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通过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的清偿。
抵押实现的条件是什么_房产抵押的限制是什么
抵押实现的条件是什么_房产抵押的限制是什么
一、抵押实现的条件是什么?
抵押要想实现,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一)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抵押权是否有效成立,原则上应以抵押登记的为准。
也就是说,凡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只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有效成立;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
如果法律规定不以登记为要件的,须抵押合同有效成立,抵押权才能有效。
(二)抵押权未受到限制;
有时候抵押权虽然有效存在,但是实现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主债权代位清偿时,清偿人虽然可以代位行使抵押权,但是其行使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若损害了债权人利益,那么抵押权实现时就会受到限制。
(三)债务履行期届满;
因为抵押是为了担保主债权,所以主债没有到履行期限的时候,担保的实现当然无从谈起。
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虽然未届满,债权人的债权确定不能实现或者有不能实现的可能的,抵押权人也可以依法实现抵押权:
1、债务人预期违约,即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从其行为可以看出其不履行债务;
2、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者提供担保而遭拒绝。
(四)债务人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没有履行债务。
如果由于债权人自己的原因,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也就
没有权利实现抵押权。
例如,债务人提出符合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付时,债权人拒绝接受,这属于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
民法典中房产抵押物价值如何认定
民法典中房产抵押物价值如何认定房屋是可以抵押的财产之⼀,抵押房屋为债务担保的,需要确定房屋的价值,这样才能确定房屋可以抵押多少债务。
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就设⽴,那么民法典中房产抵押物价值怎样认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房产抵押物价值如何认定抵押房屋的价值,由抵押⼈和抵押权⼈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第⼆⼗⼆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抵押⼈、抵押权⼈的名称或者个⼈姓名、住所;(⼆)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积、⽤地⾯积以及四⾄等;(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管理⼈、占⽤管理⽅式、占⽤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六)债务⼈履⾏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式;(⼗)抵押合同订⽴的时间与地点;(⼗⼀)双⽅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权的实现应具备的条件通常⽽⾔,抵押权的实现⼀般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但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在抵押⼈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及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如抵押物因抵押⼈的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抵押⼈⼜不能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的特殊情况下,即使债务并未届期,抵押权⼈也可以实现抵押权。
(三)债务⼈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抵押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抵押权⼈仍然可以对全部抵押物主张实现抵押权。
(四)对于债务未清偿,⾮因债权⼈⽅⾯的原因⽽造成。
若债务⼈没有履⾏债务是由债权⼈⼀⽅当事⼈的原因造成,则抵押权⼈不得实现其抵押权。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规定有哪些
抵押权依法设⽴后,抵押财产被添附规定有哪些抵押权依法设⽴后,抵押财产被添附规定包括: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所有,抵押权⼈主张抵押权效⼒及于补偿⾦的,⼈民法院应予⽀持等。
关于抵押权依法设⽴后,抵押财产被添附规定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抵押权依法设⽴后,抵押财产被添附规定有哪些1、抵押权依法设⽴后,抵押财产被添附规定如下:(1)、抵押权依法设⽴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所有,抵押权⼈主张抵押权效⼒及于补偿⾦的,⼈民法院应予⽀持。
(2)、抵押权依法设⽴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主张抵押权的效⼒及于添附物的,⼈民法院应予⽀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3)、抵押权依法设⽴后,抵押⼈与第三⼈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抵押权⼈主张抵押权的效⼒及于抵押⼈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民法院应予⽀持。
(4)、添附,包括附合、混合与加⼯。
2、法律依据:《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抵押权设定如果⽆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履⾏期限届满。
债务⼈履⾏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是否履⾏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未受清偿。
债务履⾏期限届满债权⼈未受清偿,表明债务⼈未按期履⾏义务,⽆论债务是迟延履⾏,还是拒绝履⾏,债权⼈都可以⾏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造成的。
只有在因债务⼈⽅⾯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使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权⼈才可以⾏使抵押权。
如果债权⼈未受清偿是由于其⾃⼰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不能⾏使抵押权。
依据《民法典担保编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权依法设⽴后,抵押财产被添附规定包括: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所有,抵押权⼈主张抵押权效⼒及于补偿⾦的,⼈民法院应予⽀持等。
动产抵押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动产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本文将从动产抵押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二、动产抵押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设立的法律后果(1)抵押权设立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②抵押物为动产;③抵押合同合法有效;④抵押物未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2)抵押权设立的程序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①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②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③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 抵押权实现的法律后果(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实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②债务人无法提供其他担保;③债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
(2)抵押权实现的程序抵押权实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①债权人向抵押人发出实现抵押权的通知;②抵押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③抵押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④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债权。
3. 抵押权消灭的法律后果(1)抵押权消灭的条件抵押权消灭的情形包括:①债务履行完毕;②抵押合同解除;③抵押物灭失;④抵押权被依法撤销。
(2)抵押权消灭的程序抵押权消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①抵押权消灭的条件成就后,抵押权自动消灭;②抵押权消灭后,抵押物应当返还抵押人。
4. 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法律后果(1)抵押权与用益物权冲突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物上可能存在用益物权。
当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上的用益物权应当予以消灭。
若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上仍存在用益物权,抵押权人有权要求用益物权人返还抵押物。
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People with pure hearts live full of sweetness and jo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导读:《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一定要注意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因为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就可能无法实现。
那么,在法律上,抵押权的行使期限究竟是多久呢?而如果在该抵押期限内,抵押权人准备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他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又是什么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介绍。
一、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限,《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都曾作出相应的规定。
《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抵押权行使期限问题存在法律冲突。
《担保法》第12条,表明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它强调了抵押权的从属性,并未对抵押权的期限作法律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2条,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诉讼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
《物权法》第202条,对抵押权的行使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二、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是什么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
物权法解释: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物权法解释:第⼀百九⼗五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式和程序】 第⼀百九⼗五条 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利益的,其他债权⼈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请求⼈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与抵押⼈未就抵押权实现⽅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解释】本条是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式和程序的规定。
本条对抵押权⼈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做出了规定:⼀是债务履⾏期间届满,债务⼈不履⾏债务;⼆是发⽣了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满⾜上述任⼀条件,抵押权⼈就可以依照本条规定的⽅式和程序处理抵押财产以实现其债权。
其中第⼆个条件,即“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是本法新增加的规定,现以浮动抵押为例加以说明:根据本法规定,浮动抵押是以抵押⼈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作抵押,抵押期间,抵押⼈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可以⾃由处分其动产,债务⼈到期不履⾏债务的,抵押权⼈是以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如果只允许抵押权⼈在债务⼈到期不履⾏债务时才能实现抵押权,可能会由于抵押⼈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为或者恶意的⾏为,甚⾄是正常经营⾏为,造成抵押权实现时抵押财产⼤量减少,⽆法对抵押权⼈的债权起到担保作⽤,从⽽损害抵押权⼈的利益。
允许抵押权⼈与抵押⼈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抵押权⼈就可以在抵押合同中对抵押⼈的某些⾏为进⾏约束,⼀旦抵押⼈违反约定从事了这些⾏为,满⾜了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抵押权⼈就可以提前实现抵押权,以保障⾃⼰的债权得到清偿。
例如,A企业以其仓库中现有及将有的所有产品设定浮动抵押向B银⾏贷款,B银⾏为保全抵押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时能够达到⼀定的数量,以起到担保其债权的作⽤,可以与A企业在抵押合同中约定,A企业不得以其库存的产品从事关联交易或者低价交易,如不得以低于市场价格⼀定⽐例的价格出售库存的产品,⼀旦出售价格低于约定的⽐例,B银⾏即可提前实现抵押权;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即使在正常经营情况下,A企业库存的产品数量也不得低于其整个库存量的⼀定⽐例,⼀旦低于该⽐例,B银⾏即可提前实现抵押权。
《物权法》中的抵押权内容有哪些
《物权法》中的抵押权内容有哪些《物权法》中的抵押权内容更加尊重当事⼈的合意,那么《物权法》中的抵押权内容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物权法》中的抵押权内容有哪些1、将“发⽣当事⼈约定的情形”作为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之⼀《物权法》第⼀百九⼗七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百九⼗五条⼜规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突破了《担保法》第三⼗三、五⼗三条等条款以“债务⼈不履⾏到期债务”为担保物权实现的唯⼀条件的规定,将当事⼈之间的约定摆在重要的位置。
2、明确了抵押权的⽣效与抵押合同的⽣效两者之间的关系《物权法》第⼀百⼋⼗七条规定了以涉及不动产财产或者权益抵押的,应该办理登记,抵押权⾃登记之⽇起⽣效。
相应的抵押合同作为当事⼈的合意的⾏为,⾃签署之⽇起⽣效,对抵押合同的⽣效,当事⼈另有约定的,从当事⼈的约定,纠正了《担保法》中部分合同⾃抵押登记之⽇起⽣效的偏执观念。
3、新增当事⼈可以协议变更最⾼额抵押的内容《物权法》第⼆百零五条规定:“最⾼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与抵押⼈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产⽣不利影响。
”这在《担保法》中是没有规定的。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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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不动产抵押权成立的条件
法考不动产抵押权成立的条件1. 你知道吗,法考不动产抵押权成立得有抵押合同呀!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定好一件事,得有个书面的东西来证明呀。
比如小明要向小红借钱,他们就得签个抵押合同,明确抵押的东西和相关事项。
2. 不动产得进行抵押登记呢!这可太重要啦,就像你要参加一个重要比赛得先报名登记一样。
比如说小李用房子抵押借钱,不登记怎么能行呢?3. 抵押人得有处分权啊!不然不就乱套啦。
就好像你不能把别人的东西拿去抵押呀,那不是瞎搞嘛。
比如小张拿了不属于他的房子去抵押,这能成立吗?肯定不行呀!4. 抵押物得是特定的不动产呀!不能含糊不清的。
这就好像你说要送朋友一个礼物,总得具体说是啥礼物吧。
比如小王说抵押个“大概是那套房子”,这怎么能行呢?5. 法考中还要求主债权得有效存在呢!这就如同建房子得有稳固的地基一样。
比如小赵想抵押房子为一个无效的债权担保,那能成立抵押权吗?不可能呀!6. 抵押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呀!你想想,要是随便抵押损害别人,那多不公平。
比如小陈抵押房子影响到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怎么可以呢?7. 还得是合法的抵押行为哟!就跟走路得走正道一个道理。
比如小周搞一些违法的抵押操作,那肯定不行呀!8. 抵押得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呀!不能有虚假成分在里面。
好比你交朋友得真心,不能虚情假意。
比如小吴在抵押时心里其实不想,那这抵押权能成立吗?9. 抵押物得有价值呀!没价值怎么抵押呢。
就好像你拿个一文不值的东西去换重要的东西,谁会同意呀。
比如小郑拿个没价值的破房子去抵押,谁理他呀!10. 法考不动产抵押权成立还有好多条件呢,得好好记住呀!这可是很关键的知识呢。
就像你要记住重要的电话号码一样。
比如考试中遇到相关题目,你要是不记住这些条件,能答对吗?肯定不行啦!我的观点结论:法考不动产抵押权成立的条件真的很重要,需要认真理解和掌握,这样才能在考试中应对自如呀!。
房地产开发协议书中关于抵押权登记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协议书中关于抵押权登记的约定【正文】本协议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由甲方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_________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协议。
本协议约定了双方在房地产开发合作中关于抵押权登记的相关事项,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并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一、抵押权的设定和范围1.甲方作为借款人,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可能需要向乙方融资,因此甲方将项目相关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设定给乙方。
具体的抵押物范围和详细说明见附件一《抵押物清单》。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抵押物,并在登记机关进行相应的抵押权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抵押权的实施条件1.甲方需按照协议约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进度进行资金的使用,并根据合同要求支付相关的贷款本息。
2.如甲方违约或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实施抵押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抵押权登记的办理流程1.甲方应提供完整、准确的抵押物信息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
2.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的办理,包括与登记机关的沟通、提交材料等。
3.登记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抵押权登记,并出具相应的登记证书,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抵押权的解除和注销1.甲方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抵押权的解除和注销手续。
2.甲方应承担解除和注销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并按时支付。
五、其他约定1.甲方在贷款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确保抵押物不受损坏、减值等情况,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方不得私自处置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等行为。
3.乙方拥有对抵押物的查验权和监督权,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4.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在诚信、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六、争议解决1.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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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有哪些
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是否有效成立,原则上应以抵押登记的为准。
也就是说,凡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只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有效成立;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
如果法律规定不以登记为要件的,须抵押合同有效成立,抵押权才能有效。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那么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有哪些呢?怎么才能实现抵押权呢?请
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上述疑问。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
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
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
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
撤销,则不能实现。
②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③债权人未受清偿。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
只有在因债务
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
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