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工作的公告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工作的公告今年以来,经过全市建设行业不懈努力,我市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施工现场的场容场貌得到明显改善。
为进一步巩固创卫、创文工作成果,全面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切实加强长效化管理,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标准建筑工地必须严格执行《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贵阳市建筑工地“三创一办”工作标准》等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必须达到以下工作要求:(一)渣土、建筑材料运输车辆管理要求1.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办理渣土准运证,各建筑工地应由专人对车辆进行逐台登记备案,建立运行台账备查。
2.运输车辆必须封闭运输,不得超载、超高。
3.车辆出工地必须进行轮胎、车厢的清洗。
砂石运输必须全覆盖,并有防撒漏设施。
(二)施工现场围挡及工地出入口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必须围挡施工,保持清洁美观。
工地进出口必须设置大门,大门内必须按照标准图设置清洗池(台)、排污沟、沉淀池、高压水枪等清洗设施。
车辆出场必须设置专人进行清洗,未清洗干净不得进入市政道路。
(三)施工区、办公区、宿舍区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必须实行施工区、办公区和宿舍区“三区分离”,在建建筑物内不得设置民工宿舍。
民工宿舍、食堂、厕所等设施及卫生必须达到创文、创卫的相关标准。
(四)防扬尘措施要求施工现场堆放的砂、石等零散材料,应妥善覆盖;大风天气应洒水降尘。
(五)临街防护措施要求凡在市区的临街工地,高空坠物范围内有人行道的,均应制订防护措施,搭设双层硬防护棚,并对防护棚及搭设杆件进行美化,同时设立警示标志。
(六)外立面管理要求在建建筑外立面确保整洁,施工单位必须定人、定时清理在建建筑外立面。
外架钢管及防护栏杆统一涂刷安全色漆,立网不得有破损脱落和污染。
立面悬挂的标语标牌一旦破损立即更换。
二、各方职责(一)建设单位1、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禁自行组织土石方开挖等作业。
2、将文明施工作为招标条件的一项重要内容。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9年1月4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申报书;(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三)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四)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以及使用计划。
实行劳务分包的,还应当提交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劳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资料和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拆除工程承包合同。
拆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并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筑府办发[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四)加强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动态监测,优化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供应结构,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房地产业新格局。
(五)推进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六)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原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行政审批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七)加强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查处,强化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区(市、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贵阳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08.6.27
贵阳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贵阳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住宅工程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合同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有专业分包单位和已选定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参加住宅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前,应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分户验收应配备各种检测工具和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认真填写表5-表11,并做好记录。
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
验收具体内容应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表1)进行。
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部分)》(表2)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公共部位部分)》(表3)内签字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
对于建设单位有其他方面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内容及所用表格可自行确定;分户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一)住宅工程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室内空间尺寸质量(表5、表6);(二)住宅工程门窗、栏杆安装质量(表7);(三)住宅工程楼地面墙面天棚抹灰和各部位防水质量(表8);(四)住宅工程给排水安装质量(表9);(五)住宅工程电气安装质量(表10);(六)住宅工程其它安装质量(表11);(七)住宅工程节能质量(表12)。
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管理规定在建筑行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 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筑项目在启动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其中包括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
2.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的稳定和一致性。
并且应加强现场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3. 健全工程验收制度。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验收过程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二、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 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各项施工工艺和操作进行明确规定。
包括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2. 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是事故易发区域,应加强对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加强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爆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提高施工人员的防范意识,保障施工安全。
3. 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对已发现的安全问题,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稳定。
三、消防管理规定1.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
在建筑工程中,应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责任和消防措施。
制定消防演练计划,提高人员疏散和应急能力,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2. 加强消防设施建设。
建筑工程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喷淋系统、疏散通道等。
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3. 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正文:----------------------------------------------------------------------------------------------------------------------------------------------------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劳务)、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贵阳市建筑市场的管理,严格法定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凡进入贵阳市范围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劳务)、监理等建设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各方主体职责,各监管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建设行为。
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内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筑施工的质量行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防扬尘管理、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四、为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管理。
(一)开展建筑市场清理行动。
一是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专项治理,制定《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交易评标办法》,重点清查违法挂户、围标串标等行为。
二是对施工(含劳务企业)、监理企业进行清查,着重清查违法分包、从业人员人证不符等问题。
(二)重点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筑建通〔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双龙临空经济区生态建设局、综保区开发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企业,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docx2020年2月28日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建筑领域(一)建筑施工1.推进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项目工程款支付监督工作(1)对于政府平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督促政府平台公司与审计、财政部门积极对接,限期拟定还款计划,及时支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从施工前期、施工过程以及施工后期全过程把控,确保每个环节都完成质量管理工作,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
下面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施工前期质量管理1. 项目立项阶段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明确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编制项目质量管理计划,确定质量管理责任人,确保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 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需要严格把控设计过程,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具有可行性和可实施性。
同时要与设计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和问题,避免设计不合理导致的质量问题。
3. 材料采购在材料采购阶段,需要选择正规的供应商,确认材料符合标准要求,避免使用假冒伪劣材料。
同时要对材料进行检验,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4. 施工准备工作在施工前期,需要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平整、施工设备调试、人员培训等,确保施工过程顺利进行。
二、施工过程质量管理1. 质量检验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质量检验,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把关,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 施工组织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合理组织施工人员和设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过程有序进行。
3. 施工技术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保证施工技术符合规范要求,避免违规施工和施工失误导致的质量问题。
4. 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需要重视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工地安全,避免施工安全事故对质量的影响。
5. 环保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注重环保管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6. 施工现场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做好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安全,避免现场混乱导致的质量问题。
三、施工后期质量管理1. 质量验收在施工结束后,需要进行质量验收,对施工质量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 质量整改在质量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需要及时整改,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3. 质保工作在工程完工后,需要做好质保工作,确保工程质量长期稳定,并解决工程使用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承接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涉及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以“安全、质量、进度、环保、文明施工”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所有参与本单位建筑工程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师、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并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做好工作。
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改进、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本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领导班子、岗位责任、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领导班子由负责人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本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整体工作。
第十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确定各岗位的责任并明确负责人,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确保相关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制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明确各项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并定期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各项工作的具体流程和操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培训,提高其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黔建建通[2011]147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黔建建通〔2011〕147号)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安全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2011年3月28日上午11时许,贵阳市金阳新区阳关村一在建违法建筑发生垮塌,现已造成9人死亡,1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栗战书、省长赵克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死者善后和伤者救治工作,要举一反三,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严防此类事故发生。
为深入汲取“3.28”事故教训,严厉打击违章建筑,有效遏制事故高发形势,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决纠正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的错误倾向,把不安全不生产的要求从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贯穿到一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身上,从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贯穿到一线施工作业人员身上,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建筑安全生产。
各地、各单位要下大力气,花真功夫,切实履职履责,千方百计遏制和减少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做好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立即开展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各地、各单位要成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深入基层,立即开展拉网式的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办理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513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办理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办理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513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检测机构及有关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以下简称“141号令”)颁布实施已近3年,按“141号令”及《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188号,以下简称“188号文”)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部分检测机构已临近有效期满,因此省建设厅决定从2008年10月起开展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期工作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安排、严格条件、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企业并重、全面要求与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认真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延期工作。
同时,各检测机构要以延期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从而促进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受理范围(一)按“141号令”及“188号文”规定,在贵州省建设厅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二)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141号令”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延期: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转包检测业务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4.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章。
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管理工作。
二、质量验收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由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建设单位需明确质量验收管理组织结构,并设立专门的质量验收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质量验收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级别的质量验收管理机构,确保质量验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流程1、建设单位需在工程开工之前制定质量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标准、验收内容、验收程序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质量验收管理流程的合理、科学和规范,确保验收程序能够公开、透明、公平。
2、质量验收管理工作需在建设过程中及时开展,对重点环节、重要工程节点进行重点监控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验收档案,详细记录工程质量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
3、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需按照质量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按照程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认真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确保工程质量得到认可。
四、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要求1、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做到责任明确、工作细致。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参与质量验收工作,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工程质量要求,避免出现质量问题。
建设单位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障机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3、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和采购管理,确保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建设单位需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制度,选择有资质、有口碑的供应商,保证材料和设备的品质。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管理水平,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建筑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管理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适用范围包括建筑、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符合建筑法规、标准和规范,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委员会、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中心和项目质量管理部门。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委员会是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管理的决策机构,由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担任主任,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中心是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建立和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第八条项目质量管理部门是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由项目质量主管领导,负责监督和检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第九条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委员会、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中心和项目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相互协作,共同推动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管理的责任分工明确,各级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好本单位的职责,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工程周期,确定质量控制的流程和控制点。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流程主要包括:质量控制计划编制、质量控制过程监督、质量控制结果评价等环节。
第十三条质量控制计划应当由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中心制定,项目质量管理部门协助完成,并报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质量控制过程监督应当由项目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和监督,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建筑工程装修质量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装修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装修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工程施工安全,依法保护工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装修项目,包括建筑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管理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装修质量管理应该以科学技术发展为依据,以满足社会需要和确保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以高质量的工程装修为追求,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独立”的质量管理原则,打造质量可靠的工程装修形象。
第四条维护建筑工程装修工程质量,保证生产安全,改善行业形象,确保装修技术先进、质量优良,要求全体相关责任人员共同遵守本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建筑工程装修质量管理应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前提,保障劳动生产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整个工程装修生产过程中,依法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保证建筑工程的人员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装修质量管理机构第六条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装修质量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建筑工程装修质量管理和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装修质量管理机构应设置负责装修质量监管的主管,负责组织协调装修施工各方、制定质量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装修施工情况,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装修质量管理人员,根据实际工程需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对工程装修质量管理具有较强的监督和检测能力。
第九条装修质量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获取装修行业的最新技术及法规标准,及时更新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装修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对装修施工的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存档,以备后续查证和总结经验。
第三章装修施工质量管理第十一条装修施工质量管理应根据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和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计划,明确工程进度、质量标准和施工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装修施工质量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装修工艺和操作规范,确保施工现场作业顺利进行,并保证质量安全。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2003年11月2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1月2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等成分,经计量集中拌制后,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环保、公安、价格、质监、城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持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应当在领证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的下列建设项目除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以外,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二)砖混结构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分项工程;(三)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六条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或者无法满足使用的;(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七条生产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生产与供给的有关规定、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程,并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出具产品质量试验报告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安排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安排一、总则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提高工程完成质量,保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文件。
本制度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制订,要求各参与方认真遵守并执行。
二、质量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工程质量管理计划,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确保质量控制落实到位。
2. 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要求和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设计工作,确保设计质量符合要求。
3.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工程质量管理。
4.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把控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风险,保障工程质量。
5.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程质量管理有序进行。
三、质量管理体系1. 质量管理文件体系: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前制定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质量管理文件,供各参与方参考,保障工程质量。
2. 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制定质量检验标准、开展质量检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质量评估体系: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结束后进行工程质量评估,评价工程设计、施工过程和质量管理工作,为今后工程提供经验教训。
四、质量管理工作流程1. 设计阶段质量管理工作流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设计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修改设计方案;监理单位应参与设计过程,提出合理建议,确保设计质量。
2. 施工阶段质量管理工作流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图纸要求投标,确定施工方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 验收阶段质量管理工作流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验收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填写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应对报告进行审核。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1.24•【字号】•【施行日期】2016.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质管理(一)资质申请程序及要求。
1.申报程序。
由申请人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在《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8088/gzzhxt/Default.aspx)上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网上申请。
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6个月后,可申报专项资质。
2.注册人员及注册资金要求。
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在本单位,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分等级。
并应担任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或专项检测报告的批准人或审核人。
注册资金不再具体要求。
3.职称技术人员要求。
需相近专业,从事相关检测工作不少于3年。
拟申请多项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应按照非边远县(区)要求配备技术职称人员,并应分别满足见证取样检测和各专项检测资质对职称人员的要求。
4.社保及培训证明要求。
申请时,相关人员社保在申请单位缴纳时间不少于3个月,人员培训证明以我省检测行业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为准。
5.计量参数及设备。
以《办法》附件一规定内容计量参数(具体见附件1)及对应设备(具体见附件2)为准。
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在建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其实施是在建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质量管理制度1.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质量控制保证责任人,建立质量控制保证体系。
建设单位要注重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在建工程各项工作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法规要求。
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质量检查资料的真实可靠。
施工单位要注重施工过程的质量管控,加强工程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3.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监理单位要注重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测工作,确保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合格。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建设单位要注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监督人员,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
施工单位要注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和监督。
3.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监理单位要注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质量安全管理机制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合作,确保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得到有效控制。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明确质量安全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2. 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注重全过程控制,建立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测体系,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在建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设计要求。
3. 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传递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五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章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八章返修和损害赔偿第九章罚则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建设、监理、勘查、设计、施工,建设工程设备供应,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勘查、设计、施工、混凝土预制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及建设工程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本规定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其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性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业务上受同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第六条在建设工程中,鼓励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提高工程质量,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对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商品混凝土生产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商品混凝土生产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验其工程(产品)质量;(三)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商品混凝土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五)督促、检查建筑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审查建设质量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资格;(六)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混凝土预制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投产前,须到质监机构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
质监机构在收到申报后五日内,对手续齐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九条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须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中标通知书;(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三)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有关证件、资料;(四)有关工程质量保证条件及概预算资料;(五)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核验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督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监督核验和抽查。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员、检测员、必须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进行监督、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向质监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核验,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一)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图;(二)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及进场试验合格的检验报告;(三)隐蔽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四)施工作业中间质量核验合格的证明;(五)与建设工程质量状况有关的其它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核验申请后十五日内,在建设(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验评的基础上,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的资料进行全面核查,并核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等级,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给《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未经质监机构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混凝土预制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生产,并根据质监机构的要求,如实报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质量检测,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单位应出具由其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鉴定书。
鉴定书可以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
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鉴定书负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保护用户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用户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处理,支持用户对因建设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须持有关证照到市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方可从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必须按受资质年检,未经年检的不得再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法律、规范和标准;(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合同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四)建设监理费支付;(五)监理争议的解决;(六)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建设监理单位不得监理本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不得监理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工程。
已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的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工程进行监理,并接受质监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情况,选派相应素质和数量的监理人员,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领导的项目监理工作小组进场监理。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制定监理程序和监理实施方案,通报建设、施工单位。
监理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承接业务,应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监理费,并按规定向质监机构缴纳质量监督费,建设单位则不再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质量监督费。
第四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对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建设监理:(一)国家和省、市的重点项目;(二)大中型公共建筑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三)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四)外资、中外合资、合作和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五)高层、超高层建筑、大型建筑和使用玻璃幕墙作围护结构的项目;(六)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建设工程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一)跨度在25米以上(含25米)的工业建筑,应有5名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中必须有高级工程师、结构工程师;(二)跨度在15米以上24米以下(含24米)的工业建筑或二级、三级民用工程,应有3名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中必须有1人为从事三年以上设计或施工的工程师;(三)跨度在15米以下的工业建筑或四级、五级民用工程,应有3名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中必须有1人为从事三年以上设计或施工的助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禁止将具有单独设计资料,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并向质监机构申报核验。
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结算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提供给施工单位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九条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工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二)工程竣工和房屋出售、出租前,应负责房屋的维护和管理,保证使用功能符合要求,并向用户提供使用、保养和维护说明;(三)出售的房屋因其本身的质量缺陷,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组织保修。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查询,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检举、投诉。
第五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图纸必须按规定经有关人员签字,加盖出图章,才能对外提交。
禁止出借、转让图章、图签和挂户设计。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的规定;(二)工程勘察文件应如实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交待清楚,尺寸标注清晰、准确、完整;(四)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须参与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应在合同中规定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六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工程业务,并对所承接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禁止无证施工或越级承包工程。
第三十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该工程全部施工质量以及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工作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工作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直接发包的分部工程,其分部工程质量由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负责,并服从该工程总包单位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严格按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施工。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职工的岗位培训。
现场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和技术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职质量检查员,四级以上(含四级)施工企业应设立必要的测试机构和测试员,任何人不得干预质量检查员和检测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具有相应资格试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并经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进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分类妥善保管,过期变质材料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条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合格后报请建设单位组织复验,然后向质监机构申报核验。