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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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人类社会是一个民族的集合体,民族关系的状态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兴衰进退。
古往今来,一切善良的人们总是追求社会的稳定和民族关系的和谐。
但要达到这个目的,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用什么样的原则来处理民族关系。
用平等原则处理民族关系,则意味着社会的进步,代表着文明和正义。
民族平等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石,是公民一切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基础和基本原则。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根据宪法这一规定,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保障各少数民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平等的一员,享有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一切平等权利。
其中,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和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
的权利;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
从广义上讲,受教育权包括公民向国家提出要求请求国家提供受教育机会的请求权,还包括公民按其能力平等地接受教育的平等权;从狭义上讲,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一般说来,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如下四点内容。
其一,学习的权利,即以适龄儿童和少年为主体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而在治理和品德等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
保障学习的权
利,必然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以及适当的教育设施等条件。
其二,义务教育的无偿化,即在一定的教育期限内实现免费教育。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了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接收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生就学。
其三,受教育的机会均等,这要求任何权利主体均不得在教育上受到不平等的对待,但这并不妨碍允许根据不同权利主体的不同的适应性和能力施以不同内容的教育,否则将无法真正实现教育的机会均等。
以上三点内容属于受教育权的一般内容,其具体到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论域后,本质上并无变化,只是程度有所加深。
除此外,少数民族受教育权还应包含另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即学习本民族传统语言文化的权利。
在当今中国,由于汉民族作为中华民族主体民族的核心地位,汉语言文化也在全国范围内占据主流,各少数民族为了顺利历史发展潮流,也自然而然地向汉民族的语言文化靠拢,这种趋势虽然加速了民族的融合和交流,但同时也极大挤占了许多优秀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生存与发展空间,许多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语言和文化正在逐渐消亡。
为了巩固、繁荣并发展中华民族的文化多元性,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得到良好地传承,我们应当将学习本民族传统语言文化的权利纳入到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内涵之中来。
那么,如何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呢?纵观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制度的发展,期间所取得的诸多成就灿若
繁星,归纳而言,主要有如下三点最为突出。
首先,目前相关法律前面所归纳的四个方面的要点,在现行法律规范中都能够或多或少地寻到踪影。
其一,学习的权利。
我国自宪法以下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并且常常与义务教育制度的规定相融合。
值得一提的是,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中少数几个兼具权利与义务性质的基本权利之一。
制度的保障客体已经基本覆盖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完整内涵。
其二,义务教育的无偿化。
具体到少数民族的义务教育无偿化而言,又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分别切入。
一是贯彻义务教育制度的方面,以《义务教育法》为核心,对义务教育的主要制度和重要事项作了框架性的规定,构成了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实现的制度基础;二是实现少数民族接受国家物质帮助的层面,以《教育法》为核心,规定国家有义务对少数民族实施具体帮助,促进其义务教育的实现,这构成了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实现的上层建筑。
这两个方面互相依存,相互为用,共同保障了少数民族义务教育无偿化的落实与实现。
其三,受教育机会均等。
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中心问题在于少数民族与汉族受教育权实现
的机会均等。
这一地位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也体现的较为明显,主要表现在,凡是规定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基本都涉及到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机会的均等问题。
从《宪法》到《民族区域自治法》,从《教育法》到《义务教育法》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再到以《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为代表的行政法规,最后到各个地方性立法,无一例外地把受教育机会均等摆
在了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核心地位。
其次,基本形成了从中央立法到地方、从宪法到法律到法规再到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第三,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例如,在招生录取上对少数民族学生既实行择优录取又实行适当比例的照顾。
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发展水平十分落后,普遍面临校舍、师资、资金等多方面的困难,通过设立教育资金,播出教育专款扶持少数民族的教育。
第四,创办各种类型的民族学校和民族班。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既在少数民族人口集中的地区恢复设立了一批民族中小学,还在人口稀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散居少数民族的牧区和扇区发展了寄宿制、半寄宿制的民族中小学。
通过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的管理的和指导,健全民族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