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项办税服务厅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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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十项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和加强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创造一流的服务环境。根据省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10】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税服务厅10项制度。

一、办税公开制度

(一)公开事项:1、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2、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内容和程序;3、办税服务内容、流程及适用范围;4、办理涉税事项服务承诺。5、税收政策;6、税务行政收费项目;7、税务违法处罚标准;8、办理时限;9、办公时间;10、咨询和投诉电话;11、其它应公开事项。

(二)公开渠道:1、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上述事项;2、做好现场导税服务、发放宣传资料等工作;3、通过咨询电话,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办税咨询服务。

二、导税服务制度

(一)办税服务厅应有导税台和导税服务人员,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二)发放税务文书、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涉税资料、

使用自助办税设施。

(三)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讲解业务流程、解答纳税人咨询的涉税问题,对自己不能解答的较为复杂的办税疑难问题,主动引导纳税人到相关岗位咨询。

(四)维持办税服务厅办税秩序。

(五)导税工作人员要做到: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的引导服务;熟悉各窗口职能及具体办税程序;注意仪表、税容整洁、举止端庄;文明礼貌、使用普通话、规范服务用语。

(六)受理现场投诉、收集合理化建议。

(七)如遇需要特殊服务的纳税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导税员经过授权后应代为办理涉税事宜。

三、全程服务制度

(一)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的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前台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

(二)前台受理。综合服务窗口为纳税人提供全程受理和引导服务,要做到:审核准确,录入正确,资料完整;要设置台账,登记受理和出件时间。

(三)内部流转。要做到:流转规范,传递及时。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后,按征管流程在有关科(股)室传递、办理,

并对办理过程实施全程跟踪。

(四)限时办结。要做到:资料审核、审批时限规范统一。按规定时限将审批资料向出件窗口传递。

(五)窗口出件。要做到:文书规范,及时送达。对当场办结事项,即时办理,当场出件;对限时办结事项由出件窗口告知、传递给纳税人;对未予批准事项,要告知原因及法律救济途径。

四、限时服务制度

(一)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应当受理申请,并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纳税人的咨询,能明确答复的问题要做到即问即答,对需要研究的问题或书面咨询的问题,要向纳税人承诺办结时限。

(三)对纳税人申请的开业、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注销登记,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无违法违章情况的,要向纳税人承诺办结时限。

(四)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向纳税人承诺办结时限。

(五)办理发票领购簿。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

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发票领购。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的当场办结。

(七)文书受理。通过文书受理办理的涉税事项种类较多,具体承诺时限根据纳税公开确定的时限为准。

(八)几个涉税事项可以同时办结的,应为纳税人提供“套餐”服务。对于非即办事项受理后及时传递给纳税人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纳税人承诺办结时限。

(九)其他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市局规定的承诺时限办理。

(十)涉税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县、区局纳税服务科(股)等部门要根据办税工作流程的规定查明超时办理环节责任,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延时服务制度

(一)工作日延时服务。对下班时正在办理的涉税事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成,不得因超过工作时

间而拒绝办理。

(二)节假日延时服务。纳税人在节假日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税务相关人员提供服务或办理税务事项的,办税服务厅可为其提供服务,能够办理的,给予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说明情况后与纳税人约定时间办理。

(三)午休时间延时服务。在工作时间发现纳税人办税

量较大时,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与纳税人预约,在中午休息时间照常上班,受理其办税服务事项。

(四)延时服务期间,税务工作人员应当公平、公正执法,遵守服务承诺,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咨询,耐心、细致地给予答复,暂时不能答复的,应做好登记,转有关部门处理。

(五)涉税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县、区局纳税服务科(股)等部门要根据办税工作流程的规定查明超时办理环节责任,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预约服务制度

(一)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办税服务厅可与纳税人约定适当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二)纳税人可通过书面、电话方式预约服务,预约单位或个人要留下真实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确保信息畅通。

(三)预约服务的内容: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量大的企业;2、认证、报税的最后一天,纳税人因故未能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3、因业务开展需要,急需购买发票及涉税资料的,且核票、验票、购票量大的。4、双休日和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需要急需办理的涉税事项的。

(四)服务方式:纳税人可采取提前来电、来函或来人预约等预约方式,也可采取预约专人服务、预约上门服务、预约节假日服务等方式。

(五)纳税人提出的合理的涉税预约事项,应主动与纳税人沟通,预约好服务时间,不得拒绝。

(六)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热情、高效地为纳税人办理约定的服务事项;经办人办好预约事项后,应在《预约服务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填写清:纳税人名称、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结果等内容,以便备查。公布预约时间、明确办税人员。

(七)提供预约服务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七、提醒服务制度

(一)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项。

(二)发现纳税人涉税事项内容发生改变,及时提醒纳税人办理变更事宜。

(三)及时提醒纳税人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或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避免纳税人因工作疏忽或不了解税收政策变化而受到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八、首问责任制度

(一)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或拨打办税服务厅办公电话咨询,首先找到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来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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