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系统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的保密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本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数据传输与存储的安全管理、计算机使用与维护的安全管理和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等。
第二章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第四条本单位应制定计算机系统权限管理规定,对不同部门和岗位的工作人员分配不同的权限,确保信息的访问和使用仅限于特定人员;第五条本单位应定期备份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并将备份数据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以备不时之需;第六条本单位应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七条本单位应建立计算机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墙、病毒查杀软件和入侵检测系统等。
第三章数据传输与存储的安全管理第八条本单位应建立加密通信机制,对数据传输进行加密,保障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第九条本单位应建立合理的数据存储方案,确保数据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严格控制对数据的访问和使用;第十条本单位应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及时的漏洞修补和安全更新,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定期清理无用数据和临时文件,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第四章计算机使用与维护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应遵守使用规范,不得擅自安装非法软件和插件,不得私自进行硬件和软件的更改和升级;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开展定期的计算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计算机使用和维护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建立计算机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应对计算机故障、数据丢失和网络攻击等问题;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建立计算机维护记录,对计算机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计算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五章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建立合理的网络拓扑结构,确保网络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建立网络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网络攻击和异常行为;第十八条本单位应加强对网络设备和网络传输线路的保护,防止网络设备被非法侵入和破坏;第十九条本单位应建立网络访问控制机制,对外部网络访问进行合理的限制和控制;第二十条本单位应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控和审计,发现异常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根据《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公司涉秘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采集、处理、存储、传输涉秘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以下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包括: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及网络终端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包括U盘、移动硬盘、光盘、软盘、磁带、MP3、MP4、MP5及存储卡等)、计算机网络与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制度第四条科技信息处归口负责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1. 贯彻执行公司和公司保密工作相关制度规定,负责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工作。
2. 负责制定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3. 指导、检查和督促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及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4. 完成公司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科技信息处每半年进行一次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情况检查与问题整改。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立即上报科技信息处与公司保密办公室,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统一按涉密与非涉密进行分类管理,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根据本单位、本部门涉密信息定密及涉密岗位实际界定涉密计算机与移动存储介质;涉密应用系统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应用系统存储处理的涉密信息进行界定;公司计算机网络按局域网、公司广域网与互联网接入、网络应用服务进行安全保密管理。
第八条公司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安装调试、维护维修、数据恢复以及报废销毁定点单位必须经科技信息处资质审查后报公司保密办公室审批确定,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国保发〔1998〕1号【发布部门】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1998.02.26【实施日期】1998.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保发[19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保密局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涉密系统第四条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
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涉密信息第九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章涉密媒体第十二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存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条、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和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对涉密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
禁止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编号建档,严格保管。
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计算机系统内产生的文档一律删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等必须立即销毁。
第四条、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严禁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第六条、加强对笔记本电脑的保密管理规定。
各单位应专门建立笔记本电脑的保密管理规定,明确保密管理责任人,建立使用登记制度,严格履行外出使用的保密审批手续。
涉密笔记本电脑处理的秘密信息必须存放在软盘、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诸介质中,并与笔记本电脑分离保管,涉密笔记本电脑不得储存国家秘密信息。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
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计算机及网络泄密事件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共产党大连医科大学委员会保密委员会2008年9月20日。
网络保密管理规定
网络保密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保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涉及国家秘密安全,根据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室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涉密科室确定涉密计算机,并确定专门涉密人员管理。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四、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五、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六、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七、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它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十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十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十三、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doc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石油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声像设备等为终端设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进行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的设备、技术、管理的组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单机。
第二章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第四条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全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单位保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各单位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和信息的保密技术支持和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保密部门要协助领导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要根据所处理信息的密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指定安全保密人员对其进行管理。
保密部门要对涉密计算机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在岗等多种形式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保密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场所的安全保密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要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
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第九条安装、使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等安全保密措施,其它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条安装、使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保密级别按系统中的最高密级设定,并根据所处理信息的密级程度设立必要的控制区域,涉密场所应当定期或根第十一条安装、使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场所应列为要害部位进行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和出入制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塔里木油田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塔里木油田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塔里木油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等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凡在塔里木油田区域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油田公司保密委员会主管全探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保密委员会主管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直属单位保密工作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管理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信息。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探区内各单位使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由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报油田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备案。
油田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检查、复核。
未经申报批准,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章信息保密第七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密管理制度,采取保密技术措施,指定计算机专业知识人员负责保密管理。
第八条与国际互联网、公用网联网的计算机,一律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网络保密管理制度,教育操作人员和使用人员认真履行保密职责,对上网的信息要加强审查,杜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信息上网。
第十条各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密级的,应按照国家、行业及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一条涉密信息的存储、传输应遵守下列事项:(一)绝密级信息应加密存储、加密传输。
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局计算机保密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计算机及网络管理保密规定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和相关保密规定以及财政系统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秘密载体有关规定管理涉密文件资料。
3.对网络资源和用户账户情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
4.加强对电子邮件和重要部件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5.定期检查上网计算机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查明、上报和处理。
6.遵守机房纪律,不得在机房接待外来人员。
二、笔记本电脑保密管理规定1.涉密计算机的管理按国家《计算机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笔记本电脑保密管理要严格执行保密部门保密制度,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防范”、“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并遵守如下规定:3.各股室要加强笔记本电脑管理,并落实责任人,制定相应保密制度,采取的保密措施要与所处理信息密级的要相一致,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涉密电脑使用前要经上级部门进行安全检测。
4.使用人要认真遵守保密规章制度,打印、处理、存储涉密信息要按规定进行密级标识,并按相同密级管理。
5.笔记本电脑原则上不准上网,确需上网的要办理审批手续(同外网联网保密审批手续相同)。
6.笔记本电脑硬盘内不准存储国家秘密事项,同时,日常存放要严格执行贵重物品和密品管理制度,以防被盗而发生失泄密问题。
8.笔记本电脑硬盘禁止打印、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确因工作需要暂存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须加密存储,用后及时删除。
三、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规定1.涉密计算机一律不许上互联网。
如有特殊需求,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报保密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上网涉密计算机必需安装物理隔离卡。
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1为加强计算机(包括笔记本电脑,以下同)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确保计算机及其网络处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涉密计算机登记备案制度。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用途和所处理信息的密级,将计算机分为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对涉密计算机实行统一编号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做到专机专用,并在计算机显示器的左上方贴上相应的密级标识。
二、涉密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
三、涉密计算机要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密码长度不少于十个字符。
四、加强涉密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建立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登记制度。
凡储存了涉密信息的软盘、U盘、光盘、可移动硬盘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密级,实行统一编号,明确专人负责,每年底交由校办公室集中保存于铁质文件柜中。
五、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修时,需告知校保密办,并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存等安全保密措施。
安全保密人员和涉密计算机系统维修人员必须同在维修现场,并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六、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计算机等设备,必须经校保密办和本处室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七、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校保密办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八、处理涉密信息的数字复印机和多功能一体机的维修、外送修理和报废参照本规定之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执行。
九、加强对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工作人员的保密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保密知识的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定期组织检查。
十、任何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必须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严禁通过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工具软件传递涉密信息。
十一、安徽省委党校的信息发布和审核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委党校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范本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和篡改等行为,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有部门、员工和外部合作伙伴等与本公司相关的范围。
二、基本原则1. 保密责任原则:所有参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人员都应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露任何机密信息。
2. 严格访问控制原则: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且已授权人员仅限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访问。
3. 用途限制原则:计算机信息系统仅用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目的,任何非法、违规的使用行为均禁止。
4. 安全审计原则: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定期安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问题。
5. 安全教育培训原则:对参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安全知识。
三、保密管理措施1. 访问控制措施(1) 分配唯一账户和密码给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每个授权人员。
(2) 设置严格的权限控制,根据不同职责和需求,给予不同人员不同的访问权限。
(3) 定期更新账户密码,并要求授权人员采用强密码规范。
(4) 禁止共享账户和密码,严禁借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
(5) 使用双因素认证或其他更加安全的认证方式,提高系统的访问控制能力。
2. 数据加密措施(1)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重要数据进行加密,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非法获取。
(2) 对敏感信息进行脱敏处理,确保敏感信息在系统中的使用不暴露真实内容。
(3) 采用强加密算法和安全协议,保障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3. 安全审计措施(1) 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审计,发现潜在漏洞和安全威胁,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2) 监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登录、操作和访问记录,排查异常操作和异常行为。
4. 安全教育培训措施(1) 定期组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安全素养。
(2) 向员工普及信息安全的基本知识,包括密码安全、网络钓鱼等常见安全威胁。
(3) 强调员工在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时的责任和义务,警示员工遵守规定,确保安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8.02.13•【文号】国信[1998]001号•【施行日期】1998.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信[1998]001号)国家计委、邮电部、电子部、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为了进一步做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各项管理工作,促进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应将《实施办法》转发给所辖的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做好《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并要切实加强对互联网络的各项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各自的规章制度。
二、各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工作,严格分清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对用户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参照对接入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邮电部和电子部要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统一格式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对经营性接入单位的资格要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经营性接入单位应取消经营资格。
切实做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邮电部要加强对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国际专线的管理,尽快修订“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9.228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4年10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院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的安全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印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鲁南眼科医院内所有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
第三条涉密系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负责具体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涉密系统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备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盗密。
第五条各科室不得随意更改网络设置,如确需更改须经信息部安全管理员同意,并在安全管理员的指导下操作。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要妥善保护好自己的开机口令和密码,并定期更换。
第七条涉密系统的设备因特殊情况需请外来人员进行调试、维修、维护时,必须通过信息部派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在场监督。
第八条如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或硬盘需要外送维修时,必须通过信息部派安全管理员负责登记,并采取卸下硬盘或硬盘消磁等保密措施,保证所存储的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三章涉密信息第九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信息的采集应根据《国家秘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条涉密信息不得在与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四章涉密媒体第十二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包括光盘、软盘、U 盘、硬盘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涉密媒体必须由各处室指定专人造册编号登记,集中保管。
因工作需要借用,每次使用后应及时还回专管人保管,不能自行保存,并按保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作废或不再使用的涉密媒体,应及时交由信息部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处理销毁,并按规定办理销毁手续。
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第一测绘院非涉密计算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涉密计算机,是指经单位进行确定和备案,专门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输非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
第二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非涉密计算机及其他存储介质(U盘、移动硬盘、光盘、闪存等)安全和管理。
第三条非涉密计算机管理台帐记录要全面。
要对非涉密计算机进行统一编号,除记载使用部门、使用人、信息存储情况、是否联网、是否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及联网类型外,同时还要记载计算机的品牌、型号、出厂编号等。
第四条加强联接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网络的计算机安全和保密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保密防范措施,防止违规联接,防范外部攻击,并留存互联网访问记录。
第六条非涉密计算机的软件安装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定期核查。
使用前应当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及时进行升级,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第七条严禁在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存储、传输涉密信息。
第八条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安装、连接、使用涉密存储介质。
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强非涉密计算机使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经常性开展保密教育、培训,提高计算机使用人员的保密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条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在访问互联网及其它公共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对非涉密计算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明确安全保密的要求与责任,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十二条发现非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及时向单位保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隐患,情节轻微的,应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进行整改。
对造成严重泄密隐患或可能造成泄密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保密组织汇报,同时在一周内提出整改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单位保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关于计算机保密与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计算机保密及安全管理,保守国家秘密,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使用,发挥办公自动化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计算机安全操作技术管理第二条各部室的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建立包括机器配置、维修记录、更换部件等内容的计算机档案。
每台计算机要明确专人管理,使用者为计算机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条使用者必须按照正确的操作程序使用计算机。
按正常步骤开启和退出操作系统;不得随意改动计算机操作系统内设置网络的有关参数;不得随意删改计算机统一设置的系统软件;应经常清理计算机内无用文件和垃圾站内无用信息,保持正常的硬盘空间。
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关闭接线板的开关)。
第四条使用者要确保计算机在无病毒状态下工作。
计算机要加装正版的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杀毒软件(一般一个月)和定期杀毒(一般一星期一次);对初次使用的软件、数据载体(软盘、U盘、移动硬盘、光盘)应经杀毒软件检测确认无病毒和无害数据后,方可投入使用。
计算机操作人员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应立即中断运行,并与计算机管理员联系,在与室机关局域网切断连接的情况下,及时消除病毒。
第五条计算机主要是用于业务数据的处理及信息传输,提高工作效率。
严禁上班时间用计算机玩游戏及安装一切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六条使用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时,要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国务院2000年9月颁布的(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不得进入色情网站、反动网站等非法网站。
不得利用室机关的网络设备传递反动、错误的信息。
违反此条规定者,由办公室收回使用者的计算机,并按相关的规定给予惩处。
第七条计算机的购置和维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计算机出现异常现象(如网络错误或系统死机等),应及时与办公室管理人员联系,由办公室指派专业人员维修,不得自行拆卸修理,以免造成使用者数据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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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严禁将计算机设定为网络共享,严禁将机内文件设定为网络共享文件。
(3)为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病毒的侵袭,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一律安装杀毒软件,并要定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工作人员保密规定
(一)不得在非保密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二)不得擅自或者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三)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2)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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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保密管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守则
1)秘密级计算机设置的用户密码由使用人自行保存,严禁将自用密码转告他人;若工作需要必须转告,应请示所保密委员会负责人认可;
2)机密级计算机设置的用户密码须登记造册,并将密码本存放于保密柜内,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五、涉密电子文件保密管理规定
(1)涉密电子文件是指在计算机系统中生成、存储、处理的机密、秘密和内部的文件、图纸、程序、数据、声像资料等。
(二)各科负责人认为本科有关业务应列为秘密内容的,应当及时报综合科定密。
(三)综合科应结合安监工作实际,客观地进行定密,并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针对这一问题,各个国家和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保密管理规定。
下面将介绍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1. 保密目的和原则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止信息泄漏、损坏和不当使用。
保密原则包括保密责任、需知原则、保密措施和保密教育等。
2. 保密管理权限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明确了保密管理权限的范围和分工,包括保密责任人、保密管理员、信息系统管理员等,确保保密工作得到专人专职负责的管理。
3. 保密工作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制定了一系列保密工作制度,包括信息资料的分类和标识、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安全控制措施的采取、密码管理制度等,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了制度化的保障。
4. 保密审查和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规定了保密审查和监督制度,包括对信息系统的审查和检查、对员工的背景调查和安全审批、对保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等,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实施。
5. 保密事件报告和处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理保密事件,包括信息泄漏、信息丢失、黑客攻击等,同时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保密事件对系统的影响。
6. 保密宣传和教育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强调保密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性,要求对员工进行定期的保密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技能,促使他们自觉遵守保密规定。
7. 保密责任追究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明确了保密责任的追究制度,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惩罚措施,并在严重情况下追究法律责任。
8. 保密管理的技术手段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介绍了一些保密管理的技术手段,包括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等,以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
9. 保密管理的配套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还规定了一些配套措施,包括建立保密工作机构、完善保密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保密通信网络等,以逐步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体系。
保密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保密计算机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
三、保密计算机管理要求1. 保密计算机应实行专机专用,不得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2. 保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保密意识和技能,熟悉保密法规和本制度。
3. 保密计算机及其网络设施应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
4. 保密计算机存储、处理、传输的秘密信息应采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5. 保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应定期对计算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整改。
6. 保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密钥、密码等安全凭证,不得泄露。
四、保密计算机使用规定1. 保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泄露秘密信息;(2)不得擅自安装、修改、删除系统软件和硬件设备;(3)不得使用非法软件、恶意代码等对保密计算机进行攻击;(4)不得将保密计算机带离工作场所;(5)不得将秘密信息存储在非保密计算机或移动存储介质上。
2. 保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将秘密信息传输至非保密计算机或移动存储介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使用加密软件对秘密信息进行加密;(2)传输过程中采取物理隔离、网络隔离等措施,确保信息传输安全;(3)传输完毕后,及时销毁密钥、密码等安全凭证。
五、保密计算机维护与检修1. 保密计算机的维护与检修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确保维护与检修过程不泄露秘密信息。
2. 维护与检修过程中,应采取以下措施:(1)对维修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识;(2)在维修过程中,采取物理隔离、网络隔离等措施,确保信息传输安全;(3)维修完毕后,及时销毁密钥、密码等安全凭证。
六、保密计算机安全事件处理1. 发生保密计算机安全事件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隔离受影响的计算机和网络设施,防止事件扩大;(2)对受影响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防止信息泄露;(3)调查事件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资产安全,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是公司保护信息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行为,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资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行为。
三、保密责任1.公司所有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和盗用公司的信息资产。
2.每位员工必须对公司的计算机账号和密码、存储介质、移动存储设备等进行妥善保管,不得向他人泄露。
3.管理人员要负责组织和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对下属员工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信息分类与标志1.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分为公开信息、内部信息和机密信息三个级别,并相应地标识。
2.公开信息:无影响公司利益的信息,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向任意人展示和传播。
3.内部信息:不宜向外部人员展示和传播的信息,只能在内部范围使用。
4.机密信息:非常重要且不能泄露的信息,只能在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且仅限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五、信息使用和管理1.员工在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公司信息时,应按照公司的标准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不得滥用权限或逾越权限范围进行操作。
2.禁止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发送、接收含有违法、有害、恶意程序或病毒的信息。
3.禁止私自安装和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或工具,如需安装或使用,应事先获得上级主管的批准。
4.禁止私自使用外部网络、移动存储设备和个人电脑等进行工作。
5.禁止非授权人员使用他人计算机账号和密码进行操作,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定期更换密码。
6.禁止私自更改他人计算机系统的设置和配置,避免出现故障和安全风险。
六、信息备份与恢复1.公司提供统一的备份机制,员工应定期备份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并将备份数据存放在安全地点。
2.在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护和升级时,应提前备份相关数据,以免因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导致数据丢失。
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为加强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按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三条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涉密系统第四条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
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涉密信息第九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章涉密媒体第十二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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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
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保发[19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室: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保密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涉密系统
第四条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
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涉密信息
第九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章涉密媒体
第十二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存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
息不被泄露。
第十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五章涉密场所
第十六条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八条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它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第六章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
要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保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本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
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二十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
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
奖励。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由保密部门和保密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保密部门、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按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保密局发布日期:1998年02月26日实施日期:1998年02月26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