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号完整版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人社事业[2014]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5.30【实施日期】2014.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4]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各高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河南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规定,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30日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0〕3号)要求,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专任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总量控制和条件控制相结合的办法管理。
第四条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按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确定。
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和人才数量等因素,实行宏观调控,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核准认定后,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聘用,享受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相关待遇。
第六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一、教育事业单位学校类别高级%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高等院校“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16 32 44 8 与教育部共建院校15 30 45 10 设有博士点和其他省部共建院校13 30 45 12 设有硕士点院校10 28 45 17 其他本科院校8 26 45 21 省管高等专科学校 6 24 48 22 高职高专院校、成人专科学校和技师学院 3 22 48 27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学校28 45 27 省级重点学校25 45 30 省、市属学校22 43 35 县属学校20 40 40中学省级示范性高中28 45 27 普通、职业高中25 45 30 初级中学22 45 33小学小学48 52幼儿园省、市示范性幼儿园43 57 普通幼儿园38 62教研室省级教研室35 45 20 市级教研室25 40 35 县级教研室 3 50 47注:长期在小学(幼儿园)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由各省辖市按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从严控制(其中单位控制在2%以内)。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单位类型高级%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省属8 25 48 19市属 3 22 43 32县属15 38 47 注: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单位类型高级%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医疗机构三级8 22 48 22 二级 5 15 45 35 一级 1 9 40 50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省属8 25 45 22 市属 3 19 42 36 县属12 40 48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 30 64 乡镇卫生院 6 30 64其它卫生事业单位省属 6 22 45 27 市属 3 15 40 42专科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河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
豫人职〔2002 〕31 号各省辖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现将《河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对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和科学设岗,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宏观调控,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实施。
在实施中,要加强工作指导,严格执行政策,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稳步开展。
省人事厅省卫生厅二00 二年七月十五日河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结构,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合理配置,落实卫生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强卫生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和岗位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原则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编制、人事、卫生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床位总数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依据单位的性质、规模、任务、人员情况等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既要考虑现实的可能性,又要考虑本单位发展的需要。
在具体设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设岗、因事设职原则。
充分考虑社会的需求、单位事业的发展以及人才结构的调整、人才的培养等因素,按工作任务及业务职责要求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效能原则。
岗位设置要向重点专业(学科)倾斜,并综合考虑各专业(学科)的协调发展。
能以较低职务满足工作需要者,不设较高职务;能以少量岗位满足需要者,不多设岗位。
(三)优化、合理原则。
根据单位特点,确定最合理、最优化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使设置的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协调、配合、有序,发挥最佳的整体效益。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附件 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1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3
4
5。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2)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畅通申报渠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畅通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限制,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职称初定。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在当地自愿参加职称初定,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平等待遇。
二、改进评价方式初级职称(员级、助理级)、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乡镇及以下单位硕士研究生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全面采用考核认定、考试等方式进行,不再采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的方式。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专业),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三、落实评价自主权坚持单位自主、分级负责、备案监管的原则,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
按照管理权限,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
四、完善评价标准(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5〕44号)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一、教育事业单位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
三、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四、农业事业单位
五、工程事业单位
六、文化事业单位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单位
八、体育事业单位
九、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
十、其他事业单位。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5〕3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做好2015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审核(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和职数审核工作,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豫人社职称〔2011〕20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3〕24号)和《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坚持结构比例年度审核一次完成原则。
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别按每年2%(其中小学为1%)、3%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审核申报职数。
现聘高层级结构比例超过最高控制标准的,审核时应适当减少低一级层级职数。
(三)今年省直事业单位审核时间为9月14日至10日15日,需提供的材料有:编制部门批文、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的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最新《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单位人员变动的有效证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表》一式3份、上年度结构比例审核表。
审核工作结束后,省直事业单位审核职数将于10月20日前在河南职称网予以公布。
(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根据要求安排当地审核时间,并于9月30日前将审核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数报省职改办备案,其中中小学(幼儿园)审核备案情况将在河南职称网予以公布。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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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
窗体顶端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1〕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
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岗位设置管理及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专门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层级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职务层级结构比例是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结构比例是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
第五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最高职务等级控制和定期审核制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并结合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内部不同等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届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职务的最高等级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第七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1: 3: 6。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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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豫人社[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精编号()
附件 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院占副高比例的。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
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从严控制,逐步到位。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核准,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数量要在核准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总体数额内确定。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经验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17
40
40
市属
15
35
50
县属
10
35
55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服务保障等职责的单位
省属
1
14
35
50
市属
10
30
60
县属
5
30
65
十、其他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省属
5
25
42
28
市属
3
20
40
37
县属
13
40
47
乡属
5
35
60
四、农业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省属
12
30
45
13
市属
6
26
45
23
县属
2
20
45
33
乡属
11
40
49
五、工程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省属
10
28
45
17
市属
5
25
45
25
县属
20
45
35
六、文化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副高级
≤%
医疗机构
三级甲等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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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