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12•【文号】国税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优化纳税服务,统一和规范税务形象,税务总局决定全国税务系统统一开展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识类别办税服务厅标识是税务机关为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具有纳税服务理念和要求的视觉识别系统,可应用于户外和户内。
本次税务总局统一推广应用的办税服务厅标识仅限于户外,其应用类型主要有:(一)横向标识。
办税服务厅原则上应选用横向标识。
横向标识位于办税服务厅正门上方醒目位置。
(二)竖向标识。
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应用横向标识的办税服务厅,可选用竖向标识。
竖向标识位于办税服务厅正门侧方。
(三)立式标识。
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应用横向标识的办税服务厅,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选用于户外矗立的立式标识。
二、标识元素办税服务厅标识由名称、图案、颜色等元素组成。
(一)名称。
办税服务厅标识名称包括普通样式和少数民族样式两种类型。
普通样式由中英文两种文字组成,少数民族样式由少数民族文字和中文两种文字组成。
文字标准如下:1.中文。
标准字为“办税服务厅”,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
2.英文。
标准字为“TAXPAYER SERVICE HALL”,字体为TIMES NEW ROMAN.3.少数民族文字。
限于少数民族地区使用。
其标准字为“办税服务厅”的少数民族文字译文,字体由少数民族地区决定。
(二)图案。
办税服务厅标识图案为税徽。
(三)颜色。
1.底色。
标识底色为古蓝色:pantone 2945 c.2.图案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9.21•【文号】国税函[2009]524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前期统一开展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工作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识基本元素(一)颜色办税服务厅内部各类标识底色统一为古蓝色(pantone 2945 c),文字色为白色(pantone),配比为C:100 M:38 Y:0 K:15。
(二)字体中文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二、标识主要类别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是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税,传递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理念的视觉识别系统。
其主要类别如下:(一)窗口标识1.名称。
综合服务:Comprehensive Service申报纳税:Tax Declaration and Payment发票管理:Invoice2.规格。
长500mm×高200mm3.安装。
窗口标识应采取吊挂式,安装在办税工作平台正上方,距离工作台面1.5米为宜,各窗口标识之间应当保持合适距离,确保整齐和美观。
窗口标识也可采用电子液晶显示屏的形式。
电子液晶显示窗口应按顺序进行编号,每个窗口注明窗口名称。
(二)功能区标识1.名称。
办税服务区:Tax service Area咨询辅导区:Consultation Area自助办税区:Self-service Area等候休息区: Waiting Area2.规格。
纳税服务第十章文明服务练习题库(附答案)
纳税服务类——文明服务一、单项选择题1.办税服务厅应实行领导值班制, 值班领导的范围是:A.由办税服务厅领导轮流担当B.由税务机关局领导和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轮流担当C.由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和相关科(处)室负责人轮流担当D.由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局领导和相关科(处)室负责人轮流担当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规定,办税服务厅应当实行领导值班制,值班领导由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局领导和相关科(处)室负责人轮流担当,并设置领导值班标识。
难易度:易知识点:《纳税服务》——第三篇专业知识与技能——第十章文明服务——第二节服务制度2.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发起的非即办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遵循的服务制度是:A.延时服务制度B.限时办结制度C.预约服务制度D.首问责任制度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规定,限时办结制度,指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发起的非即办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难易度:易知识点:《纳税服务》——第三篇专业知识与技能——第十章文明服务——第二节服务制度3.税务人员为周某在约定的时间办理涉税事项所遵循的服务制度是:A.预约服务制度B.延时服务制度C.导税服务制度D.提醒服务制度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规定,预约服务制度,指办税服务厅与纳税人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办理税费事项的制度。
难易度:易知识点:《纳税服务》——第三篇专业知识与技能——第十章文明服务——第二节服务制度4.艾某打电话到办税服务厅咨询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税务人员小王对该项政策不熟悉,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告知艾某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B.告知艾某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找政策C.告知本单位税政科室电话,让艾某自行拨打电话咨询D.留下艾某姓名、电话,承诺回复时限,做到及时回复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规定,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咨询,应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费)事项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或限时答复。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第八章 宣传咨询规范
三、事项解读 (一) 税法宣传
税法宣传
第八章 宣传咨询规范
(二) 培训辅导
第章 宣传咨询规范
➢ 新办纳税人培训辅导 ➢ 税收专项培训辅导
(三) 纳税咨询 第八章 宣传咨询规范
➢ 公开咨询服务电话 ➢ 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咨询服务专岗
纳税咨询
第八章 宣传咨询规范
行标准优于基本规范项,我省执行标准优于升级 规范项,我省执行标准与总局规范要求一致项我 省执行标准达不到总局规范要求项。
我省优于升级规范的执行我省规范标准。
第一章 关于《纳税服务规范》
(四)《规范》对接落地原则
王军局长要求,总局和各级税务机 关要以“谁发文、谁负责”为原则,对现行有 关制度文件逐一进行清理,凡是与《规范》不 一致的,要停止执行或以《规范》为准进行修 订、细化、完善。
后。
具体来说,就是可以超越,不能落
第一章 关于《纳服规范》
(五)主要内容
九 税税发 申优证 宣权 文
务务票 报惠明 传益 明
章 登认办 纳办办 咨维 服
记定理 税理理 询护 务 规规规 规规规 规规 规 范范范 范范范 范范 范
第八章 宣传咨询规范
一、基本概念 宣传咨询规范是指税务机关为帮助纳税人了
第八章 宣传咨询规范
四、与我省差异 总局宣传咨询规范共项,我省执行标 准优于升级规范项,按我省现有标准执行; 我省执行标准与总局规范要求一致项,按 总局基本规范要求执行。
第九章 权益维护规范
一、基本概念 权益维护规范是指税务机关为维护纳税人合法 权益所制定和遵守的纳税服务投诉、涉税法律救济、 涉税中介服务及监管等制度和规范。
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税总发[2013]145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提高大企业纳税服务水平,切实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三个服务”总体要求,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文件印发)和《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11〕71号文件印发),现就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
一、加强税企沟通,建立健全多层次沟通联系机制(一)建立大企业联络员制度。
针对定点联系企业设立联络员,明确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依托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建立联络员与各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畅通税企沟通渠道,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建立大企业工作小组制度。
根据大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工作事项,按行业或集团成立工作小组,研究企业集团组织架构、行业特点、业务环节,交流税收服务和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分析税收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探索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
(三)建立常态化走访工作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规划走访的频率和层次,制定工作方案和调研提纲,提高走访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大企业生产经营及重大涉税事项变化情况,及时回应大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密切跟踪涉税诉求的处理情况。
(四)建立税企高层对话机制。
结合税收工作重点议题,举办税企高层对话,交流税企双方的观点和情况,增进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的认知与了解,提升大企业高层对税务工作及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促进税企互信和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5.22•【文号】国税发[1998]78号•【施行日期】199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1998年5月22日国税发[199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以及行业规范化服务活动加以贯彻实施。
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税务事宜和提供税务服务的场所,是纳税人检验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窗口,也是征纳双方直接沟通的重要枢纽。
它对于增强法制意识、改善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管理以及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明确如下:一、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征收(一)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应当本着相对集中、方便纳税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
(二)办税服务场所的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纳税服务。
在偏远地区和山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征收点或代征点。
(三)办税服务厅作为一个场所,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允许规模不同,形式各异,不求豪华,但求实用。
二、方便纳税人办税,实行一站式服务办税服务厅内要按服务功能设置窗口,使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都能方便地在办税服务厅内集中统一办理。
一般设置以下窗口:(一)税务登记:负责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和复业登记,办理验证、换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1(1019)
知识竞赛抢答题1、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3、青岛保税区在2000年初在全国保税区中率先提出“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的建议,并得到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
4、1547年,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命名的自由港,出现意大利在其西北部热那亚湾建立的雷格恒自由港。
5、《关于公告保税物流园区统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公告》规定: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的货物进出,海关作单项统计。
6、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7、《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8、青岛保税港区、青岛保税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十位海关代码的前五位分别是:37026、37024、37025。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指出: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主题是“税收一网通办、便捷优质高效”(简称“办税一网通”)。
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提到:稳步推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加快推动原油期货上市交易。
积极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加快产品研究与创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税总函[2014]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税总函〔2014〕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4号)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对区、县以上办税服务厅标识的名称、图案、颜色等基础元素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为适应形势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纳税人需求,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展标识应用范围为进一步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税,现决定进一步扩展《通知》所规定标识的应用范围。
(一)外部标识:各基层税务所(分局),农村、乡镇的办税服务室或征收点,车辆购置税办税场所,统一使用《通知》规定的标识图案和颜色,名称可视情况称为“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
(二)内部标识:因基层办税场所的客观条件不同,内部标识由各地自行决定。
二、统一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等大型标识为更好体现办税服务的时代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等大型标识应统一采用“税徽+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样式(见下图)。
标识的颜色、字体等基础元素应与《通知》要求一致。
标识规格可由各地根据各办税服务场所的实际因地制宜确定。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厉行节约。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对于提升税务形象和便利纳税人办税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纳税服务考试题库
业务能力升级测试税收业务类题库——纳税服务(中)一、单项选择题(共27道)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其中,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的是()。
A.A级纳税人B.B级纳税人C.C级纳税人D.连续3年A级纳税人参考答案:D难度系数:中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知识点:纳税服务—纳税服务内容—信用管理2.某企业未聘用专职的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需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税务事项。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自主选择税务代理B.可以由税务机关指定税务代理C.不得委托税务代理D.必须委托税务代理参考答案:A难度系数:易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有权就规定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
知识点:纳税服务—纳税服务内容—权益保护3.2017年8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1张2017年7月15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该发票进行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的期限是()。
A.自开具之日起30日内B.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C.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D.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参考答案:D难度系数:易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知识点:纳税服务—税政管理—增值税管理4.某纳税人到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导税咨询岗咨询不动产出租代开发票的问题,导税咨询员因不了解此业务,没有回答也没有做出指引,导税咨询员的行为不符合纳税服务规范中的()。
单位内部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101)
单位内部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101)1.[单选题]纳税信用信息的主要发布渠道不包括 ( )。
A)资源共享B)政务共享C)依申请查询D)有限共享答案:A解析:纳税信用信息的发布渠道包括社会共享、政务共享、有限共享和依申请查询。
2.[单选题]下列不属于税收完税证明适用范围的是( )。
A)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B)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C)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需要重新开具的D)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答案:C解析:3.[单选题]一般情况下一个账户的本期增加发生额与该账户的期末余额都应该记在账户的是:A)借方B)同方向C)反方向D)贷方答案:B解析:因为一般账户的余额都为正数,所以一个账户的本期增加发生额与该账户的期末余额都应该体现在账户的同方向。
因此,选项B正确。
4.[单选题]下列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说法正确的是 ( )。
A)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B)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5%C)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D)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答案:A解析: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申报纳税规范”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指导税务系统监督执纪工作的是:A)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B)税务总局党委C)税务总局党建工作局D)税务总局机关纪委答案:C解析:根据《税务系统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规范》,税务总局党建工作局负责组织和系统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指导税务系统监督执纪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10-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
2006.05.26
国税函〔2006〕491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 知
2008.03.12
国税发〔2008〕29号
第六条
第 1 页,共 2 页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 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有关事项的公告
11
2017.03.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2
2017.12.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第三条第二款
13
2017.12.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第三条第三款
第 2 页,共 2 页Fra bibliotek附件2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 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文号 失效废止条款
1
1996.12.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
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
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粤国税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56号2008年3月31日)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标识推广应用工作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务必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与中标人(承建商)的沟通与合作,督促其做好制作、运输、安装、维护与服务等工作;要按照《产品质量工艺技术标准》(详见附件2《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工作有关资料》),做好安装前的初步验收和安装后的二次验收工作;安装完成后,必须定期对标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一旦发现问题,要主动与中标人(承建商)取得联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地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的时间安排(一)时间安排(共分6批完成)。
1.第一批:广州地区(包括直属、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开发、南沙等),计划安排在2008年4月1日之前;2.第二批:广州地区(包括番禺、花都、从化、增城等),计划安排在2008年4月上旬;3.第三批: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等6个市,计划安排在2008年4月底之前;4.第四批:韶关、肇庆、清远、云浮等4个市,计划安排在2008年5月上旬;5.第五批:阳江、湛江、茂名等3个市,计划安排在2008年5月中旬;6.第六批:汕头、河源、梅州、汕尾、潮州、揭阳等6个市,计划安排在2008年5月下旬。
(二)具体安装时间由各地与中标人(承建商)协商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023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测试题(含答案)
2023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测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 ) ,保留号码和话务座席,提供“7x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
A.所在地12345热线B.所在地12315热线C.所在地96102热线D.所在地12333热线2.纳税人税控机发票被盗,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丢失被盗报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业务属于填单业务B.纳税人需要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C.纳税人需要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版面原件和复印件D.纳税人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3.下列举措中,能体现税务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是( ) 。
A.税务行政许可只能由当事人自行提出B.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后,仍需向内部业务部门报送资料C.多次要求纳税人补充相关资料D.许可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4.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A.3%B.6%C.11%D.17%5.办税服务厅设有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
下列关于咨询辅导区说法错误的是()。
A.咨询辅导区是为纳税人解答疑难,辅导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的重要区域。
B.设立咨询服务岗,配备咨询服务台,配备兼职人员,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咨询。
C.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配备电子触摸屏,采用文字、图表、动漫等形式,具体形象地描述办税指南、业务流程等。
D.办税服务厅咨询辅导区可根据信息化建设状况、纳税人办税现状、场地规模、工作量、人流量等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增并、适当调整。
6.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A.5B.10C.15D.30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税总函[2014]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税总函〔201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接部分单位关于税徽标识样式的请示,提及目前有多种标识版本并存,给基层单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困惑。
为了统一税务标识形象,推进窗口单位标准化建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税徽样式税务部门的税徽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中明确的样式为准。
该税徽自启用至今始终有效,为税务部门唯一税徽,已在全国各办税服务厅统一应用,为纳税人做办税指引,且税务总局拥有版权。
除税徽外,各地应用较多的税务标识为网站标识,在各地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网上税务局、网上办税厅等广泛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网站内容与界面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05号)中明确该标识为网站标识,由新式税服帽徽和“中国税务”组合而成。
此外,部分税务机关还采用了新式税服的肩章、领花作为税务标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3号)第八条规定,该肩章、领花为税务服装的税务标志。
二、使用要求上述标识均带有显著税务特征,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税务系统内部管理和对外宣传。
但当特定用途下要求使用税徽时,如办税服务厅标识,则必须使用唯一的税徽标识。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应密切协商,在全省范围内根据类别统一标识的使用样式,方便为纳税人开展办税指引、宣传咨询、办税公开、网上办税等各项服务,接受纳税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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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标 签】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函﹝2014﹞299号
【发文日期】2014-07-01
【实施时间】2014-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4号)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对区、县以上办税服务厅标识的名称、图案、颜色等基础元素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为适应形势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纳税人需求,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展标识应用范围 为进一步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税,现决定进一步扩展《通知》所规定标识的应用范围。
(一)外部标识:各基层税务所(分局),农村、乡镇的办税服务室或征收点,车辆购置税办税场所,统一使用《通知》规定的标识图案和颜色,名称可视情况称为“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
(二)内部标识:因基层办税场所的客观条件不同,内部标识由各地自行决定。
二、统一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等大型标识 为更好体现办税服务的时代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等大型标识应统一采用“税徽+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样式(见下图)。
标识的颜色、字体等基础元素应
与《通知》要求一致。
标识规格可由各地根据各办税服务场所的实际因地制宜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厉行节约。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对于提升税务形象和便利纳税人办税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标识统一规范工作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财务、采购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标识统一规范工作要本着节俭、实用的原则,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本通知下发前,办税服务
场所的标识凡已经规范到位的,不再进行调整。
已设置背景墙的,标识的用语等基本元素应与本通知要求一致,不具备设置背景墙条件的,可不必设置。
(二)精心组织,妥善安排。
各地统一规范标识工作应尽量避开申报征收期,避免造成办税不便和安全隐患。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统一规范工作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其他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4年12月31日完成。
各地在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