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13b27b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6a.png)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26•【文号】银办发[2005]33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26日银办发[2005]3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2000年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银办发[2000]162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货金系统)的管理,规范货金系统操作,防范业务风险,实现货金系统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货币金银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货金系统是指由人民银行开发的、应用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和商业银行代理发行库的货币金银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货金系统的管理实行逐级负责的原则,即总行负责全国货金系统的管理,各分支行负责本单位和辖内货金系统的管理。
第四条货金系统的管理分工:(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负责本单位货金系统操作及辖内货金系统操作的管理。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科技部门负责本单位及辖内货金系统客户端日常维护、网络通信保障和货金系统个人数字证书盘的管理;总行金融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货金系统数据中心日常管理,向操作人员提供货金系统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货金系统设置以下岗位:(一)业务主管:指派货金系统操作人员岗位,并授予其处理相关业务的权限,对重要业务操作进行授权。
中国货币发行制度
![中国货币发行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69e671d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da.png)
中国货币发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集中发行原则:中国的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的货币发行和管理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印制、发售货币或代币票券。
经济发行原则:货币的发行必须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以避免财政发行和弥补财政赤字。
发行准备制度:人民币的发行必须以商品物资为基础,即货币发行必须以有效的商品供应为界限。
任何时候,货币持有者都可以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
独立发行原则: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货币发行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影响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发行决策。
计划发行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货币发行计划,并组织实施。
统一印制和发售原则: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和发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发售人民币。
严格管理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对货币发行、流通、结算和资金调拨等环节实行严格的科学管理,确保货币流通的正常秩序。
总之,中国货币发行制度坚持集中统一、经济发行、发行准备、独立发行、计划发行、统一印制和发售、严格管理原则,以确保货币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五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https://img.taocdn.com/s3/m/24201df304a1b0717fd5dddf.png)
二、中国中央银行及其法律制度的形成 中国中央银行始于1905年的户部银行。1908年,清政府 将其改为大清银行,并颁布我国最早的银行立法——《大清 银行则例》,大清银行身兼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两项职能。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 中国第一个专职的中央银行是1928年国民党政府成立的中 央银行。 1948年12月1日,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在 石家庄合并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 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随人民解放军入北京设总行, 人民银行体系开始建立。 1989年初,新的银行法的起草工作开始进行。
我国人民币汇率应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采取合适的汇率,不能因 别国压力而盲目地升值和大幅地升值。我国应遵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尽 早制定统一和修改完善有关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提升人民币汇率相关 政策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货币政策及其工具
政策是政治实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根据客观情况而规定的 行为准则,国家政策就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 目标而规定的行动准则。我国的《辞海》一书则把政策一词解 释为“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 则。” 在我国,党的政策是法律的基本依据,法律是政策的 法律化,是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和特征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 货币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而确立的组织、管理、 调控、干预社会信用量的一种金融措施,是国家经济政策的一 个重要方面。 (二)货币政策的主要特征 货币政策是一种调控社会总需求的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的 实施以间接调控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即主要采取 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52906ba580216fc710afd2c.png)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七七年颁发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严格货币管理,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稳定市场物价,提高管理水平,发挥银行对各项经济活动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维护财经纪律,打击城乡资本主义势力,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经济单位都执行本办法。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他们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执行机关,对执行本办法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在中国银行和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分别由中国银行和信用社监督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受人民银行的委托,监督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基本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
现金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财经制度,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都必须严格地贯彻执行,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单位提出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后,报当地革命委员会批准。
具体批准办法,由各地革命委员会确定。
各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三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
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后,不得超过。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应核定一个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商店、粮店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核一个定额,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由于生产或业务的发展和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后,再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7ecd646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8f.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10.12•【文号】银发[2006]35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银发[2006]3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样币(以下简称样币)管理,保证样币完整、安全及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印制、分发、保管、使用、收回与销毁样币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样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生产样印制的用于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与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是经办货币发行业务的工具和重要实物档案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样币包括纸币、硬币和普通纪念币样币。
第四条样币不具备货币职能,禁止流通和买卖样币。
第五条新版人民币公布发行前的样币属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资料管理,保密等级为绝密。
第六条样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企业印制:印制人民币企业应当于生产前将样币生产样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按样币印制计划及印制标准组织生产;印制人民币企业应当将合格的样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合格的样币依照不合格人民币产品的有关规定销毁。
第七条样币上印制“样币”字样,纸币样币加印序号及“禁止流通”字样。
第八条样币发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
第九条新版人民币公布发行前的样币分发应当按照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相关规定办理,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二人押运专车直接递送。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发样币填制《中国人民银行样币发单》(见附表1);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下发样币填制《中国人民银行样币调运凭证》(见附表2)。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11e477c804d2b160b4ec05f.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20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职能,规范人民币发行库管理,保障人民币发行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的金库。
发行库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总库由若干总行重点库组成。
第三条发行库根据经济发展和货币发行业务需要设立或撤销。
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
第四条发行库的主要职责是: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金银实物和总行指定的代保管品;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办理开户单位现金存取款业务;监督、管理有关开户单位交存现金的质量。
第五条发行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发行库。
第二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七条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营业管理部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担任。
总行重点库库主任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主任为重点库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行长(主任)、印钞造币厂厂长,副主任接受库主任授权履行库主任职责。
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一)保证本级发行库正常运作与安全;(二)选好、配足发行库人员,组织好考核工作;(三)监督制度执行,对本级发行库发行基金及库存实物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辖属发行库安全负督导责任;(四)履行查库职责;(五)掌管发行库备用门。
第八条各级发行库应当配备专职管库员,总行重点库、分库和中心支库不得少于三名,支库不得少于两名。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3bc7aeeba0d4a7302763a69.png)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七七年颁发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严格货币管理,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稳定市场物价,提高管理水平,发挥银行对各项经济活动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维护财经纪律,打击城乡资本主义势力,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经济单位都执行本办法。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他们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执行机关,对执行本办法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在中国银行和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分别由中国银行和信用社监督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受人民银行的委托,监督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基本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
现金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财经制度,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都必须严格地贯彻执行,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单位提出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后,报当地革命委员会批准。
具体批准办法,由各地革命委员会确定。
各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三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
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后,不得超过。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应核定一个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商店、粮店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核一个定额,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由于生产或业务的发展和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后,再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ddff93a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cf.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7.18•【文号】银发[2007]235号•【施行日期】2007.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7月18日银发[200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管理,规范发行库业务操作,保障发行库安全,提高发行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以下简称发行基金)的金库。
发行库保管下列实物:(一)发行基金;(二)保管品;(三)金银;(四)代保管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发行库及其附属场所、设施和发行库业务的管理活动。
前款规定的附属场所是指办理发行库业务必备的场地,包括交接场地、备品和业务机具保管场地。
第四条发行库业务主要有下列种类:(一)保管发行基金、保管品、金银和代保管品;(二)办理人民币印制产品入库,发行基金、保管品的出入库,包括调拨、金融机构交取现金、钞票清分、残损人民币复点,以及销毁出库业务;(三)办理金银出入库;(四)办理代保管品出入库;(五)监督、管理金融机构交存现金的质量。
前款规定的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下列情况之一,设立或撤销发行库:(一)经济发展的需要;(二)货币发行业务的需要;(三)合理调整发行库布局的需要;(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设立或撤销的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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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9.07•【文号】银发[2001]29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的通知(2001年9月7日银发[2001]29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为了加强货币发行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付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目录一、处理原则二、会计科目与账户、账簿的设置及使用说明(一)发行库专用科目(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与发行库相关)(三)科目平衡关系(四)登记簿的设置三、人民币产品印制入库的核算(一)总行重点库的核算(二)总库的核算四、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的核算(一)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命令的签发(二)签发行的核算(三)调出库与调入库的核算(四)撤销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命令的核算五、发行库对商业银行存取现金的核算(一)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现金的核算(二)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支取现金的核算六、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库向发行库存取现金的核算(一)业务库向发行库交存现金的核算(二)业务库向发行库支取现金的核算七、上级库对货币发行与回笼的核算(一)分库、中心支库的核算(二)总库的核算八、残损人民币销毁的核算(一)残损人民币销毁命令的签发(二)销毁点的核算(三)分库的核算(四)总库的核算九、其他业务的核算(一)完整券与残损人民币对转的核算(二)不可抗力造成人民币发行基金损失的核算(三)人民币发行基金长款、短款的核算(四)保管品业务的核算十、结账、对账及错账的处理(一)结账与对账(二)错账与错报发行、回笼数字的冲正十一、报表十二、会计档案管理(一)会计档案的种类(二)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三)会计档案的保存要求(四)会计档案的销毁(五)单位合并的会计档案保管十三、附则为了加强货币发行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适应货币发行业务处理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钞票处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钞票处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6a48ee0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ea.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钞票处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4.18•【文号】银发[2001]101号•【施行日期】2001.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钞票处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4月18日银发[2001]10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对钞票处理中心工作的管理,保证货币发行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钞票处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总行。
现就加强钞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按照总行《关于组建钞票处理中心的意见》(银发[1999]43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做好辖区内钞票处理中心的规划、筹建工作。
二、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由中心所在地的分支行负责。
中心应按岗位配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做好安全、监控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设备和人员的管理,保证中心工作安全、高效、顺利进行。
三、中心应根据货币发行有关制度和《钞票处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清分、销毁工作实施细则。
四、有条件的中心应对辖区内10元以上人民币回笼券(含10元券)及时整理、清点、分类(包括鉴别清除假人民币)、挑残。
有关型号清分机的年处理量应高于下列标准:BPS1000系列:42000000张DLR6000系列:42000000张DIR3260系列:26250000张FS500系列:26250000张ISS300系列:12600000张CSI600系列:26250000张各中心可参照上述标准,对设备责任维护员和操作员实行计件管理、并制定各级人员考核办法。
关于货币管理的规章制度
![关于货币管理的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4e7c309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a7.png)
关于货币管理的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货币管理行为,保护货币秩序,维护国家经济稳定,制定本规章。
二、货币发行1.货币发行机构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货币政策,在必要时向市场投放货币,保持货币供应量合理稳定。
2.货币发行机构应制定货币发行计划,按照计划向市场投放货币,确保货币发行量符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
3.货币发行机构应加强对货币供给的监测和调控,及时调整货币发行量,防止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
三、货币流通1.各单位和个人应合法使用货币进行交易活动,不得散布伪造货币,不得私自兑换货币。
2.各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护自己的现金资产,不得私自毁坏、挥露或挪用现金。
3.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使用现金,不得使用假冒伪造货币或非法货币。
四、货币汇兑1.货币兑换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获取他人的货币,不得故意破坏货币价值。
2.货币兑换机构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货币兑换业务,不得恶意套利或虚假宣传。
3.货币兑换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对兑换货币的客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兑换来历不明的货币。
五、货币投资1.货币投资者应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理念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不得盲目跟风投资,导致损失。
2.货币投资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服务投资者,提供合法合规的投资产品和服务。
3.货币投资机构应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不得操纵市场或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
六、货币管理1.货币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2.货币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货币政策和市场信息,提高透明度,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情绪。
3.货币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水平。
七、违法违规1.货币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法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货币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由相关机构进行监督和调查,并要求其整改,对恶意违规者依法予以处罚。
3.货币管理违规行为的通报,及时向社会公布,维护市场秩序,警示其他从业者。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526a5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b2.png)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制度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制度(一九七二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集中统一掌握货币发行的原则,有计划的组织发行基金的摆布与调拨,以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和战备的现金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发行库是人民银行的组成部分。
在各级人民银行中分别设立总库、分库、中心支库。
如中心支行不是一级调拨单位,可不设中心支库。
直辖市区办事处根据业务需要也可设支库。
县支行以下的营业所不设发行库。
根据业务需要、库房设备安全、交通电讯方便等条件,在发行基金不过于分散的原则下,经分行批准,可在业务量较大的营业所设置保管点或临时保管点。
总行根据调拨工作的需要,指定若干省、市、自治区分行设立重点发行库(简称重点库)代总库保管发行基金。
第三条:发行库的任务一、根据国务院核定的货币发行额度,统一调度发行基金。
二、根据国务院发行货币的决定,具体办理货币发行工作。
办理损伤票币的回收销毁工作。
三、保管、调运发行基金,调剂市场各种票币的流通比例。
四、办理发行业务的会计核算,正确、全面的反映市场货币投放、回笼情况。
第四条:发行基金的调拨,采取逐级负责的办法。
总库负责分库之间的调拨。
分库负责辖内的调拨。
第五条:发行库保管的发行基金,与业务库保管的现金,必须严格分开,不得混淆。
业务库存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交入发行库,未经复点的现金不得交入发行库。
业务库与发行库之间的发行基金调拨,均以千元为单位。
第六条:各级行处从发行库将发行基金拨入业务库,必须在上级库批准的出库限额之内,限额不足时,要事先上报追加计划,追加之数当月有效,跨月作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严格遵守货币发行制度的通知-[83]银发字第2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严格遵守货币发行制度的通知-[83]银发字第2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710b5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06.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严格遵守货币发行制度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严格遵守货币发行制度的通知
([83]银发字第223号1983年7月22日)
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今年六月,福建省福州市支行、三明地区中心支行、南平市支行、浦城县支行发生四起未经追加出库限额,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违纪事件。
据了解,还有一些省、市的发行库和保管点,动用发行基金出库时不按规定办理手续,待营业终了以当日交回发行库的现金与出库数进行轧差,再以轧差数办理出库或入库手续,上报发行或回知笼数,严重违犯发行库出库、入库两条线分别上划的基本规定。
还有的行发行库、业务库帐款不分,从发行库出库时不办手续,营业终了,如当天营业收入现金不足抵交出库额时,才办理出库手续,这些都是违反发行制度的行为。
按照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货币发行,各级库发行货币必须在上级库核准的出库限额之内;出库限额不足时,需事先上报追加计划,并经批准。
出库、入库必须按照规定事先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任何领导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超过出库限额动用发行,更不得不办手续而随意动用发行基金。
各级行要通过上述违纪事件吸取教训,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严格执行货币发行制度,今后如有类似事件发生,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要在近期内认真检查一次有无类似事件发生,并将检查情况于八月底前报送总行。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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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8.03.30•【文号】•【施行日期】198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1988年3月3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货币发行集中统一原则,保证国家货币发行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业银行(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下同)与人民银行发生货币发行业务往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
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货币。
严禁任何其他部门发行任何货币、变相货币。
第四条货币发行管理是为调节货币流通,稳定货币,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
所有经办现金业务的专业银行,均应按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的要求提出报告和提供数据资料。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五条货币发行管理是人民银行的一个重要职责。
其基本任务是:(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货币发行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为调节货币流通和制订货币发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货币发行计划,编制货币需要量计划;(四)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组织办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和旧版人民币的回收工作;(五)根据市场货币流通状况,编制、执行、调整发行基金调拨计划和损伤货币销毁计划,调节市场流通货币的面额结构,组织专业银行办理货币兑换和挑剔业务;(六)制定货币发行业务有关的规章规定;(七)宣传国家货币发行政策,组织反假人民币工作;(八)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的保管、调运、销毁及核算业务;(九)办理专业银行存取现金业务;(十)监督、检查、协调专业银行的现金出纳业务。
金融法(第五章) 货币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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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币管理法律规范
(二)人民币的非现金流通
人民币的非现金流通是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银行将款项从付 方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方单位账户的货币运作。转账结算凭证与 现金具有同等支付职能。 开户单位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拒 绝接受有效转账结算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理》(以下称《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 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做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1)外国货币, 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 凭证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 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5)其他外汇资产。
第三节 外汇管理法律规范
(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1.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实行特许制。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按规定开户与准备金。 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 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账准备金,同时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 计报表资料。 3.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 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4.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 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三节 外汇管理法律规范
1.外汇管理的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201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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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一、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74)银令字第2号)二、关于严格禁止银行贷款给城乡集体和个体购买进口汽车的通知((85)银发字第40号)三、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85)银发字第84号)四、关于对银行金店进行整顿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43号)五、关于开办住房存、贷款业务以及发行“有价房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403号)六、关于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通知(银发〔1987〕108号)七、关于检查纠正发放“购货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181号)八、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银发〔1988〕74号)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银发〔1988〕79号)十、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银发〔1988〕212号)十一、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十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89〕93号)十三、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45号)十四、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货的结算通知(银发〔1989〕366号)十五、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十六、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兑付的通知(银发〔1990〕32号)十七、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84号)十八、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1990〕191号)十九、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11号)二十、关于增设“其他专项贷款”等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1990〕298号)二十一、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银发〔1991〕32号)二十二、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3〕17号)二十三、关于建立新的信贷统计旬报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6号)二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47号)二十五、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传〔1996〕44号)二十六、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60号)二十七、关于收缴非法印刷的货币放大样印刷品的通知(银发〔1996〕110号)二十八、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208号)二十九、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银发〔1996〕230号)三十、关于印发《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07号)三十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7号)三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三十三、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三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281号)三十五、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1号)三十六、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银发〔1998〕107号)三十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14号)三十八、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三十九、关于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第3部分——终端规范》的通知(银发〔1998〕479号)四十、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银发〔1998〕598号)四十一、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1999〕58号)四十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四十三、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四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1〕143号)四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四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商业银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转汇等事宜的通知(银发〔2001〕271号)四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四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 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404号)四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防止盖章假币流入社会的通知(银发〔2002〕11号)五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银发〔2002〕59号)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62号)五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1号)五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五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74号)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129号)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59号)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银发〔2005〕140号)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185号)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274号)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财政存款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404号)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22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一、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81)银发字第80号)二、关于安排好1982年机械行业技术改造贷款指标的通知((82)银发字第13号)三、对企业单位的辅助账户存款给予计息的通知((82)银发字第74号)四、关于继续做好具有出口换汇价值的金银制品、稀币挑选工作的通知((83)银发字第168号)五、关于固定资产贷款按季结息后对存在问题处理办法的紧急通知((85)银传字35号)六、关于控制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5)银发字第174号)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64号)八、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银发〔1986〕118号)九、关于“三资”企业享受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同等待遇的通知(银发〔1986〕182号)十、关于“文革”期间查抄金银及其制品清退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28号)十一、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及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86〕372号)十二、关于改进定活两便储蓄计息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385号)十三、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银发〔1987〕145号)十四、关于在温州市进行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1987〕170号)十五、关于及时偿还和调整对外商业贷款债务的通知(银发〔1987〕177号)十六、关于再次重申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87〕200号)十七、关于人民银行提取黄金收兑业务费用的通知(银发〔1987〕343号)十八、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88〕16号)十九、关于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111号)二十、关于压缩国库券库存、完善国库券转让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401号)二十一、关于下达一九八九年清仓挖潜任务的通知(银发〔1989〕90号)二十二、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若干要点决定》的通知(银发〔1989〕150号)二十三、关于停办藏汇往来和西藏地区参加人民银行全国联行的通知(银发〔1989〕341号)二十四、关于下发《全国范围清理拖欠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银传〔1990〕32号)二十五、关于一九九〇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90〕31号)二十六、关于下达一九九〇年金银专项贷款计划的通知(银发〔1990〕49号)二十七、关于下达一九九〇年企业清仓挖潜任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0〕89号)二十八、关于增加技改贷款收回再贷规模的通知(银发〔1990〕139号)二十九、关于做好贷款限额调剂工作的通知(银发〔1990〕192号)三十、关于加强对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0〕300号)三十一、关于在部分城市银行实行电子联行试运行的通知(银发〔1991〕43号)三十二、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有关银行贷款及计息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72号)三十三、关于下达技术改造贷款规模的通知(银发〔1991〕176号)三十四、关于调整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的补充通知(银传〔1992〕21号)三十五、关于调整一九九二年上半年贷款规模和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1992〕120号)三十六、关于颁布《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的通知(银传〔1993〕20号)三十七、关于实施《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3〕79号)三十八、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银发〔1994〕117号)三十九、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银发〔1994〕163号)四十、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163号)四十一、关于规范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的通知(银发〔1995〕333号)四十二、关于电子联行到县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429号)四十三、关于股票申购专户资金计息问题的通知(银传〔1997〕43号)四十四、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四十五、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银发〔1998〕219号)四十六、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347号)四十七、关于加强电子联行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530号)四十八、关于张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公告》的通知(银传〔1998〕37号)四十九、关于《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执行中意外透支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84号)五十、关于加强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85号)五十一、关于大力促进银行卡业务联合的通知(银发〔1999〕86号)五十二、关于做好启用新版票据凭证宣传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155号)五十三、关于改进和加强电子联行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4号)五十四、关于将县及县以下邮政储蓄以再贷款方式返还农村信用社使用的通知(银发〔2000〕244号)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金银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号)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5号)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2年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意见(银发〔2002〕94号)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当前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72号)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8北京奥运期间来华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58号)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重要信息系统奥运应急协调预案》的通知(银发〔2008〕180号)。
【管理制度】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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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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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曾发行的五套人民币
1.第一套人民币
经党中央批准,由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 民银行组建的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 在石家庄成立,同时发行人民币,至1955年5月 10日全面停止流通。这套人民币共设计生产了12 种面值、62种版别。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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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有涉外因素而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 殊规定外,在我国境内的一切货币收付、 计价、结算、记账、核算等,都必须以人 民币进行或者以人民币为本位。
我国法律禁止代笔票券等变相货币的印制、 发售与计价流通;禁止金银、外汇的计价 流通和私项买卖。
思考:消费返券或商家发放的代金券的法 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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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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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人民币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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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 “人民币以其票面额支付。”
人民币自发行之日起,国家就没有宣布它的法定 “含金量”,它也不以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为价 格基础。
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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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民币的产生与发展
二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三 人民币的发行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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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币的产生与发展
(一)人民币前的革命货币
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湘鄂等地的农民组织为发展经济、方便借贷,建 立了自己的金融机构并发行货币。1927年发行 了浏东平民银行券,以后又以浏阳金冈公有财产 保管处名义发行了“黄冈县信用合作社流通券” 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立体发行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立体发行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1337115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51.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立体发行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1.31•【文号】银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立体发行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1月31日银发[2011]27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立体发行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立体发行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立体发行库(以下简称立体库)管理,规范立体库业务操作,保障立体库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立体库是指以立体货架存储人民币发行基金(以下简称发行基金),以自动化物流设备进行出入库作业,以仓储管理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发行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立体库及其附属场所、立体库业务、设备设施、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第四条不同级别发行库的实物,可以在同一立体库内保管,但在账务核算、出入库管理上应严格分开。
第五条设有立体库的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应在发行基金包装、搬运、出入库、查库、库存实物核对等业务环节,开发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保证“先进先出”等制度的落实,满足立体库科学管理、高效运行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信息管理系统及设备管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和立体库仓储管理系统。
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是指由人民银行开发的、应用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金银业务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检查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检查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db4323e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ed.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6.02•【文号】银发[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检查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1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00四年六月二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检查行为,加强发行库管理,保障发行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库检查是指对发行库库存发行基金及其他实物管理、设施管理、业务操作、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包括各级发行库库主任、副主任、货币金银部门组织的对本行及辖内发行库的检查。
第四条发行库检查的种类分为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特定事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对发行库设施与门禁管理、库存发行基金及其他实物管理、出入库业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人员配备与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的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对全面检查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的检查。
特定事项检查是指根据情况需要对专项检查事项中的特定人员、特定实物、特定设施等进行的检查。
第五条发行库检查应采取以下方式:(一)移位、查铅封、倒袋、点捆卡把、拆捆点张;(二)现场查看;(三)跟班检查;(四)调阅相关资料;(五)听取汇报;(六)座谈、询问;(七)其他方式。
第六条各分支行组织的发行库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种类、方式,以及增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检查内容。
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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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88.03.30
【实施日期】1988.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
(1988年3月30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货币发行集中统一原则,保证国家货币发行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业银行(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下同)与人民银行发生货币发行业务往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
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货币。
严禁任何其他部门发行任何货币、变相货币。
第四条货币发行管理是为调节货币流通,稳定货币,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
所有经办现金业务的专业银行,均应按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的要求提出报告和提供数据资料。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五条货币发行管理是人民银行的一个重要职责。
其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货币发行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为调节货币流通和制订货币发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货币发行计划,编制货币需要量计划;
(四)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组织办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和旧版人民币的回收工作;(五)根据市场货币流通状况,编制、执行、调整发行基金调拨计划和损伤货币销毁计划,调节市场流通货币的面额结构,组织专业银行办理货币兑换和挑剔业务;
(六)制定货币发行业务有关的规章规定;
(七)宣传国家货币发行政策,组织反假人民币工作;
(八)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的保管、调运、销毁及核算业务;
(九)办理专业银行存取现金业务;
(十)监督、检查、协调专业银行的现金出纳业务。
第六条为纪念国内外重大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或根据特殊需要,有选择、有控制地发行纪念币。
第三章发行基金的管理第一节发行基金
第七条发行基金是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准备基金。
发行基金的调拨凭上级行调拨命令办理。
第二节货币印制与入库
第八条货币印制管理是发行基金管理的重要内容。
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核准的货币发行计划,结合损伤货币销毁和发行基金库存变动等因素,制订货币需要量计划,由货币印制管理部门根据货币需要量计划,编制货币印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必须经过批准。
货币印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货币印制要求严格货币印制管理。
各种券别的印制数量须控制在货币印制计划允许范围内。
第九条货币印制单位按计划完成的所有合格货币,必须全数解缴总行指定发行库。
超货币印制计划允许范围未能解缴的合格货币,必须妥善管理,保证安全,等候处理。
货币印制单位完成的所有合格货币,任何人不得动用;货币印制单位在货币印制过程中的所有不合格品,必须按规定全数销毁。
第十条货币印制单位须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反假、查错及货币票样管理工作。
票样和票样鉴别手册的印制均按总行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